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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1

重点工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工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工种管理,是指对从事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和从事容易引 发火灾的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重点工种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是预防火灾的重要措施。

一、消防安全重点工种的分类和火灾危险特点

(一)消防安全重点工种的分类消防安全重点工种根据不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程度和岗位的火险特点,可分为以下三级:

a级工种是指引起火灾的危险性极大,在操作中不慎或违反 操作规程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例如:从事可燃气体、液 体设备的焊接、切割,超过液体自燃点的熬炼,使用易燃溶剂的机件清洗、油漆喷涂,液化石油气、乙炔气的灌瓶,高温、高压、真空等易燃易爆设备的操作人员等。

b级工种是指引起火灾的危险性较大,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或 违反操作规程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例如:从事烘烤、 熬炼、热处理,氧气、氨气等乙类危险品仓库保管等岗位的操作人员等。

c级工种是指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或违反操作规程有可能造成 火灾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例如电工、木工、丙类仓库保管等岗位的 操作人员等。

(二)消防安全重点工种的特点

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主要有以下特点:

1、所使用的原料或生产的对象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如乙炔、氢气生产、盐酸的合成,硝酸的氧化制取,乙烯、氯乙烯。丙烯的聚合等。这些生产岗位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操作要求严格,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2、工作岗位分散,人员少,操作时间、地点灵活性大,如电工、电焊、切割工、木工等都是操作时间、地点不定、灵活性较大的工种。

二、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由于重点工种岗位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重点工种人员既是消防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也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依靠力量,必须 加强对其管理,重点是:

(一)提高专业素质和消防安全素质

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全面地熟悉岗位操作规程,系统地掌握消防安全知识,通晓岗位消防安全的“应知应会”内容。为达到这个要求,可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1、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操作复杂、技术要求高、火灾危险性大的岗位作业人员,企业生产和技术部门应组织他们实习和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 能上岗。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热处理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工种,要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才能上岗。

2、建立重点工种人员档案

为加强重点工种队伍的建设,提高重点工种人员的安全作业水平,应建立重点工种人员的个人档案,其内容既应有人事方面的,又应有安全技术方面的。对重点工种人员的人事概况以及事故等方面的记载,是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全面、历史地了解和考查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这种档案有助于对重点工种的评价、选用和有针对性地再培训,有利于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所以,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作为考察、评价、选用、撤换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依据;档案记载的内容,必须有严格手续。安全管理人员可通过档案分析和研究重点工种人员的状况,为改进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抓好重点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

要定期组织重点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消防知识学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训练和考核计划,研究和掌握重点工种人员的心理状态和不良行为,帮助他们克服吸烟、酗酒、上班窜岗、闲聊等不良习惯,不断改善重点工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将改善工作环境的工作纳入企业规划。

(二)制定和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建立重点工种岗位责任制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建立岗位责任制的目的是使每个重点工种岗位的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建立起合理、有效、文明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秩序,消除无人负责的现象。重点工种岗位责任制要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并与奖惩制度挂钩,有奖有惩,以使重点工种人员更加自觉地担负起岗位防火安全的责任。

三、重点工种岗位的防火要求

(一)焊工

1、焊工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不能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3、有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时的管道等金属构件,不得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焊割和焊接作业;

5、电气焊作业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

6、焊接管道和设备时,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7、需要焊接输送汽油、原油等易燃液体的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不来,经过清洗处理后才可进行作业;没有绝对措施,不得带液焊接;

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在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动火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0、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

(二)电工

(1)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

(3)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断器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4)需要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在架设时要注意安全;

(5)变电所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和可燃物。电闸箱周围、附近以及箱内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6)要根据电器设备容量大小决定保险丝的型号,在选择保险丝时,其熔断电流应约等于额定电流的1.5—2倍为宜;

(7)值班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交接班要有手续。要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8)要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并能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扑救电气设备火灾,首先切断电源。在带电情况下,可用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灭火器扑救。但应注意不要让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带电体,并注意通风。断电后与其他火灾的扑救方法相同。

(三)仓库保管员

1、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仓库的入库、保管、出库、交接班等各项制度;

2、保管员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对外来人员要严格监督,防止将火种和易燃品带入库内;

3、保管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存物品的性质,并根据要求进行储存和操作;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按类、项标准和特性分类存放,贵重物品要与其他材料隔离存放,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人员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衣服,搬动物品时要防止摩擦和碰撞,不得使用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5、对爆炸晶、剧毒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账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6、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应留有主要通道和检查堆垛的通道,垛与垛和垛与墙、柱、屋架之间应有规定的防火间距;

7、经常检查物品堆垛、包装、发现洒漏、包装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按时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8、遇水或受潮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低洼易受潮的地方;遇热易分解自燃的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9、下班前,应仔细检查库房内外,拉闸断电,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10、保管员应熟悉、会用库内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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