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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现场明火作业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措施
1)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批,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现场生产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车器材。
4)冬季施工室内取暖及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用火证的火炉要立即熄灭,并追究责任。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6)现场从事电气焊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离开岗位。
7)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要注意选用非燃烧材料保温,并清除易燃物
第2篇 现场明火作业消防管理措施
明火作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港区陆域、港作船舶进行电焊、气焊等一般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后,作业人员持有《明火作业许可证》和电气焊人员操作证,按要求清理周围可燃物并设有专人看火方可作业。
氧气与乙炔瓶的放置符合要求(相距5—6米,乙炔瓶不倒地放置)。压力表、高压气体导管完好有效,气体导管与电源线不得混在一起布置。
压力容器及输油管道在动火前应清理可燃油、气,并经测爆符合要求后才能动火。
现场配置灭火器。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油库油码头的带油设施设备、受压及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危险品仓库堆场、加油站及棉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业消防安全措施,并组织专题会议,经确认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