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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供电公司三大措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8 07:01:06 查看人数:26

海龙供电公司三大措施管理规定

海龙供电公司三大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中“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以下简称“三大措施”)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设备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包施工队伍,在生产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新建、扩建、大修、更改、大型检修等生产工作中“三大措施”的管理。公司所属单位承包外部电力建设工程,也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参照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与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以上级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各级人员职责

1.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

审批重大试验项目,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等的“三大措施”。

2. 生技部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生产部室设备的大修、更改、重大检修及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等“三大措施”的制定,对规定范围内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批,并对“措施”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督促各单位措施的学习和执行。

3.安质部

参加审查各项目的“三大措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组织学习和执行。

4.部室主任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三大措施”,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查,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对按规定报批后的“措施”组织实施。

5.部室分管业务副主任(专工)

负责组织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三大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6.班组(站)长

负责组织编制本班组(站)责任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施工)等的“三大措施”;经批准的“三大措施”,对涉及本班组(站)的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第六条“三大措施”的编制

1.公司所属设备大修、更改、重大检修及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等的“三大措施”由生技部组织,按照设备管辖范围在开工前10天由各生产部室编制完成,上报公司付经理(副总工)审批。

2.公司所属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的“三大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上报公司生技部、副总工审批。

3.外包工程的“三大措施”由承包单位和设备管辖单位共同编制,于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上报公司审批。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窒息和其他生产事故的工作任务,双方应在措施中明确责任,分别落实。

4. 公司所属设备的小型检修、常规带电作业项目等工作实行工作票加现场安全补充措施票,由工作班组在开工前制定完成,上报主管部室审批。

5. 公司所属单位承包非本企业电力工程,施工“三大措施”由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0天制定完成,上报公司生技部、副总工审批。

第七条“三大措施”的审查

1.公司所属35kv及以上设备大修、更改工程;重大检修工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公司所属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公司所属单位承包的非本企业电力工程等,由生技部、安质部审查。

2.上报公司审批的“三大措施”;各部室首先应进行审查。

3.设备管辖单位要对非本单位承担的设备大修、更改工程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查。

第八条“三大措施”的批准

“三大措施”按照分级批准的原则进行,批准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1. 110kv主变大修、设备扩建、更改工程;新建110kv变电站、线路;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其“三大措施”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批准。

2.110kv输变电设备(第一项中以外)的大修、更新改造工作;35kv及以下设备的大型、复杂检修工作;35kv-110kv站内设备扩建;新建35kv变电站、10-110kv线路;其“三大措施”由生技部主任批准。

第九条“三大措施”的执行

“三大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同时要保证学习效果。学习完成后每个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在“三大措施”后的学习记录附表上签字。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

检修(施工)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三大措施”;对大型工作各分项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对措施进行补充,但不允许简化。

大型检修、施工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每个施工阶段或每天的工作内容进行风险分析,与“三大措施”中的相关内容一并形成书面的安全工作措施,每天开工前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生技部、安质部将对“三大措施”学习、现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三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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