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卫生管理办法
1.划分区域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2.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宿舍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班组宿舍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
3.厨房卫生整洁,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炊事员须持定期体检健康证,上岗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和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做到生熟食品隔离,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4.保证供应符合卫生饮用水,茶水桶加盖锁。
5.厕所必须落实专人清洁,保持时时清洁,便槽不得有积垢,严禁随地大小便。
6.工人作业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得留余料。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严禁随地丢垃圾,污水、废水不外溢。
7.车辆进出清洗干净,不污染道路。
第2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3篇 学院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学院(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搞好我校食堂环境和食品卫生,提高服务质量,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食堂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及在校园内开办的饮食餐饮门店。
一、环境卫生
食堂操作间、餐厅及店堂内外环境要整洁,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保持灶面、操作台、售饭台、售菜台无污垢、无积灰;下水道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灭蝇防蝇措施。
二、原材料采购
坚持大宗主副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供应制度,食品原料入库和出库要有专人负责验收,并有记录备查;严禁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生不合格食品、腐烂变质食品;严禁贪便宜购进无检验合格证的肉食品及病死畜禽产品。
三、食品原料存放
存放的食品要先进先出,储存物要加盖,防霉、防虫、防鼠设备要齐全, 做到食品无霉变、虫蛀、发馊和变质。生、熟食品做到分开存放,其它工具、餐具等物品必须上架。
四、餐具、炊具管理
刀具、砧板和盛食品的容器应生熟分开,专用;炊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洗;餐具、饮具在每次使用后应专人负责洗净并消毒存放。各餐饮食堂必须配备餐具消毒设施,碗筷应该每餐用消毒剂泡洗,或用消毒柜消毒,熟食要加罩;销售熟食品要使用工具,不得用手抓。
五、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要讲究个人卫生,营业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衣帽要勤换勤洗;工作时不得吸烟,工作前和便后要洗手;勤修剪指甲、勤理发。
六、坚持持证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必须到市或区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对体检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新进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七、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各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虚心接受政府、学校卫生部门检查和学生伙食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如发现或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通报全校并实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勒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八、严格奖惩措施
(一)每学年进行一次“食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食堂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适时对反映举报食堂违犯卫生管理制度的教工或学生
给予奖励。
(三)对于下述违犯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1)因具体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出现问题,受到上级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或通报者,对食堂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2)炊事人员违犯个人卫生制度,出售食品时用手直接抓熟食品者,每次罚款30-50元。
(3)食堂出售变质、过期、不洁食品,被师生举报经查属实者,对负责人罚款每次100元。
(4)因食堂卫生环境差或出售变质食物等原因引起的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堂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每年体检一次,或新进工作人员不经体检合格即上岗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对体检和健康证弄虚作假者,对食堂和个人各罚款500元。
九、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监督检查组织 ,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工会、校医院等单位领导组成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日常监管: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牵头,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伙食科长、各食堂经理、食堂管理员负责全校各食堂卫生安全日常具体管理监督工作,派专人负责对各食堂早、中、晚三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学生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个食堂的卫生情况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周公布并及时报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中心。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和工会有关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至少进行2次不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定期消毒:校医院具体负责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并负责指导食堂内外环境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食堂 负责人要定期到校医院领取消毒剂,定期对食堂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灭虫和除四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
(六)取缔违规经营:由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取缔校园内流动商贩,不允许校外人员私自在校园内露天摆摊设点售卖食品,各经营门店必须按协议规定范围经营,不准在食堂以外经营餐饮业,不准店外经营,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工学院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平工[2005]68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4篇 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 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第5篇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员工要遵循卫生管理规定,下面带来员工卫生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1】
为加强宿舍楼的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楼干净、整洁、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度假村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员工必须做到:
(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2)发生火灾会正确扑救。(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器材。(4)火灾时能迅速进行疏散;
二、消防通道、走廊、梯口出入处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设备前堆放杂物;宿舍不准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熨斗、电饭煲、电炉及其它加热电器设备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
三、员工要经常检查本宿舍的各类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出门前检查宿舍内是否有未灭的烟蒂及未关闭电灯、电器等;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出入宿舍随手关门,宿舍内请勿存放大量现金,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
五、员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报告,当公安、保安部人员进行调查时,要极积配合,如实反应情况;
六、严禁在走廊护栏上蹲、坐、立、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严禁赌博、酗酒;同事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生争吵、打架,不得大声喧哗,保证宿舍楼安静;宿舍楼在15:00之前21:00之后应将各种电器声音控制到最小,不得大声喧哗、叫喊、打羽毛球,不要影响其他人休息;
七、员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各种垃圾,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卫生环境,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将果皮纸屑和各种垃圾从窗户扔下,严禁高空抛物;
八、员工需要晒凉的衣服要拧干、脱水后方可凉到走廊上;鞋、扫把及杂物不许摆放到走廊;
九、员工22:00后不得在异性宿舍逗留,0:00准时熄灯就寝,不得大声吵闹、不得播放音乐、不得在走廊、阳台逗留或在他人宿舍聊天,影响他人休息。0:00以后下班的员工进入员工楼区域不得大声喧哗、说话、唱歌,不准打开除洗手间、卫生间以外的灯,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各种设备设施,树立节能意识,养成人走灯关、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十一、员工严禁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在宿舍区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员工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每月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未住宿舍的,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二、不能服从或配合宿舍管理的员工,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三、如工作需要,保安部宿舍管理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检查,员工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十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安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2】
公司职工食堂卫生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食堂职工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卫生管理,指职工食堂在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的卫生、食堂服务的食品卫生管理。
2职责
食堂经理对食堂卫生负直接责任。
3内容与要求
3.1食品的采购和贮存卫生
3.1.1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禁止采购无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限及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3.1.2采购车辆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3.1.3库房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食品。
3.2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3.2.1墙壁有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和地面;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3.2.2地面每天洗拖干净,见本色、无积水污垢。墙壁、门窗干净、无蛛网、无积灰污垢,玻璃明亮。
3.2.3炊事机械放置有序,机械内外无积渣杂物、无污垢积尘,器皿要加盖加罩,机械定期保养维修,干净完好。
3.2.4炊具如锅、盆、刀、勺、料筒、案板等要存放整齐。每日清洗一次,达到无脏物、无油垢、铁器无锈,木器见本色。
3.2.5水池、灶台、桌台,每日清洗三次,达到干净整洁,物见本色。
3.3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3.3.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3.3.2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
3.3.3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戴口罩。
3.3.4工作时着装要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得用双手接触或沾染所盛装食物的容器内部及食物成品,使用专用夹子、勺子等用具进行采用。
3.3.5食堂工作人员在上班前和入厕后,要彻底清洁双手,保持双手卫生。
3.4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3.4.1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3.4.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4.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心脏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4.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3.4.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3.4.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3.4.7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3.5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3.5.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在专用水池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3.5.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3.5.3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3.6食堂服务的卫生要求
3.6.1食堂应当保持整洁,保持食堂内外整洁卫生。每周五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做到经常性的灭蚊灭蝇工作。
3.6.2发现所提供的食品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3.6.3供应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
3.6.4供就餐人员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3.6.5炊事人员在售饭前必须先洗手,严禁抽烟,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品,出售食品应用盛具或夹具。
3.7卫生检查规定
3.7.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对食堂及食堂的大厅、厨房、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向食堂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
3.7.2总务管理处抽调相关管理人员每周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所有检查资料须在食堂经理签字确认后交总务管理处存档。
3.7.3食堂卫生状况经多次通报仍未落实和完善的,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4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员工卫生管理规定【3】
1、 员工休息室是提供给员工工作之余休息之用,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 员工应自觉维护休息室卫生,严禁在休息室内乱贴乱画;必须保持桌椅清洁 与整齐,严禁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3、 爱护公物,不得将桌椅、报刊等物品带出休息室挪作他用,违者将给予相应 的处罚。
4、 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斗殴、赌博等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
5、 休息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制造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6、 节约用电,最后一人离开时随手关闭灯、空调等设备。
7、 举止文明,禁止出现躺在桌上等不雅行为。
8、 衣冠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进入休息室。
9、 非人为原因造成桌椅损坏时,员工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 工程部维修。
10、 本规定至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1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休息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饭自觉打扫收拾干净。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
12、自觉爱护公物,不在休息室内外墙壁上乱张贴字画,涂写刻划,室内锲钉及粘接挂钩,休息室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储物柜、铁皮柜、桌子、椅子、微波炉等,员工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维修费或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室内线路、设施不得随便移动、拆卸。如发现有设备设施损坏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一楼楼面管理人员或报总台做登记。
13、自觉将自己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自己的储物柜里,严禁乱放。
1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严禁携带入休息室内。
15、保持休息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在休息室内争吵、打架、酗酒、打牌。
第6篇 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工作,符合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工业废气),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卫生是指工作场所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生产性粉尘及工作噪声等。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和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职责为监督、检查环保和工业卫生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监测环境质量及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状况;负责制定治理规划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整个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购进生产设备,须同时购进相应的环保及工业卫生设施,因设备配置不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工业卫生不符规程的,由设备购进部门(供应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商协商,共同进治理,达标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 使用化学品的生产部门,其工艺配方,应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则。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低毒、无毒工艺配方时,必须配备防毒设施。
第七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鉴定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治理达标。,
第九条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部门要正确使用和认真维护处理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环保设备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十条 各级组织和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教育。教育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因无故停用或拆除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发生污染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罚款的,按罚款额的50%从责任部门扣发,按罚款额的1%—5%,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按罚款额的20%从责任部门扣除,按罚款额的1%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对未提供毒性鉴定资料,擅自使用新化学物品的责任者,扣发当月50%的奖金。
第十四条 随意排放含制版废液、废油等国家规定的废液、废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在强噪声环境中或在有害气体岗位作业,不使用防噪声耳罩或防毒口罩者,酌情扣减奖金并加强教育。
第十六条 对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损坏的责任者,扣发当月奖金10—30%。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7篇 餐饮业厨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厨房环境卫生确保食品餐饮的清洁
从饮食卫生的角度,餐饮店的厨房环境通常由包括所在食品加工、储藏、销售场所、洗涤间、职工更衣室和卫生间、垃圾房这几部分组成。这些场所的卫生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墙壁和天花板地面
厨房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浅色、光滑、不吸油水的材料建成。用水泥或砖面砌成的内墙应具有易于清洁的表面,各种电器线路和水、气管道均应合理架设,不应妨碍对墙壁和天花板的正常清扫。为了保证墙面清洁,应经常用热水配以清洁剂冲洗墙壁。理想的做法是每天擦1.8米以下高度的厨房墙面,每月擦拭1.8米以上的厨房墙面一次。
厨房地面应采用耐久、平整的材料铺设,必须经得起反复冲洗,不至于受厨房内高温影响而开裂、变软或变滑,一般以防滑无釉地砖较为理想,必要时可在通道和操作处铺设防滑垫。同时,地面应有坡度,标准坡度为1%、以利冲洗、排水和干燥。墙壁、天花板、地面应及时维修,并保持良好状态,以免藏污纳垢,滋生蟑螂、老鼠等害虫。
2.下水道及水管装置
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由水龙头冲洗地面的场所,如粗加工间、炉灶、厨房洗涤间等,均须有单独下水道和窨井,厨房的地面应布置明沟,易于地面的冲洗和避免污水积聚。窨井直径宜大,以免在寒冷季节因油垢冻结而引起阻塞。饮用水管都应有防倒流装置,非饮用水管应有明显标记避免饮用。
3.通风、照明
各个操作间都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厨房应安装排烟罩、排气罩,以排出由烹调、洗涤产生的油烟、湿气、热空气和不良气味,防止油烟、水气在墙壁和天花板凝聚下滴而污染食品、炊具,同时应有通风设备,输入热空气或冷空气,以调节厨房内的温度。
只有适度的照明,厨房员工才可能注意厨房中的各个角落卫生。昏暗的环境中,清洁卫生便无从谈起。餐饮店的厨房、餐饮店、仓库、洗涤间、卫生间等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相应的灯光设备。值得提出的是,厨房、餐饮店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具,或使用防护罩,以免灯泡爆裂时玻璃碎片伤人或落入食物内。为了保持适度的照明和卫生标准,应该每周对厨房的照明设施进行一次清洁工作。
4.洗手池设备
操作人员的双手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餐饮店应当在最容易使手沾上病菌的地方安装洗手池,如卫生间附近、更衣室内、厨房内等。洗手设备不仅应数量充足,而且应安装在便利的地方。洗手设备应按时检修、打扫,卫生用品及时补充,而厨房内加工食物用的洗涤设备、厨具用的水池不能用于洗手。
5.更衣室和卫生间
员工的便服常从外界带入病菌,因此不能穿着上班,也不能挂在厨房、仓库或卫生间里。
餐饮店应有职工更衣室设施,让职工上下班时更换服装和存放私人物件。更衣室一般不靠近厨房、仓库和餐饮店,要求通风、照明良好,并有淋浴、洗手池、镜子等卫生设备。卫生间设备应齐全,如果洗手池使用自控水龙头,出水时间应不少于15秒,以免再次启动开关。卫生纸、肥皂等用品应及时补充。一定要教育职工使用卫生间后应洗手,可以在适宜地方设置此类内容的醒目标志。职工卫生间应设在隐蔽处,出入口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更不能以为更衣室和卫生间是职工使用的就可以随便马虎。
6.垃圾处理设施
餐饮店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不吸潮、不漏水的垃圾桶,桶内应放置塑料袋,以便包扎清理,并加盖密封,以免不良气味外溢污染空气。垃圾桶应及时清理,不能光使用不打扫。每次清扫后应用热水、消毒剂认真洗刷。
7.杜绝病媒昆虫和动物
苍蝇、蟑螂、老鼠能污染食物、炊具、餐具,传播各种传染病,是对饮食卫生的极大威胁。因此,首先应采取措施防止它们进人厨房、仓库、餐饮店,如有发现应予以杀灭。饭店、餐饮店各处通往室外的门都应有自闭装置,窗子要密封或装纱窗,特别是厨房、储藏室、餐饮店、卫生间、垃圾房等地,以尽量减少苍蝇、蟑螂、老鼠进入的机会。墙壁、天花板、地面如有隙缝,常常是嶂螂隐匿之处,因此应予密封。仓库进货时严格查看箱装、袋装物品,检查是否有蟑螂、老鼠混入。营业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所,及时洗涤各种工具、设备,收藏所有食品,定期检查储藏室、仓库、垃圾房是否有三害存在,并定期捕捉杀灭。
8.单独存放清卫工具和用品
清洁剂、消毒剂、擦银器粉、氨水、灭鼠杀虫药物等,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专门存放拿用。除洗涤间因需随时取用可存放所需用品外,厨房、食品仓库、储藏室等一律不应存放上述用品以及扫帚、拖把、吸尘器、刷子等用具。因此,除上述有害有毒用品的容器上必须有醒目标志以免拿错、误用外,还应单独设立清卫间以储存清卫工具和用品。清卫间中还应配置专用水池以调配清洁剂或消毒剂和洗刷各种用具。洗刷干净的清卫工具应有专用架子摆放,以免随处搁摆污染食品和餐饮设备、炊具。
墙壁卫生防止灰尘积压
墙壁和地面一样,是餐饮店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用于墙壁装饰的材料主要有硬质材料、墙纸、墙布、木质材料、软墙壁、油漆、涂料等。在做清洁卫生时也要求根据墙壁材料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进行处理。
1.硬质墙壁的清洁
硬质墙壁主要是指使用瓷砖、大理石等材料装饰的墙壁,这些墙壁材料的特性与地面材料是相同的,但在清洁处理时的做法及要求是有区别的。墙壁通常不会受到严重的摩擦,主要是尘土、水渍和其他污物。所以硬质墙壁的清洁重点应放在日常除尘与定期清洗上。日常除尘是每天对墙壁用抹布进行擦拭,以除去尘土和污渍等;定期清洗是用浸过清洁剂的抹布对墙壁进行全面擦拭,然后再用干净的湿抹布擦拭,最后用干抹布擦拭干净,如果地面条件允许的话,也可用软刷蘸清洁剂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最后用干抹布擦干。
2.墙纸、墙布墙壁的清洁
墙纸、墙布墙壁的清洁处理主要是除尘除迹。除尘时,可使用干布、鸡毛掸、吸尘器等。除迹时,则应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理。对耐水的墙纸、墙布,可用中性、弱碱性清洁剂和抹布、毛巾、软刷擦洗,擦洗后用纸巾或干布吸干水分。对不耐水的墙纸、墙布,只能用干擦的方法,或用橡皮擦拭,或用干净毛巾蘸少许清洁剂溶液擦拭。对墙纸、墙布墙壁的清洁处理至少每周一次,防止灰尘积压。
3.软墙壁的清洁
对软墙壁进行除尘时,可使用干布、鸡毛掸、吸尘器等进行,如果墙壁有污迹,可选用合适的干洗方法清除,一般不宜用水洗,以防止褪色或留下色斑。
4.半透明的玻璃墙的清洁
半透明玻璃墙壁的清洁处理也主要是除尘除迹。除尘时,可使用喷壶把清洁剂喷洒在墙壁,再用抹布擦拭,或直接用抹布蘸清洁剂溶液,再擦拭墙壁,然后再用清洁的于净抹布擦干。
第8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90-11-20
【生效日期】: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
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
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
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
能投产。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第五条 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
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装用品和
涂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容器、用具应经常洗刷、消毒。原料、半成品、成品应
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七条 酱油、食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条 不得用味精废液配制酱油。用酸水解法生产酱油,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
机构批准。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
厂。
第十条 碘缺乏病地区,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在食盐中加入适量碘,加碘食盐
应有小包装,做到货款分开。包装用纸应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霉烂、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品。售卖肉馅(搅肉)时必
须用新鲜、干净的肉做原料,做到无毛、无血、无异物。搅肉机使用前后应洗刷,保持
干净。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
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
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颁发日期:199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0-11-20
第10篇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严重)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处置装备和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岗位分布及其防护设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监测情况;
(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与改进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
(十三)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九)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有关部门或机构提请,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争议的相关资料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或者放射线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第12篇 某贸易商城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贸易商城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全守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和各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位、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全岗位责任制;
(三)开门营业前,不准带外部人员进入公司任何场所,闭门后不准留外部人员在公司逗留;
(四)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允许吸烟处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棒;
(五)要害部门,配电室、监控室、仓库、电梯机房等,非主管人员不准入内(行政部门批准者例外);
(六)严禁外部人员进入仓库(行政部门批准者例外),非提货人员不准随意入库,提货人员不准进入其他库内乱串;
(七)不准擅自安装、拆卸、检修、增减和挪动电器设备,不准乱拉电线;
(八)剧毒商品和汽油、卫生球、茶、油漆、丁烷气体、发胶等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地点存放;
(九)不准擅自动用和挪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具;
(十)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坚守岗位,保护现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章、安全措施:
(一)发生火情、火警无论大小,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即通知人事行政部门、保卫部,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积极灭火,电话报警“119”应讲清火警的具体地点、燃烧物品、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部门;
(二)携带公司财物出大门时,应主动向警卫出示证明,否则不予放行;从公司内部带出的其他物品,应主动向警卫说明;
(三)员工的亲友进入公司内部,应主动在登记处登记;
(四)公司内严禁吸烟:
严禁在公司、办公场所、上班时间内吸烟。违者一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当场付清。如经理办、市场部、会议室有客户要求吸烟者,仅限在本部办公室内,公司员工不得陪抽,如违反,按规定处罚。
(五)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装拆修理电气设备;
(六)爱护公司公物,注重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易耗品;
(七)养成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杂物,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纸屑、杂物等,应随时捡起放入垃圾桶,保持公司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