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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9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220/380v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漏电保护器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它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依照国家及行业关于漏电保护器规定、标准,编制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3.1.2 对各分、子公司执行贯彻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检测服务中心

负责对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测。

3.3 子公司

3.3.1 贯彻漏电保护器标准、规定。

3.3.2 负责本公司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场合

4.1.1 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应考虑漏电保护, 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4.1.2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有:

a)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

b)安装在潮湿、腐蚀性强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d) 暂设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e)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f) 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4.2 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

4.2.1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 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

4.2.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pe)。

4.2.3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为了缩小发生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两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确保末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1.2-2.5 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0.1-0.2s。

4.2.4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4.3 漏电保护器管理

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工作。

4.3.2 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见表1),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

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

4.3.4 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__________团公司特种设备检测站,或由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常规检测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特性测试项目应为:

a) 测试漏电动作电流;

b)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

c)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

4.3.5 帖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3.6 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应检查漏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4.3.7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安排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

5 相关文件e)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f) 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4.2 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

4.2.1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 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

4.2.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pe)。

4.2.3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为了缩小发生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两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确

保末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1.2-2.5 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0.1-0.2s。

4.2.4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4.3 漏电保护器管理

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工作。

4.3.2 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见表1),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

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

4.3.4 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__________团公司特种设备检测站,或由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常规检测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特性测试项目应为:

a) 测试漏电动作电流;

b)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

c)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

4.3.5 帖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3.6 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应检查漏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4.3.7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安排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

5 相关文件

第2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

一、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是按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标准要求进行全面试验,并获得《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的产品,不得随意采购使用其它产品。

二、防火要求较高和易发生触电的场所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插座等,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三、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暂设用电线路和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潜水泵、电焊机、加油泵等)以及其他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四、潮湿、高温及金属占用系数大的场所和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食堂、锅炉房、水泵房、浴室、洗衣间、地下设施等的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两台以上的设备(工具)。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五、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两倍。

六、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两线或两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七、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和临时作业场所的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气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八、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九、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

十、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在每年三、四月间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检测。

十一、漏电保护器发生异常跳闸末找出原因之前,禁止盲目再次合闸。经检查属电器线路问题时应排除故障后按规程操作投入使用;属漏电保护器本身问题应由专业生产厂家检修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方可再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装、回收、利用报废的漏电保护器。

第3篇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

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

1.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条件和使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8)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9)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10)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11)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12)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13)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4)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15)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4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漏电保护器

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它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依照国家及行业关于漏电保护器规定、标准,编制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各分、子公司执行贯彻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价。

3.2检测服务中心

负责对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测。

3.3子公司

3.3.1贯彻漏电保护器标准、规定。

3.3.2负责本公司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场合

4.1.1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应考虑漏电保护, 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4.1.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有:

a)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

b) 安装在潮湿、腐蚀性强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e) 暂设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f)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g)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4.2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

4.2.1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

4.2.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pe)。

4.2.3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为了缩小发生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两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确保末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1.2-2.5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0.1-0.2s。

4.2.4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4.3漏电保护器管理

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制定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等工作。

4.3.2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

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

4.3.4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或由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常规检测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 特性测试项目应为:

a)测试漏电动作电流;

b)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

c)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

4.3.5贴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3.6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应检查漏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4.3.7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安排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

5相关文件

5.1《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漏电保护检查记录表》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220/380v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2 术语和定义漏电保护器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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