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运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二、 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公司审核、审批后,由财务部股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人货梯、塔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
五、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 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应强化六个基本意识
在建筑安装、矿山开采等生产企业中,无论大会小会,只要有领导讲话,有形无形之中都会强调注意安全,而在强调讲安全时大多要讲提高意识之类的话,笔者管了几年的安全,也是如此。现在细细回味过去关于安全的讲话、发言、哪怕是平时的聊天,对安全意识的说法问题产生了一些疑问。过去讲安全意识总是没怎么讲清楚,没怎么细细归类,大多是泛泛而谈,概念比较模糊,如是就想总结一下,将安全意识简单归类,与大家交流交流,希望能够产生一丝共鸣。
一、责任意识
强化“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讲安全就是讲政治的高度的责任意识。“安全工作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每位员工应尽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安全,它关系到社会稳定、企业生存发展、员工的安危。安全工作也是关系到各级管理人员前途命运的问题,有多少同志因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尽到位而断了送大好前程。因此,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人人都应把安全工作当作自己的第一责任,首先做到自己不违法,不违章,不制造、不传递安全隐患,才能带领大家去实现平安月,平安年的安全管理目标。
二、教培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最基础的功夫。如果淡化教育、培训,认为教育、培训是一种形式,是走过场,不在这个方面下足够的功夫,那么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就会事倍功半。作业人员不知道规章、规范,不熟悉安全技术,不了解自控技能,不掌握预防知识,不会识别安全隐患,不会采取控制措施。这样的混乱状况,就是因为从主管到层层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意识淡泊,怕花钱怕费事小家子气而造成的。教育、培训意识淡泊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岗前教育培训、过程中教育培训、季节性教育培训、针对具体情况的教育培训、首件施工的教育培训等等,都必须认认真真的进行,从实际需要出发,要做到干什么培训什么,培训什么会什么的原则,千万要摒弃假大空的形式主义。同时,应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使用纳入制度管理,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队伍,使之安全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放心迈进。
三、投入意识
俗话说,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等等。这些说法是非常有论理的。安全事故,轻者损失几十万元,重者损失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这难道不是效益流失因此说,安全既是投入工程也是效益工程。
要想平平安安,就必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必要的投入,使其满足安全生产管控的需要,保持施工生产与安全管控的平衡,一旦打破了这种平衡,该投入时不投入,或者投入不足,就会出现漏洞和隐患,隐患叠加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发生偏移,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比例一版在1.0—2.0%不等,是根据行业危险程度而定的。在抓成本控制上,安全措施费千万不要打折扣,需要多少就投入多少,按比例提取的费用不够时,应毫不犹豫的增加,绝对不能靠节约安全措施费来获取效益。谁要是在安全投入方面中扣扣唧唧,谁就不配当领导,就等于是置员工的生命于不故的大害虫。
四、信誉意识
强化安全是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的信誉意识。出了安全事故,将损害企业信誉、砸企业的牌子,破坏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铁道部实行的信用评价管理,将等级安全事故作为一票否决,给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安全事故导致某单位招投标“停牌”的消息不时的见诸报端,其教训应该尤为深刻。
五、幸福意识
强化“无危为安,无损为全,平安是福”的幸福意识。安全管理莫懈怠,一出事故坑三代。这句话并非危言耸听。凡事故者,非死即伤,既害自己也害家人,既害同事也害朋友,还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论是重伤还是人亡事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没有安全何谈人生幸福没有安全何谈家庭完美无危即安,无损为全。大家熟知的“7.23”动车事故,剥夺了多少人的生命又有多少完美的家庭被破坏得悲惨不堪
六、管控意识
管控意识是前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强化“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天候”的安全管控,是需要全员行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在管控意识上,一把手起着关键作用,人力、物力、财力能否正常满足安全管理需要,就看一把手是否明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苦恼往往就在一把手的不明智上,要人没有,要钱不给, 出事即罚,有功不奖的一把手不是没有。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全方位辨识安全隐患,分析安全风险,制定管控细则及责任制,将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从小事抓起,防微杜渐,尽职尽责,锱铢必较,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卡控措施,做好预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把安全预控的力度放到现场,落实到人头,坚决消灭低级性、重复性、责任性事故。
第4篇 生产企业夏季安全生产管理须知要点
夏季高温是安全事故多发、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时期。从安全统计资料来看,每年6月至9月是事故的高峰期。如何在夏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呢结合生产过程的实际,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应重点注意以下几项:
1.用电的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人们穿着单薄且皮肤多汗,相应增加了触电的危险。另外这段时间潮湿多雨,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有所降低。这就使夏季成为电气安全事故的易发季节。抓好电气安全防范显得尤其重要。
2.防暑降温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要加强作业场所内的通风,预防中暑事故。同时要积极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休息场所,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要进行健康检查。要落实中暑病人的医疗急救措施,设立急救室,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确保职工生命健康。只有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才能消除季节性的安全隐患。
3.压力容器的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气焊、气割已经成为施工的经常性操作。将气瓶直接放置于施工现场,这是一些施工单位的一贯做法。此外,一些高压储罐,如液化气球罐、液氨储罐等由于夏天气温比较高,高压气体在烈日的照射下温度上升,体积膨胀,严重的会发生气瓶、储罐等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爆炸还会带来二次事故(比如说火灾),使损失变大。可见,压力容器在夏季作业中的使用和存放非常重要,必要时开启喷淋降温系统,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
4.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
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高处作业时的安全带等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穿戴整齐,以防万一。
5.设备与材料安全
对大型设备、机组应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备、高塔等按规范要求防雷接地;遇六级以上大风,各施工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注意做好现场排水工作,保证排水畅通;现场各安全设施要加强检查,做好防护工作,特别是对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定时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防不测。
6. 消防安全
落实各项防火制度,消防设备配备齐全,严格控制明火作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同时对易燃易爆品要加强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
7. 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督查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的发生,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个人。
8.做好防大风、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和防护工作
有关部门要关注气象预报,及时掌握大风、暴雨、酷热等恶劣天气的动向,要做好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的事故预想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技术练兵,职工熟练掌握停电及其它事故的处理方案,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做好防范应急安全工作。
9.做好防汛、排水工作
由于夏季雨水大,各部门要清理净地沟及雨排,保持畅通,无堵塞,无油污及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阻。确保连续下大雨天气情况下,厂区内的雨水能及时外排,各装置区无积水。
10. 做好防有毒气体泄漏、中毒等安全工作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油品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挥发、扩散速度加快,接触有毒气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很容易发生有毒气体中毒。为此,要加强相关工作岗位人员的防有毒气体中毒防护工作。
当然,夏季生产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上几项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我们要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只要我们牢记安全这根弦,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安全保护措施,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
第5篇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是指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根据总目标确定各自的分目标,进行管理和控制、确定行动方针、安排工作进度、有效地组织实施、对成果严格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我国供电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安全生产也同时实行了目标管理。
1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目标制定不准确
(1)对电网事故的认识不到位
有的供电公司把电网事故等同于设备事故。由于供电企业发生设备事故,主要是给企业自身造成损失,而电网发生事故,不仅给企业自身造成损失,而且还会给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因此电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设备损坏事故更大。所以,供电企业应将预防和控制电网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更重目标。
(2)目标分解不正确
供电企业在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时,必须做到工区(分公司)的目标要高于企业的总目标,班组的目标要高于工区(分公司)的目标。这样,才能通过分目标的实现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也才能真正实现三级控制。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区(分公司)和班组制定的目标却分别低于上一级的目标,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纠正。
(3)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具体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具体、不落实、致使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没有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
1.2 保证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不完善
由于目标制定得不准确,为保证完成目标所制定的措施必然存在偏差和漏洞。如有的供电公司缺乏防止电网事故的有效措施;有的工区(分公司)制定的防止人身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的措施不够具体,或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班组没有具体的防止违章特别是防止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措施。
2 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2.1 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要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要求的三级安全工作目标,由上级与下级一起讨论,共同确定企业的总目标。然后制定各工区(分公司)、各班组和员工个人目标,形成一个目标链。使员工个人目标的实现成为班组分目标实现的保证,而分目标的实现,又成为工区(分公司)目标和企业总目标实现的保证。
2.2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是上级与下级部门或员工就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和方法所达成的协议。实现目标主要采取自主管理或自我控制的办法,因此,要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以保证员工实现个人目标,进而实现工区(分公司)和企业目标。
2.3 提出完成目标的具体措施
分析和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提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措施。上级应根据目标和方法,授予下级部门和员工相应的权力,下级部门和员工认真行使这些权力以达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供电公司普遍开展的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控制等活动,就是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措施,也是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活动。
2.4 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并进行阶段性检查
根据年度目标,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特点,提出安全生产阶段工作重点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在目标完成前,上级应对下级单位或员工完成目标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例如,每年的4~6月是“春检”工作阶段,检查的重点是防止发生人身触电、高空坠落等人身伤害和误操作事故。6~9月是防汛的重点时期,要对防汛工作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
2.5年末全面检查考核
在达到预定期限时,上下级一起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兑现奖罚,对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价要强调由执行者对执行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进行自我检查,促使执行者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下一步目标管理创造更好的条件。
原国家电力公司每年都要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省公司、供电公司进行表彰,各供电公司也要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工区(分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2.6 制定新目标开始新循环
每年年底,要针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工作实际,重新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例如:随着设备健康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的新目标应体现出一般设备事故率逐年下降,供电可靠率逐年提高。针对全社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节日和政治活动保证供电的要求越来越严,供电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中应增加“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等内容。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地加以总结、完善和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6篇 初探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摘 要]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强调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就电力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结合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提出了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发展管理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电力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巨大努力,使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突出,基础薄弱、基层脆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有必要进行创新,笔者认为新思路应是:一个保持、两个引入、三个融入、四个抓住。
“一个保持”,就是保持企业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确保实现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电力安全生产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把电力安全生产纳入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搞好电力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好安全生产与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经过几十年的电力安全管理建设,我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体系,使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基本实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的形势下,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时期,电力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安全管理应当继续成为企业的主要工作。因此,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施“两个引入”,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提供有力支撑。“两个引入”,就是安全管理工作要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现在,在电力安全生产上我们习惯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职工遵章守纪”的管理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由直接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变为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因此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安全成了目前国内很多电力企业的共同点,“企业负责”流于形式,结果直接导致我国生产形势恶化,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形象。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充分认识到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具体实践。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激励人的士气和发挥其能动作用方面,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因此应运而生,其要求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理顺电力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各级各部门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在安全管理部门内建立起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只有形成了上下贯通、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可靠。因此,应当加快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决策有据、工作有序、行为规范,切实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安全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中有所作为。
实现安全管理工作“三个融入”,保证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产生实效。“三个融入”,就是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电力企业主要工作目标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生产生活之中。安全管理应是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使其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安全管理就犹如五个分散的指头握成一个拳头,使之能产生更大的合力。因此,电力企业应当把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到电力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分配、市场开发、职工生活等各个环节中去,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中都维护好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同时根据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企业的内在联系,采取开放的、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让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为企业和职工服务,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以“四个抓住”为安全管理工作抓手,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四个抓住”,就是抓住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切实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其家庭的困难救助工作,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利益;抓住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抓住电力企业文化建设这个根本,实现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在当前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影响、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只有将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才能使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宣传教育的同时,把安全管理的价值信念、行为准则和安全意识渗透到职工规范中去,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和文明程度;抓住创建“学习型电力企业”这个目标,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目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发展为全方位、多元化的竞争,善于学习新知识,善于思考新问题,迅速把新知识应用于企业安全管理,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资的作用,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的关键。
[结束语]
电力安全管理是保护生命的伟大事业,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是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创新意识,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笔者相信,在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中,电力企业只要提出新思路,改进方法,更新内容,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就一定能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第7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登高作业现场设有防护栏、安全网、安全警示牌,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点下通行或逗留;尽量避免上下垂直作业,如必须交叉作业,应做好上下可靠隔离,电器焊作业要有接火盆,以防焊渣火花四处喷溅。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塔罐或厂房顶部登高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再作业,并有专人监护。
3、在化工设备槽、塔、罐,以及框架边沿和建筑物、构筑物上作业,均应装设脚手架、栏杆、安全网。
4、在石棉瓦、油毛毡之类薄板材料上作业,必须铺设好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工作面如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5、在巡回检查线路上,爬梯护栏要加强防腐防滑,定时刷漆防腐,及时清扫积雪,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6、加强对各种升降设施(天车、吊车、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设施带病运行。
7、在特殊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一定要选业务精技术硬的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并及时消除不安全状态。
第9篇 强化煤炭企业的安全文化管理
安全是煤炭企业永恒的主题,关系到每个职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强化煤炭企业安全文化管理,是现代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根本所在。
实施安全文化管理,就是将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理念内化为职工安全行为的自觉,引导职工把企业的安全形象、安全目标、安全效益同个人前途、家庭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对安全的理解、追求和把握同企业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趋向一致,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管理”。
安全文化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价值、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宗旨,也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共同行为准则和共同行为习惯。为把这一核心理念真正贯穿于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我们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文化管理。
首先,要强化企业的“安全观念文化”。
一是强化“安全第一”的文化观。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在思想认识上,安全应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应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应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学习应先于其他知识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只有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文化观,才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二是强化重视生命的情感观。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人生之本。而事故对企业、对职工安全的影响,则意味着生存、健康、幸福、美好的毁灭。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强化“善待生命,珍惜健康”之理,是我们每个企业、每个职工都应该建立的情感观。要通过“爱人、爱己”“有德、无违”来体现,用“热情”的宣传教育激励职工;用“衷情”的服务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用“深情”的关怀保护和温暖职工;用“柔情”的举措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用“绝情”的管理爱护职工;用“无情”的事故启发职工。
三是强化安全效益的经济观。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不仅是企业的工作责任和任务,也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实现企业效益的基本备件。企业必须树立起安全经济观。
其次,要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措施。
一是要加强全员安全思想教育,实现安全理念根植。企业要坚持以全体员工为主要对象,进行长期反复的思想、态度、责任、法制、价值观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充分阐释安全文化,大力传播安全文化,系统灌输安全文化,认真实践安全文化,唤醒人们对安全健康的渴望,从根本上提高安全认识,提高安全觉悟,提高安全行为的自觉性。如新矿集团鄂庄煤矿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注重职工的安全理念根植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逐步培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理念体系,从而使该矿连续 16 年实现了安全生产。
二是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企业要充分挖掘自身的教育资源,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要利用有线电视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利用局域网、办公网举办安全培训班、学习班;利用板报、墙报、竞赛活动等手段,对职工进行生产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社会公共生活安全知识、抗灾避险知识、自我保护知识等内容的普及教育、再教育、继续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生产、生活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知识,并自觉应用。同时,企业应通过布设一些安全文化气氛浓,有益于人们增强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知识的宣传标志,利用节日、厂庆、员工节、安全月等时机,开展各种有益于安全文化建设的文体活动,不断渲染和营造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职工在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感染、教育和启发,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三是强化安全文化的制度建设。先进的思想和文化需要用制度固化下来,只有融入制度中去,文化才会发挥出巨大的力量。安全文化建设也是如此。所以,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就是创建和推行安全文化的过程,也是企业安全管理价值观逐步具体化的传播过程。我们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高效运作的企业安全管理网络。要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基本法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等,通过制度保障来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文化管理。
第10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11篇 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气雾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和劳动生产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等易燃性气体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企业。企业安全管理在执行本《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省、市、县以下(含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易燃气雾剂的企业,其选择及建筑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设,必须远离城市人员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要害区域,确保安全。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由熟悉气雾剂灌装技术和安全要求及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所设计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及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建成后,必须经所在地省、市、县以上(含县)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后,并申办营业执照,方可正式投产。
第九条 现有企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按本《规定》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仍不合格者一律停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各有一名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必须针对推进剂易燃易爆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灌装、气体净化处理等特定岗位的职工均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消防组织或应急组织,并制定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章 防火与防爆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各车间、贮气区(包括贮气仓库,下同)、充气室、成品仓库、生活区及生产线等布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为独立防火区,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地坪为不发火地坪;定向泄爆面负载每平方米不宜超过120kg,应达到泄爆、泄压要求;泄压比应在0.05-0.22m2/m3。
第十五条 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管道、闸门、仪表、电器、及零配件等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使用合格证,并按要求作业,规格、型号不明的物品禁止使用。必须对受压的设备、管道连接处、阀门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六条 气雾剂推进剂的充气室应与灌装车间分开,充气室为单独的房间,并按一级防火设施要求进行装置。其设置的排风、送风及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应定期检验,以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设置在灌装车间、贮气区、充气室、成品仓库等部位的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其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应安装在离地坪10~20厘米的高度,每个区域至少安装2~4个,当气体浓度分别达到20%或40%的爆炸下限值时,该报警系统能分别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气源,报警应具有与生产线联锁反应的功能。所有警报系统器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避雷针、导除静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能正常发挥其功效。
第十九条 企业的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易燃气体浓度低于20%的爆炸下限值。通风系统的抽气孔,应安装在易泄漏部位或离地坪约25厘米处,保证通风良好。
第二十条 企业易燃易爆工作场所的一切电器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其选型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备用电源,保证消防安全用电。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贮气区的间距、喷淋降温,消防通道等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而对贮罐设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指示器、流量记录仪表装置,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正常使用,防止超温、超压、超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在贮气区设置防火堤:在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采用暗沟排水时,应设阻气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厘米。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槽车装卸处,应离贮气区15m以上,并配有降温、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采用专用胶管,其设计压力应大于管道系统压力5倍;输送二甲醚的软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软管,其设计压力应比管道系统压力高1~2压力等级,并定期更换胶(软)管。而二甲醚系统的密封配件应使用高抗溶涨耐腐蚀的密封材料(如氯丁橡胶、聚四氟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经检修后的容器、管道系统、在首次通入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前,应作惰性气体置换处理,当容器或管道系统中含氧量≤3%,方可通入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管道系统应设有限压装置,当压力超过设定值时,液体能自动回流至贮存区,并严格控制管道内液体流速≤3m/s,禁止随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 进入企业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在生产区域使用电瓶车。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设置灭火器,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任意挪用或做他用,并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内各类建筑应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达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严重泄漏,跑气、跑料时应立即切断气源与料源,布置警戒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区域内熄灭火种,及时清除或捕集危险物品,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报警,切断气源并启动紧急喷淋装置,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使用的有机溶剂,应严格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灌装有机溶剂应在具有防火防爆、通风环境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气雾剂推进剂灌装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供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气操作前应先开排风系统。按生产需要和工艺规定配备好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推进剂品种和辅助材料,并要求正确地设置阀门状态。禁止超压供气(指定供应压力≤1.5mpa,脉冲峰值≤1.8mpa)。
2、检查贮气区、充气室及周围情况,确认不存在危险或异常因素时方可开机。
3、供气过程应做好巡检,当出现供气压力骤升、骤降、严重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停机等对应措施。
二、灌装操作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气雾罐均要按标准规定抽样并进行压力试验,符合标准方可使用。
2、上灌装线时,要对气雾罐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破损者去除。
3、检查各管路、阀门应无漏气、漏液,灌装机应进行计量校正。排风送风管道、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及联锁装置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等安全装置应完好,能正常使用。并在灌装前半小时开启通风系统,保证通风有效。
4、各单位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验合格,其性能都应符合工艺要求。
5、加料封罐时,指明真空灌装的产品应按规程进行操作。
三、灌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装推进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充气室内设备的排风送风设备及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当易燃气体浓度达到4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停止充气,待易燃气体浓度降至20%的爆炸下限值以下再恢复充气。
3、灌装的推进剂品种、压力、计量应严格按产品的要求进行灌装,在室温下每罐气雾剂产品不得超过容积的85%、压力不得超过该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灌装完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灌装推进剂后,应逐个对气雾剂产品进行计量,不合格的产品去除。
2、所有产品均应检漏,可以采用恒温水浴(温度50℃-55℃)或其它方法检漏、发现泄漏的产品应去除。
3、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灌装结束,充气室应继续通风,直至确认安全后方可关闭通风系统。
五、停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班内短暂停机时,应关闭气源,钢瓶及灌装机。
2、用贮瓶供气的企业或车间当停机超过2小时,或没有下班次交接时,停机后应进行回收操作,将贮罐及管道内的液体抽回至空的贮瓶,其灌装量≤85%。
3、当计划停产时,应尽量减少配气贮罐内推进剂的存量。
六、按规定做好灌装全过程的工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要求:
一、所有不合格产品,应集中堆放于通风、安全场所,及时采用妥善方法处理或销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二、排除不合格产品内的易燃气体必须在专用工作场所使用专用工具进行。销毁的工作场所易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20%的爆炸下限值,然后逐罐进行销毁,操作中应注意安全。
三、罐内剩留的内容物必须集中于专用容器内,并置于通风、安全场所以便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管道和贮罐的排空操作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管道和贮罐排空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工作场所内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有效。
2、排空与不排空设备必须可靠地隔离,并且明确标示。
3、排空前应尽量回收贮罐及管道系统内余留的液相及气相推进剂于备用贮罐(瓶)里,直至系统内压力≤0.05mpa,并将备用贮罐(瓶)撤出工作场所及清除场所内易燃易爆物品。方可进行尾气排放。
二、排空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贮罐由其气相排空管高空排放,管道系统则通过与其相连通的贮罐气相排空管高空排放,有条件的企业,宜将排放气接至火炬。
2、排空时各贮罐依次进行,不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排放。
3、排空应以缓慢稳妥为原则,根据风向、风力及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情况掌握排放速度,保证排放的尾气能充分扩散、稀释。
4、排空至常压时,向罐内注入水或氮气将残存尾气驱赶出。
三、排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排空前,企业应告知周围的邻近单位,排空期间厂区内外50m周围应停止动火作业或生明火,企业的保卫安全人员应密切留意厂内外周围情况,发现有火种等导火源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2、排空期间,应设置厂区内外15m以上的警戒区,并要明确标示。
3、排空期间严禁任何烟火、火种、任何机动车辆和燃易爆物品进入警戒区,进入警戒区时bb机、手提电话应关机、拍照时不能使用闪光灯。
4、排空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火防爆专用工具。
5、排空期间,应利用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密切检测周围空间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当浓度超过2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放慢排放速度;当浓度超过40%的爆炸下限值时,应停止排放。
6、排空期间应有专职消防人员现场警戒。
第六章 设备清洗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 设备清洗与检修的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带压状态下进行检修,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修时,设备的降压、排放气、清洗、惰性气体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并参照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份连接管道)
第三十九条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二、需动火的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参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操作。
三、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由企业安全消防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应采取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和动火范围内进行,不得超时超范围动火,若需延长或补充动火应另行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四十一条 检修竣工验收后应按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操作,并应按检修规程做好检修工况和竣工的交接情况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储存、运输与经营
第四十二条 气雾剂产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上应有安全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在外包装上应有安全贮存、运输的标识。
第四十三条 贮存气雾剂产品的专用仓库、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规定。设置的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及喷淋降温、灭火等装置,应每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储存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划》。
第四十四条 经营气雾剂产品的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并遵守化学危险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确保销售安全。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轻工业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12篇 农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工作的好与坏,关健在于如何抓好“三个关健人”的安全意识、素质建设,即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基层生产单位一把手、作业人员。他们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是否安全稳定发展。
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意识、素质建设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大气侯,基层单位一把手是关健,能否保一方平安,全局平安,关健在于他们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抓好生产作业人员自身防护能力是保证安全的基础。
常言道:“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一个国家,没有一个英明领袖,就不会有发展,不会繁茂昌盛,大众就会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受尽凌辱。回顾历史,满清王朝就是一例,从现代史看,前苏联的“演变”也是一例。一个企业,没有一个懂管理、会经营,责任心强的当家人,就好比一个家庭,主人不是过日子的行家里手,花天酒地,支不保收,日子过得怎样,可想而知。所以说,提高企业一把手工作责任心,提高一把手安全管理水平在当前安全生产大形势下尤为重要,由于企业一把手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一是要加强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局荣我荣,局衰我耻“的荣辱与共意识,二是要把好选派或提拔观,三是要把好考核观,考核要落实实际,不走过场。
供电营业所,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所长即是执行者又是指挥者,位置很重要。安全生产的好与差,规章制度能否落到实处,第一线指挥者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供电营业所的生产工作是否安全,决定了一个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命脉。因此,一是要选好一个所长,要定期培训、轮训,同时要落实责、权、利,使之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带领全所人员搞好安全生产。所建设要做到“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对所必备的设备、器材、环境都要给予解决,使所建设更上一层楼。要适时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包括现代化管理意识、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技术等,特别是计算机的应用和推广。二是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层所长、部门负责人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局长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所长、所长与农电工,
层层签字立状,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电工保所、所保部门、部门保全局,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同时,考核奖罚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百日安全累进奖,逐月打分,按季兑现,年终评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夯实了基础,农电安全等就有了一个先决条件。
农村电工的安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提高的宗旨,通过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控能力。安全培训要注重人性化、实效化,达到真正教育提高的目的。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也可以脱产培训,培训形式要多样化,如开展安全知识竞赛、观摩、讨论等,突出企业安全文化,管理者是主体,被管理者是客体。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把每一个人都变成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即自己管理自己。人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人的素质对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必须不断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一是突出特殊化,开展针对性教育。围绕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预防性教育。针对各种类型的安全重点人物的不同特点,进行重点教育、培训和帮教。二是突出普遍化,进行全员教育。加强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利用职校办班、区队规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考试,积极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适应安全工作要求。三是突出实效化,开展情感性教育,发挥党政工团方方面面的优势,齐抓共管,通过开展情真意切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搞好自主保安的自觉性。
四是突出形象化,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宣传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多角度、多侧面地开展经常性、广覆盖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收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常引导,构建和谐安全氛围。随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安全上的思想隐患。一是对职工进行身心调适。要为职工建立个性档案和动态档案,随时掌握职工思想状况和情绪变化,及时走访谈心、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忧解难,使职工感受到组织和领导的温暖,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安全生产。二是强化家属第二道防线作用。职工与家属签订家属安全公约,用亲情不断渗透、感染职工。女工家属协管组织要持之以恒地开展“三违”人员走访帮教,为单身职工过生日、订病号饭、洗病号衣等活动。三是讲究工作中的语言艺术。在安全教育工作中要采取和风细雨、润物无声的方式。“安全工作好不好,关健是领导”。可见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管理层。作为一名农电企业的领导绝不能“说了重要,干了次要,忙了不要”,说大话、讲空话,不落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