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办法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 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 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 气瓶定期检验
1. 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2.检验费用按开具的(地税)发票,由使用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审核,财务核销。
3.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需有明显标识。检验机构应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标识。
第六条 气瓶运输、装卸
1.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气瓶和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押运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教育和检查。
2.气瓶装卸、运输和装卸气瓶时,附件、防震胶圈需齐全、完好。
第七条 气瓶储存
1.充气气瓶(满瓶)应当有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气瓶立式放置。具体要求如下:
a.在墙体上方设立1-2处通风口,直径φ≥40cm或40*40cm2。
b.加装防爆型轴流风机.
c.地面辅设5mm厚胶皮。
d.安装户内型lpg报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备2-4只灭火器。
f.存放距暖气片1m以上。
2.库房存放数量:按实际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备用气瓶分开,二者之间应有0.8米的通道,并标识。
3.有气气瓶(空瓶)使用单位集中暂时存放在液化气站内;对未充装的新瓶,可按钢铁类物资另行存放。
4.报废气瓶(指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期不再检验的气瓶),集中到液化气站内,需作无害化处理,即:拆除角阀、破坏母螺纹,瓶体充满水,并标识,作移交物资处回收处理。
第八条 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严格在气瓶本体上动电气焊作业;
2.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不准用铅丝捆扎软管接头,不准用高于40℃的热源给瓶体加热,气瓶与灶具距离在1.5m左右。
8.并联使用气瓶时,随用随关,并标识。
第九条 处罚
1.公司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公司“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矿区事业部“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2.公司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隐患程序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矿区事业部级安全隐患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3.因管理不善,发生气瓶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安委会解释。
第2篇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 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 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 气瓶定期检验
1. 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