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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2 20:16:05 查看人数:15

hse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1篇 hse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施工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各参建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部成立hse管理部,下设资料、现场、营区、交通等业务部门,由项目hse经理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成立相应hse组织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现场管理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项目部hse管理部门备案保存。

第五条 项目部设专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各项目现场的监督检查,配合项目hse部开展现场hse监督工作。

第六条 项目hse部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环保工作形势,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并对近期安全环保工作做出考评。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选配必须严格、认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必须提前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项目hse部,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分项目经理是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对参加分项目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凡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全责,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对所承担的分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hse专项费用的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要求,因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的起重工、脚手架工、金属焊接(切割)、登高架设、电气安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安全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hse部审批后实施,由专职hse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负责在各自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及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十九条 参加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办公、生活及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通道,配备足够好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验;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由各家列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当地常见病、流行病防治、安全纪律、施工安全规程、规范、应急救护常识等方面,安全教育应有记录、签字,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记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调换工种、转岗、重新上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施工生产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三)临时工、民工、劳务工和其它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在入场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

(五)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废弃物回收、休息室、卫生间等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发放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危险作业场所(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和警示标志;

(四)施工噪声、扬尘、垃圾废料回收处理等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施工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按规定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责任,设置必要的设施,做好所承揽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有必要时应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第三十条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备案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二)制定冬防安全工作方案做好冬季防火、防爆、防冻、防触电、防中毒、防高空坠落的预防工作;

(三)各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必须有采暖设施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第三十一条 项目hse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它会议制度见附录1。

第三十二条 项目hse部按照“hse两书一表”内容每旬对参加项目施工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服务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驾驶及维修、保养。严禁驾驶人员随意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交通法规及本项目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章驾驶一经查出取消驾驶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执行特殊运输任务(超长、超高、超宽)的车辆,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前后押运车辆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租赁使用的车辆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投保险种应至少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主要险种。

第三十七条 项目驾驶人员还必须按规定做到“三检”登记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执行任务结束后,必须在单位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并向主管人员报道。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回营区的车辆,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

第七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可能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及有关标准,消除或减少各种影响职业健康的不利因素,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 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率要达到100%,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点进行监测,监测率达到100%。各施工单位根据体检和监测结果制定并上报有毒有害作业场点整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有毒有害作业场点档案,编制防治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章 安全基础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生产实际设专人负责安全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具有可追溯性的安全基础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规章制度齐全;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齐全;

(三) 安全会议及安全教育记录;

(四)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齐全;

(五)监督检查记录真实、有效,隐患整改及时,有负责人签字。

(六)各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齐全、有效。

(七)建立特殊工种台帐,并及时更新。

(八)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齐全。

(九)建立消防器材登记台帐,并及时更新。

(十)危险化学品储存、发放记录。

第十章 安全风险抵押制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开工前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由项目hse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项目hse部具体征收,项目费用部负责记账保管。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如发生一起重伤一人次以上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环保工作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报项目hse部审批后认真实施。

第五十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因素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途径推行清洁生产。

第五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点)的监督检查,治理环境污染,各种动力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要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试压产生的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或按建设单位要求排放。

第五十四条 项目hse部对各施工单位的排污情况严格管理,杜绝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第五十五条 储罐喷(刷)漆时,应保证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安全用品佩带齐全。

第五十六条 对玻璃丝布、岩棉、水泥等易扬撒材料,在施工、运输中要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有害粉尘飞散,操作人员采用个人防护。

第五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要设立分类垃圾箱,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收集,定期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八条 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施工现场生产班组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收集,放到暂时存放点,进行分类标识,集中拉运处理。

第十二章 hse管理部相关业务流程图

第2篇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2米并超过2米以上为高处作业。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外,除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网)。

·以两个跨距为一个单元体,纵向在地面上用通长高强钢丝绳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预先铺设安全防护网,系在钢丝绳上,系紧,绷平。

·钢丝绳的四个拉点,同时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处),先从平行两点处用卡具固定钢丝绳,然后拉紧钢丝绳,用卡具固定另外两点,下饶过大梁处用吊索提拽吊点固定在梁面或檩条下面。

·拆换安全网。当屋面板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按顺序解开安全网系扣,折叠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生拉硬拽安全网,高强钢丝绳拆除时(系扣和卡具)要缓慢拆除,安全网拆除时,下部严禁站人。

安全网拉设面积至少要比安装作业面多两个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网及高强钢丝绳要有安全出厂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安全网拉设完毕后,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网拉设完毕后,网面不应有漏洞、网边栓接不牢、网面不平等现象,现场用100公斤沙袋从屋面施工作业面向网面抛掷做破损失效实验,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损为符合要求。

安全网为临时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施工人员在网面上行走和借用网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网在一个结构单元体上使用完毕后拆换到另一个结构单元体上时,应及时对索具及安全网进行检查,严禁网面有破损及绳索有严重刻痕的情况。

第3篇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就应对工地内的油漆间、木工间、配电间、烧柴的大灶、木制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要建立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公布,以便遵守和督促。

2、涉及油漆、溶剂油、松香水以及汽油、柴油、乙炔、氧气等物品要指派专业人员保管,并进行上岗教育交底,危险物品保管员还须经过特殊工种专业培训,并达到合格,取得相应的证收,才准予从事危险品的保管工作。

3、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如油漆间、木工间、木制品仓库等场所应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并成组设置。

第4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5篇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和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主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

3 组织编制监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审批执行。

4 审查批准承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管理措施、技术方案。

5 审查签发业主及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对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而产生的,对于安全、文明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或导致严重隐患的处罚通知。

6 审查监理及承包方的安全报表和安全、文明施工总结,督促安全部门定期通报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同时听取相关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6篇 工程项目饮食卫生防病防疫安全管理

1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建立投标人项目经理部的卫生防疫管理体系,其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正常施工生产秩序,防止病情疫情进入施工现场。

2管理机构

2.1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组织成立现场卫生防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由各部室部长及主办人员担任组员,并有专职医务人员驻场进行监控。

2.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卫生分工明确,有卫生区域分工图,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定任务搞好卫生。

2.3施工现场食堂设兼职卫生员,每天坚持检查食堂卫生,坚持食品验收,并做到验收有记录。

3管理人员职责

3.1施工现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科学齐全合理,施工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有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并且切实可行。

3.2投标人项目经理部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卫生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3.3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3.4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5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3.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职业健康检查。

3.7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措施。

第7篇 工程安全、工地现场管理

1. 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按《 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及招标单位安全文明现场管理程序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2. 乙方应在本项目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除通报认证单位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 乙方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4. 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5.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6. 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8. 本工程外脚手架全部采用满堂脚手,不得采用提升架,且从二层(按销售样板工程条款执行)开始悬挑,具体按规范执行。

9. 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乙方应按停工时间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10. 施工期间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乙方应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11. 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

12. 施工期间未受安全方面的任何处罚,待乙方人、机、物退场后甲方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13. 必须由乙方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14. 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15. 施工中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甲方将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16.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竞赛,甲方将根据结果给予奖罚。

17. 工地内在甲方指定位置设专门吸烟室。除在该室内,在工地其它地方发现吸烟者一次一次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同一人被连续发现三次者赶出工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8篇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及铁道部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高风险隧道、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监控既有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四章 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四级;工程风险划分为风险隧道、风险桥梁、风险路基和其它风险工程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加的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和策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负责工程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工程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全线施工工点和其他安全风险工程的风险评估。

(三)全面负责工程风险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风险管理工作。

(四)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对高风险、极高风险工点进行责任包保,负责督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安全质量部职责

负责高风险工点的管理工作,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参与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的审查、论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将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工点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二) 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风险工程相关技术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对,对风险工程提出技术管理要求。

(三) 计划财务部职责

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 物资设备部职责

参与大型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五) 综合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单位标准化落实。

(六) 现场指挥部职责

监督管段参建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评估,检查风险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和相关施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负责管段内风险工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相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防控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将有关风险防控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第9篇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2米并超过2米以上为高处作业。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外,除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网)。

以两个跨距为一个单元体,纵向在地面上用通长高强钢丝绳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预先铺设安全防护网,系在钢丝绳上,系紧,绷平。

钢丝绳的四个拉点,同时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处),先从平行两点处用卡具固定钢丝绳,然后拉紧钢丝绳,用卡具固定另外两点,下饶过大梁处用吊索提拽吊点固定在梁面或檩条下面。

拆换安全网。当屋面板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按顺序解开安全网系扣,折叠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生拉硬拽安全网,高强钢丝绳拆除时(系扣和卡具)要缓慢拆除,安全网拆除时,下部严禁站人。

安全网拉设面积至少要比安装作业面多两个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网及高强钢丝绳要有安全出厂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安全网拉设完毕后,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网拉设完毕后,网面不应有漏洞、网边栓接不牢、网面不平等现象,现场用100公斤沙袋从屋面施工作业面向网面抛掷做破损失效实验,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损为符合要求。

安全网为临时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施工人员在网面上行走和借用网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网在一个结构单元体上使用完毕后拆换到另一个结构单元体上时,应及时对索具及安全网进行检查,严禁网面有破损及绳索有严重刻痕的情况。

第10篇 建筑各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2

建筑各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二)

1土方工程:

1.1开挖基坑、基槽前,严格制定出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1.2开挖基坑、基槽时根据土质情况和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做好固壁支撑。

1.3挖土时确保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纹及倾坍可能时,人员立即撤离并及时处理。

1.4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小于2-3米,堆土要在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5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工作,不得将土或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

1.6机械挖土操作中,进铲不得过深,提升不得过猛。

1.7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8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米高护栏并进行围挡,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1.9开挖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或支撑破坏。

1.10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

1.11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及时报告,不擅自处理。

1.12场内道路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通畅,各种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引导。

2回填土工程:

2.1装载作业范围内不得有人平土。

2.2打夯机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的规定,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穿着绝缘鞋、带绝缘手套,并有专人负责电源线的移动。

2.3基坑的支撑,要按照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要求依次拆除,即填土时要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得事先将支撑拆除掉。

3模板工程:

3.1模板施工前,先要进行模板支撑设计,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和监理批准。

3.2模板支撑设计要有支撑设计和细部构造大样图,对材料规格尺寸、接头方法、间距及剪刀撑设置等均详细注明。

3.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及系牢固。

3.4经过查体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5工作前要认真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必须用绳系挂在身上,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

3.6安装与拆除2米以上的模板,要搭设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和操作平台,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3.7遇到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暂停室外高空作业。

3.8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应用运输工具或绳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抛。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运送,高空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示出工作区,用红白旗加以围拦,暂停人员过往。

3.9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3.10支模过程中,中途休息要将支撑、搭头、柱头板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

3.11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3.12模板有预留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要在模板拆除后即将洞口盖好。

3.13高空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使用梯子,不得站立在墙上工作,不准在大梁底模上行走,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

3.14模板支撑在拆除前,必须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向监理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

3.15装拆模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

3.16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4钢筋工程:

4.1所有从事钢筋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劳保手套,不得穿拖鞋和皮鞋进入施工现场。

4.2所有钢筋机械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其他人禁止乱动,钢筋机械的接电、维修及保养也必须由专人负责。

4.3钢筋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要在地面进行,不得在高空操作。

4.4搬运钢筋要注意附近有无障碍物、架空电线和其他临时电气设备,防止钢筋在回转时碰撞电线或发生触电事故。

4.5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米以下方可靠近,就位支撑好摘钩。

4.6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得长短参差不齐,细长钢筋不得一点吊。

4.7切割机使用前,必须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有否二级漏电保护;切割机后方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4.8钢筋头应及时清理,成品要堆放整齐,工作台要稳定,钢筋工作棚照明灯必须加网罩。

4.9高空作业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脚手板上,也不要把工具、箍筋、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板上,以免滑下伤人。

4.10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钢筋伤人。

4.11钢筋骨架不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

5钢筋冷拉、焊接工程:

5.1钢筋冷拉时,卷扬机要设置防护挡板,冷拉两端必须装置防护设施,冷拉时严禁在冷拉线两端站人或跨越、触动正在冷拉的钢筋。

5.2电焊机必须采用接零和漏电保护,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对于接焊导线及焊钳接线处,都要可靠地绝缘。

5.3大量焊接时,焊接变压器不得超负荷,变压器升温不得超过60℃,为此要特别注意遵守电焊机暂载率规定,以免过分发热而损坏。

5.4焊工必须穿戴防护衣具。电弧焊焊工要戴好防护面罩。焊工应站在干燥木板或其他绝缘垫上。

5.5焊接过程中,如焊机发生不正常响声,变压器绝缘电阻过小导线破裂、漏电等,均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6混凝土工程:

6.1夜间进行混凝土工程施工时,要有安全领导成员值班,施工照明充足,防护措施可靠,符合施工和安全要求。

6.2震动泵的操作必须由专人负责,禁止其他人员乱动,震动泵所用的电缆确保不破损、不漏电,所有漏电保护安全有效,灵敏可靠。

6.3所有操作人员禁止疲劳作业,不得连班,夜班加班供应夜餐,并保证有良好的休息场所。

6.4所有操作工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佩戴齐全有效,尤其持震动泵者必须戴好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和防护服。

6.5用塔吊、料斗浇筑混凝土,在塔吊放下料斗时,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应随时注意料斗碰头,并应站立稳当,防止料斗碰人坠落。

6.6离地面2米以上浇筑过梁、雨篷、小平台等,不准站在搭头上操作,如无可靠安全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6.7使用振动泵前应检查电源电压,必须经过二级漏电保护,电源线不得有接头,观察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振动机移动时,不能硬拉电线,更不能在钢筋和其他锐利物上拖拉,防止割破拉断电线而造成触电事故。

7地面工程:

7.1操作时必须穿水鞋,以免水泥湿脚。

7.2晚上压光地面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具应架空或用固定支架。

7.3在室内推运输小车时,特别是在过道中拐弯时要注意小车把挤手。

8砌筑工程:

8.1在操作前必须检查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通畅,机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8.2浇筑独立基础时,堆放材料应离开坑边1米以上。

8.3在楼层施工时,堆放机械、材料不得超过使用荷载。

8.4施工脚手架堆料不得超过规定荷载,不准用钢模作立人板,同一脚手板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

8.5砖笼、索具等,必须满足负荷要求,牢固无损,吊运时不得超载,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8.6要作好防雨措施,避免雨水冲走砂浆,使砌体倒塌。

9脚手架工程:

9.1搭设前要严格对钢管进行筛选,凡严重锈蚀、薄壁、严重弯曲裂变的杆件不得使用。

9.2严重锈蚀、变形、裂缝,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得使用。

9.3脚手架基础除按规定设置外,必须作好排水处理。

9.4脚手架必须有扫地杆连接保护,并在立杆上设置底座保护。

9.5剪刀撑不得使用对接扣件,应采用叠交方式,搭接长度不小于60厘米,用三只扣件均匀分布扣紧,两端余头不小于10厘米。

9.6脚手架拆除必须设置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组织施工。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

9.7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及其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得搭设在脚手架上,应另行设置。

9.8施工人员严禁从高处抛掷钢管及其扣件。

9.9脚手架拆除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

9.10所有连墙杆、斜拉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拆除。

9.11所有杆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运送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9.12输送至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9.13脚手架采用落地双排管网脚手架,立杆纵距为1.5米,横距为1.0米,离墙间距0.2米,大横杆间距1.8米,小横杆设在横杆与立杆点处,架子与墙体每隔4米进行一道硬拉结,连接点应设在立杆上。

9.14每操作层外侧设置1.2米高防护栏和0.18米高的踢脚板且顶层防护栏应高于建筑物1.5米。

9.15外架必须设剪力撑水平夹角45-60度,其它均严格按脚手架检查评分标准设置。

9.16内脚手架:梁板施工设置满堂脚手架,用于模板支撑系统,内装修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保证其操作时的稳定性和坚固性。

9.17严格按尺寸要求搭设,控制好立杆垂直度和横杆偏差,严格控制使用荷载<300千克/平方米。

9.18上下架子的坡道搭设:车架子外侧与架子连成整体,坡道立杆间距不大于1米,坡道必须有防滑措施,上方有杆身栏及扶手,外侧用安全网封闭。

9.19严禁违章作业内容:利用架子吊重物,作业人员攀登架子上下楼层;在外架子上拉接吊装绳索;任意拆除脚手架部件和连接杆,起吊重物时,被吊物体与架子碰撞,在结冰的脚手架上作业。

9.20脚手架拆除安全措施

9.20.1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必须派专人现场监护指导,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

9.20.2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高处作业规定,遵守和执行安全纪律,拆除工艺要求。

9.20.3如遇强风、雨、雷特殊气候,不应进行拆除作业,夜间实施拆除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9.20.4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不允许留隐患,严格执行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0抹灰工程:

10.1抹灰工程使用的操作平台必须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高度不大于2米,平台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存放砂浆的灰斗、灰桶要放平稳。

10.2搭设的平台不得有硗头板,并严禁脚手板支搁在门窗上或暖气管道上。

10.3操作前要仔细检查操作平台是否牢固,发现有不安全的地方立即作加固处理,不准用钢模板作立人板。

10.4搅拌与抹灰时要注意防止灰浆溅到眼内。

10.5严禁从窗口向下随意抛掷东西。

11屋面工程:

11.1防水卷材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用品,穿工作服、带手套。

11.2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的围栏,斜屋面四边防护的高度视坡度增高,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11.3凡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神经衰弱症及贫血等不适合高空作业者不得进行屋面工程施工。上屋面前应检查有关安全设施,如栏杆、安全网等是否牢固,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11.4不要穿硬底易滑的鞋上屋面操作;在屋面踩踏行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谨防拌脚跌倒。

11.5碎瓦、杂物工具等应集中下运,不能随意乱丢乱掷。

11.6其他安全事项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执行。

12油漆工程

12.1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在通风条件不好的场地施工时,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方能施工。

12.2在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电动工具是清除铁锈、铁磷时,为避免眼睛沾污和受伤,需戴上防护眼镜。

12.3在涂刷或喷涂对人体有害的油漆时,需戴上防护口罩,如对眼睛有害,需戴上密闭式眼镜进行保护。

12.4在涂

刷红丹防锈漆及含铅颜料的油漆时,应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应戴口罩。

12.5在喷硝基漆或其他挥发性、易燃性溶剂和稀释的涂料时,不准使用明火。

12.6高空作业需系安全带。

12.7操作人员在施工时感觉头痛、心悸和恶心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通风处换换空气。如仍不舒畅,应去保健站治疗。

12.8在配料或提取易燃品时严禁吸烟,浸擦过清油、清漆、油的棉纱和擦手布不许随便乱丢。

12.9油漆仓库明火不准入内,须配备灭火机。

13电焊工程:

13.1电焊,气割,严格遵守:“十不烧”规程操作。

13.2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

13.3每台电焊机应有专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额定电流的1.5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切断电源。

13.4电气焊的电弧及火花点与氧气瓶、乙炔瓶、木料、油类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20m。

13.5乙炔瓶、氧气瓶均应设有安全回火防止器,橡皮管连接处须用扎头固定。

13.6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有油脂衣服、手套等,禁止与氧气瓶、减压阀、氧气软管接触。

13.7清除焊渣时,面部不应正对焊纹,防止焊渣溅入眼内。

13.8经常检查氧气瓶与减压阀表头处的螺纹是否滑牙,橡皮管是否漏气,焊割炬嘴和炬身有无阻塞现象。

13.9注意安全用电,电线不准乱拖乱拉,电源线均应架空扎牢。

13.10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放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防火监护。

14电气工程:

14.1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须穿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严禁被车辗压。

14.2电箱内电器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4.3所有移动式电动工具,都应在二级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14.4人力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14.5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冲洗、注油,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14.6材料间、更衣室不得使用超过60w的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

14.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14.8办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装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准用花线、塑料胶质线乱拉。

第11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各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重要工作。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水利水电施工的不断发展和要求,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机械的种类、数量在不断增加,设备安全管理力度也应增大。特别是工程施工中,机械伤人事故时有发生。 机械事故也屡见不鲜,给企业和员工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导致机械设备事故和机械设备伤人事故的原因很多。 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人、物和环境这三大因素。

1.人的因素

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它包括设备操作手以及生产组织、指挥 管理等人员。 据统计,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占事故的 8o%以上,因此操作人员是关键。

1.1 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

操作人员缺乏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对操作方式不甚了解,对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对工作的环境不熟悉,盲目进行操作或者经验不足;缺乏应付异常情况的能力,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完全无知等,均会导致事故发生。

1.2 抱着侥幸心理或冒险心理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 对操作人员来说就受到了“约束”,于是一些操作人员抱着侥幸心理违章作业,结果酿成事故的发生。 由于操作手抱着侥幸心理所造成的事故占总事故中的比例较大.应引起广大安全、机械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1.3 预见能力的局限性

操作人员纪律松懈渍任心不强,检查员不细致等,都会导致事故发生。 在施工中,机械操作员边开车边抽烟、打手机、穿拖鞋以及与他人攀谈等而导致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尽管有关人员能够周密地去事先预测筹划,但这种主观预见能力总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往往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原来恰恰没有预见到的环节出现问题.有的甚至事后还找不出原因。

2.物的因素

2.1 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安全装置、设施、使用的配件、材料质量等,也会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2.2 设备配件质量不合格

1 台设备由许多零配件组成,在众多的零部件中。 难免有个别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装配到设备上去,成为事故的隐患如 l 根质量不合格的刹车线、 刹车片都会导致一场重大事故;1 个有缺陷的气门弹簧会在发动机运转中突然断裂,使气门落人气缸,就会引起重大设备事故等等。

2.3 机械使用的材料不合格

由于材料本身不符合标准.如劣质油料就可以使机械遭受很大损坏;用不合格的翻修轮胎、不合格的钢丝绳起吊重物等,都可能引起事故。

第12篇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模板施工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要根据砼的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当支撑高度超过4米时要有荷载计算。

二、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要符合计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立柱底部必须使用垫板,垫板厚度不小于4公分,坚持杜绝使用砖做垫板。

三、模板的纵横向支撑,立柱的间距要符合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返工。

四、模板施工中,材料的堆放均匀,不可集中堆放,有关荷载的规定方案中要明确度标出。

五、模板存放切勿过高,以免倾倒伤人,堆放必须整齐。

六、模板安装中,2米以上高度必须搭设操作平台,使操作工人有可靠的立足点。

七、模板拆除期间,必须设置安全警戒,有专人看护,工作间隙下班后不得有悬空模板,以免造成危险。

八、拆除模板前必须报请模板拆除申请,有关部门必须对要拆除模板进行量化验收和进行拆除模板安全技术交底。

九、在砼强度报告未出来前,砼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许提前拆模。

十、模板支、拆过程中,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作业区域内隔离防护设施齐全,上下作业严格控制或有必要的隔离措施,否则不允许垂直作业。

hse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施工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各参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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