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氨区安全管理典型措施要点
.
本措施编制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2.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2023年)3.北京市《液氨使用(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本措施编制参考资料:
1.《中国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2.《浅谈发电厂scr脱硝氨区的安全管理措施》(内蒙古电力技术2023年第2期)3.华能白洋河电厂氨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氨特点:
液氨,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
氨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发电厂主要用于脱硝剂,为运输及储存便利,通常将气态的氨气通过加压或冷却得到液态氨。
氨易溶于水,溶于水后形成氢氧化铵的碱性溶液。
液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毒性气体。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熔点-7
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
1.7左右。
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
5.7-2
7.4. 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 危险性
(1)氨属低毒类。
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
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
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
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
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
液氨可致皮肤冻伤。
(2)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规定:氨属毒性气体,储存区氨的临界储量为10t。
二、典型安全措施要点
(一)人员要求
1.电厂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 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4.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二)制度管理
1.常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3.氨系统操作维护规程
4.氨系统防止泄漏管理制度
5.氨区防火制度6.氨区事故应急预案
(三)设备管理
1.电厂应制定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检维修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2. 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器检测的报告;
液氨管道的定期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的相关规定。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
电厂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对氨区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安全管理。
(五)安全设施
1.电厂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300m范围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2. 氨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3.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4.氨区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酸性饮料等。
5.氨区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两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氨区防护用品参考表
名 称
规格型号
氨气泄露检测仪
pgm-35丁晴橡胶手套
rnf-33全面部防护罩
76200型防毒面具
防尘防有机蒸气滤盒
rc202防化学品口罩
nt100v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900
连体防化学飞溅防护服
comb/195/38
(六)应急预案
电厂应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并应针对岗位、设备及其事故的特点,制定包括具体的报警报告、生产处理、灾害扑救程序等内容的液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
1.防止人员中毒应急预案;2.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应急预案
(七)安全监控
1.泄漏报警
(1)氨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调节站,液氨钢瓶储存(重瓶)区、液氨钢瓶使用区,充装间、装卸台,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相关规定;
氨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应传输至值班室。
(2)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用氨厂房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3)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
电厂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复检,确保安全有效,报警仪的复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2. 视频监控
液氨钢瓶储存区、液氨储罐区、液氨充装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 384)的规定。
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区,安全监控主要参数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的氨气体浓度等;
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
(八)装卸作业
1.卸氨场所应设置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并设置蓄电池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液氨罐车装卸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紧急切断应能在装卸操作点5m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
3. 液氨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充装系统罩棚应设置避雷装置,定期由专业部门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4.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规定要求。
5.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6. 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7. 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8.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9.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10.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11.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九)防火措施
1.氨区应列为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2.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液氨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室外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4.室外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
室外液氨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水枪,液氨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
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
5.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紧急切断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的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 氨区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2023年)的要求。
7. 氨区动火作业须办理一级动火措施票。
救助站制度
第2篇 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1. 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氨区管理人员的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2. 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3. 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4. 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5. 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6. 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7. 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氨区,如必须进入,必须使用阻火器。
8. 系统运行时不得敲击设备,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
9. 氨区应每天手动测定一次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20ppm。
10. 氨区消防喷淋装置应每月进行喷淋试验,喷淋水源严禁中断,如因检修必须中断水源时,必须报公司安监部,并做好临时防范措施。
11. 若发生泄漏情况,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洗眼间,迅速打开淋浴器。也可根据风向指示,逆风方向逃离,并立即汇报公司安监部和运行单元长及机组长。
第3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三条 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 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 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 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五十七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十八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五十九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并沿指定路线驶离厂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氨区应急物资由发电部统一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台帐;
第六十三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四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五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六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六十八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产运行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三条 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4篇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职责
2.1 发电部负责氨区设备运行中操作、巡检及相关维护工作。 2.2 银仪检修维护部负责氨区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2.3 生产技术部负责液氨相关指标的技术监督工作,为氨区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一般事项
3.1.1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3.1.2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3.1.3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并同时配备2%稀硼酸溶液、正压式呼吸器和防护眼镜、橡胶手套、防护面罩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发电部负责保管检查,各部门负责自己检修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3.1.4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人员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厂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3.1.5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3.1.6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氨区大门钥匙由氨区值班员负责保管,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3.1.7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3.1.8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任何油脂带入氨区,如果需要务必办理相关手续。
3.1.9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3.1.10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3.1.11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3.1.12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3.1.13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3.1.14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
3.1.15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3.9.1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立方米属重大危险源。我厂氨区为重大危险源(设计为3×100立方米),应按要求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3.2 液氨储罐及设备
3.2.1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春检”期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3.2.2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3.2.3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3.2.4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3.2.5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3.3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3.3.1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3.3.2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3.4 运行管理
3.4.1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3.4.2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3.4.3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等。
3.4.4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3.4.5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设备冻裂,应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3.4.6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3.5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3.5.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3.5.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5.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3.5.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3.5.6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3.5.7按照规程进行的相关操作。
3.6 检修维护
3.6.1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3.6.2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6.3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3.6.4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3.6.5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3.6.6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3.6.7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3.6.8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6.9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6.10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6.11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3.6.12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3.6.13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3.6.14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3.7 卸料安全管理
3.7.1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液氨车辆来厂后,由发电部负责检查《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绝充装。由发电部负责检查来厂车辆登记和计量记录、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紧急切断阀、进出口阀、手动放空阀、排污阀的完备、好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3.7.2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3.7.3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3.7.4 卸氨操作
1)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2)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3.7.5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3.7.6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3.7.6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3.7.7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3.7.8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3.7.9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3.8 应急处置(详细见应急预案)
3.8.1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3.8.2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任意一点泄漏相关设备立即停运。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3.8.3 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3.8.4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厂职工和周边人员)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3.8.5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3.8.6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4 检查与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由发电部、化学专业管理人员和值内进行不定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 附则
5.1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区域。
5.2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厂部的有关制度、措施执行。
5.3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标准、制度下发与本制度冲突时,按照新标准、制度的有关内容执行。
5.4 本制度由宁夏发电集团马莲台发电安全监督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5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三条 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 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 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 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五十七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十八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五十九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并沿指定路线驶离厂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氨区应急物资由发电部统一负责保管,日常应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内,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领用登记台帐;
第六十三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四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五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六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六十八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产运行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三条 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