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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1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八条 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

第十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十四条 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

第十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八条 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 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2篇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1 当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火力电厂建设的主力机型将是300mw、600mw、900mw等机型。300mw、以下机型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逐渐被市场淘汰。机型正朝着高、精、尖、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但交叉作业、高空落物、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灼伤、烫伤、以及化学物质的中毒等仍将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一大特点。电建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

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和贯彻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管理标准。强化各级人员纵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安全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合理分配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控制各个节点、危险、关键点的安保计划,从源头上抓实施封闭管理。

3 应急预案的建立

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文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按照4m1e(人、机、料、法、环)的方法,分析产生事故/事件的原因,对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签字。批准后的应急预案返回原编制单位,编制单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对于有较大修改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有权将应急预案审批稿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应该值得重视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行动指南。所以,对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有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

4 优化危害因素辨识程度

加强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危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主要环境因素,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别应包括: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2、作业场内所有人员的活动;3、作业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等。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环境因素识别的原则主要依据“输入→输出”的原则(见图),根据施工过程中原辅材料、能源及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投入来判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产生安全隐患的要素。

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工程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污染及资源浪费等产生影响的所有危害进行对照分析,按《危险源调查表》、《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确认其危害。工程安全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并根据各作业层的情况,将《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作用节点,不定期发布危险源清单及对策。

5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技术手段,改善劳动条件,避免失误,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一份良好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在编制技术措施之前,要根据电厂的不同机型、地理位置等,加强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方面的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做到工程项目从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布置、交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项目施工技术措施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应做到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准、同时执行。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然后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找出危险源、危险点,使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具体明确,确保安全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好后,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后送上一级会审,然后由项目总工或副总工批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在实施中如发现有问题,应停止实施,由原编制人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变更。

6 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负面影响大。例如某电建公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工地施工中,曾发生过600t×10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梁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型恶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仅从这两起事故看,其主要原因是机械质量不过关、审批把关不严,吊装方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违规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惨剧。因此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使用、操作、保养各个坏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使机要受到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和现象。从一些机械设备管理好的电力施工企业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在机械的保养、修理方面舍得投入,确保机械的完好率;二是在机械安全保护设施规范化上舍得投入,项目现场机械的必须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用电、接地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确保安全使用;三是在机械操作、 指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舍得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四是加强单机安全技术档案,搞好状态识别和标识,定期检验鉴定做好相关记录;五是补充、完善机械保养、修理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坚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确保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

第3篇 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考评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杜绝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种短期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中的技术试验,使用安全和技术保养应遵守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的领导和项目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本办法;各级网、省局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

第五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企业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提出机械设备合理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见,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机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七条 施工现场需用的机械设备,应提出计划,以内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不足部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做好下列施工准备工作,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 做到施工现场安装机械的场地平整,达到电通、水通、路通(架设到位);

(二) 机械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如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固定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以及其它中、小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棚、库应事先构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三) 设有适当的机械修理车间或修理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

第三章 机械使用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经安装、技术试验和安全检查合格,由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表上签证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退场更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或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持有资格证的人员负责进行,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拆装运输。严格执行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定岗位)。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必须实施班组负责制;多班作业轮流使用的机械必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或机组长姓名、简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的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班组或个人使用的小型机械和专用机具,由工地机械管理员管理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技术指导以及安全教育;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员巡回检查机械使用和保养情况,发现缺陷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应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交巡回检查,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陷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及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按“机械事故划分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起重机发生倾复、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事故,不论有无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处理。

第四章 机械维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检修班或检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计划检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并应有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养分级、间隔周期和作业内容,严格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保养及检修作业规定,并做好记录;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制的机械设备必须认真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并作好检查记录。不准漏保、失修和带病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月度保养计划,由工程处或机械站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二三级保养作业应由机械检验人员进行竣工检验,合格的签证验收,不合格的返工重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暂时不用的机械设备(包括封存、报停、退回的)必须完好,并妥善保管,做到上有盖,下有垫,有防晒、防雨、防腐措施。严禁随意堆放,防止附件散失,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第五章 基础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在机体的明显部位喷涂机械统一编号,如属红旗(或优秀)设备应订有金属标牌。

第二十五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机械履历书和运转、保养小修、油料消耗和更配件等记录,月末上报机械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作为机械取费、单机或班组经济核算和操作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活动,按照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要对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及时利用施工停歇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水平。

(一)机械管理人员自一九九四年起必须经过省局级的岗位职务培训,提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 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机械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保养、排除故障。

(三) 维修人员工应达到“三懂四会”的水平,即懂维修技术要求、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会拆检、组装、调试、鉴定。

(四)结构新颖、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国产或进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之前,必须按规定慎重选定机长、操作和维修人员,并经培训和实习,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领和保养技能,在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

1000t.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150t及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的机长应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第六章 奖 与 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红旗(或优秀)设备竞赛活动,重点是施工现场有专人操作使用的机械设备,结合考核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奖励,以调动机械操作和修理人员爱护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因机械设备管理混乱,现场机械设备漏保、失修和带病运转,致使机械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或因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重大、特大机械事故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l)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l)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l)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议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第5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6篇 如何提高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电力建设项目多、战线长,造成管理跨度大,技术力量分散,特别是电力建设中抢工期、压造价、安全投入不足的现象,已给电力建设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据2005年8月30日“电监会就电力建设施工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发出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发生了18起电力建设施工人身伤亡重特大事故。这其中,特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4人、重伤4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7起,死亡32人、重伤21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10起,死亡13人。当前我国电力建设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面对电力建设施工中连续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作为电力建设的一分子——安全监察员,深感责任的重大。如何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电力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1、重视安全

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它不分地表还是坑下,不分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也就是说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领导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领导的重视着重体现在:责任,把安全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意识,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落实,发现问题就要紧抓不放;督查,要经常亲临现场检查安全;引导,要善于用典型来抓安全,从正反两方面来加以引导、启发。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领导不重视或重视不够或作风漂浮的单位,事故发生的频率总要高些。反之,领导重视了,就能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就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2、落实到位

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要反复强调:抓落实要在基层、在现场、在作业面、在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3、提高职工素质

这是一个与现场作业人员相关的命题,领导者的素质在此关联不大。许多事故的发生,与一线职工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着密切关系。一线职工素质好,往往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发生。反之,本可以避免的事故也就发生了。操作人员自身素质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强,就不会发生问题。对此,安全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素质,规范操作。

4、强化职工意识

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能否做好,首先要看全体职工有没有较强的意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安全意识与事故的发生是成反比的。安全意识强事故发生就少,否则,就多。这也就是说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意识是抓好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抓基层打基础,抓纪律反违章,抓现场除隐患,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百年大计,是减少伤亡的根本措施。比如前未到时间看回头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素质问题又是安全意识问题。如果职工的安全意识强,他在看回头炮时,想一想,如果炮突然响了怎么办?那他也就不会看回头炮了。

5、加强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爱护职工,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事先考核如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意识。个人的安全是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样可以由他律变为自律,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后考核如召开事故分析会,违反那一条就要严肃处理,毫不含糊。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引起职工的高度重视。要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把个别事故变为搞好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

6、主动管理

管理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同样,安全也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对于安全的管理也存在着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的问题,两种管理在安全上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主动管理就是严格管理,就是真抓实干,从身边的点滴小事抓起,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的环节,堵塞了事故的源头,也就避免了事故的发生。被动管理就是应付管理,给上级领导看的。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晴蜓点水,没有触及到实质问题,结果是自食苦果。

7、营造安全氛围

有关部门做过统计,得出结论是:氛围与事故成反比。从历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抓安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静悄悄,一种是轰烈烈。静悄悄的是动员全体职工群众来参与。从安全生产周到安全生产月到“百日无事故竞赛”的全面展开,这几个时段均是事故发生高峰期。针对这几个不同时期的共同特点――安全事故高发期,有必要展开声势浩大的全民抓安全活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真正形成一种强大的群众舆论监督氛围。这种良好的氛围对各单位重视安全、抓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8、做好预防工作,事前控制为主

安全和生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但在现实中,抓安全又存在着两种抓法:一种是事前抓,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抓;一种是事故发生后、手忙脚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抓。两种抓法结果大相径庭。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我们一定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9、结束语

保证电力建设中的安全,是所有电力建设人员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创新监管手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形势下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施工事故发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能真正得到控制。

第7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8篇 电力建设现场的安全防护工具管理

安全防护工器具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电力企业在建设现场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这几年来,各单位因安全工器具问题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时有发生。可见安全防护工器具的管理在安全生产中尤显重要。

1、 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的意识较为淡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周期。而生产一线有些职工则认为安全工器具试验反而不好,会造成机械损伤。例如,很多人认为安全带不试验不一定会断,经过拉力试验后,反而觉得有危险。而基层单位的部分领导则认为安全工器具试验工作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只要用眼睛看看就能发现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同时会增加生产成本,还因试验时间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因此也没有把安全工器具试验工作作为一项安全工作来抓,造成未试验或超周期的安全工器具仍在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例如,安全带保险扣脱落还在继续使用,这些都给生产带来不安全因素。

2、 安全工器具在选型和采购时存在着问题

在选型、采购时,一方面由于采购人员缺乏对工器具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知识的了解,对所选定的安全工器具,在规格和型式上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性,给生产一线的职工使用时带来不便。个别单位订货人员把普通雨靴、矿工靴当作绝缘靴,如果使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由于人情关系的存在,一些“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流入电力系统部分生产单位。例如,象棘轮手扳葫芦,刚从厂家买来,在试验受力还没有达到额定负荷就开始打滑、变形;铝合金导线卡线器,磨擦力达不到要求,在紧线时就使导线产生跑线现象。这些安全工器具,质量差,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3、安全工器具使用不规范并缺乏保养和维护

根据某一地区近5年来的检测统计,发现40%左右的不合格工器具是因受人为的损伤或机械损伤而造成的。特别是线路安全工器具在杆(塔)上使用后,不采用传递绳直接往下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4、安全工器具设备的配置不合理

安全工器具配置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各供电所(变电站)、供电营业所(农电站)设备管辖范围,工作人员数量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地配置工器具的规格和数量。数量过多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电力建设现场安全工器具管理

1、 作为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应该有确定的安全工器具的订货厂家,从规格、型式的选择,数量的配置,到生产单位的发放过程,生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都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之一加以考核。

2、 安全监督部门特别应对安全工器具试验和选型、采购加强监督。在选型上要多听取一些职工的意见,订货人员应熟识安全工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采购时严防“三无”产品和伪劣产品的流入,同时避免安全工器具试验出现漏试或不试现象。

3、 每次施工、检修领用时,管理人员应对领用人所领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进行登记,工作结束送回时,必须进行认真核对,以免造成安全工器具的丢失。管理人员需制订好安全器具遗失、损坏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实行专人保管,并按不同类别、规格型号进行编号,做好分类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4、 安全工器具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每月1次外观检查工作,同时安排好试验时间,若发现不合格或超周期安全工器具,应分别存放,做好记号并标明不准使用的标记,防止他人使用,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提出书面补充计划,报有关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安全工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如清洗、上油等),防止变形、锈蚀而造成损坏;应保证安全工器具的清洁、完好。

5、 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由保管人员自己进行每月1次外观检查,但严禁拆卸安全工器具的任何配件,例如,安全带保险扣不能随便拆卸。检查情况由保管人员自己报安全工器具管理员处,由安全工器具管理员做好记录。

6、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工器具有无不合格现象,一旦发现受损、变形、不完整等不合格现象或试验超周期应严禁使用。

1、凡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及尖锐物体;不得移作他用。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安全网: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

(4)三脚板:蹬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5)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6)工作台:加工后未经试验、焊接有裂纹等。

(7)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8)飞车:部件有损伤、刹车装置失灵等。

(9)安全用具试验标准见表7-1。

表7-1 安全用具试验标准

名称 试验静拉力 持续时间 试验周期 备注

kn kgf

安全带(大带) 2.25 225 5 半

年 包括航空尼龙带

安全带(小带) 1.5 15 5 包括航空尼龙带

安全绳 2.25 225 5

三脚板 2.25 225 5

脚扣 1 100 5

竹(木)梯 1.8 180 5 脚扣皮带为0.85kn(85kgf)

第9篇 电力建设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卷

一、填空题(共5题,每题5分)

1、认真贯彻“、、”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 ,具有

及。

3、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

和的安全生产管理。

4、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事故和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 事故和事故。

5、专业分包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更换。

二、判断题(共5题,每题5分。对的在括号里打√,错的打*)

1、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入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2、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3、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4、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分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应急组织机构。()

5、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三、单选题(共5题,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促进建筑业建康发展。

a、正常施工 b、节约开支 c、 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年c.3年

3、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

a、主管工长 b、项目经理 c、上级检查人员 d、专职安全员

4、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5-10%安全保证金。

a、50%b、60%c、100%d、95%

5、未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元。

a、100—500 b、1000-5000c、500-1000 d、1000-2000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事故调查中“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2、什么是安全施工保证金

五.论述题(共1题,15分)

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答案

一、填空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相应资质

3、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4、较大人身伤亡重大质量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判断题

1、√2、√3、√4、√5、√

三、单选题

1、c2、c 3、d4、c5、b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答:(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答:是指施工承包商对分承包商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为对分承包商进行经济考核所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约定的金额。

第10篇 浅谈电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一、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临港工业区,一期扩建工程是两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建安工程由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总承包,工程从开工开始,始终将人放在首位,从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就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在施工现场布置了大量的人性化标语及标牌,在施工过程中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取得了从开工至今连续安全施工无事故记录的良好成绩,受到当地政府及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是本人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理解与看法,与电力安装安全管理的同行探讨。

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基本。传统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负责人总认为可有可无,他们总是热衷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却忽视了创造产值、创造财富的员工,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认为安全管理是多余的。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其余各类事故都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得到控制的,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从人的因素着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抓住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最终使企业的利益和利润不受损失。

2、提高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为了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施工单位首先应将必要的安全知识传授给每一个员工,同时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施工单位的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才能在工作中奠定安全基础,避免因不懂安全、忽视安全造成差错,带来安全风险。

3、营造人文关怀的氛围。人文关怀对施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人性化安全标语,夏天给施工人员送凉茶、送防中暑药品,关心员工的伙食,关心员工的住宿条件等,可以使员工感受到温暖,感悟到自己的安全对自己、对单位、对家人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注意施工安全。

4、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通过班组内部交流、班组与班组之间的沟通,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在施工现场开展“一对一”活动,使每个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热心的提醒和纠正周边的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被提醒的施工人员也虚心接受别人的提醒,形成一个大家互相监督的监督网络。

5、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负责人要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在施工现场投入标准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作业平台,这样才不至于因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第11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12篇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与科技创新

1引言

如何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电力建设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

2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与科技创新

2.1转变工作方式,加强沟通

安全管理工作强调全员参与,要求所有人“懂安全、会安全”,人人讲安全这样一个局面。同时安全管理部门要有很强的系统性,靠安全一个部门是不能做好安全工作的,必须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形成强大的团体。安全经济学安全功能函数表明,“安全不能改变系统本身创造价值,而是保证和维护系统价值功能来实现安全自身价值”,因此项目部的生产安全管理者首先要转变作风,认识到安全工作不是由安全管理部门独立完成,而是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因此安全管理工作者要善于沟通,主动、及时地与各部门保持联系和信息共享,遇到问题主动、谦虚地向各部门请教,用行动赢得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各部门硬性规定的安全职责变成习惯,发掘部门的执行动力和潜力。同时,要积极与一线操作人员沟通交流,在交流中发现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调动职工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穿透力;与分包单位紧密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技术、设备、人员情况,并及时作出预防性措施,做好风险源辨识,帮助他们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轨道,培养和提高他们执行安全制度规范的能力。

要改变“以罚代管”的工作方式。孟子曰:“以善养人,然后服天下。”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和预防工作,使管理起到良好的作用,罚款只是一种严格管理的手段,频繁罚款只会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造成工人与安全管理者的矛盾再次升级,也造成工作的被动,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负刺激”要使用但是绝对不能频繁。作为安全管理工作者,要加强沟通,转变工作方式,安全管理才能取得成效。

2.2细致入微、踏踏实实工作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但所有的事故势必在之前都会出现隐患和相应的征兆。所有生产安全工作需要细致入微、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容不得半点马虎和虚假。安全管理人员要针对不同的人员工种和职工队伍配备不同的讲课资料,由有经验和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授课,深入人心、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针对项目管理特点和分包管理所带来的“一次性”、“临时性”、“分散性”、“流动性”等问题,严格资质审查,对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未雨绸缪,把工作做细、做到前面;对风险评估、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重大危险点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要反复讨论、论证、细化,像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一样进行“三读”,利用“沙盘推演”的方法紧盯工程进度,分析每一项施工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在每一项施工开始前,要同技术、工程部门以及操作工、和现场安全监管员实地查看,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再确认,确保万无一失,现场监管人员必须养成对操作工操作前进行“最后一分钟”询问的习惯;细化现场监管员每一天每一点的工作,在生产管理部门内部形成一整套“实施、检查、整改、提高”循环制度,确保自身工作无差错。细致入微、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应该成为安全管理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以严细的作风、细致踏实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万无一失。

2.3要将心理学运用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是对人的管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该掌握基本心理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技巧和水平。安全心理学是探讨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的科学,安全生产管理者自觉地把安全生产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通过随时掌握员工的愿望动机和心理诉求,把安全管理从事中事后的被动控制变成事先的分析、预测、控制。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外埠工地,远离亲人和家庭,工作脏、苦、累,导致工作情绪处于不稳定状态,给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和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该适时地对员工个体和团体进行必要的心理援助(eap),根据职工个体和团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轮休制度等,帮助员工始终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中,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的韧性;在现场监管和日常生产安全管理中,运用心理学原理及时预见职工的过失行为,将危险消减在未发之时。运用心理学原理,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提高安全宣传教育的水平,改变安全教育冷冰冰、苍白的形式,使安全教育多样化、生动化、亲情化。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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