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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管理规定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4 21:42:01 查看人数:95

在职员工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在职员工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条公司上班时间为8:30-12:00,13:00-17:30(可分为夏季、冬季作息时间)。

第三章工作制

第三条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6天工作周制度。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条由于公司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遵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四章考勤范围

第六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考勤办法

第八条公司实行视频考勤制度,员工每天上下班必须视频登记。

第九条员工忘记视频打卡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销假)

①请假

a。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规定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

b。请假程序:请假员工要填写请假条(到公司行政部领取统一假条),注明原因、请假天数,各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休息,假条存放在考勤员处,作为日后发放工资的依据。

c。批准权限:一般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上报本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假需总经理批准方可休息。

d。病假:持县、市级医院证明,员工可请病假;员工因受伤或遵医嘱休息,方可休病假。

e。事假:因私事须请事假的,须本人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可享受事假。,

②销假程序:

a。在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如不能及时销假的,在假期内的按缺勤处理;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b。如在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和考勤员及主管领导联系申请续假,带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证明并报于考勤员。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第六章考勤统计与绩效

第十一条公司考勤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每月1日-31(30、28、29)日,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十三条各部门需于每月2号之前上报考勤。包括考勤统计表,电子考勤记录单。

第十四条考勤与绩效工资挂钩:

1、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均按迟到、早退处理;

2、迟到、早退每次扣除日工资的50元;

3、因公外出、请假经部门经理书面证明除外。

4、旷工:

①未经请假、假满未续假、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未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②员工旷工除不发薪资、津贴外,按每旷工一天扣除三日工资。

③当月旷工5天,全年旷工累计7天,予以劝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

休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颁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程劳〔2002〕272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员工休假类别和假期

第三条 员工休假的类别有:探亲假、年休假、事假、工伤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一、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且同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45天。

凡符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的,探亲假应当年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休假的,经批准后可存续到次年,超过次年,自行作废。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按期使用,不得存续,当期不用,自行作废。

探亲假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二、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员工实行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员工连续工龄的长短确定: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20年以上的14天。年休假应当年使用,当年不用,次年自行作废。

三、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事假。员工写出书面假条,以有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天数为准进行休假。

四、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按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给予停工留薪期(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视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病假)。

六、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给予七天婚假,另按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符合享受晚婚待遇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的规定增加婚假20天。

七、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员工是晚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的规定增加产假30天。

八、护理假

男性员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休护理假的,假期为15天,在工作地区以外生育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九、丧假!

员工的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在员工工作地区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在外地治丧的没有丧假。

第四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事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员工年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章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条 员工休假工资待遇如下:

(一)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事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现行薪酬分配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分配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病假工资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算。

公司正在执行的《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计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待遇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 80%;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为9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95%。

2.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6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 6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70%。

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后有新规定时,再从其规定。

第四章 员工休假审批权限

第六条 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

(一)公司本部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审批人分别为: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纪委、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其他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部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由项目经理、(书记)审批;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由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员工休病假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照国家、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的相关规定审批。

员工工伤假(停工留薪期)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审批。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七条 员工休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本部员工

1.公司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3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部门的分管领导有权审批15天以内的事假,超过15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

3.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有权审批6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60天的不予批准。

(二)项目部员工

1.项目经理(书记)对所属员工有权审批2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20天的,报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对管辖片区内项目部员工有权审批3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0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

3.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项目部员工有权审批6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60天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 审批人审批的超过其权限的天数,超过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第九条 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本部员工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纪委、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部门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项目部员工

(一)项目经理(书记)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项目党政领导交叉签字审核同意后,由公司片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返回项目综合部(办公室),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人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

由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由交项目经理(书记)批准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三)项目部其他管服层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经理(书记)审批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项目部作业层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先交作业层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经理(书记)批准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条 员工休事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写出书面休假报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休事假不予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休病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治疗的,本人写出书面报告且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休工伤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工伤假由员工和所在单位(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批后,通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

第十三条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预产期复印件等),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核批准并明确相应的休假期限。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四条 员工休丧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后休假。休完假回单位时应补交相关的证明手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六章 员工销假程序)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完毕后7日内应办理完销假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事假处理。

经办部门审核各种休假证明无误后,予以销假,并填写《员工请销假证明书》(附表一),呈交休假审批人审核批准后连同请假条一起交财会部门计算休假期间待遇。

第七章 员工休假往返(单程)路费的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休假符合报销往返(单程)交通费的假别有:探亲假、产假、丧假、病假(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就地不能治疗需转院或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批准回家休养的)、护理假。不能报销往返交通费的假别有:年休假、婚假、事假。

员工休工伤假往返(单程)交通费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报销往返(单程)路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综合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员工休假销假台帐》(附表二)并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当年在人力资源调剂中心待岗超过一个月的,当年已没有任何假期(人力资源调剂中心在转移的工资关系时注明);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在工资关系转移手续上注明休假情况,调出单位在工资关系中没有注明休假情况的,一律视为已全部休完,从次年起计算假期。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季节性息工的,员工息工期间首先休各种有薪假,有薪假假期不足的,再按息工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婚假、护理假等有薪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没有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丧假、婚假、护理假、产假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没有按规定经由有相对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在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在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员工的素质,充实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经批准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本公司员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培训分类

一、内部培训:新聘人员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

二、外部培训: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上岗证、继续教育、其他中短期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

总则

除公司指定选送培训外,本公司员工不得参加脱产培训,所有相关培训均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细则

一、内部培训:

1.新聘人员培训:新聘录用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统一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管理模式、安全教育、素质教育等。

2.岗前培训:新聘人员所在试用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职能、岗位描述、工作流程和程序、业务规范以及专业技能等。

3.转岗培训:由转岗人员拟转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职能、岗位描述、工作流程和程序、业务规范以及专业技能等。

二、外部培训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技能,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服务于公司。

(一)培训前申请:

1.拟参加培训人员领取《培训申请表》,写明参加培训的科目、时间、费用、将获得何种证书/资格等。报本部门经理、主管副总审批。《报名申请表》如需加盖公章,按公司用章制度办理。

2.待考试合格后,将原部门经理、主管副总审批后的《培训申请表》、考试合格证明及学费发票交回后报销。

3.公司指定选送培训的人员统一办理。

(二)培训费用管理细则:

非公司指定选送培训的人员参训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考试通过后,凭培训机构核发的相应证书及学费凭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办理报销事宜,具体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详见《财务报账管理规定》。培训费用承担及奖励规则如下:

1.取得执业资格证并在公司完成注册,报名费全额报销(不含书本费),考前辅导费依据权威培训机构当年收费标准报销。

2.凡由公司推荐参加继续教育、上岗证培训及其他中短期适应性培训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

3.报考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业余学习的在职人员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对取得本科学历并经中心人事处认证后,以参加学习员工所支付学费(不含报名费、体检费、考前辅导费、书本费、实习费、论文指导费、申请学位费)的50%为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

4.报考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须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对取得研究生学历并经中心人事处认证后,以参加学习员工所支付学费(不含报名费、体检费、考前辅导费、书本费、实习费、论文指导费、申请学位费)的60%为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

5.未经审批的,费用自理。

(三)培训证书管理: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应将取得的资格证、合格证、成绩单等相关资料送总工办归档保管,其参训成绩由公司人事主管人员录入个人档案。

员工参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公司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之参考。

(四)培训费用追缴说明:

1.接受公司资助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自己提出离职的,公司将根据本人取得证书后服务年限追缴员工适当比例培训费用。自培训证书签发之日起:

1)不满一年追缴报销金额的100%;

2)满一年不满两年追缴报销金额的80%;

3)满两年不满三年追缴报销金额的70%;

4)满三年不满五年追缴报销金额的60%;

5)满五年以上不再追缴。

2.接受公司资助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经济、声誉等损失的,经总经理办公会核准,该员工应承担适当比例的培训费用。自培训证书签发之日起。

1)不满一年追缴报销金额的100%,

2)超过一年追缴报销金额的80%。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

在职员工管理规定办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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