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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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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吊装安全管理措施

1、设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各参建单位的主要领导特别是施工方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各单位要设有专职安全员,并佩戴袖章,明确安全工作所担负的职责,要制定安全规范,奖罚分明、责利对等。

2、施工前要向所有掺加工作的技术人员、工人,包括参建单位的领导进行一次技术交底(交底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发电机组厂家交底的技术问题,监理参与技术交底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3、施工前要检查各起重机的起重吨位、型号、出厂日期、合格证等,检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资格证书等,同时要检查安装前的各种工具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专用工具如液压扳手等,要按力矩的需要而使用液压扳手,避免小马拉大车,造成工具的损失,而影响工作。

4、对登高作业人员要做到身体好、年轻化,有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登高,登高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带等必备设施,进入工作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5、安装队伍要有专人指挥,对各部门要有专用通讯设施,联络要清晰、明了,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各种专用工具要摆放在工作就近位置,做到整齐、有序、谁用可取。

6、检查所有电的部分,如发电机、电源的插头、插座接触是否良好,线路是否漏电等。

7、组装风机各连接螺栓的紧固、力矩事关重要,所以要根据设计要求和标准打好力矩,要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8、在吊装前要收听当地天气预报,风速大于10m/s时和雷雨气候下不允许吊车工作。

9、在吊装前对各部件的连接部位,首先要进行清洗并打密制胶,对塔筒的外部也要进行清除干净在进行起吊。

10、各参建单位的领导要对自己的队伍严格要求,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身作责、取长补短、相互学习、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把整体吊装任务完成好,整体吊装可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第2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起重吊装作业危害识别

3.1起重吊装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内。

3.3 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起重吊装作业程序

4.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1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时,为一级起重吊装作业;

4.1.2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时,为二级起重吊装作业;

4.1.3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时,为三级起重吊装作业。

4.2起重吊装作业办理程序

起重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未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起重作业。

4.2.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

5.1.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1.2《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起重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起重吊装警戒线等。

(4)主要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

(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6)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

(7)对起重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骤的要求。

(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规定。

6.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7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安全监督批准。

6.9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6.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6.14.1指挥信号不明;

6.14.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6.14.3斜拉重物;

6.1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6.14.5重物下站人;

6.14.6重物埋在地下;

6.1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6.14.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6.14.9重物越人头;

6.14.10安全装置失灵。

7起重吊装操作人员职责

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7.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必须按信号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

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

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

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

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

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

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

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

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

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4附则

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第3篇 吊装工程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1、应急管理要以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设备,防止事故扩大为基本原则。

2、吊装工程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吊车倾覆、吊车杆臂折断、人员高空坠落、吊具断裂、吊装作业期间的瞬间大风、雷电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针对上述重大危险因素,必须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准备

1)风机吊装安全委员会应将应急预案中各项任务、职责落实到人。明确指挥系统,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有人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通畅,人员及时到位。

2)准备应急物资和交通工具等,保证以最短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4、应急预案的实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如果有人员伤害立即组织救护伤员,联系救护车,并及时进行包扎处理。

3)疏散作业人员到安全地带,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4)切断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电力线路。

5)保护事故现场,收集原始资料,以备查明事故原因。

5、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于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上报。

6、在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后,尽快开展恢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4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5篇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生产,现定如下措施,要求信号工、挂钩工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确保安全。

一、挂钩要求

挂钩工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挂钩工来自不同的工种,各工程有各工种的挂钩方法,你们要对自己挂钩工作负全部责任,保证挂钩结实牢固,不能脱落,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1、吊绳的挂设不得影响吊钩保险装置,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

1.2、穿绳确保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1.3、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钮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1.4、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缓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方可起吊。

1.5、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它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6、抽绳:吊钩与吊物中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7、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1.8、吊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

1.9、当吊装构件,设备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1.10、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补焊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的方法修复卡环。

1.11、挂钩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挂钩时不要存在侥性心理,对信号工提出的正确建议应积极服从。

二、信号指挥要求

2.1、信号指挥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2、信号指挥工要监督好挂钩工的工作,要严格把关,要对物件的捆绑、吊挂要牢固,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大钩以下的物件不散落,指挥运行时不碰撞人和物,顺利安全完成每吊工作。

2.3、严格执行“十不吊”作业原则,即:(a)、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b)、信号不清不准吊;(c)、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d)、吊物上站人不准吊;(e)、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准吊;(f)、零散物无容器不准吊;(g)、吊物重量不明不准吊;(h)、埋在地下物不准吊;(j)、斜拉斜牵物不准吊;(i)、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2.4、指挥人员应根据《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与商讨、以取得信号工与塔司在执行信号上的一致。

2.5、信号工站立位置要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不能站在易手碰撞、磕绊、难躲避、易受伤害、无保护措施的立墙上等危险部位。

2.6、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规范,要讲普通话。

2.7、进行指挥作业时,还应站在使塔司能够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当随负载运动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或长障碍物。

2.8、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指挥信号,发现信号错传时,必须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2.9、负载降落前,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才可发出降落信号。

2.10、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在起吊前应先做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才可指挥起吊。

2.11、信号工指挥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兼做挂钩工。

2.12、上下信号要密切配合,下信号要服从上信号指挥,信号指挥站位要得当,指挥动作要使司机容易看到,上下信号容易联系,始终能清楚观察到起吊吊运就位的全过程。

2.13、吊物悬空后,出现异常,指挥人员要迅速判断,紧急通告危险部位人员迅速撤离。指挥吊物慢慢下落,排除险情后才可起落。

2.14、群塔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配合好,注意保持起重机安全距离,两机起重臂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防止两机碰撞或吊物钩挂。

2.15、要经常检查大钩以下的扁担、卡环、绳索、卡具必须完好有效,发现隐患时必须立即、彻底消除更换。

2.16、信号工在作业中,必须增强责任心,精力高度集中,信号要清楚、明确、及时充分掌握人的心理,对人的行为有充分估计,做到早预防、早准备、反映准确、判断能力速度快,措施果断。

三、司机

3.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机器性能,并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作业,严格按“十不吊”和操作规程操作。

3.2、司机应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来及维护方法,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排除,司机不得操作安全装置失效、缺少或不准确的起重机作业。

3.3、起重机开始作业时,司机应首先发出音响信号,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

3.4、严禁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吊钩必须用吊索具吊挂重物,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悬挂任何重物。

3.5、起吊短碎物料时,必须用吊斗或吊笼等容器吊装,严禁直接捆扎起吊,起吊细长物料时,物料至少捆扎两处,并且用两个吊点吊运,在整个吊运过程中应使物料处于水平状态。(六)、吊运大模板必须用卡环卡好吊运。起吊重物的整个过程中,不得摆动、旋转。吊运体积较大的重物,应拉溜绳。

3.6、吊运重物时,不准猛起猛落,以防吊运过程中发生散落、松绑、偏斜等情况。起吊时必须先将重物吊离地面50厘米左右停住检查,确定制动、物料捆扎、吊点和吊具无问题后,方可指挥操作。

3.7、司机在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当安全装置显示或报警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操作。

3.8、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开始,逐级推倒所需要的档位,传动装置作反方向运动时,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档逆向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和急开急停。

3.9、在起升过程中,当吊钩滑轮组接近起重臂5米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顶撞。

四、吊装

4.1、在地面对塔机的结构(焊缝及变形情况)、安全装置、机构、电气、液压等零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4.2、班前进行教育并做好记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安装现场应有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做好安装过程中的时间、风力、参加人员、设备配合等情况的记录。

4.4、服从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4.5、吊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及拆装方案操作。

4.6、严禁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酒后作业,不得在高空抛掷工

具及物件,严禁吸烟。

第6篇 电力施工中的汽车吊装安全管理

电力施工安全是电力安全的重要部份,而电力施工中汽车吊是最容易出现倒杆、重物掉落等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为此,做好电力施工中的吊装安全是各种电力施工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笔者从多年的车辆及汽车吊装安全管理工作,得出一些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吊装人员的选择与培训

由于吊装工作是特殊工作,从事电力施工吊装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起重工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在此前提下,因电力施工有时需要在带电的设备附近工作,多数情况下是在已有的电力线路傍边工作,有时甚至会进行穿档(从已有的线路中穿插过去)工作。同时,电力施工吊装施工中一般都是多人协同工作。因此,担任电力施工的起重机司机除了熟悉操作规程,并了解所操作机械的构造和性能,保养方法和安全要求知识,有良好的视力和听力,一般应从事3年以上吊装工作的操作人员。由于体制改革现在有很多电力基层企业都有没有自己的专职驾驶员了,因此,更应该注重特种车辆驾驶员的聘用。那些在外租用起重车辆的电力企业,要建立长期的租用关系,以便对其操作人员的了解。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在此基础在进行培训。一是必须经过电力安全培训掌握相应的电力安全知识并通过电力安规考试。二是进行与现场负责指挥之间交流信号的培训,让操作人员能完全领会指挥人员的指示意图。

二、吊装车辆的检测与保养

新购和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能使用。

各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应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要明确专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最好是机调人随,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省网公司统一定点的检测部门承担。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都要校验才能用。

同时,在吊装前进行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特别是要注意挂钩的保险舌检查。

三、安全进入吊装施工现场

由于电力施工的工作现场,一般是在比偏僻的山村或者新开工的工地,进入施工现场的道路条件一般都有比较差,有的还是一些简易便道,有时候吊车进入施工现场还需要诸如人工推或工程施工车牵引才能入。因此,不能忽视吊装车辆进入施工场地时的安全,一般情况是驾驶员应提前查看施工现场和出入道路情况,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或指挥以确保进场安全。

第7篇 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

第8篇 连续墙钢筋笼吊装管理安全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为了保证本工程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作业时实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管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三级管理由施工作业队班组长负责。

3、起重、吊装作业时,严格按照颁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一环不漏,人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4、起重、吊装施工时,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由专职安全员对吊装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本工程施工现场总分包安全管理及教育要求

(1)根据****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安全教育、检查、交底、活动等四项制度,要求所有进入本施工现场的人员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检查,另行制定本工程《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以确保制度及各项措施的落实。

(2)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必须全力实行。

(3)分包单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签署相关安全管理协议,确保施工安全。

(4)针对本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起重、吊装和施工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班组长、从事特殊作业的起重工、机械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进行培训教育。

(5)未经安全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二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第9篇 大型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术语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三、职责

1、项目组的职责

(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2)、项目组负责人或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2、施工单位职责

(1)、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2)、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四、管理内容

1、吊装作业前

(1)、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2)、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a、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b、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c、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d、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e、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f、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g、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h、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i、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j、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k、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m、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n、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3)、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2、吊装作业中

(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3、吊装作业完成

(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2)、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五. 相关文件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六、记录

1、bfcec-mr-20/r01 作业安全分析表

2、bfcec-mr-27/r01 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第10篇 吊装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对吊装作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掌握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熟悉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

3作业前,对所有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详细分工,明确职责;

4向所有作业人员讲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予以落实;

5对所有作业人员、设备工具、作业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

6监督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

7熟练掌握指挥信号,负责按标准规定进行吊装指挥;

8发现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作业,立即制止,予以纠正。

第11篇 钢结构工程吊装安全管理方法分析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钢结构工程在建筑工程中被的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也得到人们的重视。要保证钢结构工程吊装工程的安全进行,就要制定好相应有效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本文中作者对钢结构吊装安全管理的方法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钢结构建筑以其工期短、跨度大、劳动强度低等众多优势在我国建筑业中大放异彩,其发展之路呈现一片大好之势。在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中,安全问题要放在首位。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整个施工队伍形成一股由上到下一致抓安全生产的风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来保证分工明确和责任清晰,可以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派遣人员进行专职的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时举行会议,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要对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安全政策和工作精神进行学习和切实的贯彻实施。

完善安全施工环节

在完善了施工的安全管理体系之后,最为重要的就是施工现场的各要素和施工细节。首先要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都要根据实际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牌,施工隔层平台的上下楼梯要及时的安装,从而保证人员安全。安装现场要有漏电保护措施,要由专业电工接线并对拉铆枪等手持电动工具安装漏电保护器。要对安全绳、井条形爬梯、定滑轮等的连接处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松动的地方。要尽可能减少员工高处作业的时间,多采取整体吊装技术,使钢构件尽量在地面组装完成。对起重机械的各种部件的完好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机械是否有变形、裂纹等情况,起重机械不能故障作业,不能超负荷作业。吊装前要进行静荷载及动荷载试验,并对起重机械进行试吊。试吊的过程一定不可以省略,并且在试吊合格后才能进行吊装作业。其次,要按技术要求进行每一步的施工。施工中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必须做到精益求精,必须按照规定的数字和步骤进行作业。比如进行单节柱安装时必须要在柱的侧面绑扎爬梯,要注意爬梯的单节梯长6000、宽400、横档间距为300。在进行多节柱安装时,每单节的吊装前面都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爬梯和柱头架,在多节柱接口焊接完成百分之八十以上时才可松钩。爬梯安装有搭接墙瓦时,应该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安装,首组墙皮瓦安装完成后要移动定滑轮等的位置,再安装下一组。

最后,在季节施工时,要认真的做好季节施工的防护措施。在夏季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作业,作业人员可随身携带防暑降温用品。冬季作业时,高空作业人员要注意着装保暖防风,并保证休息充分,以充足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在雨雪天或者大风天应该停止作业。

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为保证资金的投入安全,相关安装单位应该根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计划。劳动防护用品投入、文明施工投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投入、安全教育投入、安全防护设施投入等产生的相关费用都是安全生产投入。要想工程的安全措施能够到位,施工人员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工作环境,安全生产资金充足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结合相关文件等的规定,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确保生产资金能够合理使用。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要想在工程作业中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工作前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必须和有效的方法。

首先,对于学徒工、院校实习生等新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保证新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工程单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掌握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各单位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在掌握了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政策法规之后,要组织与昂进行项目部级别的安全教育。让作业人员切实了解到所要建设项目的环境以及潜在危险,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掌握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自救方法和求生技能。另外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方法也要学习和掌握。

其次,对于一些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种,其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证才可以上岗,否则让缺乏从业资格和相关技术的人员上岗,很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产生巨大的安全事故。

最后,班前安全活动不能少,每天作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交底,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产生变化的时候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班内所有人员在班组长的带领之下要认真的执行班前活动制度。当天工作人员在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所有防护用具和工作环境。员工对工作记录要认真填写并签字,并根据每天不同的作业情况提出新的注意事情和防护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检查

在施工进程中,要想消除事故隐患和提高安全作业保障,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重要的途径。安全生产检查不但要对施工现场的环境、隐患、施工记录进行检查,更要在平时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单位安全管理、安全制度等进行检查。在钢结构安装现场要及时准确的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并对其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每一次对于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及时记录,要建立整改的记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结合实际与原则进行整改,把整改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要保障安全措施的运用,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要立即停止施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整改后要对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钢结构整体吊装在工业建筑中风景这边独好,成为一大特色。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钢结构工程吊装顺利进行的前提,健全安全管理方法是钢结构工程顺利进行的保障。各个单位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学习相关知识,切实做好钢结构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12篇 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 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13篇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14篇 吊装工作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 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区内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作业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2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1.4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1.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1.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1.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4.1.8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的规定。

4.2.2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2.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作吊装锚点。未级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2.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3.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3.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3.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3.5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3.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4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15篇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吊装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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