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管理规定办法格式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人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业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十条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一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人,包括主营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主营业务收人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十七条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十八条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十九条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l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第3篇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 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 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 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报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 报表种类
1.旬报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五条 上报时间
1.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 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对各条 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对下属各条 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 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4篇 小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小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小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 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第5篇 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第6篇 企业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司运营对参考资料和普遍提高员工素质的需要,特对本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管理事务作出统一规定。
第二条收集与购买
1、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图书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
2、购买图书应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申请计划及公司各种需求拟制《购书计划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进行购买。
3、综合管理部要积极展开对图书市场的调查研究,为争取以最低的价格购进公司需要的书籍提供服务,负责对购买图书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与检查。
4、对于个人购进的图书,经总经理核定后认为可以纳入公司图书库的,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属公司派遣出差、学习、参观所得到的图书、资料,必须无偿交还办公室进行管理。
5、所有新进图书,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整理与借阅
1、公司图书整理与借阅工作在综合管理部领导下由文印员具体负责。
2、凡新购进的图书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图书分类原则进行分类整理,在图书中央加盖公司印章并贴上标签,进行编号。
3、新进图书必须在登记册上做好备案,注明新进图书的入厂日期、着作名称、作者、出版社、分类及编号、页数、价格等重要项目。
4、公司图书借阅期限为30天/周期,超过该周期仍需借阅的,可持所借书籍到文印室办理申请续借手续(原则上续借不得连续超过2次);超过该周期无法归还已认定为丢失的,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室估价后按照所估价格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5、公司图书借阅权限为:1.经营管理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2.建筑防水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普通技术人员;3.生产工艺类----生产管理人员及车间技术人员;4.职业技能类----全体员工;5.杂志类----全体员工。
6、要求综合管理部每半年按照图书登记册名单,对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与核对。在清点与核对之前,一律停止外借,并要求全部借出图书都予追回。
7、综合管理部必须每年整理出一份图书总目录,提供给各部门领导,并且按月把新进图书情况通知给各部门。
8、董事长室、总经理室可适当存放部分书籍,其具体管理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条外借
公司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公司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外借手续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六条本制度从2004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7篇 企业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 2 年以内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列为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一)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后勤部统一实施。每月 5 日前,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送后勤部汇总,并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后勤部每月盘点易耗品库存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报总经理批准。
(三)购置所需易耗品经财务部复核、副总经理批准,报销时凭有效票据并附批件。
(四)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综合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点:公司指定大型商场或文具公司进行物品采购。
2、定时:每月8日前进行物品采购。
3、定量:动态调整,保证常备物资的库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选择多方厂家的产品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领用
(一)后勤部编制《低值易耗品库存明细表》、《低值易耗品领用明细表》,并于购置后的当天登记入库。
(二)后勤部根据各部门的办公用品申请计划,在购置登记入库后,分发给有关部门,并做好易耗品领用登记手续。原则上每月 10 日、 20 日为办公用品领用日。
第8篇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以上培训、考试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多经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三十条多经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
第七章 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生产现场应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三十二条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安全人员、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依据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的小火电、小水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主业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试和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多经企业的电力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四十一条作为发包方,多经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与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资质、相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多经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企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多经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多种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多经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多经企业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9篇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分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仟。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济号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月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
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
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
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没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汁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关键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
(10)负责没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正作,组织安排好公川系统的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洲友、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五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三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
(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八条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
(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
(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仟;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的;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30万元的;小于500万元的;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
(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仟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人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个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企业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
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防腐、调整、紧固),主动{肖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
(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仟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十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仟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 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 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做好吹扫、置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二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竹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汁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 没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汇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汜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
(四)《钢制压力容器》(gb 150--98);
(五)《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六)《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七)《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中石化总公司shsl00492);
(八)《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九)《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十)《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一)《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二)《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三)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检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容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汁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段》《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竹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l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枪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竹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竹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管理
( 一)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上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 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 3501—1997),其内容有小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汁、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震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上作:
(四)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执行。
第七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亡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最、定时)、“三过滤”(从领{由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日寸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木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时要求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牛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 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 枪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防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十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份、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人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 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 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没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防腐蚀设备的施厂、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动力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闲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㈠批准,禁止挪做别川: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最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规划: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子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削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仟,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 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 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没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 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备品配件帐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正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拔、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i、j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方面的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开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帐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正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i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防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人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l: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工作,逐步建立石1由化工企业的技术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甲-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的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按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发生,做好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重点部位消防工作方案。
二 、公司及各部门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成立安全消防防火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防火责任,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防火常识教育,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设置消防防火安全疏散标志,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三、禁止明火作业,如急需时,必须请示防火负责人(由各部门指派,上报备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同时必须指派专人死看死守管理好现场。
四、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防火标志,落实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五、汽油、柴油等一切易燃易爆和酸、碱类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指定地点保管,不得到处堆放。
六、吸烟须到指定地点,吸烟后必须将烟火彻底熄灭,避免后患,违者罚款人民币50元。
七、饮水机、电热水壶等用电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上下班由责任人负责开关,若出现忘关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再次双倍处罚。
八、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拉电线,用大容量电器,要注意用电安全;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关,走前做好检查工作,忘关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再次双倍处罚。
九、工作中因个人过失和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11篇 企业生产现场5s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现场5s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现场管理,达到“物流有序、劳动有效、生产均衡、信息充分、物料节约、环境整洁”的基本要求,加强现场的管理,推行精益生产的方法,力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生产现场的每一个角落都要做到精细,精简和精密的管理。公司特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实行5s管理,将严格按照5s管理的要求来进行生产管理和考核。现将5s管理规定“生产现场”和生产现场5s查检表发给你们,希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5s管理规定“生产现场”
生产现场5s
1、目的:
为了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减少浪费,确保产品品质。
2、范围:
全厂各单位所管辖区域,包括生产场地、公共场所、生产区域、办公区域。
3、权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所管辖区域的5s查检及执行。
3.2品管部:负责公共生活区域的5s查检及全厂5s的稽核处理。
4、定义:
4.1 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4.2整理:将区域场所任何物品分为有必要的与没必要的,将必要的留下来,没必要的清除掉。
4.3整顿:把有必要用的物品依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并加以标识。
4.4清扫:将区域场所内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
4.5清洁:维持整理、整顿、清扫的成果。
4.6素养:每位员工养成良好的习惯,并遵守规则做事,培养主动积极进取的精神。
5、内容:
5.1工作区“5s”:
5.1.1上班前:
5.1.1.1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出勤,依规定穿厂服、戴厂证,保持衣着整齐、仪表端庄。
5.1.1.2环视检查整个现场,将通道区所摆放的任何物品及时清理,保持通道畅通。检查物料、工具有无摆放整齐,有无故障,有无灰尘。将所有物料、工具按指定的地方摆放,使物料、工具摆放井然有序,整个现场宽敞、明亮、整洁无比,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5.1.2上班中:
5.1.2.1工具、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良品、报废品必须划分区域并标识清楚,并且严格按照指定的地方放置,不得摆放其它区域,更不得摆放于通道区,使通道顺畅,人、车易于通行;使作业流畅,不混料,不堆积物料。
5.1.2.2作业中对不良品、报废品、不清洁的设备以及有故障的设备贴上醒目的标识,加以明确区分;对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报废品及时清除。
5.1.2.3 作业台面要保持干净,且台上之物品要依规定有秩序地整齐放置,使上一工序方便于下一工序操作,让作业流程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5.1.2.4作业员工作中要坐姿端正,不能有随意聊天、打磕睡、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保持旺盛的士气和良好的工作状况。如需离开岗位,需佩戴离岗证及记录离岗时间。
5.1.2.5仓库物料的贮存摆放,要将不同的材料进行区域划分,分类摆放,要将通道、放置区、备料区、退货区、不良品区、特采区等区分开来,增强目视管理;各物料要依规定放置于对应的区域内,不能随意摆放,保持整个仓库整洁、亮丽、宽敞、明亮,物料摆放井然有序。
5.1.2.6办公场所、桌椅要经常擦拭,垃圾及时处理,保持桌椅及四周亮丽、整洁;文件资料不能杂乱放置,要分类整齐摆放;将不用的资料和不常用的资料单独收于抽屉、归类放置,易于翻阅;将经常使用的资料整齐、有秩序摆放于台面。
5.1.3下班前:
5.1.3.1各工作车间、办公场所、仓库都应对整个现场进行检查,从地板到墙面到所有物料、工具、看是否干净、整洁,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及时纠正,保持整个现场整整齐齐、井井有条,每个角落都亮亮丽丽、整洁无比,为次日的工作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5.1.3.2下班排队走出车间,做到有纪律、有秩序,体现一种团队精神。不做违反厂纪、厂规之事。
5.2检查、稽核、纠正
5.2.1各部门用“生产现场5s查检表”和“办公场所5s查检表”每周自行查检,评出总分,对缺点事项进行分析,并追踪纠正效果。
5.2.2行政部每月检查稽核各部5s执行情况,根据不同结果做出不同的奖励,并在下一次的检查中追踪缺点事项的纠正效果。
6、使用表单:
6.1 生产现场5s查检表(见附件)
生产现场5s查检表
部门 检查时间 年月 日
项目 检查内容 配分 得分 缺点 纠正日期 效果
整理
1.是否定期实施清除不必要品 5
2.有无不用或不急用的工装夹具 4
3.有无剩料等近期不用的物品 4
4.是否“不必要的隔间”影响现场视野 4
5.作业场所是否明确的区域标识 3
整顿
1.仓库、储物室区域是否明确规定 4
2.料架及物品是否定位放置 4
3.工装夹具是否易取用,不用找寻 5
4.工装夹具是否编号分区管理 4
5.材料有无配置放置区,并管理 5
6.废弃品或不良品放置是否专门管理 3
清扫
1.作业场所是否杂乱 3
2.作业台上是否杂乱 3
3.产品、设备有无脏污,附着灰尘 3
4.配置区划分线是否明确 3
o *-r~}5.作业段落或下班前有无清扫 3
清洁
1.3s是否规则化 5
2.工具、仪器是否定期点检 2
3.是否遵照规定的服装穿着 3
4.工作场所有无放置私人物品 3
5.吸烟场所有无规定,并被遵守 2
教养
1.有无日程管理资料
2.需要的护具有无使用
3.有无遵照标准作业
4.有无异常发生时的对应规定
5.是否积极参加各种培训
6.是否遵守公司及各部门的规定
合计:
100
审核:查 检 者:
评
第12篇 后勤企业工程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程序,规范工程项目实施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z大学大中修与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北京z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北京z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工程项目是指集团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修)、拆除等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建工程、水、暖、强(弱)电、环境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或集团投资的、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作为甲方发包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是集团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签订的审核、项目监控,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等工程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申报程序申请工程项目预算,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和安全施工协议,负责施工过程管理和相关事宜协调。
第三章 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和采购申请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根据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填写《z后勤集团工程(学校投资)立项申请表》及《z后勤集团工程(学校投资)立项汇总表》(见附件3、4),报集团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后勤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根据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未列入学校大中修计划的工程项目,在每年年初根据集团预算情况编制预算(见附件5,6),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后勤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为了确保集团各单位的正常运行,对因特殊情况临时出现的工程项目,可进行临时性工程项目申报(见附件7)。审批程序如下:
(1)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