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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
学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更是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应当为学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安全管理教育也是学校管理中的首项要务。
为了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师生安然无恙,本学期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本学期成立了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以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副组长;为组员。
组长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其他人员各负其责、工作到位。
把安全责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各班主任制定班级安全公约,并落实到位。
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明确自己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
班主任在期初制定出本班的安全公约,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安全”二字天天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同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危及安全的做法要及时批评和制止,使公约落实到学生中去。
第三,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让全体教职工都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并把教职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起专兼结合、全员参与、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第四,值日领导负责当天的学生安全责任。
值日领导每天要准时到校,密切注意学生的动向,加强安全管理,对在走廓玩耍的同学要坚决制止。
防止学生离开校区,到外面玩耍。
此外,课间、放学后,值日导师应于楼梯口、大路口监督、疏导,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评比工作,表扬先进班级。
第六,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校园各类建筑,水、电、等基础设施,各类教学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建筑和设施修建不规范或损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类建筑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是要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让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坚决杜绝体罚及殴打学生的行为,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儿童的事件发生。
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
班主任要利用班会课、品德课等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将消防、交通、饮食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中去,并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广播、板报、班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汛、防震等多方面的教育。
以创建“平安文明学校”、“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和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活动周为载体强化安全教育。
此外,加强法制、心理健康教育和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坚持法制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加强德育工作,从各方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要积极调解和减少各类校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七,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村政府共同营造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本学期,配合村政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严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
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群众满意的教育,办好让群众放心的教育。
第2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指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按照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学校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明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儿童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建有楼房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出早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勤工俭学劳动等,应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中小学校须有学校领导或老师带队,并有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应根据发生安全 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性,指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学生治安服务队和教职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
安案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急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法律处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院应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以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祭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