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2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3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管理规定
4.1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4.1.1管理处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处长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1.2管理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1.3管理处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1.4管理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安全办公室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
4.1.5管理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4.1.6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4.2.1管理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管理处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管理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对管理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2.2各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基层单位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4.3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4.3.1管理处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1)管理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管理处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单位)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4.3.2 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办公室:负责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协调与指导,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办公室:主管管理处机关保卫、食堂、办公室、宿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关食堂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3)养护科:主管道路绿化、结构物、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路面施工安全及附属构造物的维护保养、防汛除雪、房建设施及库房安全的管理。
4)收费科:主管收费现场安全的管理。
5)路政科:主管路政巡查、案件处理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6)信息中心:主管机电系统、收费数据以及维护人员作业安全的管理。
7)财务审计科:主管财务安全的管理。
8)人劳科:主管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职工体检)等工作。
9)政工科:组织工会依法参与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0)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4.4安全管理措施
4.4.1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4.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收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4.3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收费工作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
4.4.4收费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用户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不同的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4.4.5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4.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4.7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科室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8一切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9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4.10管理处委托其他单位在管理处从事工程建设等作业,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属地管理单位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其他单位支持配合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做好协调。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和属地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或安全的,属地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4.11管理处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处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
4.4.12 管理处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4.4.13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4.4.13.1管理处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
4.4.13.2管理处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4.13.3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5 安全会议
管理处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基层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及时听取各科室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填写《安全会议记录》。
4.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办公室要根据上级要求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待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4.7 安全检查与整改
4.7.1管理处安全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组织对全管理处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安全办公室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管理处范围内进行通报。
4.7.2安全检查的内容:
a) 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c) 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d) 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e)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f) 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g)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h) 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i) 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j) 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k)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
4.7.3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
4.7.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总是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管理处安全办公室。
4.7.5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
4.8 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
4.8.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管理处安全事故。
4.8.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8.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4管理处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
4.9 奖励与处罚
4.9.1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管理处安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9.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文件
5.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hbqy-ah-06)
5.2《安全生产责任制》(hbqy-ah-03)
6 记录
6.1 《安全会议记录表》(ah01-b01)
6.2 《安全检查记录表》(ah01-b02)
6.3 《安全隐患通知书》(ah01-b03)
第2篇 某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
一、非当班期间,发现严重的地下管道、电缆被雨水冲刷处于塌陷、断管、断线、电控柜进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严重、锅炉汽化等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的;采暖管道检查井井盖或检查口盖板被移动易造成险情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300元/次;
二、非当班期间,发现事故苗子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50元/次;
三、安全发明创造或抢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奖励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班组(以上报物业公司工伤数为准),对该班组负责人、安监人员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二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气瓶)的场所,在安全距离之内抽烟的;
3、不服从管理、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的;
4、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的违章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一周并处以150—500元的违章罚款。
1、防火区携带火源的;
2、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将芯线插入插座或无漏电保护的;
4、爬火车、钻火车或从二节火车皮之间通过的;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6、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无证上岗;。
7、启动本岗位以外设备的;
8、起重机运行时,在起重物下通过或停留的;
9、当班时睡岗、脱岗、串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湿地点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的;
11、从高处向下随意扔物品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处以50—200元的违章罚款。
(一)、违反防火防爆制度规定
1、电焊工切割动火时,未设置接火盘、配备灭火器、在易燃易爆场所没有监护和收尾清理焊接残渣的;
2、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和压力表失效的;
3、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晒、混装混放或碰撞、滚动的;
4、施焊期间,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的;
5、进入设备(含容器)内无措施的;
6、用导轨、建筑物钢筋、钢丝绳和设备本身作为电焊机接地线的;
7、电焊机用完未关闭电源的;
8、其他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低压0.1米,高压0.7米,绝缘杆0.3米之内作业的;
2、电工作业不用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的;
3、私接乱拉或在电缆上搭挂物品的;
4、没有实行“谁停电、谁送点、谁签字”制度的;
5、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停电标志牌”的;
6、其他违反电气操作规定的。
(三)、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定
1、起重机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品上的;
2、其他违反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背着安全带不挂保险钩的;
2、未站在砂轮两侧或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作业的;
3、多工种联合检修或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分工、设置红线警戒围栏和检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毁坏机电设施、建筑物等有关设施的;
5、抡大锤时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违反工作现场规定
1、无故使用消防设施的;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3、发生事故后,不执行事故应急中心命令抢险的;
4、从高处向下扔东西无措施的;
5、违反工作现场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运行安全操作
1、钻入运行设备下清扫、检修的;
2、违章指挥的;
3、在带有传动设备运行周围工作,辫子没有盘起的,衣服敞开的,袖子没有系扣的;
4、设备开动前,不检查设备附近有无检修作业人员的;
5、危险场所作业,没有监护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触摸旋转部件的;
7、其他违反运行安全操作规定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劳保用品佩戴规定
1、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2、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
3、工作期间内,打扑克、干私活、织毛衣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的;
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1、不按计划组织安排培训和组织不力的;
2、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安全考试一次不及格的;
3、对本工种规程制度不熟悉的;
4、违反培训纪律的;
5、其他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无公司发放准驾证开车,没有执行矿区通行规定的;
2、人货混装、超载、超员、超速的;
3、手刹、制动、转向、灯光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失效的;
4、清扫工上岗不穿标志服和不瞭望横穿马路的;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三条 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质量标准化检查出来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罚款200—1000元;没有在期限内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电器设备隐患
1、电缆漏电的;
2、将机电设备保护甩掉没有及时恢复的;
3、电器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合格和仪表指示值不准,波动损坏的;
4、带电设备的裸体无保护盖,有裸露芯线的;
5、未按规定接地、接零保护的;
6、设备和照明设施拆除后,未切断电源或切断后线头无绝缘处理的;
7、电控柜没有上锁或锁子损坏的。
二、电焊机、气瓶和手持电动工具隐患
1、电焊机电源开关无单独设置,二次端子线未用螺栓连接,裸露的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没有安全防护罩的;
2、电焊机没有短路、漏电保护和焊把钳绝缘不好的;
3、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
4、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的;
5、使用外壳、手柄破裂、插头开裂和保护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的手持电动工具的;
6、手持电动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三、设备保护隐患
1、炉排跑偏不及时处理的;
2、起重机、电动葫芦保护装置失效的;
3、钢丝绳无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未做记录的;
4、安全阀、压力表和电工绝缘用品校验过期的;
5、除尘器停止运行的;
6、检修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盖板或防护栏不全及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隐患
1、消防泵启动5分钟后无水或消火栓开阀后无水的;
2、损坏自动灭火器、喷淋阀的;
3、灭火器、水带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及时汇报的;
5、火灾报警系统击碎按钮失效的。
五、高空坠落隐患
1、梯子有断层、有油污,梯脚无防滑垫和防护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户、窗框和圆柱物体和电缆上的。
六、文明生产和内业资料
1、漏油、洒油、漏水的;
2、安全标志牌模糊不清的;
3、卫生差、记录不全的;
4、新工人培训,交接班等记录不全的;
5、拖延报表等相关安全资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规定的
第四条 凡是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全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
1、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筹资5万元安全奖励基金;
2、对各类违章作业所罚款项;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兑现办法
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该单位安监员现场确认 该单位安全副科长认定签字 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监站 安监站进行审核 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 罚款程序
一、罚款方式
1、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违人员”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下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2、结合安全奖励查出“三违人员”,经研究审核确定罚款金额。
二、罚款收缴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纳现金,100元以上的从工资中扣除;
2、罚款全部交到物业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设专户进行管理;
3、罚款只用做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活动项下。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安监站。
第3篇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三级:**公司、各部门、各风厂和项目部。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副总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其分工
第七条 **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公司各部门、风厂、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的要求,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建立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七)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每年应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机制,组织预案演练。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的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十三)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四)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监督“三同时”的落实。要保证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
(十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公司各风厂、项目部接受**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对所管理的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学习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风厂、项目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
(四)组织好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网活动,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五)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按期实施。
(六)接受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对本风厂、项目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八)结合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
(九)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可行建议,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对本风厂、项目部的生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
(十一)负责制定所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
(十二)对本风厂、项目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意见,上报**公司。
(十三)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风厂、项目部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防汛、防火灾、防冰雪等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组织本风厂、项目部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五)对本风厂、项目部所管辖的安全工器具要定期检验,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各班组受公司和风厂领导,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等。
(二)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能。
(四)自觉接受风厂和公司的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合技术监控结果,加强设备的试验维护,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六)认真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按时完成反事故措施。
(七)认真完成生产、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八)认真演练**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九)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做好风力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的质量见证。
(十一)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严肃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安全考核,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三)及时、如实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部门、风厂以及风厂与班组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处罚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风厂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我公司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安排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学习计划;负责落实公司安委会成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评审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领导、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将总厂《安全生产责任制》上报政府有关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2公司综合办:负责收集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协调组织各单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教育工作。
3.3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培训教育、学习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工段长、班组长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工作,及时将修改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内容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的有关制度要求,应当全部覆盖到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各级岗位、各职能部门。每年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适宜性评审工作。当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贵航特钢公司的有关制度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评审、修订下发。
4.2新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组织宣传贯彻工作,两个月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公司安委会成员及各单位安全员进行培训教育,对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段长、班组长及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3公司各级人员应当熟悉了解个人以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杜绝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责任制要求的考核责任单位安全奖50元。
4.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关措施控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每缺少一项职责未落实的扣责任单位安全奖100元。
4.5公司组织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违章违纪、隐患等,要通过查阅文件制度、台帐等资料对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情况进行调查,如确认是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所造成的,考核职能部门安全奖100元。
4.6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其范围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4.7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应做好交流沟通工作,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工作陈述;向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当面提出整改意见;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核对有关制度、资料和记录,确认后进行考核,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4.8公司对各单位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年底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数额奖金;对较差单位进行全厂通报批评,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9发生工伤事故时,按照公司有关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考核。
第6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三级分公司(厂、矿、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检查、考核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八)监督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考核本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及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积极协调、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八)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九)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年度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内部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预防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实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预控、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子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与奖罚办法》要求,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制考核。即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检查与考核;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参照集团公司按月度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从事具体生产、建设、经营的单位正职对分管副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科、区(车间)正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人员的检查与考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资金发放、处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100~85分为称职;84~7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对称职人员按100%发放工资;基本称职人员按90%发放工资;不称职人员按70%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科、区(车间)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次全部人员全部称职的为合格;70%称职、30%基本称职的为基本合格;30%不称职的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职能部门、直属(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责定位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职责范围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5.负责每半年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7.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9.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7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8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22〕12号)同时废止。
第9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0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11篇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25日前报水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5-95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5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考核分达到95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考核分达到85-95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分达到60-85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不罚。
第十四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12篇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
一、非当班期间,发现严重的地下管道、电缆被雨水冲刷处于塌陷、断管、断线、电控柜进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严重、锅炉汽化等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的;采暖管道检查井井盖或检查口盖板被移动易造成险情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300元/次;
二、非当班期间,发现事故苗子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50元/次;
三、安全发明创造或抢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奖励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班组(以上报物业公司工伤数为准),对该班组负责人、安监人员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第二条 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二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气瓶)的场所,在安全距离之内抽烟的;
3、不服从管理、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的;
4、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的违章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一周并处以150—500元的违章罚款。
1、防火区携带火源的;
2、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将芯线插入插座或无漏电保护的;
4、爬火车、钻火车或从二节火车皮之间通过的;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6、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无证上岗;。
7、启动本岗位以外设备的;
8、起重机运行时,在起重物下通过或停留的;
9、当班时睡岗、脱岗、串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湿地点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的;
11、从高处向下随意扔物品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处以50—200元的违章罚款。
(一)、违反防火防爆制度规定
1、电焊工切割动火时,未设置接火盘、配备灭火器、在易燃易爆场所没有监护和收尾清理焊接残渣的;
2、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和压力表失效的;
3、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晒、混装混放或碰撞、滚动的;
4、施焊期间,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的;
5、进入设备(含容器)内无措施的;
6、用导轨、建筑物钢筋、钢丝绳和设备本身作为电焊机接地线的;
7、电焊机用完未关闭电源的;
8、其他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低压0.1米,高压0.7米,绝缘杆0.3米之内作业的;
2、电工作业不用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的;
3、私接乱拉或在电缆上搭挂物品的;
4、没有实行“谁停电、谁送点、谁签字”制度的;
5、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停电标志牌”的;
6、其他违反电气操作规定的。
(三)、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定
1、起重机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品上的;
2、其他违反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背着安全带不挂保险钩的;
2、未站在砂轮两侧或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作业的;
3、多工种联合检修或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分工、设置红线警戒围栏和检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毁坏机电设施、建筑物等有关设施的;
5、抡大锤时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违反工作现场规定
1、无故使用消防设施的;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3、发生事故后,不执行事故应急中心命令抢险的;
4、从高处向下扔东西无措施的;
5、违反工作现场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运行安全操作
1、钻入运行设备下清扫、检修的;
2、违章指挥的;
3、在带有传动设备运行周围工作,辫子没有盘起的,衣服敞开的,袖子没有系扣的;
4、设备开动前,不检查设备附近有无检修作业人员的;
5、危险场所作业,没有监护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触摸旋转部件的;
7、其他违反运行安全操作规定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劳保用品佩戴规定
1、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2、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
3、工作期间内,打扑克、干私活、织毛衣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的;
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1、不按计划组织安排培训和组织不力的;
2、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安全考试一次不及格的;
3、对本工种规程制度不熟悉的;
4、违反培训纪律的;
5、其他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无公司发放准驾证开车,没有执行矿区通行规定的;
2、人货混装、超载、超员、超速的;
3、手刹、制动、转向、灯光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失效的;
4、清扫工上岗不穿标志服和不瞭望横穿马路的;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三条 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质量标准化检查出来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罚款200—1000元;没有在期限内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电器设备隐患
1、电缆漏电的;
2、将机电设备保护甩掉没有及时恢复的;
3、电器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合格和仪表指示值不准,波动损坏的;
4、带电设备的裸体无保护盖,有裸露芯线的;
5、未按规定接地、接零保护的;
6、设备和照明设施拆除后,未切断电源或切断后线头无绝缘处理的;
7、电控柜没有上锁或锁子损坏的。
二、电焊机、气瓶和手持电动工具隐患
1、电焊机电源开关无单独设置,二次端子线未用螺栓连接,裸露的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没有安全防护罩的;
2、电焊机没有短路、漏电保护和焊把钳绝缘不好的;
3、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
4、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的;
5、使用外壳、手柄破裂、插头开裂和保护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的手持电动工具的;
6、手持电动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三、设备保护隐患
1、炉排跑偏不及时处理的;
2、起重机、电动葫芦保护装置失效的;
3、钢丝绳无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未做记录的;
4、安全阀、压力表和电工绝缘用品校验过期的;
5、除尘器停止运行的;
6、检修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盖板或防护栏不全及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隐患
1、消防泵启动5分钟后无水或消火栓开阀后无水的;
2、损坏自动灭火器、喷淋阀的;
3、灭火器、水带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及时汇报的;
5、火灾报警系统击碎按钮失效的。
五、高空坠落隐患
1、梯子有断层、有油污,梯脚无防滑垫和防护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户、窗框和圆柱物体和电缆上的。
六、文明生产和内业资料
1、漏油、洒油、漏水的;
2、安全标志牌模糊不清的;
3、卫生差、记录不全的;
4、新工人培训,交接班等记录不全的;
5、拖延报表等相关安全资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规定的
第四条 凡是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全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
1、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筹资5万元安全奖励基金;
2、对各类违章作业所罚款项;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兑现办法
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该单位安监员现场确认 该单位安全副科长认定签字 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监站 安监站进行审核 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 罚款程序
一、罚款方式
1、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违人员”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下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2、结合安全奖励查出“三违人员”,经研究审核确定罚款金额。
二、罚款收缴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纳现金,100元以上的从工资中扣除;
2、罚款全部交到物业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设专户进行管理;
3、罚款只用做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活动项下。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安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