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5.4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
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f气瓶运输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5.5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储存处严禁有明火和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性质相互抵触的或有毒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在旁设置消防和防毒设施。
c 气瓶放置要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要头部朝同一方向。
5.6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b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
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e 严禁敲击、碰撞。
f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
h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
l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2篇 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塘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m3(相当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便函
机电技术字〔2013〕第2号
电、气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各单位:
近期发现各单位在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电、气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通用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电气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接地,以防操作者触电;带电的设备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3、焊、割储存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进行焊、割。
4、在焊接储存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内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方能作业。
5、不准焊、割密闭的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内进行焊割作业。
7、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二、电焊安全管理规定
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2、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潮湿地点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4、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
5、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更换场地移动把线、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8、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孤光。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9、雷雨时,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1、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气焊、割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3、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普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15、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16、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第3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存储安全管理措施
搬运气瓶的要求
1搬运气瓶时,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3 气瓶使用
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易燃易爆物品保持2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7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9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10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11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412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13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
14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7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18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19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4.4气瓶存储
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气瓶存储室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3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并在附件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5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240 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7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8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3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 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 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 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 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 充装
第十六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5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贮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所有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制气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国发[2000]250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项目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5.2气瓶贮存保管单位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记录。
5.3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项目部、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具体内容
6.1项目部依据工程需要建立大小合适的贮存气瓶的仓库,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2项目部供应部门依据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有关气瓶使用安全技术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项目气瓶使用种类及数量,编制气体采购和气瓶的储存、发放、回气瓶收的管理规定,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执行,并作好记录。规定中应包含:
a) 气体供应厂家的资质审查;
b) 气瓶搬运安全注意事项;
c) 气瓶入库检验内容、储存量、储存时间、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d) 气瓶唯一性标识及发放追踪记录;
e) 其它安全技术要求。
6.3项目部供应部门应制订仓库管理员培训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培训。仓库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6.4气瓶使用部门应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相关规定。
6.5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施工现场气瓶使用管理情况,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本单位气瓶日常管理使用情况。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气瓶入库检验记录”
“气瓶发放回收记录”
第6篇 乙炔气瓶氧气瓶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 电焊机一次线(搭铁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为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的规定(依据)
在生产过程中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与氧气瓶广泛地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经常同时使用,氧气为助燃气体,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与乙炔又分别盛装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乙炔瓶与氧气瓶放置在同一个地点,无安全距离;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瓶水平滚动后,未竖直静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业无遮盖;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留余压等,这些问题,曾导致了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因为是溶解乙炔,气瓶里有丙酮,如果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话,在阀门打开(使用过程)的时候,有可能导致丙酮流出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 2.55%~12.8%(体积)。氧气瓶盛装的是高压氧气,存在着物理和化学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气被压缩而压力升高后,有与周围常压取得平衡的趋向,当与常压之间的压差愈大,这种趋向也愈大。当很大的压差一旦以极短的时间在相当大的空间内迅速地达到这种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称的“爆炸”。如果通过较小的孔隙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达到这种平衡,就形成“喷射”。二者都能造成严重后果。 化学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质,一旦遇有可燃物质和引火条件,即可发生猛烈燃烧,甚至出现爆炸性火灾。
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之间未有明确的距离描述。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但氧气、乙炔瓶间的距离我国规定似乎没那么明确。
3.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要求“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4.《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第二条写明“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7篇 乙炔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乙炔气瓶的漆颜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体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齐全。
2.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超过40℃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3.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击,严禁抛、滑、滚、碰。
5.冬季闸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温水解冻。
6.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严禁用链绳吊装、搬运。
7.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有放射性射线场所,更不准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8.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严禁放在一起使用,间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10.必须有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3mpa,最高不得超过0.7mpa。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2.0平方米/时瓶。
12.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3.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季必须留有0.5mpa,春秋必须留有0.3mpa。
14.如发现乙炔气瓶有裂纹、重皮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15.如发现有严重变形、腐蚀、损伤要立即更换。
16.乙炔气瓶专用工具必须有工长统一保管,无证者不得使用。
17.各单位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局特考委培训发放的操作证。
18.运送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
19.乙炔气瓶外部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⑴瓶体有渗漏、烧灼痕迹的。
⑵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气瓶闸门,易溶塞连接螺丝严重腐蚀损坏的。
⑸瓶体表面有鼓包成明显膨胀,弯曲的。
第8篇 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必须直立固定,严禁卧放或倾倒,防止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 ;应避免剧烈震动、碰撞,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运输时应使用专用小车,不得用吊车吊运;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3.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拧开瓶阀不宜超过1.5转。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
4.瓶内气体不能用光,必须留有一定余压。当环境温度小于0℃时,余压为0.05兆帕;当环境温度为0~15℃,余压为0.1兆帕,当环境温度为15~25℃时,余压力0.2兆帕,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余压为0.3兆帕。
5.焊接工作地乙炔瓶存量不得超过5只。超过时,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贮存间。若超过20只,应放置在乙炔瓶库。
6.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电石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存放。作业点与氧气瓶,明火相互间距至少离开10米(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7. 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
第9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氧气瓶中心供氧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团市委创建青年文明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青年文明号文件,结合历年各项综合考评,进行自查和总结。青年文明号工作的开展主要以信用建设为载体,将诚信社会、诚信患者、诚信员工的理念贯彻到每个员工的思想里,努力做到“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现将我中心创建青年文明号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首先把加强理论学习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素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为首要任务来抓。坚持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做到时间到位,人员到位,内容到位。以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认真进行政治学习,订阅了团刊《中国青年报》,学习*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青年文明号创建理论水平,把信用建设提到讲政治的高度。
(2)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提高职工对“诚信社会、诚信患者、诚信员工”的认识,意识到:诚信守诺,爱岗敬业是展示我系统青年文明号争创一流的时代风采,发扬我中心团员青年艰苦创业的精神风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倡行业新风的精神支柱,更是爱党爱国、实践“****”的具体体现。落实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的青年文明号回访活动。
(3)开展“号户”结对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活动,把服务从岗位延伸到社会。到社区调查,上门服务义诊及开办免费健康知识讲做44次。
二、加强管理,争创典型。
1、中心主任亲自挂帅,亲自抓管理、服务及人才建设.
2、创建活动有主题,有声势,挂横幅。做到青年文明号、机关效能建设和行评工作紧密结合,创建工作做到“五个有”:有报道、有专栏、有活动室、有检查、有总结等。
3、按规定把承诺内容、服务公约、监督电话、监督台等上墙公布。
4、员工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工作场所美观整齐、服务效果良好。
5、院内环境优美,门前绿化美化,整洁卫生。
6、开展青年医师岗位技能竞赛。主要对青年医师技能操作规范为主要项目,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今后,我们在开展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中,要立足实际, 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创建活动更上一层楼。
2023年8月
第11篇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12篇 氧气瓶、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合格标示。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放置,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