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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7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2 15:24:01 查看人数:73

最新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最新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jú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jú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 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第2篇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车辆得到妥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性能与使用率,保障环卫处工作用车需要,制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一、公务车辆的维护和日常保养管理由各科室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做好车辆的检查情况记录。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驾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二、公务车辆需年审、维修、更换配件的,必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报修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管理科,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车部门进行检修。如擅自修理车辆或不按申请回报程序进行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三、实行专人专车驾驶,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和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得由非驾驶人员驾驶,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

四、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未经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动用车辆。

五、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无故障,更不能发生因故障而引发的事故。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或情绪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凡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纪律责任。

七、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八、公务车辆的日常加油,必须严格按照定车定卡,不得私自调用、转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用的,应报处领导同意。

九、本规定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格单位内部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新北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内容:

1.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情况;

2.上班期间劳动纪律情况;

3.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

4.出勤、缺勤等情况;

二、考勤要求:

1.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2.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串岗。

4.上班时间短时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均应向部门告知去向。

5.因事请假,须写书面请假条,半天内由科长审批,1天以上(含1天)须经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同意。

6.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种休假均应事前请假,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后及时销假。

三、考勤职责:

1.部门行政主管负责领导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综合科负责全处每月考勤的汇总报告。

3.考勤员按规定做好考勤的具体记录和汇总工作。考勤员因故不能考勤时,经领导同意可由其他人员代为考勤。

四、考勤程序:

1.考勤员每天按规定如实记录各种考勤情况。

2.每月月底,考勤表由综合科汇总后交部门领导审核。

3.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有关请假手续交局综合处审核汇总。

五、惩处措施:

1.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满3次的,按缺勤1天处理;

2.擅自外出超过1小时的,按缺勤1天处理;

3.未经批准不上班或擅自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辞退。

5.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责任。

六、本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元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科具体负责信访工作,重要信访案件处领导亲自协调处理。

二、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来访来信来电登记表》,不得遗漏和丢失。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调查、催办、答复、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及时督办、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按照热情、服务、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文明接待,做好宣传、疏导、解释工作,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

四、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办理,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和积压。专办件限十天内办结,一般信访件限十五天内办结,较复杂的信访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办结。

五、对来信、来访、来电问题查处后(除匿名、假名、无地址的情况外),要及时向信访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继续复查,并将结果回复信

访人。

六、所承办的信访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查处报告及答复,专办件要将原件、转办涵、调查资料、处理结果一起上报处综合科存档备查。

第3篇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队伍的管理,降耗节支,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确保车辆高效运转,结合“三区合一”相关政策和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一、车辆派遣及审批权限

(一)街道机关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和车辆配备到各工作组定人、定组、定位使用,主城区范围内及单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内用车,由各工作组自行派遣;因公跨区域长途用车,单程在100km以上、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等意外特殊情况和其他单位(人员)用车,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因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外出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会议用车、接待用车)用车,各工作组配备车辆和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调整使用。

(三)干部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派遣。

(四)法定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各工作组自行保障。

(五)交通车驾驶员没有接到党政办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其他工作组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交通车,须提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必须注明事由、带车人员、往返地点、用车具体时间),经该工作组组长批准,交由党政办按照先后顺序派遣。

二、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管理

(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车辆的保险、路桥年票、养路费、车船税、年检审、安全、维修及车辆所有证件由党政办牵头,机关各工作组和驾驶班共同管理。

(二)车辆购买、报废、调出、调入,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财政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三)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定人、定车驾驶,定点停放,上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停车库,下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各工作组)指定的停车场(库)。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的,须经街道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

三、车辆安全管理

(一)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非街道专职驾驶员、非驾驶员和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二)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和特权车”。

(三)用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快车、强行超车、违章行车。

(四)外出办事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库),办事地点确无停车场(库)的,驾驶员应将车辆开到就近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避开禁止停车区域,并负责车辆的安全。

(五)驾驶员不得疲劳驾车,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防止疲劳驾驶发生事故。

(六)严禁驾驶员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特殊情况需要接打手机应向乘车领导或带车干部请示,经同意方可接打,接打电话时应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或在不影响行车安全情况下请随车人员代为接打。

(七)机关所有车辆上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停放在街道车库,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为他人出私车。

(八)机关所有车辆因公外出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驾驶员或带车人员必须在上下班前30分钟向该工作组组长报告,在外期间必须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车辆、牌照被盗、损坏,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九)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停放在驾驶员驻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安全,因管理不当造成后果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街道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驻地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和停车费不予报销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车辆费用管理

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按照区规定的大车3.5万元/年/车,小车3万元/年/车的包干经费(含燃料费、各类规费、车辆小修费、停车费、维护保养费等)和车辆大修经费由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单车核算,限额报销,建立单车费用档案,每月定期公示。

(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维修、换胎和购买座垫等所需物品,购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驾驶员向党政办报告后在定点单位购买,5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一起在定点单位购买,按照规定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换胎费和购物费等费用由财政所统一结帐,未按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凡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指定修理厂以外维修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车辆小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批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车辆大修(大修发动机、大修自动档变速箱、全车挖补漆等)费用5000元以上,必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实行一修一报一审批。

5、车辆维修申报程序: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维修项目)→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一般维修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大修由办事处主任审批)→送厂家挂帐维修→财政所结算。

(二)车辆油料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凭油卡定点加油,油料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储油)。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月最后一天由驾驶班副班长负责统计油耗、里程,遇节假日、双休日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

3、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异地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油料消耗与里程不相符,且有明显差距的应说明原因,超出的油料费报请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是否报销,不予报销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三)车辆停车费和维护保养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含洗车)和停车费(含临时停车和固定停车)按照每车不超过800元/月的标准限额报销。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按照每行驶5000公里维护保养一次,或根据车况(必须在行驶5000公里以上)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3、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全车美容原则上每年2次。

(四)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的各类规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路(桥)费用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统一办理。

(五)因公出差或领导工作需要产生的主城区以外的路桥费、停车费、油料费和危及安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维修费等费用,经随车领导(带车干部)或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报销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六)机关各工作组因工作原因,干部职工因特殊原因使用交通车,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计收费用,得利卡1.5元/公里、大金龙2元/公里,每月由党政办统计,财政所结算,在各工作组使用车辆包干经费中列支。

(七)车辆费用报销程序

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党政办主任复核→分管领导审核→财政所所长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车辆管理部门及驾驶员职责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是机关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党政办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面上的统一管理, 协助各工作组搞好车辆派遣、调度、维修和保养;财政所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经费管理。

(二)掌握机关公务车辆数质量和技术性能状况,提出机关公务用车计划和管理建议,适时向领导汇报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开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和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增强驾驶员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组织驾驶员开展遵章守纪、爱护车辆,争做红旗驾驶员活动,实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二、驾驶班班长、副班长职责

(一)班长职责:协助党政办和机关各工作组搞好车辆管理、调度派遣、费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搞好驾驶班行政管理,组织驾驶员开展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带头执行街道的决议指示,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拟制街道用车计划,安排值班,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车安全。

(二)副班长职责:协助班长工作。重点协助财政所做好车辆经费管理,每月负责统计各车油耗及行驶里程,并认真搞好各车当月经费开支核算,做好帐目公布。搞好驾驶班内务秩序管理,做好出车记录。班长不在位期间履行班长职责。

三、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即能遂行任务。

(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行车执照、购置附加税本、保修卡、保险卡、路桥卡、加油卡、养路费缴契证等),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转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驾驶员应负责赔偿。驾驶员保管的物品在车辆交接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三)车辆送修过程中,应给修理厂家交待清楚维修的项目和质量要求,驾驶员并在现场监督厂家修理,以确保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签字接车,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适时做好出车准备,为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考核

街道成立驾驶员奖惩考核领导小组,机关内务工作组组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组长、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为成员,深入机关各工作组,以书面测评的方式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考评。

一、奖励

(一)街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对所有驾驶员政治觉悟,服务意识,遵章守纪,业务技能,爱护车辆,履行职责,安全行车等方面进行理论和技术(以日常工作期间驾车和修车为主)等综合考核;由各工作组全体成员按照100分制对驾驶员进行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街道按照驾驶员考评实际得分15元/分予以奖励;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二)驾驶员能自觉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精神好,服务态度好,年内无违章违纪行为,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按照15%的比例被评为红旗驾驶员的,年终奖励安全文明奖1000元/人。

二、处罚

(一)驾驶员因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街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负有刑事、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违反街道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被通报批评的,出现一次在综合考评得分中扣10分,出现两次以上的,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比,街道视情节性质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

(三)违反交通法规(撞红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被处以交通罚款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在车辆事故(丢失、损坏、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的,承担经济损失的8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6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8分;负有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4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6分;年内均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五)酒后开车,私自开车,出车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擅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者在车辆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除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外,予以解聘。

(六)将所驾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评得分中扣5分;两次以上的,除通报批评外,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且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选,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七)驾驶班班长、副班长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中,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发班长岗位补贴100元/月、副班长岗位补贴80元/月。

(八)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并连续3次得分排列倒数第一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驾驶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服从党政办和工作组调度安排,平时须在驾驶班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驾驶员出车时应带齐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规费手续、路(桥)费手续等相关证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严格车辆操作规程,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规驾驶。

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请假,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日常请假由各工作组组长批准,公休假、妇女产假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休假,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私人通讯和对外交往中涉及街道秘密,不得对外传播街道领导及机关干部在车内及电话中

的谈话内容。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4篇 石油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运转,参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交通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

第三条 驾驶员与车辆相对固定,实行责任制。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和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用'一统三定'的管理方式,即: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管理;负责车辆费用预算的申报;负责对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对车辆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财务部是车辆费用的管理部门;车辆费用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行为,车辆管理员要不定期利用gps系统的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制定场所。

第九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相对固定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外聘驾驶员试行担保人制度。外聘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处证实,即予以解聘。

第四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配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领导不带车辆出差时,其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领导带车出差时,驾驶员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根据车型的技术参数比对,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油耗标准、轮胎更换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节假日、双休日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进行封存,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车辆封存登记台账,封存车辆由车辆管理员在节假日、双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封存后车辆钥匙交由值班司机统一保管。

第五章 公务车辆调度及派车程序

第二十一条 车辆调度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市内公务用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公务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外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下要带车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公务用车,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各部门若在此期间用车,应提前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预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申请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申请二车次(含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五条 车辆调度原则

(一)申请原则。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填单申请或电话申请,填单即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司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负责填写;如遇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填写《派车单》时,事后必需补填;电话申请即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

(二)统筹原则。公司机关车辆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

(三)公平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按《派车单》审批的时间,先到先派,后到后派。

(四)及时原则。车辆管理员接到审批后的《派车单》,应在15分钟内安排好出行车辆,并通知司机与用车人员联系。

(五)优先原则。车辆调度紧张时,优先安排重要或紧急事务的职工用车。

(六)效率原则。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不同部门用车,合并派一辆车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

1.省内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2.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3.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二)市内公务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联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2.职工加班用车:加班职工应在下午6点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八条 车辆调度紧张时,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用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外用车应提前一天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市内用车应提前20分钟提出电话申请,未按要求办理

用车审批手续的,车辆管理员不予派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公司领导用车,司机报销差旅费时应由用车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全部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综合办公室要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市外出差加油票据,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司机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公里补助费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参照上级单位管理标准,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不超过320元/月辆。

第三十四条 所有驾驶员(除为公司领导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住宿费由车辆使用人员统一结算,确因接送客人等特殊原因所发生的住宿费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确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公司领导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由驾驶员统一结算,报销时先由使用车辆的公司领导确认签字,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报账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的补助

(一)驾驶员差旅费补助按上级单位及hb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驾驶员出车按0.15元/公里提取补助费,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的里程数确定,超出油耗标准的不予报销燃油费和公里补助。

第三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七章 公务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三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四十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的申报审批程序

维修点出具相关费用凭证并公章--驾驶员书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上述材料一并交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核--修理厂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及标准。

(一)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执行统一标准。(附件一)

(二)新车首次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三)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车辆需进4s店或汽车厂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

(五)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经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

(六)维修更换部件时,须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审。

(七)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修理厂、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时,电话请示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超项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直接向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新增维修项目手续。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任何形式的维修、保养、装饰等一次性总费用达到4000元的,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车辆派修单》一式三份,由修理厂、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留存。结算修理费时,由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八章 公务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1-2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停、先让),严禁遮牌套牌,鲁莽驾驶,违章行车。

(二)驾驶员必须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即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四防'(即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态,检查刹车及转向系统,检查车辆的油(汽油和机油)、气(轮胎气)、水是否充足,灭火器是否完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车况及设施完好。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开车时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严禁出车前酗酒赌博等行为。长途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六)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要将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驾驶员在车辆外出停放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停车场,要做好车辆防盗抢工作,驾驶员远离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锁及报警器,如车内有贵重物品,司乘人员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八)遇到雨雪雾、道路结冰等特殊天气时,小车班应尽量避免安排出车,确因需要出车时,要有应急预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滑链、开启防雾灯等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遇特殊天气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九)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一般不超100公里/小时(若限速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按限速要求行驶),市区公路不得超过该区段限速速度,做到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强超强会、不违章变道、不违规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超速行驶,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证件,遇到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严禁逃避各类检查。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其他人

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造成无法联系者,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停车学习。

(十二)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乘车人员安全管理

(一)乘车人员要尊重驾驶员,听从驾驶员的提醒,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二)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头、手和身体其它部位伸出车窗外。

(三)乘车人员要文明乘车,不准在车上吸烟、大声喧哗,严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

(四)乘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五)乘车人员不准给驾驶员提出违章、超速等无理要求,对于乘车人员的违规要求,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安全管理

(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熟知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并建立培训记录和台账。

(二)聘用驾驶员时,要求驾龄必须达到3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否则不予聘用;对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能聘用,已聘用的必需解聘。聘用的驾驶员必需有担保人,担保人要签订担保书,驾驶员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要严格驾驶员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管理,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车辆卫生,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五)公司人员到延安、榆林等地出差,尽量选乘火车,动车,飞机等公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予专职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驾,禁止公车私用。

(八)下班后、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非业务用车一律统一停放,钥匙上交,车辆封存。

(九)综合办公室应随时掌握驾驶员思想、身体、家庭等情况,预防驾驶员带不良情绪开车。

第四十七条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出行、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

(三)公司依据以上要求,要定期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结果极差的驾驶人员要及时辞退。

(四)安全管理部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定期掌握车辆违章驾驶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要与安全行车记录挂钩,并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员要随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驾驶员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辆管理员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停职学习。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身赔偿处理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驾驶员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奖罚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本人薪酬500元。

第五十七条 对实现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事故,是指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

第五十八条 车辆调度处罚

(一)公司机关各级领导或职工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对驾驶员按违纪处理。

(二)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否则,一经发现,单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九条 全年行车费用节余,按比例提奖。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

附件二:车辆派修单

第5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

粤电大后勤[2010]4号

(2023年9月5日)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商务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2】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第6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规范用车流程和驾驶人员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务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行车管理和乘车人员的管理。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车辆购置、报废、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2.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部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保管、保养、维修、调度、出车服务、车辆费用管理、事故处理及理赔工作。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4.驾驶人员:负责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车。

第二章 用车申请与车辆调度

第4条公司公务车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确保重点,安全服务”的原则。公司保留车辆主要用于长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车和接待用车。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公司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务用车。

1.长途公务出行(单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务接待。长途派车原则上限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总裁签名同意的出差单为依据。

2.因公集体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检查、经营管理中心的现场查勘、财务管理中心的现场督查等。

3.公司举办活动需要接送大量人员的,组织活动的部门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4.公司员工急需外出办理公司重大紧急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5.有外部单位人员一起协助办理公司重要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6.其他特殊情况,需行政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第5条公务用车流程。各用车部门、人员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过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用车,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申请用车流程(oa):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6条出车任务。

1.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oa)出车。

2.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7条调度原则。

1.系统计划。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公务用车申请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安排计划,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统一指挥。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审批属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指挥驾驶员。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接受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的调度和指挥。

3.合理调度。依据用车事务的重要性进行调度;本着以节约用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有效的调度,同一方向、时间相近的安排合用,选择最佳行车线路,不重复调度。

4.信息掌控。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定时确认车辆信息,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准确了解所有车辆的状态(在库、出行、维修、保养等),以便安排调度。

5.外派车辆。必要时,可租用外部车辆或调用区域公司和子公司车辆。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保管、维护、检查及出车统计

第8条保管、保养与出车检查。

1.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保管,车辆钥匙与保养由配属到该车的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交一套车辆备用钥匙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处。

2.驾驶员每天做好出车前的准备(油、水、胎及主要机件)与清洁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内外明亮,车厢内无异味。

3.驾驶员回单位后要对车辆保养确认,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5.每天执行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因车辆停放不当,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停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9条车辆的维修。

1.驾驶员应熟知车辆的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行政副总审批。

2.车辆应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修理,严禁人为的各种机械事故出现。

3.司机对所驾驶车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除正常耗损或保养外,其他维修、配件等费用均由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

第10条出车统计。

1.每辆公务车上固定放置出车记录本,驾驶员每次执行出车任务时应及时将出车信息记录在《随车记录表》(附件3)上,内容包括出车时间、接送对象、接送事由、始发地、目的地、返回时间、行驶公里数、过路费、停车费、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项目。

2.驾驶员每月应将集团总部各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行政管理中心主任。

第四章 公务车辆手续办理及费用管理

第11条各类手续办理。行政管理中心指定驾驶员负责办理公司新车上牌、行驶证、保险、税费缴纳、车辆年检等事务,并参与旧车处置与报废处理工作。

第12条车辆费用报销范围。

1.公司批办的购置新车所发生的的各类手续费;

2.车辆年检费、相关税费、保险费;

3.经批准的车辆大额维修费、保养费;

4.一般的维修费、保养费;

5.因公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6.其他经批准的正当费用。

7.公司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

第13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公务出车后要及时报销,填写报销单(附相应的出车单)→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第14条其他情形的用车费用管理。

1.如果公务出车使用个人车辆的,其出车过程中支付的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统一交由驾驶员报销。公司鼓励员工办理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励员工使用个人车辆办理公务。

2.集团办公用车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事。集团总部中层以上领导或其他员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需事先征得行政管理中心同意,并承担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挪作私用。

3.其他上级部门和业务单位如需用车,由联系单位或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总裁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安排调度。

4.驾驶人员由于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罚款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5.驾驶人员不得为乘车人员报销与车辆费用无关的费用,如餐费、住宿费、礼品费用等。特殊情况应经有权签字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15条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及时统计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可报销的费用、已报销的费用等,定期分析出车情况及费用支出,提出车辆管理的改进办法,有效控制车辆费用。

第16条档案管理。

1.车辆档案。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车辆较大的维修修、更换部件、定时保养、保险缴纳材料、年检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形成车辆履历。

2.人员档案。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记录、处罚记录等。

第17条各管理中心的市内交通费定额。鉴于全公司各中心公务用车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集中部分资金,核定到各相关中心,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统筹使用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人员。各中心定额如下:

各中心交通费定额标准(短途用车)

中心

交通费定额标准/月

备注

行政管理中心

350元

财务管理中心

300元

经营管理中心

400元

人力资源中心

150元

企业管理中心

200元

监督审计中心

100元/每人

工程管理中心

300元

企业技术中心

100元

第五章 驾驶纪律与安全管理

第18条驾驶纪律规范。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带病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有要事确需离开的,要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告知去向和所需时间。

3.驾驶员应服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4.驾驶员对用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出车时要向用车人再次确认目的地和时间要求。

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19条车辆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公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联系,能适用快速处理的,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并视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不得逃离现场。

2.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交警判决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扣除理赔额后,对于余下需支出的费用:

①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30%,公司承担70%;

②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20%,公司承担80%;

③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10%,公司承担90%;

④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5%,公司承担95%。

3.其他特殊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组织专案会议讨论决定。

第20条乘车人员纪律规范:

1.在行车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与驾驶员长时间攀谈;不得为了赶时间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

2.乘车人员不得为了处理个人事务,要求驾驶员绕道、长时间等待或者故意耽误时间。遇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2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附件:(1)用车申请单;(2)车辆维修保养单;(3)随车记录表。

第7篇 某市水利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满足工作用车。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生活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和驾驶员、车辆年审手续。自主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除公务活动以外,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公务用车需提前向生活服务站办理登记,经分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车。到县市区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市里制定的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严禁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经常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及良好车况。原则上不准驾驶员互换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经车辆管理人同意。

第七条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下,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非定点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格公车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确保停放安全。

第十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确需大修,由生活服务站商财务科后,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装饰、维修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持修车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结算单要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使用监管,局机关及自主管理车辆的单位,需每月将每部车辆各项运行费用报生活服务站。生活服务站负责每月公示每部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总量、百公里平均油耗、维修费、路桥费等,接受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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