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氧化碳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一氧化碳气体现场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空区闭墙一氧化碳管理
1、通安队及时对采空区、老区进行封闭,并保证封闭质量,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涌出。
2、通安队加强采空区闭墙的检查与管理,掌握采空区内的气体情况,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闭墙处的瓦斯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当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0024%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并进行处理。
3、闭墙封闭完毕后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并定期检查,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并检查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并建账管理。
(二)综采工作面一氧化碳管理
1、瓦检工加强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回风流中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测检查。
2、上隅角挂风帘,引导新鲜风流进入上隅角冲淡并排除一氧化碳使之达到安全规定值0.0024%以下。
3、在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一氧化碳监测探头,监控探头随支架移动,并按规定挂设(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侧壁不得小于200mm),地面监测监控人员要加强对综采工作面回风一氧化碳的监控,发现异常时,立即通知通安队及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上隅角以内区域,并设置安全警戒。
5、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做好记录,做到“三对口”。
6、瓦检员每班检查风帘,如有损坏立即更换确保风帘完好。
7、队干部经常对上隅角进行抽检,做到安全万无一失。
8、工作面割煤推移支架后,立即将风障重新挂好。
9、采煤期间瓦检工加强对机尾及回风流中过往人员的看护,严禁人员在回风流中逗留、休息。
10、对综采工作面的风量进行合理分配,加强进、回风布障的管理,稀释和冲淡上隅角和落山角的有害气体浓度。
(三)爆破期间一氧化碳管理
1、综采工作面爆破,必须落实“远距离爆破”制度,且启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流中,严禁在回风流中启爆,爆破时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至启爆地点后方的进风流中。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3、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装药、封眼,炮眼封泥应采用水泡泥。装药时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泡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泡泥。
4、爆破作业地点,严格按爆破措施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5、装药时按规程让炸药接触密实,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粘土,杜绝燃物当封泥炮眼,严防炸药爆燃引起火灾。
6、爆破前,将迎头喷雾打开,以稀释爆破所产生的烟尘。加强通风管理,使爆破后产生的一氧化碳尽快吹散。
(四)井下各硐室一氧化碳管理
1、加强井下各硐室风量管理,测风员每三天对各硐室测风一次,使其风量不低于计划风量。
2、加强对井下各硐室防灭火设备的认真检查落实,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的保护装置,并保证保护装置的灵敏可靠。
(五)无轨胶轮车尾气
1、加强无轨胶轮车的运输管理,尽量减少车辆的运行来降低一氧化碳的产生。
2、加强通风管理,尽量将尾气冲淡防止一氧化碳积聚。
二、安全注意事项:
1、加强对井下各地点传感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传感器吊挂在积水处上风侧,以防止传感器因潮气、水珠等受潮报警。
2、加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作,各传感器显示、传输必须正常监测值班人员如发现异常问题时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及总调,通风调度要立即派监测专人负责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一氧化碳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个传感器每次调试标校不低于3次,保证传感器灵敏可靠;安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保证一氧化碳传感器设备完好。
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井下各工作面、回风流及其它地点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随时监测井下一氧化碳浓度变化情况。
5、加强员工的职业危害的认识,对一氧化碳的危害要加深了解,要会正确使用自救器和佩带个人防护用具。
其它未提之处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瓦斯管理细则》
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作业区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对vod炉精炼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污染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其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 m3。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炼钢总厂统一配备适用的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护器材,在一氧化碳浓度大于30 mg/ m3或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空气呼吸器。
第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部门员工要人人掌握一氧化碳的分布情况,并在超浓度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要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做好台账。对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操作工要加强通风和吹扫。超标较重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作业区、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七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一)掌握作业现场一氧化碳分布情况;
(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三)掌握一氧化碳的理化性质,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四)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五)熟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检修有可能积聚co的vod炉罐体、管道时,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对现场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确认co浓度在正常值以内才能进行,且操作人员要站在上风方向。如果检修需要焊接,必须按规定,彻底冲洗、吹扫、置换,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九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一氧化碳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后,事故班组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并同时逐级汇报作业长、生产安全科、厂领导和公司生产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要在易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的部位设立“当心一氧化碳中毒”的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 一氧化碳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一)当一氧化碳报警仪发生报警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一氧化碳泄漏原因并组织人员撤离一氧化碳污染区域;
(二)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一氧化碳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置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三)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及时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通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医院;
第十六条对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4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5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