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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08:12:15 查看人数:55

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第1篇 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组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因工作确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职驾驶员每周应对分配管理的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以良好状态。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财务室负责办理加油卡和充值,办公室负责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每周二、五下午统一组织车辆加油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禁使用加油卡兑付其他消费。除长途用车并经领导批准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夜间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故必须在外过夜车辆需报请分管以上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由各股室提出用车申请,局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市内用车报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市区以外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省外用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费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并会同管理人员提出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因公出差离开本市除外)。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采取转帐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结算。未经报批私自维修、保养车辆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定期据实审核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注重形象,做好服务;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5. 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酒后出车、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

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z教工小区大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收费办法

为规范**小区车辆智能系统收费管理,根据**大校办[20--]14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同时具有远距离自动识别及近距离刷卡、抬杆放行的功能,分别采用3g卡和ic卡。**小区住户、承租户的车辆必须办卡,办何种卡车主采取自愿原则。

2、3g卡的办理:3g卡主要功能为一车一卡,可远距离自动识别、抬杆放行,车主不必停车等待放行。本校职工凭**大保卫处发放的本年度车辆通行证及车辆行驶证到物业中心办理,工本费每张110元;**小区承租户凭物业中心发放的车辆出入证办理,每张198元。

3、ic卡的办理:ic卡为近距离卡,进出小区时必须停车刷卡,系统确认后抬杆放行。本校职工凭**大保卫处发放的本年度车辆通行证及车辆行驶证到物业中心办理,工本费每张7元;**小区承租户凭物业中心发放的车辆出入证办理,每张13元。

4、非**小区住户持有校内本年度车辆通行证或小区车辆出入证但没有办理3g卡或ic卡的车主,每次进出小区时必须分别领、交免费卡。如果误领临时卡,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5、办理3g卡或ic卡的车主凭本车车卡进出小区,不能再领ic卡。如果领卡,经确认后,物业中心将对该车按本办法第6条规定收取车辆停放占位费。

6、临时车辆、没有办理校内本年度车辆通行证或小区车辆出入证的车辆进入小区,实行计时收取停放占位费。每进入**小区一次在20分钟以内的不收取费用,超过20分钟、不满12小时以内每次收取费用3元;超过12小时的,每增加3小时加收3元。车主缴纳费用时,门岗保安出具正式发票。如果不撕或少撕发票,车主有权拒付。如遗失ic卡,必须到物业中心交纳卡费,每张7元。

7、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必须在规定停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一次罚款50元。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3篇 车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地预防车辆事故,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完成各项任务;减少车辆的损耗,节省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方针,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事故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条 公司负责车辆的购置、保险、调配、维护和年审(检)及车辆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为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参加车辆保险及续保。

第五条 为防止投保车辆索赔困难的情况发生,提高保险索赔率,在实施车辆投保时,由公司选择信誉度高、资金雄厚、能履行协议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驾驶员携带外,其余均由车队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七条 车辆、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年审及年检必须按期审核。

第八条 机动车违反交通规责罚款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

第九条 车辆应由专任驾驶员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驾驶员应每日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车辆行前必须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运输公司管理人员联络,车队管理人员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车辆保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完成(即“一级保养”范围)。出车前,车辆驾驶人员一定要认真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第十四条 车辆及随车的各种证件、工具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车队管理人员,由车队管理人员根据故障情况确认是否进行维修。车辆确认需进行维修时由驾驶员填写汽车报修单,经运输公司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进行应急维修的,应先电话报告车队管理人员,经同意后就近维修或排遣指定维修厂救急。返回后必须补填汽车报修单据或出具相关维修证明(如:维修发票、收据等),经车队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

第十七条 车辆应修未修(维护、大修)而发生车辆损坏、车况恶化,危及安全运行或导致交通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着节约开支、降低消耗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维修和油料费用,油耗必须与实际行车的公里数相符,并实行单车月度考核制。

第十九条 新购车辆装饰或增加车内设备的,必须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加车内设备的,不予报销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车辆报废必须严格按国家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严重损坏,不宜再使用的车辆也纳入报废范围。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4篇 车辆年审管理规定办法

车辆年审管理规定

20**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

若你的车是20**年10月 上牌的7座以下(含7座)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

那么根据新规,20**年 10月 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20**年 10月 及20**年 10月 仍需上线年检。

货车、面包车、公司注册车辆,均不在新规范围内。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

查询车辆是否享受免检政策,查询你的爱车是否符合6年免检条件。

属于免检的,提示领取检验标志时间;不属于免检的,提示参加安全检验时间。

备注:

一、车辆出厂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在免检范围。

二、办理车检时需提供:1)机动车行驶证;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船税证明;3)请处理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经常有朋友询问车辆年检注意事项,在此友情提醒有车朋友,做好以下工作,让自己的爱车顺利通过年检关。

1、首先要认识到车辆年检的重要性,一辆年检合格的车,标志着您爱车的各项技术状态良好,特别是安全指标、排放指标,让您开上放心车。

如果是有人让您出点钱

2、准备好各项手续,如年检申请表,要有交通部门盖章、单位公章或私人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并要贴上车身底盘,发动机的拓钢印。

此外还要带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

如有违者记录一定要处理,否则不予受理。

可在网上或电话查询,一旦有记录到指定地点带上驾照(记分)、现金(交照片、登报费),这样电脑联网清除记录后才可以年检。

3、年检时间为安检六年之内每两年检一次,六年以后每年检一次,年检月份按行驶证上登记的月份为准。

上检测线第一关是尾气检测,检测尾气是控制发动机废气排放,也能检测出爱车发动机是否

4、其次车身外观,不要根据自身喜好让车身太

5、接下来就是安全检测,前后轮轴重、脚制动、手制动、悬挂、侧滑等都是以精确的数据显示你爱车是否合格,还有灯光,大灯亮度、角度。

如某项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还可以复检,当然复检费可要付的。

6、这一切手续,可能很麻烦。

您也可以委托设备、技术、信誉较好的修理厂,帮您把车按年检标准保养、检测、调整修理,甚至先上自己的检测线,然后到车管部门上检测线,办好年检的一切手续,不用您操心。

第5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

(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

7、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w。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

*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府,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各单位: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党政机关 公车管理 通知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委办字[2022]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各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正、副县级单位按单位正、副县级干部(含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每3人工作用车定编2辆,保证工作用车。

第六条 县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用车,10人以下单位定编1辆,每增加10人增加1辆编制。

第七条 乡镇定编2至4辆。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大货车、微型面包车、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车、双排座小货车不占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临时机构所购车辆,如各类工程指挥部购车纳入其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以单独开具配件为由,变相配备超标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变相配备超标车。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应急救援、警卫以及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据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不得将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审批及购置程序

第十四条 县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核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定编数、车辆实有数、配备标准等,于每年初向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提出拟购车报告,由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行文。未经核批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和18万元以上越野车;或者配备9座(含)以下商务车的,必须报省、地审批,县财政局根据省、地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配备轿车、越野车的总数不得突破单位车辆定编数。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国家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文件和车辆采购情况(包括车辆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等)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

第五章 报废更新和变卖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车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或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能继续使用的车辆采取无偿划拨、有偿转让、赠送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后购置新车;不得擅自划拨、转送、拍卖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赠送车辆;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车辆的,自处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购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降低使用维修成本,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驾,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县纪委报告所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五)严禁将公务用车卸牌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各单位车辆定编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科学制定全县和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车运行费用定额预算、支出单独列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将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和使用情况统计后,报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县纪委,对县级单位或县级领导干部的单位报地区纪委和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报告内容包括配备、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纪律处分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六)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在车辆装修费中虚列项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擅自划拨、转让、拍卖车辆;

(八)利用职权长期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九)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十)以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上户,逃避监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捐赠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十二)违规使用公安、武警、部队等特殊牌照、标识、警灯、警笛等;

(十三)违反公车配备管理使用和有关规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二十七条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党政纪条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商县纪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6篇 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 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 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 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四章 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 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汉中市机关车辆维修管理办法》,结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集团公司装备、使用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就近选择3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汉中维修站、汉中凯锋汽车修理厂、汉中顺达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第四条 公司成立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车班5人(zz)组成,车班负责人李兵为小组长。

第五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第六条 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 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 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班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 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 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五) 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七条 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 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 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 办公室审核;

(四) 按集团财务报销制度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八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8篇 车辆管理员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车辆管理员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小时)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第9篇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深圳*******有限公司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16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提高公司车辆之使用效率,有效维护车辆之保养,降低车辆维护成本,特制作本管理规定:

2、范围:

3、内容:

3.1本公司车辆为公司之公共财产,公司职员不得利用车辆办理私事。

3.2公司车辆驾驶人员(司机)入职时须具备驾驶资格并办理担保手续

3.3司机驾车必须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常驾驶,违规驾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3.4公司车辆外出时必须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报人力资源部总务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司机返回公司时将路桥费、加油费等相关费用同派车单一起拿到财务报销。

3.5司机每次外出时应检查水量是否足够,车辆各部位是否正常,如有异常,严禁出车。并经常检查刹车油、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3.6司机应保证随叫随到。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搭乘无关人员。

3.7上班时间司机严禁喝酒,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3.8不准在车上吸烟,尽量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

3.9司机应随车附带车辆保养手册,依手册按时保养,以保持最佳车况。

3.10司机必须按时填写行车日志及车辆维修记录,以备查验。

3.11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望相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拟文

审核

核准

第10篇 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2000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第11篇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3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

(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上级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平台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

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三)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落实情况;

(四)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附件4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

15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

平台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10

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且进行人员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的5分,否则不得分。

工作岗位职责清晰,有工作流程且执行的5分,否则不得分。

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4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40%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3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30%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动态监控数据按要求保存完整的3分,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按要求保存完整的2分。

第12篇 车辆费用管理规定办法

点上深圳******有限公司

车辆费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312004

版次:a

页次:1/2

实施日期: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车费报销作业管理,合理地控制差旅乘车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员工

3.职责

3.1部门(项目)主管、经理负责公差人员车费的审核;

3.2财务部负责报销金额的复核;

3.3总监负责分管部门经理主管出差车费的审核;

3.4副总负责车费的核准。

4.内容

4.1凡外出公差人员到客户处进行拜访、施工/检修、业务洽谈等公务事项的。应有客户在《外出派工单》“客户确认”栏内签字,回到公司后交给部门主管;到公司各部门公干的,应有所到达部门的主管/经理在“确认”栏内签字;有些公干业务无法由客户或主管/经理签字确认的,派出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应予以核实该员工是否到达公干地点。

4.2内容:

部门主管应亲自或安排人员对客户进行电话联系进行抽查核实,以确认该员工是否到达客户所在地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干。

*元

*元

*元

4.3外出人员在报销车费时应将《外出派工单》附于“报销单”后,且在“报销单”上注明起点、终点、车费。如:公司 → 华强北 → 观兰 → 公司。

4.4员工在公干乘车时,要有节约观念,经理、主管因公务急需处理的可以乘坐豪华车外,其他员工一律不能乘坐豪华大巴。

4.5财务部负责乘车路线费用的信息收集,确定各路段普巴、豪华巴车费标准,以作为报销车费的依据。

4.6财务复核时对员工乘车费用超过标准的予以退回,不予报销;若确属路线费用信息收集错误,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无误后予以报销。

4.7外出公干严禁打的。如有特殊情况(如取款、取/送卡等)需要打的的,应先报告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请示主管总监批准后方可打的。否则的士费不予报销。

5.报销程序

5.1员工出差的,当天填报车费报销单后报主管、经理,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安排文员电话核实,主管、经理审核后报财务复核费用数额,再报主管副总核准。

5.2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出差的,当天填报后报主管总监,由主管总监安排人员核实,总监审核后报财务复核,再报主管副总核准。

5.3总监公干车费直接报财务复核,再报分管副总批准。

6.检查

6.1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应及时安排人员对员工公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以确认该员工是否按计划安排出差。

6.2检查人员必须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登记于《员工出差检查表》上。

7.责任

7.1各员工在填报车费报销单时,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若经检查发现有虚报车费行为的,除当次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外,并按当次报销总额处予10倍的罚款。

7.2部门(项目)主管、经理或检查人未履行督查之责,致使部门员工有虚报车费行为的,按当次报销金额处予10倍罚款。

7.3财务未认真复核金额,致使车费报销超过标准的,按报销总额处予责任人10倍罚款。

8.实施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拟 文

审 核

批 准

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十二篇)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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