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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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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 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 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 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 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 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7.1 《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说明

8.1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 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 本办法审核人: ;

8.6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2篇 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e)破土作业点是否按照施工区域划线明确区域。

4.2.3 批准作业

4.2.3.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均应在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2.3.2 大型破土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管辖单位或场所主管责任人初审,油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4.2.3.3 其它《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3 作业实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清楚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4.3.2 系统及人员保护

4.3.2.1 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防护系统,

4.3.2.3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缘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

4.3.2.6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4.3.2.7 人工挖土工具应坚实可靠,施工人员应保持在2m以上的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4.3.2.8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车辆或挖掘设备穿越地面油气、水管线、电信及电缆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油气场所破土作业时排气管应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4.3.2.13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4.3.3 进、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4.3.3.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4.3.3.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4.3.4监督监护与安全观察

4.3.4.1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等油气聚集区、危险区施工,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3.4.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护和作业过程hse观察。

4.3.4.3 监护人应经hse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应按照《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随时监控作业现场情况;破土过程中应按要求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破土作业现场。

4.3.4.4 监护人发现破土作业过程中与《破土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异常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有权停止破土作业。

4.3.4.5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3.4.6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4.3.5 变更与应急

4.3.5.1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5.2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暴露出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4.3.5.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b)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c)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d) 需要进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业;

b)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4.4 作业关闭

4.4.1 破土作业结束后,破土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解除相关隔离措施。

4.4.2 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4.4.3 记录管理

4.4.3.1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4.3.2 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5.2 记录

hn/hse6.2.5.01-2022《破土作业许可证》

hn/hse6.2.5.02-2022《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

第3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4篇 破土作业的安全危害因素及管理措施

破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破土作业包括在生产厂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由上述定义和适用范围可见,破土作业危害因素包括:如果开挖时造成埋地电缆、电信、生产工艺管道等地下设施损坏,可能会引发装置停工、电缆短路和断路、触电、介质泄漏等事故;在交通道路上破土作业时,可能会引发坠落伤害事故;在消防通道上横向破土施工时,如果没有采取“一半开挖一半恢复”等措施,可能会影响消防救援的进度;在开挖的基坑、管沟内用火用电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在进行深挖土方、管沟等破土作业时,可能会引发坍塌事故。

破土作业危害因素较多、较复杂,作业人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破土作业要取得的许可证

作业人员需要先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破土作业许可证》才上岗,这对规范作业安全,避免作业人员因不清楚、不熟悉相关安全知识而发生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破土作业的单位要先从相关部门处领取《破土作业许可证》,填写相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然后施工单位要填写相关内容并交回申请单位,再由申请单位交回相关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审批人员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破土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是否办理了动火证;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应向作业单位交侍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灯,b.36v、24v、12v防爆型灯;作业人员已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动土范围(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无障碍物,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完善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破土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破土作业许可证》才上岗。

破土作业工人在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能堵塞下水道以及窨井。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要符合《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要依预定使用中的最大工作载荷选择适当额定载荷的梯子,并确保不会过载。在攀登时,作业人员要靠近踏板(或踏棍)中部攀登或工作,不能踏在或站立在高于梯子标明的最高站立平面以上的踏板(或踏棍)上,不能踏在或站立在折梯顶帽和折梯或支架梯顶部踏板或梯子的桶架之上及单面折梯后部横杆上。当发现结构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的缺陷时,应将梯子报废或由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维修。

作业时,破土作业工人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要求,应接受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测试,还需具备良好的、合规的耐穿刺、防静电、电绝缘和阻燃等性能。作业人员不能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的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所挖出的泥士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严禁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特别是雨雪天气后和解冻时期,要加大巡查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的密度和力度。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坑、槽、井、沟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要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在危险场所作业时,必须要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要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在预期的环境条件、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可预见的过载等情况下,不能危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用电产品的绝缘要符合规定,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各种危险要采取足够的防护。这些都是首先要遵循的用电安全基本原则。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选择、安装与使用、维修都要遵守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破土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不能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第5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 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7篇 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8篇 油库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油库破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公司施工现场责任人和库、站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生产作业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四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全面负责。在油罐区和要害部位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公司审核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和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

第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八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油罐区、要害部位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示,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油气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条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地问题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9篇 破土作业的安全危害因素管理措施

破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破土作业包括在生产厂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由上述定义和适用范围可见,破土作业危害因素包括:如果开挖时造成埋地电缆、电信、生产工艺管道等地下设施损坏,可能会引发装置停工、电缆短路和断路、触电、介质泄漏等事故;在交通道路上破土作业时,可能会引发坠落伤害事故;在消防通道上横向破土施工时,如果没有采取“一半开挖一半恢复”等措施,可能会影响消防救援的进度;在开挖的基坑、管沟内用火用电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在进行深挖土方、管沟等破土作业时,可能会引发坍塌事故。

破土作业危害因素较多、较复杂,作业人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破土作业要取得的许可证

作业人员需要先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破土作业许可证》才上岗,这对规范作业安全,避免作业人员因不清楚、不熟悉相关安全知识而发生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破土作业的单位要先从相关部门处领取《破土作业许可证》,填写相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然后施工单位要填写相关内容并交回申请单位,再由申请单位交回相关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审批人员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破土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是否办理了动火证;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应向作业单位交侍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灯,b.36v、24v、12v防爆型灯;作业人员已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动土范围(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无障碍物,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完善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破土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破土作业许可证》才上岗。

破土作业工人在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能堵塞下水道以及窨井。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要符合《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要依预定使用中的最大工作载荷选择适当额定载荷的梯子,并确保不会过载。在攀登时,作业人员要靠近踏板(或踏棍)中部攀登或工作,不能踏在或站立在高于梯子标明的最高站立平面以上的踏板(或踏棍)上,不能踏在或站立在折梯顶帽和折梯或支架梯顶部踏板或梯子的桶架之上及单面折梯后部横杆上。当发现结构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的缺陷时,应将梯子报废或由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维修。

作业时,破土作业工人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要求,应接受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测试,还需具备良好的、合规的耐穿刺、防静电、电绝缘和阻燃等性能。作业人员不能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的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所挖出的泥士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严禁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特别是雨雪天气后和解冻时期,要加大巡查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的密度和力度。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坑、槽、井、沟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要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在危险场所作业时,必须要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要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在预期的环境条件、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可预见的过载等情况下,不能危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用电产品的绝缘要符合规定,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各种危险要采取足够的防护。这些都是首先要遵循的用电安全基本原则。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选择、安装与使用、维修都要遵守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破土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不能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第10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  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  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  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  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  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7.1  《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说明

8.1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  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  本办法审核人:      ;

8.6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1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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