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灾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了汛抗灾工作,保障企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家属生命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工作由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共同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第四条 直企业防汛抗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第五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抗灾设施完好和参加防汛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和制度;
2.编制防汛抗灾工程规划,防洪防涝工程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灾准备,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积极开展防汛抗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编制防汛抗灾应急预案;
6.推广和应用防汛抗灾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防汛抗灾科学技术水平;
7.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其职责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履行,负责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防汛抗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环保局。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设立防汛抗灾组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规划
第十条 根据所在地区防洪治涝规划,直属企业规划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和防大汛、抗大灾的防御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包括:防洪治涝工程现状和问题;根据所在地区出现超标准水位时,排洪治涝对策和措施;在同时遭遇其他(如台风、龙卷风、风暴潮、雷电、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涝工程项目;落实实现规划的经费和时间。
第十二条 编制防汛抗灾规划应与所在地区防洪治涝和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本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和其他抗灾防灾相结合;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特别应处理好外洪与内涝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防汛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应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防汛抗灾组织应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当所在地区规划变更、企业发展、实践验证和防灾科学进步时,应组织修改规划,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修)订的规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制度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汛抗灾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要求,并针对防汛抗灾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防汛抗灾工作做到正规化、规范化。
1.防汛抗灾组织工作制度;
2.清障、清淤管理制度;
3.防汛抗灾物质储备、管理、调用制度;
4.防汛抗灾指挥、抢险队伍演练制度;
5.洪涝灾情、工程设施、建筑遭损检查核实统计制度;
6.奖励惩罚制度。
第六章 汛前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汛前预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汛结合、防重于抢”的原则,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打有准备之仗。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指挥部应认真组织汛前检查,内容包括;
1.雨水排放系统,泄洪排涝设施;
2.风暴潮易发地区的海堤、防汛墙、闸坝、防汛门、码头设施、排水泵站、高压电线;
3.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设施;
4.建(构)筑物防汛抗灾能力及潜在隐患;
5.劈洪沟及有关涵洞;
6.生产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及各种物资储库;
7.通信设备、紧急报警系统;
8.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
9.居民避洪、紧急撤退道路、救生、疏散地的准备;
10.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11.安全保卫工作;
12.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运输机具。
以上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不应贻误。
第十七条 对本企业所辖范围内阻碍排洪排涝的临时建(构)筑物、工料棚舍、陈旧危防和设施,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汛前应认真防汛抗灾抢险演习,搞好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家属明确防汛抗灾的重要意义和在防汛抗灾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汛期防汛抗灾
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汛期范围,确定本企业汛期的起止日期,并根据所在地设防水位、洪涝汛情、风暴潮和暴雨情况,下达进入防汛紧急状态令,启动“防汛抗灾应急预案”。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灾指挥成员应全部到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汛部门管理干部和防汛救灾抢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二十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防汛组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防汛抗灾急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机具和人力,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建设系统顺利进行。
第八章 抢险救灾
第二十一条 遭受洪涝灾害时,防汛抗灾组织应即刻将灾情报告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同时,向全体职工、家属紧急动员,发布有关安全禁令。所有单位、个人必须听从防汛抗灾组织统一领导。
第二十二条 灾害现场指挥人员和生产调度部门必须随时向防汛抗灾组织汇报生产建设系统遭灾情况,接受指令,协调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灾组织要做好险区群众撤离,安排好生活、医疗卫生和巡逻保卫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对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化学危险品库和储罐要加强检查、监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化学危险品溢出和泄漏,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应采取积极抢护措施。任何单位、个人若发现新的险情应及时主动报告,防汛抗灾组织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实地察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遭灾时,生产岗位工人在没有接到停止生产指令情况下,应坚守生产岗位。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单位求援,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九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灾后、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做好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供给及住房安置,医疗防疫及伤亡人员处理,恢复生产,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学校复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应根据灾情派员到受灾单位,指导灾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灾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应按国家统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会同当地水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和集团公司保险部门统计、核实洪涝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条 直企业防汛抗灾经费应按性质纳入有关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决算,予以确保。新增设施费用,从技措费用中支付,其维护修理费用从企业维修、大修费用中支付,用于地方政府分派企业的防汛、排渍所需经费,应积极安排。
第三十一条 重大险段抢修改造、新增堤防和排渍设施费用,在自筹有困难时,可申报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给予补助。上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防汛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或企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行防汛抗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2.坚持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保证生产安全,抢救群众有功者;
4.为防汛抗灾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5.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6.平时防汛抗灾工作出色,企业遭受到异常灾害影响时,安然度灾的组织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防汛抗灾有关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
2.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脱逃者;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者;
4.防汛抗灾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救灾钱款或物资者;
6.阻碍防汛指挥人员、抢险救灾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7.出现灾情趁火打劫、盗窃,毁坏防汛工程设施、生产设施或其他违法活动者;
8.其他严重危害防汛抗灾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