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严防重大瓦斯事故,使我矿安全状况有根本的好转,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体系。为此我矿建立以工程师为主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系统合理化。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回风巷,实行分区独立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主要回风巷中。
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4、加强各通风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矿井所需的有效风量。
5、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7、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矿井总进风流,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断面要规整,支护良好。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二)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是一个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机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要按标准安装好、构筑好、维护好、确保其有效性。
(4)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5)在生产过程中,连同采空区的巷道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6)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7)贯通巷道要编制专门安全措施,两巷道贯通20米前,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派专人警戒。贯通后,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大于0.15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要有可靠供电;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9)矿井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10)井下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要有专人检查和维修。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1)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撤除人员进行安全地处理,不留任何隐患。
(2)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3)切实加强瓦斯抽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悬挂警示牌。如果风排不能有效降低瓦斯浓度,将利用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并达到预定效果。
(4)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器设备,当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
(7)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要由专职救护队员打开密闭。
3、加强瓦斯检查
(1)瓦检员、安全员、测风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按照规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
(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3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9)其它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
4、分源治理瓦斯
(1)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2)及时处理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3)掘进工作面随着巷道的延长,风筒应及时加接,保证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压入式通风的有效射程,风筒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一般不大于5米。
(4)安全处理工作面两端隅角附近的瓦斯,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5)要控制首采面产量,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邻近层瓦斯涌出,造成上隅角和回风顺槽瓦斯超限。
(6)安全及时地处理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流混合,冲淡及排除。
(7)对采空区上隅角和掘进巷道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瓦斯抽放工作,保证风排能降低瓦斯浓度到规定要求以下。
5防止瓦斯引爆
1)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3)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检测使用环境的的瓦斯浓度。
(4)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5)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明火。
(7)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8)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
(9)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电源、专变压器就、专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0)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生产,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1)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q,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2)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3)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 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4)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闸开关。
2)防止放炮火源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每次放炮时铺设)。
(7)在放炮地点20米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3)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井口安设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出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q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q。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出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q。
(5)所有伸向密闭区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必须撤出或撤出密闭处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密闭内外不得有导体连接,相距20米以上,否则不得密闭。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就、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入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矿井安全与生产监测监控设备选用kj70型煤矿综合监控装置。
矿井监测设备主要设置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水仓、井下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主要通风机的风硐。
7、隔爆措施
1)矿井采用隔爆水袋隔爆
2)在1103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运输大巷每隔200米各设一组集中式隔爆水棚。
3)水袋内盛满水置于距顶板100-150㎜处,距离轨面不小于1.8m。
4)水棚间距为1.2~1.5m。
5)水棚设置总长度为30m-35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距交岔口、转弯点、变坡点不得小于50m。
6)在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中、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设置水棚,距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40m-150m。
7)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水袋内水中混入5%的粉尘后,应立即换水。
8)水棚内有足够的水量,水量应保证40l;水棚组的总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一般不得小于400l/㎡。
9)水棚每周检查一次。
第2篇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严防重大瓦斯事故,使我矿安全状况有根本的好转,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体系。为此我矿建立以工程师为主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系统合理化。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回风巷,实行分区独立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主要回风巷中。
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4、加强各通风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矿井所需的有效风量。
5、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7、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矿井总进风流,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断面要规整,支护良好。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二)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是一个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机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要按标准安装好、构筑好、维护好、确保其有效性。
(4)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5)在生产过程中,连同采空区的巷道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6)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7)贯通巷道要编制专门安全措施,两巷道贯通20米前,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派专人警戒。贯通后,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大于0.15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要有可靠供电;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9)矿井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10)井下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要有专人检查和维修。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1)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撤除人员进行安全地处理,不留任何隐患。
(2)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3)切实加强瓦斯抽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悬挂警示牌。如果风排不能有效降低瓦斯浓度,将利用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并达到预定效果。
(4)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器设备,当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
(7)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要由专职救护队员打开密闭。
3、加强瓦斯检查
(1)瓦检员、安全员、测风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按照规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
(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3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9)其它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
4、分源治理瓦斯
(1)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2)及时处理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3)掘进工作面随着巷道的延长,风筒应及时加接,保证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压入式通风的有效射程,风筒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一般不大于5米。
(4)安全处理工作面两端隅角附近的瓦斯,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5)要控制首采面产量,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邻近层瓦斯涌出,造成上隅角和回风顺槽瓦斯超限。
(6)安全及时地处理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流混合,冲淡及排除。
(7)对采空区上隅角和掘进巷道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瓦斯抽放工作,保证风排能降低瓦斯浓度到规定要求以下。
5防止瓦斯引爆
1)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3)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检测使用环境的的瓦斯浓度。
(4)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5)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明火。
(7)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8)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
(9)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电源、专变压器就、专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0)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生产,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1)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q,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2)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3)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 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4)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闸开关。
2)防止放炮火源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每次放炮时铺设)。
(7)在放炮地点20米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3)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井口安设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出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q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q。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出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q。
(5)所有伸向密闭区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必须撤出或撤出密闭处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密闭内外不得有导体连接,相距20米以上,否则不得密闭。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就、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入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矿井安全与生产监测监控设备选用kj70型煤矿综合监控装置。
矿井监测设备主要设置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水仓、井下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主要通风机的风硐。
7、隔爆措施
1)矿井采用隔爆水袋隔爆
2)在1103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运输大巷每隔200米各设一组集中式隔爆水棚。
3)水袋内盛满水置于距顶板100-150㎜处,距离轨面不小于1.8m。
4)水棚间距为1.2~1.5m。
5)水棚设置总长度为30m-35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距交岔口、转弯点、变坡点不得小于50m。
6)在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中、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设置水棚,距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40m-150m。
7)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水袋内水中混入5%的粉尘后,应立即换水。
8)水棚内有足够的水量,水量应保证40l;水棚组的总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一般不得小于400l/㎡。
9)水棚每周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