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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坍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6 16:05:01 查看人数:15

防坍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第1篇 防坍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1、土方开挖编制施工方案,制定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应对相邻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2、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4、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5、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6、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行成整体。

7、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8、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的警示。

9、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在组装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使用。对搭设在空旷地带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10、雨期施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11、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第2篇 防坍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杜绝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国标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领域涉及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的管理;

2.2在以下范围内的作业,执行建设部规定。由项目部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方案及专家评审,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报监理、甲方负责人审批。

2.2.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建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⑶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2.2.2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3甲方另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防坍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工程部负责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分公司(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 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

3.4.1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3.4.2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核实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3.4.3组织风险危害辨识、编制、审批《项目hse计划方案》,对作业单位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

3.4.4《项目hse计划方案》编制内容如下:

⑴工程概况及实物工作量;

⑵作业领导小组;

⑶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⑷《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⑸相关方要求及管理措施;

⑹应急管理及措施;

⑺其它补充内容。

3.4.5作业前,监督作业单位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作业区域的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培训;

3.4.5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

3.4.6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项目hse技术交底》;对现场“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处罚或取消作业许可证。

3.5作业申请人—作业队(分包方)现场负责人

3.5.1对作业人员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的培训、落实责任人;

3.5.2按项目部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对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3.5.3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的要求执行hse措施,落实防坍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区域隔离与警戒等工作,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后方准作业,对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负责;

3.5.4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维护作业区域环境、其它设备、设施、物资;

3.5.5施工中,监督、检查监护人和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责任,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处罚或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排险后方可重新作业。

3.6作业监护人员、监督人员

3.6.1项目部派出监护人员、监督人员。监护人员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担任;作业监督人员由安全员承担;

3.6.2监护、监督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了解作业区域和作业过程,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监督责任;

3.6.2监护人员严格按方案要求和作业程序进行技术指导、控制进度;监督人员负责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方案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对所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3.6.3作业完工后,检查现场、清点作业人员数量;确认无人员遗漏后方能离开。

3.7作业人

3.7.1是具体操作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责任,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

3.7.4作业前,必须核实作业部位、作业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既定作业指令后,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作业;

3.7.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作业;

3.7.6按规定使用作业设备、器材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3.7.7熟悉并掌握《项目hse技术交底》中的安全、应急措施。

3.8项目或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与分包商负同等责任。

3.9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质的单位(人员)实施。

4.作业许可管理

4.1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模板(脚手架)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应在作业前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许可证的作业。

4.2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2.1作业申请人准备作业方案等资料、填写许可证报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在第2.2款规定范围内的作业许可证由项目部经理审批。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2.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准备以下资料:

⑴作业内容说明;

⑵相关附图,如作业区域示意图、作业点示意图、人员布置示意图等;

⑶《项目hse技术交底》及补充措施;

⑷工作前《项目hse技术交底》中的风险危害确认情况;

⑸特种作业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⑹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⑺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见《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4.3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3.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隔日继续作业的,应召开每日工作前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4.3.2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3.3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4.3.4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一份只限一次使用。

4.4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督人员应立即取消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

4.4.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4.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4.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4.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4.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4.6事故状态下。

4.5若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其它许可作业,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6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和申请人的审批。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项目hse计划方案》、《项目hse技术交底》,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准备,对作业人员资格确认并组织作业前培训。

5.2 本作业和涉及的挖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的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属地管理单位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核实作业现场的所需生产、消防设备、设施的准备情况;作业区域围护、隔离、警戒、放坡、支护、排水等措施落实情况;各项措施已落实、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一般要求

5.8.1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或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勘察、交底,针对作业内容、环境等进行风险辨识、评价,协助作业单位根据风险辨识结果编制“作业方案”,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

5.8.2施工中使用的架杆、扣件、模板等材料必须按抽样检验规定进行抽检。

5.8.3作业前对作业区域围护隔离、设置标识(必要时设安全警戒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5.8.4作业区域涉及地上、地下设施(构筑物),按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8.5作业区域涉及道路、铁路、水源、通讯等设施,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作业许可,并在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实施作业。

5.9安全措施

5.9.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前根据设计部门的勘察报告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坑和堆积较高的坝、坡等,必须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放坡、支护。

5.9.2对于基坑、沟、槽、坝坡的边缘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或解冻时期,发现边坡的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9.3现场有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等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5.9.4在架板或屋面上堆放材料、机具等应按规范、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载荷,造成楼板或垛板断裂坍塌。

5.9.5城区或悬崖、陡坎处所施工,现场须按要求设置护墙。

5.9.6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禁止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撑。

5.9.7管理下沟所用机具、绳索,应完好、牢固、做到统一指挥,管沟内不得站人。

5.9.8运输管材、管件、设备、容器等要绑扎牢固;人工装卸,起落要一致,通过沟、坑、井要搭牢通道;用滚杠运输,严禁管子滚动前方站人及用手直接调整滚杠。

5.9.9焊工在沟内、槽内及交叉施工点焊接,必须有监护。

5.9.10暴风雨后,及时检查工地临时设施,简易房屋、帐篷、机电设备,脚手架、临时线路等,若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应停止一切工作立即排除并上报有关部门。

5.9.11其它有关土石方爆破、开挖、砌筑、脚手架搭设以及拆除工程的防坍塌具体措施,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5.9.12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10许可证关闭

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确认:

5.10.1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警戒设施;

5.10.2作业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人员无遗漏、无任何隐患后;

5.10.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凡违反本规定,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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