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为安全观察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管理要求,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q/sy1235-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办公及生活服务等区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hse部门对本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所有员工应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有关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参加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
第九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
第十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都应立即纠正,不安全状态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一条 安全观察不代替传统的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应执行有关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管工作落实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观察结果填写《act卡》。
第四章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并定期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观察人员;
-安全观察的区域;
-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表(见附录a)。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实施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定、执行并跟踪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活动范围可结合领导干部“hse审核联系点”进行,也可覆盖其他移动作业、道路交通活动和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承包方活动。
第十九条 有计划的安全行为观察与沟通活动频次:公司机关人员每半年不少于1次,厂(处)机关人员每季度不少于1次,作业区(大队)机关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班站操作员工每星期不少于1次。
有计划的观察时限:现场观察以及与员工进行探讨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通常每个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限制在1~3人,随机的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个人或多人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二十二条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内容:
(1)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安全观察的结果。
(2)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这些反应通常表明员工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观察者原则上不应当员工面填写记录,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结束后填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录b)。
第二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应及时提交给本单位的hse部门,报告可采用纸质记录,提倡使用电子记录报告,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hse部门每季度统计和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hse 部门应每季度公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录c),分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努力消减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都应把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作为hse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 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区队干部管理行为和员工操作行为,强化执行力和责任感,落实区队干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管理人员模范带头作用和切实规范员工操作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营造人人遵章作业、人人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特制定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范,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节 井下行为规范
1、跟班期间出现工伤必须及时进行汇报,严禁隐瞒不报。
2、现场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3、跟班期间严禁睡觉。
4、严禁违反区队考勤制度。
5、跟班期间出现员工打架现象时,现场必须及时制止。
6、严禁做坐皮带或扒车。
7、跟班期间出现员工严重“三违”时,现场必须及时制止。
8、跟班期间必须安排有证人员进行持证上岗作业,严禁出现员工无证上岗作业现象。
9、跟班期间严禁安排一般工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10、现场出现主要隐患时,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11、跟班期间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
12、斜巷提升时,必须正规使用“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
13、斜巷提升时,严禁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
14、现场施工时,必须正确使用前探梁,使用前探梁的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控顶距离严禁超过规定。
15、现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制度。
16、现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7、跟班期间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18、跟班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正规使用通风设施。
19、煤巷、半煤岩巷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瓦斯探头。
20、、工作面上下两巷不准提前进行回柱放顶。
21、工作面必须配备完善的施工图板,三图一表齐全;
22、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支护形式,不得擅自降低支护强度。
第二节 入井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下井制度,认真组织和参加班前会。
2、精神饱满,着装整齐,配戴齐全完好的安全装备及常用工具。
3、协助安检员、工作人员维护候罐、乘车秩序,按照规定路线行走。
4、进入工作现场后,认真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小隐患不过班,大隐患不过天”的要求,加强检查指导,积极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5、认真组织现场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动态达标;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时,必须盯在现场指挥处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作业现场。
6、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违章指挥现象,对于发现的违章违纪现象必须立即制止,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7、矿及上级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时,要主动陪同领导检查现场工作,自觉向领导汇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8、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清楚本班下井人数、人员分布范围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地面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在矿区域行走时不嬉戏打闹。
2、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值班期间严禁喝酒、空岗和脱岗。
3、做好本单位干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动员全体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4、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采煤专业标准化操作及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乱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3篇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活性炭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全厂所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3 职责
3.1 安环办负责监督和指导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
3.2 全厂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广大干部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3 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生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4 各车间广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3.5 各部门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3.6 党政、工会、团委在开展“安康杯”、“安全活动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3.7 工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冒险违章。
4 控制要求
4.1 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4.2 不安全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4.2.1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2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3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3 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4.3.1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a类)
(1)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及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2)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3)破坏厂内安全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5)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未经审批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人员。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7)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8)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9)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2严重不安全行为(b类)
(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机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而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施工后没有及时恢复的。
(4)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5)擅自跨越设备或在设备上站立停留者。
(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7)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未挂牌、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用水冲洗电气、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及设备传动部件,或用水浇轴瓦降温的人员。
(9)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1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11)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2)用起重升降设备提运人的操作者和升降人员。
(13)危险化学品装运作业违反规定或装卸危化品车辆存在问题的操作工和责任人。
(14)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本岗位机械设备的人员。
(15)非专职电气工作人员擅自安装、操作、检修电器设备者。
(16)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3一般不安全行为(c类)
(1)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的责任人。
(2)交接班、点巡检等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未定时进行巡检或巡检流于形式的人员。
(3)生产场所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耳塞、面罩、安全帽不系帽带)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人员。
(4)违章占用消防或应急通道的相关责任人。
(5)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6)厂内车辆在厂区超速行驶的司机。
(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非本岗位工作人员。
(8)动火作业完毕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混运,暴晒、搬运时碰撞、滚动的操作者。
(1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动火点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11)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或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12)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巡检、定期保养、维护而导致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人员。
(1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1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5)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4不安全行为预防
4.4.1各级管理部门应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训,配置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创造自觉规范作业的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4.2某厂承担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安环办应为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提供保障,把不安全行为管理纳入业务保安职责,将不安全行为预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室。
4.5 不安全行为检查
4.5.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主体监督检查机构,其它部室均负有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车间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有现场监督和提醒不违章作业的责任。员工个人要履行按章作业的义务。
4.5.2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各类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夜间督查中均要将不安全行为纳入检查范畴。
4.5.3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作业环境确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检查重点。
4.5.4 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均有责任和义务反映到安环办进行处理。
4.5.5所有检查信息均要纳入本安系统考核。
4.6不安全行为认定
4.6.1安环办要依据《焦化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一步重新梳理完善不安全行为表现形式,并做好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
4.6.2现场检查中,要按照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4.7 不安全行为纠正
任何人发现不安全行为后,均要及时制止,同时告知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后果,并明确正确的方式、方法。
4.8不安全行为的治理
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严惩与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4.8.1不安全行为治理的基本措施
(1)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做好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培训。
(2)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要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4.8.2 不安全行为治理的针对性措施
(1)对单次发生c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现场纠正和说服教育,同时本月的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2)对单次发生a类、b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除按照本条第(1)款处理外,还要组织不低于8学时的停职培训,必要时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需要罚款的由安环办开具罚款通知书,由综合办公室在工资分配时直接从车间总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并取消个人年度安全先进的评选资格。
(3) 对出现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行为,要对其所在部门责任人进行连带警告或降职处罚;具体如下:
a. 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2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安全工资不予兑现并罚款5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两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班长批评教育。
b. 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并罚款10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和班长进行批评教育。
c. 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不安全行为人员,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以上不安全行为,建议车间对班长给予撤职,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
4.8.3对于公司安监局、设备中心部查处的人员不安全行为按照神新公司3号的相关要求来治理。
4.8.4对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4.8.5对因不安全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8.6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4.9不安全行为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不包括该部分处罚。
4.10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活性炭公司安环办。
4.11本办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执行。
活性炭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4篇 准备队工会主席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范
1、岗位职责
1.1组织开展区队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活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活动、有记录。
1.2组织监督车间工会经济分配,做好救济和互助金工作,为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的利益。
1.3协调支持领导工作,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矿上的各项政策。
1.4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做实事,不断家访、谈心,搞好送温暖工程。
1.5每一班组必须配备一名不脱产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1.6安全网员要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指令,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7安全网员协助班组长处理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并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和群监站汇报。
1.8积极参加各类事故分析,安全网员按时汇报问题。
1.9班后向值班人员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填好汇报记录。
2、安全工作标准
2.1值班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组织班前会学习安全知识和技术措施,安排生产任务及生产环节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施工质量标准。
2.2跟班带班干部必须提前向值班干部了解上一班的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当班工作及注意事项。
2.3认真执行班中三汇报制度,即:班前汇报“班前确认”情况、班中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班后汇报存在的问题及任务完成情况,并详细登记隐患排查和处理结果。
2.4严格执行跟班干部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跟班干部要向下一班的带班干部交代清楚井下的安全情况、遗留问题及注意事项等情况,并记录在专用交接班记录本上。
2.5跟班干部必须第一个到达作业现场,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设施、顶板、支护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向矿调度汇报。
2.6施工过程中,跟班干部要严格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并向矿调度汇报班中生产、安全情况。
2.7出班时,跟班干部要对当班任务完成情况,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顶板支护、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矿调度、值班干部进行汇报。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2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3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4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应用于本队安全管理。
第5篇 班组安全管理之危险行为规避
班组成员是组成班组的“细胞”,是班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搞好班组的安全生产,就能为班组的安全打下一个良好的安全基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做到“十大忌”。
安全工作是班组永恒的基础工作。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班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班组成员切身利益。
第一大忌,讲“重”做“忘”。在班组的安全工作中,如果有“讲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的现象就必然会发生事故。因此我们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尤其是在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要把搞好安全工作,做到每一道工作细节上去,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大忌,时紧时松。有的班组在某一时间内事故频频发生,而在另一阶段相对平稳,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抓安全工作时紧时松,安全工作不能时紧时松,人们常说,“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安全工作不可有丝毫的松懈,安全工作时紧时松是一个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问题。因此,班组人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时时刻刻都把安全工作抓得紧、抓得牢。
第三大忌,有章不循。为了搞好安全工作,班组各个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基本保证,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大量事实表明,凡发生事故十有八九都是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第四大忌,掉以轻心。在搞好安全工作中,班组有的班组成员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三令五申做好安全工作,不以为然,认为没有什么,自己经验丰富不会发生问题,殊不知这种对安全工作不放在心上的人最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后悔也晚了,害了自己,害了家庭,害了集体。
第五大忌,与己无关。有的班组成员认为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是上级领导的事,跟我没什么关系,这种错误想法,是缺乏主人翁思想的表现。我们要知道,安全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领导的事,是班组每一个职工的事。安全工作是大家的工作,靠少数领导和部门来做,是做不好的,必须是班组上下都行动起来,才能做好。
第六大忌,分工分家。班组为了搞好安全工作,在职能上,分工某个具体部门管;在领导上,分工某个具体领导主管。但有的部门和有的人就把它分工分家,认为安全工作不属于我这个部门,我这个领导、我这个人管,可以视而不见。班组要杜绝这种分工分家的思想,安全工作才能搞好。因为,现代的班组是一个整体,安全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的共性工作,必须是分工不分家,共同努力,才能搞好。
第七大忌,重“大”轻“小”。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重视抓防止大事故的发生,忽视了生产中的一些微不足道的细节,其结果是小事故不断,最后导致大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中的这种对安全问题排出主次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蚁穴毁堤非因蚁小,安全工作也不能重此轻彼,因此,从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从事故的隐患、萌芽状态抓起,防微杜渐。
第八大忌,处理不慎。事故发生后,就要慎重处理,处理中,要按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做到“三不放过”。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损失的大小、责任的主次,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理。班组要坚决防止不认真调查研究乱处理和照顾情绪敷衍了事这两种倾向
第九大忌,纪律松懈。“纪律是执行任务的保证”,也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凡纪律松懈的班组或工厂,就会事故一出再出。有句俗话说的好“严是爱,松是害,不闻不问是灾难”。严格纪律不仅是搞好班组安全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对职工的爱护。严格纪律与加强管理是统一的,特别要重视加强管理,管理主要是管好人,管好人的思想,要分层次,采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时间和机会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遵守纪律、安全规则的自觉性。
第十大忌,事故难免。经常会有人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我们班组是一个特殊行业,面宽、点多、人散,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事。这种观点是极为不正确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重视安全思想工作,管理严格,安全工作是完全可以做好的,安全工作做好了,班组才能创造更大的效益。
第6篇 井下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
(一) 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在发生事故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往往存在以下6种心理状态:
1、自己认为有经验,认为绝对安全而进行作业;
2、虽然感到有一些危险,但认为不要紧而继续进行作业;
3、虽然实际有危险,但当时没有感觉到危险的存在而进行作业;
4、没有意识到危险,或者没有估计到有危险而进行作业;
5、认为作业太简单,无所谓,所以只凭过去的经验进行作业;
6、主观认为自己的操作方法是正确的,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及
其他方面的错误所引起的。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
人的不安全行为分为操作失误、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 13类。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失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无证上岗,无证操作。
(8)酒后作业。
(9)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各种设备、仪器安全值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人为取掉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功能
(5)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劳动工具。
(2)使用简易工具代替专用工具操作。
5、危险物体存放不当
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放位置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接近漏斗处(无安全设施)。
(3)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入井或无证入井。
(4)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5)调车过程放飞车。
(6)易燃易爆场所出现明火。
(7)违章扒车、跳车。
(8)在绞车运行区间内行走。
(9)行走、作业过程中未及时瞭望。
(10)进入封闭的电机车运行大巷。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攀坐平台护栏、非乘人运输设备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站位不当
如在吊物下作业、在起重物下停留。
9、机器运转时
如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工作时精神不集中、东张西望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
(2)操作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失误
三、煤矿作业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1、共性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1)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
(2)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
(3)不随身携带矿灯或携带不完好矿灯入井。
(4)不佩戴安全帽入井。
(5)穿化纤衣服入井。
(6)入井前喝酒。
(7)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就独立工作。
(8)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9)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
(10)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11)对信号或监控仪器设备不加爱护,随意拔弄和损坏。
(12)开车信号发出后,乘车人员随意打开防护链。
(13)乘车超员挤坐。
(14)候车点乘车人员拥挤,坐车时嬉戏打闹。
(15)未经跟车工许可,擅自登车。
(16)乘车时将头和手脚或携带的工具伸到外面。
(17)在车内向外抛扔东西。
(18)凿井期间,乘吊桶不配戴保险带或坐、立在吊桶边缘上。
(19)人车行驶途中,车未停稳上下车。
(20)携带爆炸物品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坐人车。
(21)乘坐固定式矿车、侧卸式矿车、底卸式矿车、平板车、材料车。
(22)开车前,不挂好防护链或关上车门。
(23)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穿越。
(24)随身携带锋利工具刃口不带护套。
(25)在井下行走将较长的工具斜扛在肩上。
(2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两轨道中间行走。
(27)不注意瞭望,随意穿越、横跨电车轨道。
(28)横跨正在运行的绞车道或无极绳道。
(29)在斜巷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30)随意横跨胶带,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
(31)擅自乘坐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溜槽内行走。
(32)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
(33)井下打盹睡觉。
(34)不随手关好井下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35)随意撕裂风筒。
(36)随意挪动路标、警标和栅栏。
(3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和使用专用工具。
(38)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9)无关人员擅自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
(40)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41)随意动用井下“非常仓库”储存的材料和设备。
(42)擅自拆卸井下设备上的螺栓和附件。
(43)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4)入井迟到早退,不在工作现场交接班。
(45)在有害气体超限情况下照常作业。
(46)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7)抵制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指令。
(48)井下打架斗殴。
(49)私自顶岗、串岗和打连班。
(50)井下电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51)随意拆卸防尘设施。
(52)非放炮员放炮或放炮不使用放炮器。
(53)未学习作业规程和作业规程考核不及格便上岗作业。
(54)各种工程开工前应下而未下开工通知单和安全措施。
(55)坐在顶板不牢、支护不完整地点休息。
(56)随意甩掉井下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57)损坏井下监测、监控线路、设施。
(58)损坏井下通风线路及设施。
(59)损坏井下供电线路电缆。
(60)损坏井下各种安全设施、标志牌、标语牌、距离牌等。
2、采煤作业
(1)采煤机开机前,司机不认真检查机组各部分(件),不检查环境,不通知周围作业人员。
(2)不试转、不给声光信号、不瞭望就启动采煤机,采煤机或输送机联锁控制失灵仍开动采煤机。
(3)采煤机割刀遇旧巷中铁器时,不停机处理或割坏顺槽的棚腿及各种管线。
(4)割煤机开机时挂离合器不减速。
(5)用单体液压支柱顶电机、减速机。
(6)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
(7)上下顺槽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
(8)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
(9)工作面支架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枪管。
(10)两巷放顶不按作业规程执行。
(11)安全出口隐患不处理。
(12)不分段式、间隔式多轮次放煤,造成架前冒顶。
(13)上下端头或工作面顶板下降0.5m以上无措施。
(14)用单体液压支柱拉架子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15)调整支柱不先支后回。
(16)进入机道在上帮作业不停电、不敲帮问顶,不封顶。
(17)乳化液泵司机空载开泵,司机离泵时不断开隔离开关、切断电源。
(18)乳化泵司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油质、油量或乳化泵箱无盖和不使用过滤器、任意堵塞乳化液箱溢流口。
(19)回柱机不完好或运行时不设警戒。
(20)工作面后部顶板悬顶,不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21)处理采煤机故障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
(22)采煤输送机内有大矸,不破碎。
(23)采煤工作面提前放顶。
(24)放顶时违反由里向外,由下向上顺序。
(25)不按规定要求开下缺口。
(26)超前支护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3、煤岩掘进巷作业
(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巷道贯通、遇旧巷或采空区前20m,地测工程技术人员不下预报通知单,采掘工程技术人员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地测人员不及时给中、腰线或中、腰线不准,造成无效进尺或质量事故。
(3)煤岩掘进、整巷现场无施工牌板,内容不全,填绘不及时、不准确。
(4)验收员不按标准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
(5)巷道维修人员作业,违反由外向内的操作程序或多头维护。
(6)巷道维修施工前,没有对施工地点前后5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有效加固。
(7)掘进挑顶不合格,整巷施工地点不搭架或架设不牢。
(8)偷拆帮顶背板、偷卸u型棚卡子或棚腿子。
(9)巷道维修作业地点找顶或放顶时巷道两侧不设警戒,或退路不畅通。
(10)掘进工作面一次掘进断面不够,一次架棚不合格。
(11)拆出旧支架或处理顶板冒顶时无人监护和专人指挥。
(12)带班队长接班后不检查工作面,有隐患不安排处理。
(13)抬运机械、机电设备跨越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
(14)掘进工作面不经批准擅自更换支护形式。
(15)巷道支护失修不停止掘进,继续施工。
(16) 最大空顶距超过0.5米,未支设临时支护的。
(17)岩巷掘进干打眼。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19)独头巷道扩修和掘进平行作业。
(20)掘进巷道维修施工地点不执行“敲帮问顶”。
(21)运料人员撞倒棚不及时向当班队长汇报。
(22)煤炮响后,当班队长或当班负责人不及时查明情况和汇报。
(23)喷混凝土支护不按比例配料,无石子或少石子。
(24)处理重点隐患,区、队干部不在现场指挥。
(25)采、掘、维修作业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6m3以上冒顶或冒顶造成人身事故。
4、“一通三防”方面
(1)用矿车等撞开风门或不关闭,采区或大巷未经相关人员同意配合擅自过大件损坏风门及通风设施。
(2)擅自停开风扇或不按分级管理规定排放瓦斯。
(3)随意损坏风筒,造成漏风。
(4)局部通风机停风不撤人、不设栅栏。
(5)瓦斯检定仪超过16h不交。
(6)施工瓦斯抽放或排放卸压钻孔不使用铜制工具敲打钻具。
(7)各类钻探施工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现场无施工图,施工时不检查瓦斯。
(8)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
(9)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
(10)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盲巷。
(11)停机、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而送电。
(12)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
(13)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地点,不及时撤离受影响区域的施工人员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14)应设瓦斯断电仪的地点不设瓦斯断电仪,误差超过规定或故障处理不及时。
(15)随意改变瓦斯监测探头吊挂位置或堵塞防护罩,造成检测失真。擅自调整瓦斯监测仪,瓦斯超限强行送电。
(16)瓦检员晚进、早出作业现场,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按规定巡回检查,假检、漏检。
(17)通风部门对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
(18)瓦斯日报填写的地点不清、不全,数据不准或漏项。
(19)各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20)瓦斯管和钻孔不及时封堵。
(21)瓦检员发现隐患当班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汇报。
(22)对发火隐患不及时预测预报。
(23)井下无批文动火或擅自更改动火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24)瓦斯泵司机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室内有闲散人员。
(25)进入无风区(栅栏内)闲坐。
(26)损坏通风设施(风门、各种管道、风筒、栅栏、警标、牌板),支开风门。
(27)瓦斯超限作业。
(28)停开局部通风机不记录或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29)监测设施不按规定及时校对,不按要求吊挂传感器。
(3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措施执行。
(31)清洗煤尘不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失灵。
(32)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仪的人员入井,不按要求携带、使用或便携式瓦检仪误差超过规定。
(33)随意拆卸防尘设施。
(34)偷拆通风巷道支架。
(35)高瓦斯掘进头私掐风筒或断开风筒造成瓦斯积聚。
(36)超过5m扩散通风。
(37)采掘面不及时安装传感器。
(38)采后密闭超过规定时间。
(39)风筒断开不处理,继续作业。
(40)超通风能力生产,不执行以风定产。
(41)正常情况下一台局扇供2个或2个以上掘进面用风。
5、爆破作业与火工品管理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或弄虚作假。
(3)井下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用多芯电缆放炮。
(4)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5)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有意短距离放炮。
(6)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7)放炮员与警戒员约定放炮后,警戒员不经放炮员同意擅自解除警戒。
(8)放炮员不按规定地点存、放火药,乱扔乱放,记录和使用不符。
(9)炮眼封泥不满或不使用水炮泥。
(10)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11)放炮员对装炮情况不清。
(12)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3)起爆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来,放炮母线没有悬挂在木棚上,与金属设备接触。
(14)放炮员不亲自拉放炮母线。
(15)放炮施工无措施或者措施不经审批。
(16)丢失火药、雷管、起爆器或不将剩余雷管、火药返回库房。
(17)放炮员、火药押运员携带火工品,不按规定乘坐人车。
(18)涉爆人员无证上岗。
(19)领完火药在去工作面途中,放炮员与背火药人员不同行。
(20)人车维持秩序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火工品专车及乘车情况。
(21)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及背炮人员在火药使用前替换塑料袋。
(22)拣到火工品不上交。
(2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24)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
(25)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26)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27)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
(28)不具备放炮条件放炮。
(29)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在现场交接班。
(30)放炮员钥匙不随身携带。
(31)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32)火工品交接手续不清。
6、机电方面
(1)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
(2)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
(3)未经允许擅自送电。
(4)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
(5)对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
(6)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7)大型机电设备安装试运行作业无措施。
(8)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
(9)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10)井下用灯泡、电炉等取暖。
(11)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
(12)擅自扒开井下各类电缆(包括通信电缆)。
(13)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
(14)采掘工作面无人施工时,在保证正常供风的前提下,没有做到全停电。
(15)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16)无计划停电。
(17)井下电工验电、放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18)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7、运输提升作业
(1)钢丝绳无专人检查或无检查记录。
(2)巷道内行走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3)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有关规定。
(4)斜巷绞车把钩工不检查防跑车装置及连接装置。
(5)拉运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不按有关规定装车。
(6)把钩工、绞车工不按规定检查室内外过卷装置和安全制动系统。
(7)绞车司机在拉车或甩车时因误操作翻车。
(8)检绳记录与绳径实际误差 0.2mm或由别人代填写记录。
(9)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点,造成信号连续或损坏信号。
(10)处理大件掉道时,班长不在现场指挥。
(11)把钩工处理掉道车前,不用打点信号或电话与绞车司机联系。
(12)斜巷矿车掉道,把钩工不就地复位,拉车距离超过10m。
(13)顶车时,不按规定提前给信号,先扳道岔。
(14)在平巷轨道上或在距离轨道0.5m处休息。
(15)放飞车,停车不打掩或打掩不合格。
(16)绞车不按规定数量拉车。
(17)机车不按警示标志停车。
(18)平巷推车不瞭望、不发出信号,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前后距离小于10m。
(19)绞车拉过卷和拉反向,机车闯信号运行。
(20)把钩工、推车人员坐在材料车上。
(21)机车长距离顶车。
(22)机车过弯道 、采区口、不鸣笛、不减速。
(23)司机离车不取下钥匙,不刹闸。
(24)无证开车。
(25)在平、斜巷扒、蹬、跳矿车和胶带。
(26)在有架线的巷道行走时,钎杆、铁锹等长工具扛在肩上。
(27)人车出现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
(28)人车进出站,跟车工不瞭望,在人员没上、下完随意吹哨联系开车。
(29)在人车站或车上打闹,升、入井不走规定出口。
(30)坐人车不挂链,同时乘车人员不监督、不制止。
(31)乘车人员损坏人车设施。
(32)人车跟车人员车内睡觉。
(33)无措施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或其他物料。
(34)电机车顶车运输。
(35)矿车撞击风门。
(36)检绳工不检查或漏检。
(37)机车司机不戴矿灯。
(38)不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而生拉硬顶。
(39)机车停止运行,控制器不回到零位、车闸不抱紧,离车后不取下手柄。
(40)启动输送机、掘进机不发出警报或声光信号而直接启动。
(41)斜坡向下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而用绞车钢丝绳捆绑硬拉。
(42)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车,开刮板输送机,开胶带输送机。
(4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
(44)溜煤口上无护栏、或篦子。
(45)电机车司机将钥匙交给别人或不随身携带。
(46)电机车司机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
(47)行驶中电机车机头有人搭乘(跟车工除外)。
(二) 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及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四大类。
1、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1) 无防护罩。
(2) 无安全保险装置。
(3) 无报警装置。
(4) 无安全装置。
(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 (电气设备)未接地。
(7) 绝缘不良。
(8) 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9) 空顶作业。
(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11)其他。
2)防护不当
(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3)掘进,回采支撑强度不够。
(4)防爆装置不完好。
(5)作业过程安全距离不够。
(6)爆破作业隐蔽场所有缺陷。
(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8)其他。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1)通道门遮挡视线
(2)制动装置有缺陷
(3)安全间距不够
(4)挡车栏不完好
(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设施上有锋利倒棱
(7)其他
2)强度不够
(1)机械强度不够
(2)绝缘强度不够
(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4)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进行
(1)设备带“病”运转
(2)超负荷运转
(3)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
(1)设备失修。
(2)地面不平。
(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4)其他。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1)亮度不足
(2)作业场地烟雾、灰尘弥漫,视物不清。
(3)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
(1)无通风。
(2)通风系统效率低。
(3)风流短路。
(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5)瓦斯超限。
(6)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7)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1) 材料堆放超高,或距轨道近。
二、煤矿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表现
1、煤矿常见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设备的保护、保险装置不全或失效。如煤电钻缺少综合保护。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支护材料,其物理性质达不到安全要求。
(3)设备失修,带病运转。
(4)电气设备、电缆、接线盒失爆。
(5)钢丝绳锈蚀、断股。
(6)监测系统、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失灵,导致检测结果错误等。
(7)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缺陷。
(8)通风设施缺陷。
(9)材料、设备堆放地点不当,超宽、超高,影响通风、行人。
2、按作业场所划分,具体表现有:
1)采煤作业
(1)刮板输送机缺刮板,刮板螺丝掉一头,刮板坏了不及时更换。
(2)前部输送机或液压支架推拉不到位。
(3)机械不按规定保养,因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出现事故。
(4)采煤机滚筒缺截齿。
(5)推杆与运输机联接销穿半截。
(6)运输机错口不处理,造成损坏。
(7)运输机内打单体柱和千斤顶。
(8)工作面支架压死、咬架子、放煤压死刮板输送机。
(9)打点信号,按钮没有悬挂。
(10)泄压的单体液压支柱 或断裂的铰接梁不及时更换。
(11)液压支架推拉杆损坏。
(12)机采工作面通信设备不全。
(13)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低于工作阻力的80%。
(14)拉完架子,前后立柱升起时不一致。
(15)乳化液泵工作压力,综采不到30mpa。
(16)液力耦合器不按规定使用,易熔塞用其他物品代替。
(17)采煤机泵站等设备仪表不灵敏、不准确。
(18)综采破碎机前防护栏不起作用。
(19)底座千斤顶穿半截销。
(20)坏柱或失效柱不及时更换。
2)煤岩掘进巷检修作业
(1)使用耙矿绞车无信号或信号失灵。
(2)掘进面铁道不按规定完整铺设枕木,铁道对头夹板少螺丝,轨道末端无道锁。
(3)作业现场安全工具不齐全和没有备足材料处理冒顶。
(4)斜巷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
(5)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缺卡子.
(6)锚杆机、锚索机、液压油箱不按要求存放或不及时维护保养。
(7)对不合格或损坏的锚索、锚杆,不及时补打。
3)“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不完好或安设不合格。
(2)压风系统管理不善,造成不畅通。
(3)各种钻机转动部位安全罩不合格或无安全罩。
(4)钻机架子搭设不平稳、不牢固。
(5)掘进工作面因风筒接设不到位而造成瓦斯积聚。
(6)各种监测仪器不合格、不灵敏或损坏不及时维修。
(7)发放坏瓦斯检定仪、自救器。自救器不按期检验。
(8)检测仪位置、数量、报警点断电、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
(9)掘进头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切换或自动切换不起作用。
(10)修筑风门不符合要求。
(11)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
(12)门扇无衬垫,不平整,与门框接触不严。
(13)风门不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维修。
(14)便携仪充电不足。
(15)光学仪器、便携仪或探头误差超过规定。
4)爆破作业与火工品管理
(1)煤岩掘进工作面不设火药箱或箱子不完好、放炮员不上锁。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2)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和不使用水炮泥。
(3)炮眼间距、最小抵抗线、装药量不符合规定。
(4)机车拉运火药、雷管不挂警示标志、不垫胶皮、车棚不上锁、超速行驶。
(5)不同类型的炸药、雷管混用。
(6)一个工作面用2个放炮器或2把钥匙。
(7)火工品发放、使用、返回的台账、记录不清。
(8)火工品在运输途中或保管中被撬、被盗、丢失。
5)机电方面
(1)刮板输送机被压后,不采取措施强行开启。
(2)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架、掉拖辊不处理。
(3)电气设备失爆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丝。
(4)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和各种保护不符合规定或失灵以及不投入使用,电气设备脱保运行。
(5)接地线丢失没未时补齐,电缆冷接头在24h内不处理或通信监测电缆明接头。
(6)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周期检查和试验,保护整定不合理,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7)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分不按期保养,应设安全防护罩而不设。
(8)各种高压开关、变压器缺油或多油。
(9)各种在用电气设备、缆绳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10)压力容器、管路不泄压。
(11)施工时电焊把线不符合绝缘规定。
(12)主副井提升机保护装置失灵,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不完好,动作失灵,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置不运作。
(13)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的保护装置失灵继续作业。新安装的机电设备不经有关部门检验就使用。
(14)局部通风机无安全防护设施或损坏后不及时修理。
(15)各种入井管线、接地装置不定其检查。
(16)各种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就擅自入井使用。
(17)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用电设施。
(18)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使用或超负荷使用,用其他物品代替绳扣。
(19)胶带输送机连接卡子不合格不及时处理。
(20)钢丝绳磨损超限、断丝超出规定仍继续使用。
(21)地面各种避雷装置既不检查,也不投入使用。
(22)选煤厂楼内出料口,运完料不及时关闭和没有设防护设施。
(23)地面供电变压器无保护。
(24)各种开关检查不到位,造成开关故障。
(25)机电设备检修后因质量问题在24h内发生故障。
(26)矿灯灯头、灯盖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电池液溢漏,矿灯线破损及充电不足或接触不良造成闪灯。
(27)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
(28)机电硐室和输送机机头无灭火器材。
(29)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不合格。
(30)开关不上架五小不上板。
(31)停电作业时,回风巷道不停上一级电源开关。
(32)电缆胶注头不合格。
(33)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摩擦产生火花。
(34)“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35)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
(36)井下使用无“ma”标志电气设备。
6)运输提升作业
(1)把钩人员作业时,不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车未停稳摘、挂钩。
(2)由于轨道道岔不完好,造成矿车掉道。
(3)绞车工作闸间隙超限或机车闸瓦磨损超限。
(4)碰头损坏的矿车不及时维修。
(5)机车灯、闸、铃、撒砂装置不符合规定。
(6)车头电源装置短接,连接线老化。
(7)电机车换向无闭锁或控制系统失灵。
(8)违反斜巷运输规定,超挂车和不用专用连接装置拉矿车。
(9)架线短路器损坏,不及时更换。
(10)绞车位置安装不合理。
第7篇 巷修队支书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岗位职责
1.1对本区队的安全工作负安全教育责任。
1.2要亲自向本区队职工传达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条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1.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协助区队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1.4经常教育党员和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搞好安全生产。
1.5协助队长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矛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政策和指示在本区队的贯彻执行。
2、安全工作标准
2.1就本单位每月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下月安全工作安排每月进行安全述职。
2.2所负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
2.3区队井下跟班(指生产干部)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现场指挥应首先排除隐患,而后组织生产。
2.4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2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3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4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应用于本队安全管理。
第8篇 生产科长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岗位职责
1.1每天早上按时参加早调度会,了解全矿生产情况,同时,对本专业口内地问题进行安排。
1.2结合生产接替情况及时安排、布置采掘工作面施工图设计、出图时间符合《公司技术规范》要求。
1.3合理安排巷修作业地区,督促巷修维修规程措施的编制及开工通知书的下发。
1.4按照矿井生产接替情况,安排好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接替,同时督促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编制、审批、补充。
1.5做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督办矿井规程措施考核及科技创新工作。
1.6经常深入井下,督促采修工程对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1.7组织好业务范围内工程质量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1.8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安全工作标准
2.1以“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2.2负责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
2.3督促、检查、落实本科采、修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到位情况,抓好业务保安。
2.6重点抓好采、掘、修的顶板管理工作。
2.7狠反三违,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8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2.9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和制度。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2阶段性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生产接替。
3.3全面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务技术知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4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5利用安全办公会、安全日等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依法治矿水平。
3.6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在矿井推广应用。
第9篇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管理要求,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q/sy1235-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办公及生活服务等区域。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hse部门对本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所有员工应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有关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参加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
第九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
第十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都应立即纠正,不安全状态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一条 安全观察不代替传统的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应执行有关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管工作落实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观察结果填写《act卡》。
第四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并定期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观察人员;
-安全观察的区域;
-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表(见附录a)。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实施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定、执行并跟踪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活动范围可结合领导干部“hse审核联系点”进行,也可覆盖其他移动作业、道路交通活动和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承包方活动。
第十九条 有计划的安全行为观察与沟通活动频次:公司机关人员每半年不少于1次,厂(处)机关人员每季度不少于1次,作业区(大队)机关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班站操作员工每星期不少于1次。
有计划的观察时限:现场观察以及与员工进行探讨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通常每个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限制在1~3人,随机的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个人或多人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二十二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内容:
(1)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安全观察的结果。
(2)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这些反应通常表明员工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观察者原则上不应当员工面填写记录,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结束后填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录b)。
第二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应及时提交给本单位的hse部门,报告可采用纸质记录,提倡使用电子记录报告,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hse部门每季度统计和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hse 部门应每季度公布《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录c),分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努力消减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都应把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作为hse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11篇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违章行为的安全管理
(1)用严禁使用的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2)乘坐猴车时,速度过快,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中界限。
(3)候车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的情况下,站立或上下车。
(4)乘坐猴车时,超员。扒车、跳车和坐车人力推车时放飞车;在矿车两侧推车;推车的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情况下,仍采用人力推车。
(6)擅自在能自行滑动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7)斜井提升时,有人蹬钩、行人。
(8)在斜巷内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9)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有关规定。
(10)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点。
(11)拉运材料不捆绑或拥绑不合格,不按规定车型装车。
(12)联接装置损坏的矿车不甩出。
(13)在斜面巷道铁道上滑行;坐在平巷内休息时距离铁道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4)斜巷挂套链、放飞车、停车不打掩。
(15)绞车过卷、接反向,机车闯信号。
(16)特殊工种不挂证上岗,无证开车、蹬钩。
(17)在铁道干线施工不设警戒。
(18)斜巷运输不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挡” 安全保护装置或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
(19)擅自闯进挂着'禁止通行'或有危险警告牌标的地方。
(20)在无风的井巷中乱跑或睡觉。
第12篇 公司行为安全观察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下简称“观察与沟通”)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管道局《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所有工作场所及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域,也包括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四条 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要识别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
第五条 公司机关部室科级以上领导和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都应开展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六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日常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观察与沟通。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每季度向本单位领导、hse领导小组汇报,并统计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每季度上报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公司hse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负责安全环保联系点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执行其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三章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十三条 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两种形式。
1)有计划的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观察与沟通行为。观察与沟通计划应至少包括:区域、频次、日程安排,并纳入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
2)随机的观察与沟通是指计划外的。
第十四条观察与沟通频次要求,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第四章 观察与沟通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五条 观察与沟通的执行人员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1)以请教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避免双方观点冲突,使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
2)应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纪律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
3)应引导和启发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观察与沟通应按六步法实施: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十七条 观察与沟通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
2)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3)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5)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6)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7)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五章观察与沟通报告与结果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观察者应在观察与沟通过程中填写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录1)。观察与沟通报告表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对观察与沟通结果应每半年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主要包括:
1)对所有的观察与沟通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针对统计分析结果,认真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单位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录2)和分析报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