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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5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管理措施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管理措施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

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

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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