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治疗安全管理措施
高压氧治疗中除可发生氧中毒、气栓症、减压病等毒副作用外,还存在氧舱燃烧、爆炸等潜在不安全因素,在我国高压氧医学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惨痛教训,必须引起高压氧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高压氧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高压氧科(室)制度管理、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消防制度等多方面加强管理,方可杜绝事故的发生。在此,我们还要特别强调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些事故就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本章仅就高压氧舱燃爆事故的发生原因、预防办法和紧急处理等内容介绍如下。
一、燃烧三要素
碳与含碳物质发生剧烈氧化时产生大量的光和热,称为燃烧。燃烧三要素是物质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可燃物质可燃物质种类繁多,许多物质只是易燃程度的不同。高压氧舱内常见的可燃物质有舱内的装修材料,舱内使用的油漆和涂料,各种吸氧装具,进舱人员的服装,以及某些其他易燃物质如化妆品、酒精、油脂等。国外氧舱一般不进行内装修,而国内许多大型氧舱都进行豪华装修,从预防舱内燃烧事故的角度看,或从患者治疗需要的角度看,这种豪华装修都是没有必要的。
2.助燃物质(氧气)氧气是助燃物质,没有氧气物质就不能燃烧。物质燃烧的速度和强度与氧浓度、氧分压有密切关系。实验证明,气体中的氧浓度>25%时燃烧明显加剧,氧浓度超过30%即可引起爆炸性燃烧。我国目前规定空气加压舱内氧浓度不能超过25%,国外一般限制为23%。氧气加压舱内氧浓度一般在70%以上,因此氧气加压舱的防火工作更应引起特别的重视。
3.火种在具备有氧气和可燃物质的条件下,还必须出现明火才能引起燃烧。高压氧舱内可以发生明火的原因包括:①各种发火物质,如火柴、打火机、电动玩具等;②静电火花,包括各种化纤物品和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以及高硬度物质碰撞产生的火花;③各种电器设备及其导线产生的火花等。
二、舱内燃烧的强度和速度
因舱内的氧浓度不同而不同。空气加压舱燃烧的强度明显低于氧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如能控制在25%以内,一般不会发生失控性的燃烧。氧气加压舱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必定十分严重,其燃烧在切断氧源的条件下往往是短时间极为剧烈的燃烧,一旦舱内氧气耗尽,燃烧即自然熄灭。舱内燃烧时不仅造成高温伤害,而且在燃烧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多种有毒气体,导致舱内人员窒息死亡。
舱内发生火灾时,极易造成舱内人员和舱外工作人员的惊惶失措,以致处置不当,从而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三、氧舱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当舱内发生火灾意外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沉着果断地作出如下处理。
1.迅速关闭供氧、供气阀门,切断总电源开关。
2.迅速打开排气阀、操作安全阀手柄及舱外紧急排气阀应急排气,力争2min内快速减至常压。
3.设法迅速打开舱门,救出舱内人员。
4.打开灭火器,将余火熄灭。
5.通知医院相关科室进行抢救。如发生减压病应设法加压救治。
6.立即如实报告上级。
7.保护现场。
8.查清起火事故原因。
以上规则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1次)进行演练。
四、高压氧舱火灾的预防
1.空气加压舱应采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控制舱内氧浓度在25%以下,必要时应采取大量通风换气的方法降低舱内氧浓度。
2.严格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将各类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舱内。
3.进舱人员应一律更换医院准备的全棉服装和被褥。
4.各种强电一律不准进舱,应采用冷光舱外照明。氧舱使用的空调装置及其控制设备应置于舱外,舱内外传声系统应采用无火花型设备。生物电监测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器电压应小于24v。氧舱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目前我国生产的婴儿氧舱除带有弱电的测氧仪导线进入舱内以外,没有任何电源进舱,因此只要保证没有任何化纤织品或其他杂物进入舱内就不会发生舱内火灾。
五、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3.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4.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6.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7.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9.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10.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1次)进行演练。
11.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12.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min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六、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
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该项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劳动部联合签发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文的要求进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根据34号文制订了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方法,详见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