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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2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第1篇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 安全奖励

2.1.1对举报违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2.1.2处理和解决了较大的事故隐患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2.1.3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及抢救伤员的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2.1.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2.1.5实现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安全津贴。

2.1.6每季度班组验收的优秀班组(95分以上)给予500元/班奖励。

2.1.7每季度实现无违章班组的给予500元奖励。

2.1.8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给予300元/人奖励

2.1.9对年终评比获得安全先进的作业区、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额待定。

2.2事故考核

2.2.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2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险肇事故:否决事故单位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5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2.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单位2000元,事故班长在作业区做检查。

2.2.4轻伤事故: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和书记、作业区安全员各500元,作业长在全矿管理人员会议做书面检查;主要责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班组安全员2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元;考核事故单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

2.2.5重伤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3000元,作业区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作业长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考核事故主要责任人3000元,次要责任人2000元;考核作业区安全员2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1500元;事故班长1000元,班组安全员500元,安全互保对子5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6000元;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500,机关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6000元;作业区安全员5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长3000元;班组安全员20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20000元;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办考核3000元;机关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2.8 以上事故矿长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2.2.9外来用工发生工亡事故的,按宏兴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0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按宏兴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1新鉴定出职业病的,对相关人员按重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2一年内重复事故对作业区相关人员加倍考核。

2.3管理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失管、失控导致发生事故经济处罚。

2.3.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事故单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3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3.2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术人员1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5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4轻伤事故: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3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2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000。

2.3.5重伤事故: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3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办2000。

2.3.6工亡事故:作业长和书记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6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办考核5000元。

2.4目标指标考核

2.4.1工伤事故按以上考核办法考核。

2.4.2岗位粉尘合格率未达标,考核主管作业区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尘设备无法开动或未开动造成粉尘浓度超标,考核生产科和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3安全标准化班组不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

2.4.4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没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险源受控率、隐患整治与受控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标,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安全科长及主管人员500元。

2.5基础管理考核

2.5.1作业区必须建立安全考核细则,否则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

2.5.2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 “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的。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300元。

2.5.3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作业区每周、班组每日安全自检自查,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100元。

2.5.4 被查出现场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问题,每项考核作业区200元; 作业区隐患整改不及时,每项考核作业区100元。

2.5.5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能达标,考核作业区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计划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7未执行检修挂牌制、停送电制和较大检修安全措施审批制的。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8作业区安全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作业区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危险预知等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考核200元,并责令停工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2.5.10班组的安全基础工作未能达标。考核:

(1)班组安全记录、企管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书面的班组安全考试,未及时组织安全教育,考核班组长100元/次;教育内容少于5题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卷纸没有及时批阅,考核班组长100元;班组成员未按班组要求参加教育,考核责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转岗工人以及班组成员连续30天没有上班的复工人员,必须经过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安排上岗,考核班组长300元。

(4) 安全检查:班组各成员应加强日常岗位点检确认,做到每日一检一记,尤其对机具、机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要害部位,必须认真点检确认并记录清楚。否则考核点检责任人100元;因点检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违章违规考核处理。

(5)隐患整改:班组各成员必须做好隐患整改和登记工作,对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如开关盖不全,接地线不连接,用铜丝代替保险、电焊机二次线无接线盒等),考核300元/项;对检查出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考核100元/项。

(6)互保联保:实行安全互保,互保对象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一项未做到考核班组长及责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四落实”工作未达到要求,记录不认真,考核班组长100元;职工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工论处、其他行为按违章论处。

(8)安全交底:班组长在班前会及施工前要认真组织安全措施交底。没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认真100元。

2.5.11矿组织的月综合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管理人员考核500元/次,检查未查出问题的考核500元/次。

2.5.12矿月综合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考核100元/项。

2.6 现场管理考核

2.6.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班长、值班长(以下简称值日长)必须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须在班前对本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岗位工要做好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无班前、班后会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考核200元,记录不清100元,检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问题,而交接班记录中无记录,考核责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长、岗位人员必须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对现场和设备全面的检查确认,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当班没有处理完毕的交下班处理。无记录或记录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处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长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对本班的生产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稳定、均匀地组织当班的生产。因生产组织混乱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考核300元。

2.6.4值日长要随时检查督促当班人员遵章守纪、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值日长对违章不制止或有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500元。

2.6.5临边和危险作业时值日长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确认。否则考核200元。

2.6.6对上级安排的当日当班安全工作,必须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则考核200元。

2.6.7值日长对岗位工反映的安全问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安排解决,否则考核200元。

2.6.8值日长安排处理突发生产、设备事故时,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和安全程序进行。处理不当考核300元。

2.6.9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车辆、机电设备、天气条件等突发异常,不能继续正常生产、工作时,值日长必须安排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否则按违章指挥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种人员交叉作业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三不伤害”和“四个互相”。现场指挥作业的“摊长”一定要保证安全作业的局面,无“摊长”考核班组长200元;作业现场混乱考核“摊长”200,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1除尘设备故障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设备管理责任人500元;除尘设备完好不开动或降尘措施不落实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操作人员200元及作业区领导500元。

2.6.12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装置)的,考核负责人200元,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对象不明确,没有条件实现互保联保的岗位人员未定时向值班人员联系汇报的。考核100元。

2.6.14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除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发出指令或事故现场没有确认,不得私做主张进行处理。否则考核500元。

2.6.15发现一次群体违章行为或严重违章指挥的现象时,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责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个职工每项操作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禁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违章按《西沟矿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6.17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均按严重违章行为考核。

2.6.18违章人员必须停工接受矿级一天以上的学习教育,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2.7其它

2.7.1 在专项安全活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等)期间,安全考核将加倍。

2.7.2 本考核的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增补。

2.7.3所有考核一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科。

第2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训-考试试卷

一、填空题(40分,每空二分)

1.《矿山安全法》是保障、、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的重要安全生产法律 。

2.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体是指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4.《安全生产法》于年6月29日九届会议审议通过。

5.现代安全管理坚持的思想,注重企业的建设。

6.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目标的考核与评价。

7.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倍。

8.《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处理采空区常用的方法有三种即:崩落围岩法、充填空区法和。

10.露天矿分为和。

11.导火索的正常燃速度一般为s/m。

二、选择题(12分,每题3分)

1.下列属于部门规章是()

a、安全生产法b、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c、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d、《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五证”,下列不属于“五证”的选项是()

a、采矿许可证 b、安全培训二级资格证 c、安全生产许可证 d、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e、工商营业执照

3.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方法称为()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验收评价 c、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d、专项安全评价

4.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要求,露天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a、72小时 b、52小时c、56小时 d、48小时

三、简答题

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那几个主要内容。(15分)

答:

2、简述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15分)

答:

四、论述题(必答题18分)

通过这次安全培训,结合你单位实际,谈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第3篇 浅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泰山。xxxxxx业公司是我们金龙集团去年组建成立的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近一年来,实现了矿山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谈以下几点个人的感悟。

一、建章立制做好安全工作

矿山企业每天同石头打交道,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金龙洛宁矿业又是新组建的企业,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对矿山安全的认识有一定差异,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矿山企业的事故案例,以提高安全意识。同时,结合洛宁范庄银矿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三级”安全培训制度,火工用品运输、保管、领用、退库制度,入坑人员确认制度,月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凿岩、放炮、通风、运输、排水、支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每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熟记于心,工作践行,有效的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制度推动安全发展

制度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是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抓制度落实更是推动安全发展的关键。近一年来,我们始终将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头戏,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实行旬查制,矿山部、安环部实行日查制,中段班组实行班查制,安全检查无小事,细微之处、关键环节不能放过,做到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事无巨细走到作业面现场,对提升、通风、运输、排水、支护及爆炸物品等重点部位,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做到检查隐患不留死角,能整改的应进行现场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按时复查验收,要做到整改不留后患,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此推动公司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三、加大投入实现科技兴安

矿山企业就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的探明一靠科技,二靠投入,安全工作也是如此,巷道内的隐患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岩石破碎的隐患,需喷浆支护的一定要喷浆支护,不需喷浆支护的必须用锚杆或坑木支护;片帮冒顶的隐患,若支护不能根除,要敢于投入,打绕道的办法去处理;巷道空气质量差的隐患,要施工通风天井,采取自然通风的方式去解决,若施工天井有困难,要投入通风设备采取机械通风的办法;采场的安全隐患,尽量减少地压释放时间和采矿放炮的顶板坠落,采取敲帮问顶,投入架设梯子间和抢采抢出的方法避免事故;坑道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质量检测仪、风速检测仪等设备,有效预防有害气体中毒,同时,购买急救箱、氧气袋,备足氧气以备急救;提升、排水、电力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更换;更重要的是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投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贯穿于安全工作的主线,也是实现科技兴安的根本。

四、注重结果追求安全效益最大化

结果是每一个公司生命之源泉,成长之基石,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珍爱生命,关注安全更为重要,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要靠利润来维持发展,安管人员不管他们平时多么辛苦,多么劳累,实现安全零事故是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职工的期盼,也是企业安全发展需要的最终结果。试想,一期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的社会影响、巨额的赔付等,都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洛宁金龙范庄银矿又是处在探矿阶段,没有利润和效益,更经不起任何安全事故。因此,我们从每一项安全工作细节做起,注重工作的结果,推动安全发展,实现安全就是效益。

第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秤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矿山企业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都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全安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和任职单位瑟实际相符合。

三、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c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c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露天矿山开采严禁从下部________,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________、________。

2.露天采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分层的________等开采方式。

3.矿山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到位”。

4.矿山企业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________同意,并报________审查同意。

5.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指的是指、 、。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内部评审由本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c.技术总工

2.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3.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4.选择炸药库及炸药加工厂场地时,宜选择在。

a.交通发达的地方b.生活区附近c.矿区边缘偏僻的荒山沟谷内

5.矿山企业必须对进行安全培训。

a.从业人员;b.特殊工种;c.管理人员

二、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五个等级。()

2.职业性耳聋与噪声强度级及暴露时间密切相关。()

3.矽肺是粉尘中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在肺部的沉积所致。()

4.避灾路线应使井下人员熟知,并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灾害演习。()

5.防灾计划的编制,由主管生产的总负责人一个人进行编制。()

6.在制定应急计划和演练过程中,企业管理部门应禁止熟悉设施的工人参与。()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8.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2.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那些职责

3.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6.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第6篇 金属矿山安全管理

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例如空场法、留矿法,充填法等)必须实行顶板分级管理法,按照不同的地质条件和不同的采矿方法,将顶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提出不同的顶板管理要求。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伤亡事故,矿山实行的顶板三次检查制(斑前、班中,斑后)。检查顶板松石的方法,过去主要靠锤击听声,处理顶板松石主要依靠撬棍,这种方法不仅工效低。劳动强度大,而且处理松石时如 果站立位置不当,操作不慎,还可能使自己本身受到伤害。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在井下采场成功地使用浮石处理机,可有效地防止松石冒落伤人事故,并提高工效。

对巷道型掘进工作面和采场的顶板管理措施主要有:

1.合理选择井巷(洞室)位置、断面形状和大小,包括,巷道布置应避开松软岩层,尽量在坚硬均质的岩体内通过,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尽量使巷道、洞室的轴向与岩石弱面的走向直交或斜交。

2.正确采用支护形式在金属矿山,岩石条件较稳定,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井巷需要支护,金属矿山过去常用的支护结构形式有木支架、金属支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支护、料石砌碹,整体浇灌混凝土碹等支护形式,但目前支护效果最好,工效较高的支护方法是锚喷支护。锚喷支护是一种新的支护技术,主要包括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或喷射混凝土——金属网相结合的锚喷支护等。

3.减少爆破对巷道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①采用空隙间隔装药,减少爆破裂隙;②形成减震带,减少爆破震动。在生产实践中,往往在巷道或边坡一侧的爆区边缘,凿一排较密而不装药的空孔,利用孔空减弱爆炸应力波的传播;③减少炸药用量,采用毫秒电雷管起爆,由于各炮孔所产生的爆破震动相互抵消,使总的爆破震动有所降低;④控制爆破作用方向。迎向最小抵抗线的爆破震动,要比背向间最小抵抗线方向的爆破震动小0.8——2倍;⑤减少大爆破所产生的冲击力,减少爆破对采场底部结构的破坏等。

可用地质力学的方法来分析矿区地质构造的类型和历史,结合矿区的开采情况和地压观测的结果,从地质力学的角度划定矿区和地压活动危险区,从而使地压观测的选点和设计比较合理,可提高地压观测的效果。在地压观测的仪器方面,矿山可使用一种、两种或多种仪器同时进行观测,使用得比较普遍的有地音仪、声波仪、光应力计、地震仪等,其中地音仪的推广使用更为普遍。

金属矿山由于岩石比较坚硬,地表移动下沉过程缓慢,遗留的采空区多数未予处理。应在对地压长期观测的基础上,用地质力学的方法,对采空区情况进行分析,有计划地对一些采空区进行充填,做到基本上控制大面积地压活动所造成的危害,保证矿山安全生产。

第7篇 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应重视三个一

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严格又细致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轻则会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能导致矿毁人亡。笔者根据多年矿山生产实践,认为矿山安全生产从掘进、采矿到出矿的整个过程,必须从基础入手,着力抓好“三个一”和“四条路”(电气线路、车路、风路和水路)的管理工作(本文仅就“三个一”进行阐述,“四条路”下期待叙)。

“三个一”是指“一板”“一爆”“一绳”,即顶板、爆炸物品、钢丝绳的安全管理。顶板管理顶板(包括片帮)事故,是矿山企业发生率最高的事故,也是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首要监管职责。避免顶板冒落、片帮,除严格执行后退式开采规定外,还应采取可靠支护来解决问题。

1.采矿预留矿柱支护

采矿所留保安矿柱边缘一般为6m且呈圆柱状,这是最有效的支护方式。如果顶板不稳固,可将矿柱直径留大并减小矿柱间距。在顶板与保安矿柱之间,顶板有破碎带时,可以在其间用人工浆砌矿柱(1柱或几柱)再加以支护。在顶板很不稳固且易破碎的情况下,保安矿柱应该加大矿柱直径,按不规则分布,以保证局部破碎顶板的安全。若采场有大面积的整块裂隙,也可以用锚杆进行支护,方法简单,费用低。

此外,安全管理人员进入采矿场时,要严密注意顶板和片帮情况,随时敲帮问顶,需撬掉浮石的必须立即撬掉,需支护的必须立即安排支护。无论是顶板破碎还是片帮,都要争取时间,预防在先。对个别顶板明显裂隙而又撬不动的,也不能麻痹,可用干木楔打入其缝隙,观察其变化,以备处理。

2.锚杆喷浆支护

锚杆喷浆支护主要适用于断面较大、顶帮岩石稳固且作为长期使用的井筒壁或井巷内较大的硐室以及安装较大设施或其他设备时的支护。

锚杆喷浆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应在设计中规定。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方,不许朝向人员;在松散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时,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中进行喷锚作业时,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的方法;在有淋水的巷道中进行喷锚作业时,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3.木支架支护

木支架支护多用于临时巷道或巷道中间断性顶帮破裂支护。

用木支架进行支护时,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桦木、劈裂的坑木,若作为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木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木支架呈梯形对称时,顶板、两帮的空隙必须背紧填实,梁、柱接榫处必须用扒钉固定;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梁柱折断(俗称“断梁折柱”)及坑木腐朽等应及时更换修复;柱窝的深度在硬岩中应不小于30mm,在软岩中应不小于100mm,禁止把柱窝打在浮石上。

4.木支柱支护

木支柱支护是巷道或采场小部分岩石裂开而不需用木支架支护时采用的方式。

用木支柱支护时,可用一根或多根木支柱零星支撑在顶、地板之间,支护高度不宜过高,一般在2m以下,直径多在16cm以上,具体视情况而定;木支柱支护属临时性支护,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可适当选用;支护时木支柱必须垂直顶地板、夯实顶紧;在顶板松散且易下滑的情况下,应超前垂直方向3°~10°的迎山角(或背山角)支护,保证顶板下滑后正好垂直受力;松软的顶、底板支护前应在柱顶、柱底加适当厚度的垫物(俗称“穿靴戴帽”);折柱后必须更换,更换前要视情况做好准备,一般在其旁先进行临时支护。爆破物品管理国家对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和使用过程,均有严格的规定,如《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矿山企业管理人员除要认真管理好爆破物品外,还要监督使用好爆破物品。

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且持有县市公安局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此外,还要对爆破员进行定期复查,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

2.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领退制度和丢失处理办法,并严格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3.井上井下工作人员接触爆破材料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4.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

5.井下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放炮前检查。主要是检查掘进面(或采场)前的碎石、杂物的堆放是否阻碍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顶板支护是否需要加固。同时,还要告诉附近相邻工作面的其他作业人员,做好撤离工作。

装药、塞填过程检查。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岩石粉尘,再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推入时不得冲撞或捣实。

装药后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或不燃性的炮泥封实,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或块状材料作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腐殖土、草根等材料不可作为炮眼塞填料。点炮前要安排专人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必要时应设置警戒牌(线)。

放炮后检查。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放炮30min后才能再次进入工作面;若通风情况不好,还要再延长进入工作面的时间。进入工作面时要确认是否完全起爆、有无哑炮,爆破后有无超范围塌落,顶板、片帮、支护有无损坏;进入工作面时需要敲帮问顶,撬掉浮石,加强支护;工作面的空气质量不好,水炮泥灭尘效果差的还要用水喷洒除尘。钢丝绳管理矿山在提升人员、矿石或其他物料时,要特别注意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绳以及提升设备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系数。

1.竖井提升

竖井提升(人、物)的防范重点是防止过卷(墩罐)、卡罐、断绳、绳打结。罐笼提升必须遵守规定的人数,进罐人员每人所占的有效面积不得小于0.18m2,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罐笼内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的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不得外开,门轴必须防脱。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提升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罐笼提升时,各中段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即:罐笼到位并发出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指在垂直方向将罐笼调整至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开车的水平范围内)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即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2.斜井提升

斜井提升的防范重点是防止钢丝绳断绳、脱钩而发生跑车事故,主要措施是“一坡三挡”,即:在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的挡车栏;在倾斜井巷中下部,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禁止蹬钩和在运输道上行走,同时,必须挂好安全绳,斜井下部车场必须在安全地点设躲避硐。

3.设置保护装置

无论是竖井还是斜井提升,提升绞车或提升机必须安设深度指示器、紧急制动和防过卷保护装置。

在竖井提升的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小于3m/s时,过卷高度不小于4m;

提升速度小于6m/s时,过卷高度不小于6m;

提升速度为6~10m/s,过卷高度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过卷高度不小于10m。

斜井提升视情况而定,一般超过出车平台2m左右能自动断电(自动接触行程开关断电)、安全制动。

斜井提升容器的速度不得超过下值:

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5m/s;

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5m/s。

4.单绳提升的连接

单绳提升时,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必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小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5.建立检查制度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至少每周检查1次。

钢丝绳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对易损坏和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

当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截面之比达到以下数值时,必须剁掉或更换: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为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当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罐道钢丝绳为15%;或者是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时,也必须剁掉或更换。

提升钢丝绳,在滚筒多层缠绕时,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部分(相当于1/4绳周长)的安全情况,并统计其断丝数。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8篇 矿山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第9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10篇 矿山安全管理手段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矿山)行政机关利用权力对矿山开采及矿山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措施,它包括规划(计划)、禁止、许可、申报、登记、限期治理、划定管理区域等措施。实践证明:行政手段能比较有效地对付矿山安全开采这一高度敏感的问题。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们知道“必须怎样做”,着重解决效力和公正问题,是强制性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

我国在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就是一部专业技术性法律规范。它具有技术规则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双重特征。它是采矿业的安全大法,是矿山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人们可以依此制定矿山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矿山安全的规定、规章、规程等。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着重解决“怎样做更好”及效率问题。通过适当的经济惩罚,可以促使各级采矿作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而杜绝一切不应有的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

从国际上看,经济惩罚也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通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违犯法令的雇主等的处罚分为若干类,对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对故意违法,处以(10000~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对重复违法,凡被查出第二次违犯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美元罚金;违犯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监禁。在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国的安全法规关于罚则的内容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过安全教育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着重解决认识问题。可以说,安全教育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矿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广大矿工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矿山安全创造条件。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矿山安全教育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样,既要坚持常抓不懈,又要内容生动,不拘一格,也就是说,既要警钟长鸣,又要鸣之有方。鉴于此,矿山安全教育应注意: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②安全教育既要讲实效,又要有新意;③安全教育要针对对象选择学习内容;④发现事故苗头或违章作业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学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类对矿山灾害事故的认识水平,力求对矿山灾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对矿山灾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本质的、全新的条件,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50年来,我们在控制瓦斯煤尘爆炸、预防火灾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先进的技术成果,必须加快开发和推广的进程。同时,我们又要结合新的实践,探索新的技术和新的科学管理制度,并应用到安全生产领域。

第11篇 石灰岩矿山安全管理经验

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的南平水泥厂,公司拥有一座较为规范的、年产40万吨石灰岩的地下开采矿山。

由于石灰岩溶洞发育,存在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现象,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危害、为此,本公司针对石灰岩矿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逐个采取相应的对策,改变过去矿山安全土产事故多发的现象,杜绝恶性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灰岩矿山地下开采了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一、石灰岩地采矿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存在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的危害

矿山开采工作星一项苦、脏、累、险的千作,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多数来自贫穷地区农民工,文化水平高低不一,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违章操作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矿山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主要表现在:(1)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易引发工伤事故。某矿工在处理顶板安全时,未认真观察和处理上方顶板的安全状况,就开始处理前方顶板浮石,引起头顶上方浮石冒落,造成伤亡事故。(2)矿山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接受新生事物较慢,虽然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却时有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存在重经济轻安全和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如某矿有两矿工在井下掘进实施爆破时,为了省材料,擅自将炮眼的导火线剪短,结果引火线未点完炮就响了,两人均被碎块击伤至死。

2.片帮冒顶伤害危险

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因地质构造节理发育影响围岩不稳固或爆破作业造成对围岩的破坏而形成片帮,如不及时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或敲帮问顶操作技术不精,就可能发生顶板及边帮冒落伤人的危险。

某矿长在检查安全工作时,矿工反映工作面顶板有一片浮石处理不下来,该矿长没有叫风钻工及时处理,叫风钻工下午上班时处理。在中午时间内,装矿工前往该工作面装矿的,浮石冒落,造成三名矿上死亡。

3.提升运输伤害危险

在井下矿车提升运输过程中,如车况不好或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作业,造成提升运输事故的危险。

例一:在斜井斗车提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未检查斗车串钩是否完好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引发斜井飞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例二:电瓶车在运输过程中,民工违章搭车,因运输车辆出轨,造成搭车人伤亡事故;例三:某煤矿在电机车运输过程中,民工违章搭车,肩上扛着一根钢钎,钢钎碰到上方电机车250v架线后,触电落地被电机车碾压至死。

4.漏斗跨塌伤害危险

在采场底部出矿漏斗口爆破解大块时,对漏斗大块矿石破碎不及时或破碎后,人员冒险进入漏斗时,可能发生放矿漏斗跨塌伤害的危险。

因漏斗大块未破碎,矿石形成拱形,作业人员进入漏斗观察时,漏斗上方的矿石塌落,造成作业人员被埋的伤害事故。

5.爆破事故危险

在从事爆破作业时,若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或操作技术欠缺,就有可能发生爆破伤害事故的危险。

我矿曾发生一起两兄弟在一个工作面上点炮,由于没有按规定使用引火线和点炮数量超标,造成点炮的炮眼未全部点好,导火线短的炮眼已爆炸,现场两名作业人员当场被炸,造成一死一伤的伤亡事故,另有发生一起违章爆破作业,爆破员没有数清炮眼个数,炮响后,即刻进入爆破工作面,结果被余炮炸身亡。

6.地压灾害危险

随着矿山回采中段向下延伸,若上部采空区处理不及时或处理方法不当,可能因地压活动,破坏岩石自身的结构,可能造成山体滑坡、岩体崩落危险,我矿重视地压灾害的防范工作,近几年发生两次的地压灾害造成岩溶塌落,井下作业人员在塌落之前,已识别地压灾害的预兆,熟悉逃生路线,成功逃离危险区域。

7.空气缺氧危害

在井下作业场所通风不良,有可能造成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不是,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的危害。我矿在通风防尘设施上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财力,却因盲天井数量多,工作面多,井下岩石溶洞多,通风难以达到设计的效果,由于盲天井通风效果不佳,作业人员又没有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多次发生作业人员井下缺氧窒息事故。

8.井下摔跤伤害危险,井下粉尘危害,噪声危害,光环境质量影响和风湿病危害等

若井下照明不良,光线环境较差或井巷文明生产较差,就有可能造成滑跌伤害的危险和高处坠落危险;矿山曾发生一起矿工酒后下井,在酒精的作用下。知道前方是下一个中段通往本中段的通风井,却偏向通风井行走,因通风井没有防护栅,导致该矿工跌落死亡。 矿山井下凿岩、爆破、装矿和卸矿的生产过程中均会产生粉尘,如果防护措施不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七十年代之前,矿山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劳动安全卫生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也没有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导致作业人员患矽肺病人数多。

二、确保石灰岩矿山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的对策

在多年的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在总结矿山历史上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分析引发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研究防范事故的对策,为此,我们实施以下几点主要的措施,促使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事故率不断降低,确保了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我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下井检查督促矿山安全生产外,矿山成立了以矿长为安全生产小组组长,配备6名专职安全员,所有技术人员、工段长、班组长均为兼职安全员,矿山成立应急事故救援小组和应急事故指挥领导小组。矿长及副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负责,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本班和分工区域的安全负责;技术人员分区负责技术和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工段长是本工段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工段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岗位工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

为了让全体干部职工了解国家对矿山开采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己在作业过程中应达到的目标,更好地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更好地钻研业务技术知识,我矿每一个月组织一次矿山全体井下作业人员学习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讲解矿山作业应注意的事项,讲解矿山操作技能,讲解兄弟矿山和本单位典型事故案例,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人手一册的本矿山筹建以来的事故调查报告汇编。从而逐步提高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纠正从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存在的侥幸心理。

3.加大对重点岗位管理力度,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针对石灰岩地采矿山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结合学习《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我们采取每月两次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全面仔细的大检查,特别是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岗位。

在完善现场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量,专职安全员从4名增加至现在的6名,我们根据分析认为,采用浅眼留矿法采矿,上午作业前先处理顶板浮石、危石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过去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精,在处理采场顶板安全时曾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为此,在上午作业前,我们将矿山技术人员,安全员全部安排到生产一线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采场顶板安全处理工作,一般每个技术人员和一名专职安全员为一组,负责两个以上采场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做好作业面的敲帮问顶工作,这样一来不但技术人员的现场实践能力提高了,更主要的是作业人员在专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现场作业操作技能有了长足的进步,加强了生产一线安全监管工作;

(2)增加一台发电机组作为井下二回路电源的备用发电机;

(3)为了确保上下班作业人员行走安全,我们增加一辆(三节车辆)专门用于运送作业人员上下班的电瓶车;

(4)为了确保爆炸物品库的安全,投入近百万元,兴建一座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仓库;

(5)加强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增设通风局扇和专用通风风门;

(6)加强电机车、电瓶车的设备维护,如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铃系统的维护。在井下可能造成人员跌落的井沟处增置防护设施;

(7)增设提升系统安全警示标志和井下通道及工作面的安全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提升区域,在提升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格执行斗车挂车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提升设备、钢丝绳、插销、斗车、保安设施的检查和保养;

(8)加强对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训练,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安全学习会和操作技术研讨会,对新进矿山外用工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跟班作业,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采场漏斗内作业;

(9)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力度,严格按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储存、使用,严格爆破作业的监督,要求爆破时,导火索长度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引火线不超过本次爆破的最短导火线长度的1/3;

(10)加强对石灰岩岩溶发育规律的研究,在技术上,尽可能地将岩洞隔离,同时在给做从业人员举办安全学习期间,讲解地下顶板塌落和溶洞塌落前的各种预兆,制订并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各个工作面如有发生地压灾害时的逃生路线。

近几年来,我公司针对本矿山的特色,就安全重点部位采取相对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对事故案例分析和重点讲解,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严格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操作技能培训,职工识别和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矿山事故逐年减少,今年实现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好成绩。

第12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十二篇)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矿。2 具体内容2.1 安全奖励2.1.1对举报违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者,给予100-500元奖励。2.1.2处理和解决了较大的事故隐患者给予2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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