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天然气、电力、热力、水、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五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和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企业由生产型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节能工作由经理统一领导,安全技术设备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根据公司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下达能耗指标,考核能耗节奖超罚。
(三)参与公司管内的建设项目的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
(四)按时向公司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及能源利用状况,核定能源消耗定额,及时调整能耗指标,定期进行能源统计分析。
(五)组织开展对管内用能的监察和监测工作,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六)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八条 节能计划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计划下达到各用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条 能源供应管理
(一)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用电部门应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约电费开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三)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及数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能源计量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合、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和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不允许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能源统计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源指标。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能源消耗、能源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设备增容审批制度。凡用能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热、用油、用电、用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必须经上级主管节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能源经济承包制。根据青藏铁路公司“生产生活能源包干节奖超罚试行办法”(青藏铁劳卫〔2007〕195号)及公司下达的全年能耗计划,对各用能部门实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降低的部门给予奖励。对超过承包指标、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部门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 节能标准化管理。安厦公司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标准,并根据情况制定企业的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公司定期总结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四新”成果经验,树立节能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管理。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加强监督,督促生产部门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能管理
(一)为保证建设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施工。
(三)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限制(或停止)产业序列及选用明令淘汰和生产工艺和能耗设备。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和需关停项目按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
(四)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标准按国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建设标准执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热水采暖,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区应按节能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采暖。
(五)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认为不符合国家和铁路的产业、技术政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立项。
第四章 能源统计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是铁路实行能源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铁路统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根据国家、铁道部的统计法规、节约能源法规和能源统计规定进行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和分析能源消耗和节约等基本情况资料,为合理安排生产、确定燃料动力费用支出提供必要的依据,是评价企业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铁路主要指标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十九条铁路能源统计的主要内容:各种能源消耗量、折算标准煤量、燃料动力费、综合能耗、节能量、节约率等,此外还包括节能技改项目统计。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配置称职的人员担任能源统计工作,要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耗能定额、能源消耗量),各项数据要与财务部门统一。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不得虚报、瞒报、迟报;要逐级统计上报不得间断。
第二十一条要健全计量器具,建立检定、维修和抄报制度,为能源统计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能源统计范围:凡列入成本的能源消耗量及用水消耗量。
第二十三条能源统计种类:原煤、柴油、汽油、煤油、电力、外购热力、液化石油气等,消耗的水资源也需统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统计方法:原则是谁消耗谁统计,即能源由哪个部门使用,燃料动力费由哪个部门负担,就由哪个部门统计。
能源消耗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数量,分别用能源消耗实物量、折算标准煤数量表示。
第二十五条能源消耗是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能源,不包括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
第二十六条计算方法:按铁道部统一节能程序进行,各种能源消耗量计算到整数,燃料动力费计算到元。
1、标准煤:计算能源消耗总量必须将不同计算单位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为便于统计。
2、能源消耗总量、综合能耗、工作量。
3、燃料动力费: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能源消耗支出的费用。
4、节能量、节约率:节能是一个相对比较的概念,为了全面反映能源消耗和节约水平,节能量采用计划和环比两种。
第二十七条上报时间:能耗统计均为月报,提供的报表须经部门领导、节能员(兼职)签字,部门上报到公司的时间为月后三日内,同时应附简明经济分析,节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八条建立节能工作保证机制,把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促进节能、降耗、增效。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施工合理用能。铁路施工按设计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加强施工能耗计量管理,按施工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用能,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条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对达不到标准或超过能耗限额的要限期治理。应加强耗能设备和供热、供油、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检修,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防止能源的浪费。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以及合理用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六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开发、应用,多渠道开展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对新建或改建锅炉、机泵等机械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绿色照明工程,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电子整流器及其控制技术,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照明用电。
第三十五条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沼气等能源、可再生资源和水资源。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应当依照现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隔热保温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耗能。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是面向市场开展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积极采用节能“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项目。
第七章 节能资金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是提高能源利用水平、达到高效低耗的有利途径,各部门应从大处着眼,多方扩大节能投入。
第三十九条在减少能源成本的前提下,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可在规定科目中列支。科学研究资金中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促进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十条用于节能资金安排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以科学、慎重的态度进行可行性及节能效益审查,实施中要跟踪考核,完成后要有节能效益报告。要追求投资收益,投资回报期一般为3-5年。
第八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
第四十二条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十三条应注重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训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能源供应部门在采购能源时,如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用能部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能源损失浪费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能部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用能设备容量的,由公司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各用能部门违章使用能源,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公司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第2篇 职业学院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院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z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2023年度公共机构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工作》(渝机关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能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水电气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减少能源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涉及能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建、资产、设备、采购、学工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后勤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管理措施和协调处理学院节能降耗工作。
第五条建立院系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
第六条学工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能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考核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能活动。
第七条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三)对于能耗较大的设施设备,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四)学院聘任的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对本院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明确学院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等。
(二)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
第九条参照z市机关事务局的节能目标考核文件等要求及学院“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合理的学院用能、用水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管理机构应对学院节能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节约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要求并得到落实。
(二)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节能
第十一条后勤处节能减排员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校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核对电、水、气、油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二)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四)撰写年度节能情况、监督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对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五)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校园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校园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节能降耗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办公楼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办公室计算机、打印机和饮水机等用电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或及时关机。
(二)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光线好时不允许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照明电源。
(三)严禁办公室使用烤火炉和其他取暖设备。
(四)办公楼供水设施逐步将全部更换为节能用水器具。
(五)过度季节延缓空调开启时间,尽量以电风扇取代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冬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0℃以下;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电源。
第十七条教学楼及大会议室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照明节能管理 。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避免教室光线强时白天开灯、室内无学生时开灯、人少大面积开灯等电力空耗现象。对物业管理部门应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适当的方式如根据学生人数分层分区开放教室等措施限制教室开放数量,对教学楼电灯的使用采取楼管员每日5次定时巡查制度,时间分别为上午10:20、12:00,下午4:20、6:00,晚上9:30,做到教室无人时及时关灯。
(二)空调系统节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管教室空调设备的使用,对教学楼空调的使用采取楼管员每日定期5次定时巡查制度,时间分别为上午10:20、12:00,下午4:20、6:00,晚上9:30。当教室学生自习人数少于5人时,楼管员关闭空调并劝导学生集中于一个教室进行学习。
( 三)水系统节能降耗管理。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教学楼厕所冲水阀实行定时开启和关闭,开启时间为上午7:30,关闭时间为晚上11:30。
(四)大会议室空调管理。学院行政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多功能厅和实训楼107会议室空调使用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开启,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十八条教学设备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部门跑冒滴漏现象。、班后光照,晴天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多媒体设备使用状况,避免无教学任务时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二)严格管理计算机房设备,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措施减少待机电耗。
第十九条实训楼(科研实训场所)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严格执行办公楼各类专项措施外,对高耗能、高耗水实验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做到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节能降耗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利用每年新生入学之机,开展节约型校园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养成节约习惯。
(二)积极改造原有能效较低的供水设备,及时更换节能设施设备。
(三)学生处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禁止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以确保宿舍安全。
(四)待学生宿舍空调安装后,使用与管理办法参照办公楼空调管理措施。
(五)宿管员应严格加强对学生宿舍电表和智能水表的管理,每周检查一次,杜绝学生人为损坏。
第二十一条学生食堂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严格按照食堂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堂用能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食堂经营单位及时更换节能设备,节约水电气。
第二十二条 校园室外供水设施及用水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物管公司安排员工每日对室外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二)加强管理,严禁校园内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和学院教职员工职院水照食堂管理措施私自利用校园公共区域自来水进行施工、冲洗货车轮胎、私家车清洗、浇菜地等。
(三)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各处室、系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渝水职院党〔2022〕63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管公司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按《物管合同》进行综合目标考核。
第3篇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
(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
(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
(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
(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
第4篇 x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2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校、院(处、部)二级管理体制。成立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能源管理,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其它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能源供给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增强师生员工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九条 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实行能源使用、废气(物、渣)排放汇报制度。
第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科研用能纳入全校能源管理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全部纳入能源使用监管范围,按省、市有关商业用能价格标准实行全额收费。参与、涉及经营性活动的校内单位一律全额缴纳能源使用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用能性质难以确定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节能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严禁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大型高耗能设备的采购计划必须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能源二次利用的规模,切实降低学校能耗和用能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能源运行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及时发现各类跑、冒、滴、漏问题,快速实施维修、抢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保证节能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院(处、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对不文明、不合法用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教育、节能实践、节能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培育校园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节能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