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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一、承包商监督规定

对须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允许从事的专业,如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试验,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电梯的维修保养等可将项目外委给承包商作业。

(一)承包商监督规定

为规范对承包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承包商进场前,必须提供工程图、施工程序、工期计划各三套,经审查批准后方允许入场。

2、其相关专业的管理员应协调、监督承包商的工作。

3、承包商进场作业期间,必须遵守大楼的各项管理规定。

4、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国家规范(如环保、劳保条例等)及合同要求施工。

5、承包商的用料,必须与合同条款规定的相一致。承包商用料的任何变更须事先经该工程主管人员签认,否则作违反合同处理。

6、承包商::因故需变更施工图纸或施工工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该工程主管人员签认并报物管部经理核准后,方允许实施。

7、承包商的竣工报告、资料、图纸等,必须先交该工程主管管理员检查核对,双方填写技改工程验收报告书,经物管部经理、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通知财务结算。

二、设施设备巡检规定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消除故障隐患,设施设备组必须对所辖设备进行日常巡检。

1、巡视值班人员必须按本系统规定的时间和项目巡视检查管辖下的设备。

2、巡视值班人员外出巡检,必须随时与部门保持联系。

3、巡视值班人员每次巡检均须在相应的巡查记录上依顺序做好巡查情况和结果记录。

4、巡视值班人员应根据当班设备的具体运行情况,对'手动'运行的设备和有异常苗头、运行不稳定的设备加强巡检和监控。

5、发现设备仪表和电流表、电压表、压力表、电度表、水表等有缺陷,发现设备运行状态指示灯有损坏,发现安全保护元件有变化,均应即时通知维修人员调整或更换,保证设备的监控元件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6、发现有不正常的噪音、压力、振动、泄露等又不能迅速排除的,必须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7、相关专业的管理员每周一次对巡查情况和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追查原因,如属人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的维修保养分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由相关专业的管理员按维修保养项目、内容、达标参数制订保养计划,交各班组实施。

2、各班组每次完成常规保养后,责任人和班组长填写保养记录并存档。

3、设备的维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种,由相关专业的管理员根据设备的性能等规划编制维修方案,交班组执行。

4、如检修保养中发现有可能导致严重故障的缺陷事项,必须立即填入维修保养记录表,上报设施设备组组长整改。

5、每次检修保养后必须填写相应的表格,设施设备组组长负责监督执行。

四、机房管理规定

物管部辖下的设备机房有:开闭所变配电房、电梯机房、冷水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等;它们都是::生产重地,为规范各机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机房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房名称,并张贴'机房重地,谢绝来访'或'生产重地,请勿进入'的告示牌。

2、凡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高电压、高温等设备场所,在外围的入口或通道等显眼位置挂贴规范的警示牌。

3、各系统的设备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统一规格的标识。

4、各系统按有利工作和安全原则在相应的设备管道阀门和电器开关上挂贴表明用途和状态的告示牌。

5、机房钥匙是专用钥匙,任何员工不得随意配制机房钥匙。

6、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和施工等)禁止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机房有关规定,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安排指导。

7、供电局突然到场检查或抽查相应的机房如开闭所、变配电房等,当值人员在查验证件核实身份后,应热情接待,主动配合,并应立即通知电气管理员或部门领导。

8、保持机房的安静、严肃、整洁,严禁在机房内聚会、聊天、嬉戏、喧哗等,不得有影响工作、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和电子类设备机房

,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未经书面批准并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在机房内进行动火类作业。

10、机房的内线和外线电话,均为值班专用电话,应时刻保持待机状态,严禁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电话。

11、各机房工作员工必须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各种表格,主要设备的参数记录必须齐全,工作记录应清晰明了。

五、设备机房防火规定

1、不得在机房内吸烟。

2、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物品要事先清除火源,工作中要防止易燃物外泄。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需要动火作业时,由相关专业的管理员填写机房动火作业申请表,物管部经理签名同意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应清除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准备好灭火器;施工后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后方能离开。

4、部门管理人员在当值期间,应注意检查机房内的灭火自救措施,并教导员工掌握各种灭火器械的性能及处理各种消防信号的正确方法。

5、当值人员应巡查、记录责任管辖区域内消防报警探测器和消防设备的情况,及时报告、处理火警信号。

6、机房内的楼梯、走道、出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堆放物件。

7、机房内的火灾探测器、喷淋头、防火门、防排烟设备、灭火器、疏散标志和指示灯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好用。

8、发生电气火灾时,当值员工施救时应坚持'先断电,后灭火'原则;如油路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油闸并用沙袋堵截油路,防止扩散,并用二氧化碳及其他干式灭火器扑救。

9、火灾时设备操作应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防火措施。

10、遇火灾时,要及时上报消防中心,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灭火后,要详细记录火灾成因及灭火情况,书面上报公司领导。

六、机房卫生管理规定

为做好机房内外和设备的清洁工作,保证设备的最佳运行环境,特制定本卫生制度。

1、机房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2、各班员工必须按时清洁机房地面,做到无明显污渍,无杂物、无粉尘。

3、机房内各设备必须按时擦拭,使设备表面光洁无尘。

4、机房值班员工必须按时清洁机房通风系统滤尘网。

5、机房内电气控制箱及电器开关表面必须按时清洁除尘。

6、维修人员负责制定本机房清洁卫生时间表,并对机房卫生负责。

第2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1. 目的

健全、完善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设备设施的采购、运行、停用机制,对公司的设备设施的采购、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在用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的管理活动。

3. 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2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28001-2022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04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国务院2009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 gb/t9006-20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6.1

4. 职责

4.1 总经理

1) 负责批准发布集团公司设备设施采购计划;

2) 负责成立采购小组,任命组长;

3) 负责批准发布公司设备设施停用、封存、报废报告。

4.2 分管副总经理

1) 负责批准设备设施需求计划、审核采购计划;

2) 负责审核设备停用、封存、报废报告;批准设备设施启封报告。

4.3 各部门

1) 编制本部门的设备设施需求计划(年度、月度);

2) 编制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设备设施停用、封存、启封、报废报告,并报审批;

3) 做好设备日常管理。

4.4 管线所

1) 负责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参与新购设备设施的验收;

2)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的设备设施运行组织检查;

3) 建立设备设施的技术档案,并定期核对设备的状态;

4) 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台账,并发布。

4.5 安全质监部

1)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安全检查。

4.6 计划财务部

3) 负责设备的资产及账外资产的管理。

4.7 各子公司

4) 制定本公司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

5. 描述

5.1 设备的引进、选型、评价

5.1.1 设备的引进

1) 各单位根据生产、服务、办公需要制定设备的需求/引进计划,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5.1.2 设备的选型

1) 设备的选型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服务、办公的特点编制设备选型报告(生产工艺、设备工艺,需求原因等方面进行描述);

2) 设备选型应符合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理、环境、安全达标的原则。

3) 设备的选型程序(具体操作参照《供方评价管理程序》)

收集市场信息;

筛选信息资料;

选型决策。

5.1.3 评价

使用部门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提交至采购小组。

5.2 采购

设备的采购根据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5.3 验收

按照验收的对象分为:采购验收、改造验收、维修验收。

5.3.1 验收依据

采购计划/需求计划;

物项的质量说明书;

技术说明书;

验收参考的技术标准。

改造、维修的验收依据为改造、维修的合同,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5.3.2 验收过程

4) 设备到场后,采购部门应书面通知安全质监部、使用部门、仓库对设备进行安全、质量的验收,验收记录由采购单位提交至办公室归档保存;

5) 设备、器材验收要求详见《jrz266 设备、器材验收规定》

5.3.3 不合格处理

如设备或器材虽有合格证,但设备或器材与采购清单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协同采购单位联系供应商协调解决,必要时还可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按合同规定索赔违约金。

5.3.4 入库与领用

6) 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对其进行入库;

7) 仓库对设备、器材的领用建立领用记录。

5.4 设备的资产管理

5.4.1 设备的入场

新进场的设备由计划财务部建立资产的档案,并定期组织进行盘点。

5.4.2 设备的资产管理

具体执行参照《资产管理办法》及《帐外资产管理办法》。

5.4.3 设备的调拨

设备的调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调配,属于调拨和调剂的设备应由需求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核实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附设备的购期、型号、原值、设备编号和调拨原因);报主管领导审批。设备调拨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设备的帐、卡调整工作。

5.5 运行与控制

5.5.1 工程安装

部分采购的设备、器材需要本单位进行安装的,应按照本条6.5.1执行。

5.5.1.1 设备安装前检查

设备安装前应由安全部门及专业人员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等进行检查。

5.5.1.2 设备的安装

在设备安装的过程中,应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5.5.2 设备的运行

5.5.2.1 试运行

新购/安装的设备须进行试运行(计量、工具等不需要),并填写试运行记录。

5.5.2.2 运行规定

5.5.2.2.1 管理规定

1) 设备、器材操作部门编制设备操作规程,经安全质监部审核后,由分管副总批准、发布、实施;

2) 设备、器材使用单位需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设备的台账或清单,保存维修、保养、检查等记录;管线所根据设备类型建立设备履历书(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设备的事故履历;维保履历;工作履历;技术改造记录;记事等);

3) 管线所根据生产、服务等情况制定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计划;

4) 设备上岗前,相关部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5) 管线所对各部门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5.2.2.2 操作人员规定

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

2) 设备、器材上的防护装置和线路管道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可靠;

3) 设备运行前,应对设备及附件进行检查,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4) 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5) 设备、器材应定期进行保养,对于应急启动的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维护,做好维护记录。

5.5.2.2.3 保养规定

公司设备设施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停机保养。

6) 日常保养,是操作工人每班必须进行的设备保养工作,其内容包括:清扫、加油、调整、更换个别零件、检查润滑、异音、漏油、安全以及损伤等情况。日常保养配合日常点检进行,是一种不单独占据工时的设备保养方式。

7) 一级保养,除日常保养外,还要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沟通油路,调整配合间隙,紧固有关部位及对有关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其保养工作在专职维修人员的指导下由操作人员完成;

8) 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还要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理或更换磨损零件,排除异常情况和故障,恢复局部工作精度,检查并修理电气系统,其保养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承担,操作人员配合参加。保养内容记入设备登记卡片;

9) 停机保养,对超过一定时间不用的设备,需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停机保养;

10) 保养周期及内容应符合设备保养要求(具体见各设备的保养规程)。

5.5.2.2.4 设备维修规定

设备的维修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修,记录在设备履历书。

5.5.3 设备的控制

为确保公司设备设施运行的有效性、安全性,公司制定了《检验、计量控制管理制度》。

5.5.3.1 设备的检查

1) 设备检查类型:日常检查、周检、节前检查、专项检查;

2) 日常检查,是指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运行前/交接班前进行的检查,及重大危险源(储罐)的巡检;

3) 周检,由安全质监部组织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日常检查/巡检的记录、保养记录、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等检查;

4) 节前检查,在节假日前,公司应组织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有效性检查;

5) 专项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冬季、雷雨季节、夏季)、专项安全检查等;

5.5.3.2 校验、检验规定

公司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校验或计量检定由管线所统一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用户的流量计的计量检定与校验由管线所负责,并建立计量台账;

管线所制定年度《计量、校验计划》,并发布;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的检验类型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由公司内部组织进行。

5.6 设备的封存与启封

5.6.1 封存条件及要求

闲置三个月以上或季节性闲置的设备应做好设备除尘、防锈、防潮工作并切断电源、水源。封存设备的零部件与附件均不得移作他用,以保持设备的完整;

需要封存的设备由申请部门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管线所核实,经分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封存;

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良好,附件齐全,并要挂上醒目的封存牌。对已损坏的设备应予以修复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存;

封存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必要时进行停机保养;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已封存的设备;

闲置封存一年以上或新购设备二年以上未使用而确定不需要的设备,应填写设备封存明细表,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及时做出处理,以免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5.6.2 封存设备的启封

当封存的设备决定再用时,应由使用部门办理再用手续,填写《启用申请单》报管线所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管线所收回封存标志牌;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继续提取折旧和收缴占用费的依据;一份留使用部门作为启封依据;

使用部门在启用前做好检查调试(要求或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封存和启封应记录填写在对应的设备履历书上;

特种设备的封存、启封参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封存超过一年的)。

5.7 设备的报废

5.7.1 设备的报废依据

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陈旧或损坏且购不到配件,达不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修理价值;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国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以及修理费用过高,接近新购价格。

5.7.2 报废处理

6) 凡需报废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先填写《设备报废单》报安全质监部核实,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使用部门、安全质监部、计划财务部各执一份;

7) 管线所组织技术及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对重大设备需由分管经理参加;

8) 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9) 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改装或挪用零部件;

10) 为了利用报废设备的残值,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回收来的报废设备可以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处置:

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作为同类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11) 特种设备的报废参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5.8 设备的事故处理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及由设备故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当事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马上停机保持现场,并立即上报;

具体的设备事故的处理流程《jrz290 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

对发生事故的设备,需填写设备的履历书,诺达到报废的标准,应按照本规定6.7条设备的报废进行报废处理。

6. 记录

1) 各使用单位,需建立本单位在用、封存设备台账;

2) 安全质监部定期对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4篇 某贸易大厦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贸易大厦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

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每半年进行抽测检验一次。

2.消防联动系统每半年测试检修一次。

3.室外消火栓每年保养两次,水喷淋每季度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4.轻便消防器材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5.消防电梯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试。

6.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系统,通信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试、检修。

7.疏散指示灯每月检查、维修一次。

8.各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经常保持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部。

9.工程部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并设专人负责,并将运行状态报物管中心安全领导小组。

10.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堵塞。

第5篇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规范机电设备设施维修程序,确保机电设备设施运行良好,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各管理处工程部机电设备设施维修人员。

3.内容

3.1机电设备设施应造册登记,并制作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应详细准确。

3.2机电设备设施应制定完善维修保养计划并落实。

3.3机电设备设施的报修由工程部人员根据维保计划,现场运行情况或故障填报《机电设备设施维修报批表》,工程部主任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方案,主任(副主任)负责维修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管。

3.4参与维修人员应严格按方案、按步骤操作,前期准备工作要细致到位,维修标志、警示、隔离物等要齐备,维修人员必须具备本项目维修之资格。

3.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须清理现场,待主任确认后对机电设备设施进行试运行,24小时内应加大对维修现场的巡查力度。

4.附表

4.1《设备情况登记表》

4.2《机电设备设施维修报批表》

第6篇 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设备、设施完好,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 教学设备包括教室内的微机、投影机、投影幕布、电视、dvd等,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内的桌、椅、窗帘等,明确专人管理。

2.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教学设备,避免设备损坏。

3. 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应请专业人员排除故障,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4. 做好教学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强磁性物品。

5. 要做好设备的防火、防盗等工作,放学后关闭设备电源,关好门窗。

6. 未经专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教学设备,对设备造成损坏的,给予处罚。

7. 故意损坏教学设备、设施的,折价赔偿。

第7篇 宣钢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设备维护、检修、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以提高生产能力,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验收、报废。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负责设备的统筹管理,包括设备的配置、验收、建档、检修和报废等;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计划的制定,负责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

3.2生产安环部主要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及管理制度。负责基础设施检修、维护时与生产之间的协调与调度。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防设施日常管理

3.3办公室负责生产性基础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

3.4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生产性基础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状态监测。

3.5分管设备副总负责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6总经理负责设备购置及报废的最终批准。

4、工作程序

4.1设备的配置

4.1.1公司生产安环部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及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出设备的配置申请,并在申请书上写有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等。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技术部负责采购。

4.1.2需要自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技术部负责具体和组织实施,经生产总经理确认批准后加工。

4.1.3设备配件的采购由公司采购部根据部门的需求填写《物资采购计划》,按《采购控制程序》购进,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由使用部门开据领料单领用。

4.2设备的验证、建卡及出入库。

4.2.1所采购的设备到货后或自制设备加工完成后,由公司采购部和使用部门共同核对,在《设备验收单》上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随机附件及资料等内容后,共同进行安装调试,当确认设备满足要求后,双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以示验收合格,(对于特种设备的验收由公司生产部联系有关具有验收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

4.2.2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公司使用部门将信息反馈到采购部,采购部供应员及时与供方协商处理,并于《设备验收单上》记录处理结果。

4.2.3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进行编号,并在《设备一览表》上予以登记。

⑷仓库保管员根据合格的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使用部门需填写领料单,并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到仓库领取所需设备。

4.2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编写操作规程,发放至相关部门遵照执行,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做好相应设备的运行,和交接记录。

2、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做到每台设备、条条管线、每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

3、操作人员必须凭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技术学习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5、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a、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停车。

b、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c、认真做好润滑工作。

d、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e、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f、所有备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应定期进行盘车和保养,使所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备用设备拆体使用。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经处理时,需记于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维修工要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4.3、设备的维修制度及检修事项

1、设备的维护。

⑴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规程,按所分区域,搞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⑵搞好每班两次设备巡回检查,一次不巡回检查罚5元,并且详细记录设备状况及运转情况,一次不记录为5元。

⑷杜绝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处扣责任人5元。

⑸凡因设备故障,不及时检修处理,拖延,致使设备带病运行,发现一台次扣除30元。

⑹按下达的计划,按时完成设备,备件制作任务逾期完不成者每项次扣责任者10元。

⑼公司各单位电工负责公司电仪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仪设备正常运行。

⑽负责所需备品备件编报工作,每月18日前将计划呈报公司生产部,要求所报备件规格型号准确齐全。规格、型号不准,造成采购失误,视情节处理。

⑾负责检修现场废旧物清理,并及时将换下的废旧物资回收、交仓库或与值班人员交接,造成流失,按价赔偿。

⒀负责完成临时性指派的任务。

2、设备检修。

⑴设备在检修前各责任人必须根据自己所管设备的运行情况,提前呈报所需备品备件。

⑵每月18日前,如未向公司技术部呈报设备件计划的,按不需要备件对待。

⑶凡因备件影响检修和检修质量的,根据影响生产情况进行处罚。

⑷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质量关,凡因工作不精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⑸如备件计划未报,需报急件每次罚责任人5元,造成影响生产停车的罚50元。

⑹设备投运后,如发现运行周期短,将对检修责任人严格考核。

⑺设备修好后,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所更换的备件作好记录。

⑻如发现记录不表或未作记录的每台次扣责任人10元。

3、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为安全顺利地完成检修任务,特对以下检修岗位作出规定:

⑴有易燃物的地方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设专人看管。

⑶在检查用电时必须通过公司生产部电工。

a、临时用电程序

a、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向公司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专职安全员人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b、内部临时用电单位凭批准的《临时用电申请表》由公司生产安环部维修班长安排电工接好供电。

c、内部临时用电部门结束用电后,部门负责人应通知电工,及时拆除线路,清除安全隐患。

b、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a、内部临时用电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专人监护,外部临时用电应严格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巡检。

b、临时用电的线路铺设应规范牢固,器材应合格。

c、临时线路的装设考虑电力点平衡,用电设备应实行逐级漏电保护。

d、临时线路应有开关控制,设备保护接零,设围栏标志牌等安全措施。

c、要求与考核

a、公司生产部接到单位临时用电申请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供电,未及时办理的处罚公司生产部10元。

b、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电工为直接责任人。

c、外来临时用电纳入电工巡检范围。电工发现有不安全隐患的,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备案,限期整改,否则予以断电。属电工巡检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d、临时用电单位无批准的《临时用电申请表》用电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e、内部临时用电结束后,线路未及时拆除,处罚部门负责人10元。

2、设备巡检台帐的规定

⑴台帐填写要求:

a、凡值班维修工必须按巡检项目进行登记。

b、按表格或说明进行填写,做到填写情况属实、字体工整、书面整洁。

c、每天由巡检人按巡检时间项目进行巡检签字。

⑵考核办法

a、值班维修工每天必须按台帐要求进行巡检、填写每缺一项次处罚10元。

b、岗位签名必须认真负责,根据台帐中设备状况栏情况进行签名,情况属实,正常签名,一次不签名罚5元。

(五)、设备检修的分类

1、月度检修:在生产运行中,针对部分容易发生堵塞,内、外漏或达不到工艺指标的设备进行检修。

2、年度中修:在整个生产设备中针对部分维修难度比较大的设备进行彻底维修,确保恢复设备的正常功能。

3、年度大修:对生产中所有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包括对技改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设备的报废

公司设备申请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规格特殊,其零件不再生产、确实难以修配的生产设备。

b.因生产结构调整或生产工艺改造而必须拆除又无法调整、销售的生产设备。

c.主体结构陈旧、破损严重、经大修仍不能恢复其性能者或根本无修理价值的生产设备。

d.生产能力低、能耗量大,继续使用很不经济,而国内已有新产品可供更新的生产设备。

e.已满使用年限,且磨损程度在80%以上,无继续使用价值的生产设备。

1、对于不能通过维修、改造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填写《设备报废台帐》,设备副总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废,并作相应的记录。

2、报废的设备必须挂报废牌。

(七)、发生设备事故需停车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及人员紧急停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并妥善处理,重大设备事故需由公司生产安环部将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主管领导,并做相应的记录。

(八)、以上所有考核,不免除对出现问题制定相应措施的要求。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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