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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管理办法(六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14:48:10 查看人数:94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费用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安全费用来源

第三条 公司安全费用的计提依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计提,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及反事故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方面涉及到的安全防护、报警、监控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科学研究和试验;抢险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检测、监控与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项目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环境保护监测、评估;施工现场监护、监控;安全、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考核奖励、工作协调、安全会议等。

第七条 安全隐患整治及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消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备等。

第八条 按规定上解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基金。

第九条 安全费用用于提高生产设施安全可靠性而实施的改造与维修方面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80%以上。

第四章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按公司《计划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作业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的设计按公司相关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作业项目的实施按公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费用项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活动费用项目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按公司费用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填报《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后,可立即进行抢险实施。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现场确定施工质量和实际工程量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决算手续,补签合同。

第八章 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年终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第五条 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部、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直接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x月x日起执行。

第3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第五条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财务部、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直接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第5篇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政发〔2004〕21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专门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基础工作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

(二)道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等条件,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值。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六)改善民工生活环境(与安全有关)支出;

(七)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的年度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的过程管理、动态控制。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财务处。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财务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6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六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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