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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7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2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本公司所使用的电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取得了'准用证';必须是全封闭式的电梯.

2.电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开关按键、门锁等设施,不得擅自处理故障。

3.电梯维护人员每周应对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内外信息联络(电话、电铃、电指示灯)是否完整有效,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停止使用电梯,挂上明显警示牌。

5.电梯内应禁烟禁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电梯应运行到一层,门要开启,防止电梯困人.

6.本公司货梯只允许物料员、仓库人员随货同行,不得作为其他员工上、下班之运载工具。

7. 搭乘电梯时,请勿在乘轿厢内嬉戏、跳动,以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转。

8. 各部门人员使用电梯应按序文明操作,耐心等候,不得争抢、踢门、拉门,更不得擅自打开按键门锁,私设直上直下功能键.

9.使用电梯时,要避免超重,以免造成危险;叉车、货物在电梯内应固定好,避免滑动。

10. 使用电梯搬运物品时,严禁利用棍棒等物品插入电梯大门等候,以免影响电梯结构,造成危险.

11.搭电梯时注意避免双手触摸门板,以免电梯关门时造成夹伤.

12.电梯发生故障被关在轿厢内时,应按下<紧急呼叫按钮>,或用手机与外界联络,等待专业人员处理,切勿强行撬开电梯门逃生,以免坠落.

13.保 持电梯机房的清洁、干燥,防止雨、水等渗入。

14.各部门负责人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有权利制止违章操作。

第3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的功能发挥及故障率的降低,主要依靠平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与管理。管理是维修保养的监督付予实施的保证,因此为获得电梯高质量的服务,必须设有专门管理电梯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全面管理。电梯的全面管理包括有关人员和设备的两方面管理。对司机、维修保养人员,应负责编制提高技术水平的培训计划并予以付诸实现,定期考评有关人员的应知应会,制定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对设备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负责接受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等。

1.接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

2.机房必须设锁,经常检查,防止闲人进入。在明显处放置抢闸板手及盘车手轮,并记牌标明。

3.凡是停止开关操作装置就是红色,并标明“停止”字样加以识别;报警开关按钮应是黄色,并标明以钟形符号加以识别,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它按钮。

4.在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铭牌,在通往机房和隔音层门或活地板的外面,应标明“电梯曳引机―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地板门”的醒目字句。

5.当同一机房内设有数台曳引机时,各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均应设置各开关所对应的电梯编号。

6.电梯机房内或曳引机旁,应设有详细的说明,当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操作规程去做。

7.在曳引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在排除故障时使用的紧急电气操作按钮上或其旁亦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8.在机房起重吊钩上应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9.在井道检修门近旁应设有“电梯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的醒目字句。

10.应使有关人员熟知使用紧急开起层门的钥匙,并妥善保管好,为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管理人员不在,应将该钥匙与机房门钥匙放置在明显的箱内,交由专业人员管理。

11.载货电梯应严格管理,勿搭乘人员。

12.电梯若因故停止使用超过一周时,在其重新使用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

13.对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的记录,应详细注明日期,并将检验及检修报告及观察记录存档保管。

14.因当地政府规定变更,须加装或更改设备时,应与制造厂或有关单位联系后再进行改造。

第4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5篇 某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梯的良好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 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及维修保养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 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关闭以及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专职负责。

3. 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 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 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 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专业人员检测后报相关部门检验通过后方能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 电梯管理员每周应配合电梯保养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 电梯机房严禁吸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 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及通风良好且雷雨天应及时查看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 电梯在检修、清洁时,应在电梯首层及轿厢摆放警示牌。

11. 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运载货物。

12. 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第6篇 外用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必须由经考核取证后的专职电梯司机操作。

2、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停滞不前靠层的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

3、限速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调试检查,保持灵敏可靠。

4、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空载及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离地面1m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5、梯笼乘人、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使用。在安装及拆卸无平衡重时,其载重量应折减50%。

6、电梯运行至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仍要操纵按钮,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碰撞的方法停车。

7、当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能离开操纵岗位。作业后将电梯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霜和梯门。

8、风力达6级以上应停止使用,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多层施工交叉作业,同时使用电梯时,要明确联络信号。

9、电梯安装完毕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在首层一定高度的地方架设防护棚,搭设方法参见高处作业。

10、各停靠层通道口处,应安装栏杆或安全门;其他周边各处,应用栏杆和立网等材料封闭。

第7篇 z物业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除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机房内悬挂温度计,应确保机房温度不超过40℃。

2、机房内盘车工具、使用标识图须悬挂于机房内显眼位置。

3、《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及各种警示牌须悬挂在电梯机房、值班室显眼位置。

4、倒闸操作前,应将电梯停至基站;倒闸完毕后,检查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5、每年,应邀请省(或市)质检部门对所有电梯进行一次年度安全检查;未取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6、如发生火灾、地震、水淹等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执行。

7、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每月对电梯外委单位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按百分制打分,作为年底综合评审的依据)。

8、每年,物业公司领导、工程部及电梯维修主管对电梯委保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审,选择评审合格的单位签订委托维护保养合同,承担维保任务。

9、乘梯须知

(1)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2)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3)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4)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5)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6)运载货物,须先报批。

(7)若遇意外,请按警铃。

(8)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9)儿童乘梯,成人陪同。

(10)发生火警,切勿乘梯。

第8篇 xx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荔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设设备,是高层住户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电梯队维修技术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并经市劳动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对讲机随身带,做到随叫随应,从电梯故障反映时起不得超过8分钟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中控室保卫应首先用大堂至电梯轿厢内的对讲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利用摄像系统观察轿厢内乘客的行动,并尽快通知电梯维修工前往求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日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7.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电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工认真执行电梯半月、月保、季保、年保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牌告示。

10.下月电梯检修检修、保养耗用材料计划、工作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电梯队审批、备料安排。

11.每月5日电梯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外),并做会议记录。

12、 每季度电梯进行一次由“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9篇 某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电梯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2.适用范围

管理处管辖的电梯及操作、维修人员。

3.管理规定

3.1电梯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3.2电梯工每天对各电梯全面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3管理处经理在周检时组织人员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3.4工程部经理组织人员按程序文件规定对电梯分包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能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5机电主管负责对电梯保养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3.6各大厦统一在中控室设立报警点,保证电梯发生故障时能接到警报。

3.7在电梯机房和值班室悬挂(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救援工具,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严格按规程执行。

3.8经劳动局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10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11篇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电梯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研究。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施工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3、施工电梯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施工电梯安装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施工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坠落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6、施工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7、当施工电梯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万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末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8、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施工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9、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当施工电梯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动,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有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作。

11、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第12篇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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