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 |||||||||||||||||
动火时间 | |||||||||||||||||
动火地点 | 工号 | 位号 | 设备 | ||||||||||||||
动火方式 | 动火负责人 | ||||||||||||||||
动火执行人 | 监护人 | ||||||||||||||||
动火分析 | 时间 | 分析位置 | 分析结果 | 化验员签字 | |||||||||||||
日时分 | |||||||||||||||||
日时 分 | |||||||||||||||||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防火安全检查 | 补充措施: | ||||||||||||||||
措施编制人员 | 车间生产主任 | ||||||||||||||||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 公司总工程师 | ||||||||||||||||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 一次 | 二次 | |||||||||||||||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
第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3篇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办终审批准。
六、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七、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八、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证申报批准后,由公司安全办指定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值班长、运行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四)值班长、运行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4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在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危险性场所动火、动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规定。
2. 动火、动焊前必须经过单位申请,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3. 动火、动焊作业必须措施完善有效,手续齐全,经过批准。
4. 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书者,不得上岗动火、动焊。
5. 在容器内工作没有规定电压的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动火、动焊。
6. 未经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人员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动火、动焊。
7. 动火、动焊前应彻底清理被焊接的设备或管路,对有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化学处理。如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彻底时,应进行预烧处理,预烧时,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8. 对接触危险品的设备及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经过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9. 在氧气管路上动火时,必须绝对切断氧气;在煤气管上动火,确认煤气后方可动火。
10. 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第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 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 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第6篇 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德和风电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3. 定义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4.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4.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4.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4.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4.2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4.2.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4.2.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
4.2.3 风险评估结果。
4.2.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4.2.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4.2.6 其他相关资料
4.3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4 系统隔离
4.4.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4.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4.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4.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4.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5 可燃气体检测
4.5.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5.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5.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5.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
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 实施动火作业
4.6.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6.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6.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6.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6.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7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7.1 高处动火作业
4.7.1 .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7.1 .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1 .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7.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7.2 .
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7.2 . 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7.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7.3 .
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7.3 .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7.4 其他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8 职责
4.8.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8.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8.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8.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8.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
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
第7篇 丰华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大厦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大厦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管理公司接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至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第8篇 安全用气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9篇 动火与审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以下个部位动火,必须按三级动火制度逐级审批,具备动火条件时方可动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气焊、电焊作业以及其他明火作业;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业;
(三) 机械设备及其他电器设备的明火作业。
2、 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一级动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动火,由公司保安部批准;
(二) 二级动火是指可燃物比较多的部位、重要设备、生产要害部位动火,由公司消防大队批准;
(三) 三级动火是指有可燃物质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的部位动火,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批准。
3、 一级动火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一级消防车辆现场监护、指导;二级、三级动火作业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现场指导、监护。动火施工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从事动火作业各类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动火区域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
1、 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厂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 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
3、 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4、 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5、 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置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二级动火区域
1、 在禁火区域周围动火作业区。
2、 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
3、 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三级动火区域
1、 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得动火作业。
2、 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
3、 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
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第10篇 输油管道动火的安全管理
1、引言
动火,是指在油气站库、干线及在储存过油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生产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的施工作业,是油气管道改造,大型施工投产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三十多年来,在东北管道上进行的一级动火已经达到几百次。但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种固有印象,动火就是抢修,抢修就不讲条件,只要快就行。在这么一种思维定势下,一些安全隐患、事故的苗头被忽视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被淡化了,导致动火参与人员风险意识淡漠,动火施工中风险点不可控,动火中各类事故时有发生,使动火成了一个让管道员工心有余悸而又无所适从的高风险作业,是困扰石油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的瓶颈所在。
2、动火安全管理模式
2005年以来国家计划投资50亿元对已运行了三十年的东北输油管道进行安全改造,其中对管道穿越河流、铁路、公路穿越段改造项目达100多个,站内改造项目60余个,阀室改造项目40余个,要进行管道一级动火200多次,动火安全是输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面临的一道绕不过的坎。为了尽量克服东北管道安全改造的这一瓶颈,改变几十年来形成的动火就是“高风险、高强度”的观念,东北管网的动火投产在建设单位、相关施工单位的紧密配合下, 集思广益,大胆改革,在危害辨识、风险控制、降低强度、提高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首先,我们就如何转变传统的动火观念,树立科学动火观,改变过去的高强度、高风险做法进行了认真思考和广泛的讨论。其中涉及了动火准备、动火理念、安全理念、施工机具、组织机构、风险控制、气候条件、工艺条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内容,最后形成了一致的意见,主要内容是:
2.1.1、有计划的动火是改造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不能等同于抢修,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工程项目来进行管理和规范。
2.1.2、输油管道和管道运行投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动火是为了投产,投产的安全与动火同样重要。
2.1.3、动火投产工程必须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任何因素都必须为安全让路,哪一个环节存在安全隐患都不能实施动火、投产。
2.1.4、动火投产的实施时间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来决定,而要取决于现场准备情况。
2.1.5、一切有利于安全的措施都要采纳和推广,一切有利于安全的规定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2.1.6、要对员工进行关爱生命,关注健康,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心教育。
2.2、划定界面,明晰责任
动火投产工程可分为三道关键工序,第一道工序是调整生产运行状态,使之在工艺上满足管道封堵条件,这道工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方,施工方的任务是配合建设方;第二道工序是封堵动火施工,从管道封堵开始至完成抽油、切管、对口、焊接、撤除封堵为止,这道工序的责任主体是施工方,建设方负责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为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道工序是恢复输油,这道工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方,施工方进行现场配合和保障。
关键工序分清之后,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责任界面也就明晰了,为我们强化安全管理,分清各自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
2.3、建立有效的动火投产组织机构
从明晰责任,强化管理出发,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建立各自的组织机构,便于政令畅通,责、权、利一致。为此,建设方成立“动火投产工程领导小组”,其职责是:主持方案审批;负责对现场各专业技术部门、施工队伍的协调;当施工中遇有整体方案需要修改时,主持临时现场会议;当遇有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突发事件的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工艺操作组、安全消防组、后勤保障组等。
施工方,成立动火工程现场指挥部,其职责是:负责动火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各项施工程序的现场指挥;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措施交底、进行安全教育、意外事故防范和安全撤离教育;制定施工现场健康、安全、环保hse作业指导书及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保障;负责恢复输油后的安全抢修保障,指挥部下设封堵作业组、动火施工作业组、安全消防组等。详见图----1。
2.4、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3年来100多次管道动火施工实践,我们动火施工的安全管管理能力不断得到了加强,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充实、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建设方、施工方认可,行之有效的管道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六项内容:
2.4.1、东北管网动火碰头工程承包协议
这份承包协议是代替工程承包合同,因为动火工程时间性比较强,经常出现合同没有审批完,工程就开始干的事实。从工程管理角度,没有签订合同是不能施工的,因此这份承包协议暂时代替工程合同。正式合同审批完成后,此协议即废止。
2.4.2、安全施工保障合同书
这份合同是明确施工方必须遵守建设方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
2.4.3、东北管网改选项目部施工安全控制卡
通过这张控制卡,完成建设方与施工方关键工序的交接,实际也是一种责任主体的交接。
2.4.4、动火施工组织机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成立领导指挥机构,便于指挥调度。
2.4.5、动火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表
这张表包括4 部分内容,分别由安全组、工艺组、施工组、综合协调组对动火准备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只有全部关键环节都合格了,才能正式实施动火投产。
2.4.6、动火施工安全记录
这是一份现场即时的安全记录表,建设方、施工方指派专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2.4.7、施工机具、设备检查表
这份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要求施工方正式实施动火前,必须对投入工程的设备如封堵器、切管机、抽油泵、吊车、吊具进行自检,建设方进行监督。
通过以上七项制度的实施,完成了从动火前、动火过程中直到动火结束后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从而达到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消除隐患的目的。
2.5、强化动火准备
动火投产工程,最主要的就是准备工作。俗话说:大军未动,粮草先行。动火就是动准备,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而言,动火投产工程工期就是10-20个小时,而为此进行的各方面准备都需要更多的时间,最起码提前一周应该进行备料、办理现场占地手续、工艺条件分析、动火封堵作业坑开挖、现场安全设施设置、现场环境、道路、机具、车辆、消防、医疗准备等。
长输管网,要频繁地安排停输动火,难度是很大的。因此,应该特别强调“强化动火准备”这一观念,把准备工作做的充分再充分。甚至把一些可以提前操作的施工任务都尽量放到准备期间完成,以减轻动火投产时间的工作强度和精力投入。
2.6、重在落实
以上用了较大的篇幅论述安全理念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然而,要实现动火工程的本质安全,只有理念和制度是不够的,还应不遗余力的抓落实。东北管网抓落实的做法是:
2.6.1、一抓准备会议,会上由施工单位对动火作业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汇报,各职能小组对现场准备的检查和准备情况进行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2.6.2、二抓动员会议,会上由动火领导小组对整个动火作业准备情况进行总结,确定动火的各项工作是否就绪,明确动火组织,布置各项工作,确定最后动火时间。
2.6.3、三抓执行力,有人认为,任何事故都来自于忽视安全的小毛病和坏习惯,而这些小毛病和坏习惯又来自于松散的管理。因此,对于干线动火这样高风险的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强调执行力,作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3、结束语:
输油管道动火的安全管理是输油企业安全的重中之重,尽管我们长期以来都在关注这一问题,并且已经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远没到位,安全管理仍需加强。现在我们把从事这项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展示给大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11篇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公司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如燃气管道)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管理
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
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等。
2.1.2 公司内大、小仓库 营业现场等。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1.4 公司一般区域动火。
2.2 工作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3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4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动火要求
3.1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部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负责填写动火报告,公司物业设备部门、安全部门审批决定是否签发《动火许可证》。
3.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3 燃气房等要害部位动火,物业部安管部门需派人现场采取措施监督守护,以确保安全。
3.4 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时间、范围、需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工作。
3.4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安管部门必须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徐州老街坊物业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
第12篇 小区消防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工作制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小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1)需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诺遵守小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序,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签署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等场地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广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五)相关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动火审批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