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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重大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第2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1篇 重大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整 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原劳动部(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四、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⒈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⑴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⑵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⒉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职责
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施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
电等特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⑷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⑺矿业分公司负责矿山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⑻安环处负责职业卫生类(包括放射源、岗位有毒物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⑼物业公司负责生活社区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⑽技改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⑾设计规划院负责工程设计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二)管理与整改
⒈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建档、整改资金的筹措等,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工作。
⒉安环处是(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各主管部门的监控、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就各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安委会提出考核意见。
⒊(集团)公司经管中心、人力部、供应公司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协助部门,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相关工作,应优先办理。财务公司在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应优先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列入计划,并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的落实。
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⑵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安环处备案。
⑶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⑷组织模拟发生重大事故的演习(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调配救援设备设施、现场人员疏散等)。
⑸保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用品完好有效。
⒍重大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确认的途径、方法、依据和防范措施、整改期限。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及时防治、消除事故隐患。
⒎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报告的隐患确认评估,并指导、协助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由(集团)公司领导对评估报告进行批示。
⒏隐患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类别;
⑵事故隐患等级;
⑶影响范围;
⑷危险程度;
⑸整改措施;
⑹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⑺整改目标。
⒐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不同类别的隐患分别建立完善的监控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事故隐患整改前后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⑵事故隐患的评估、论证记录。包括隐患负责人,有关分析、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结论、制定的措施和决定等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及个人签名。
⑶整改情况。包括整改具体方案及具体措施落实过程的详细记录,落实责任人的签名。
⒑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按评估报告书要求,建立完善的隐患监控体系,制定应急计划和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若有发展迹象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上报,申请审查验收。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公司批准、备案。
⒓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应协助、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六、考核
(一)重大事故隐患区域负责人和设备点检人员有责任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对及时发现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奖
励。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经公司安全部门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部门和被查单位经济处罚。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于防范措施不力而引发的伤亡事故,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隐患档案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