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通防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协助通防管理部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矿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工作规划,并从采掘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3、矿必须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查仪器。
4、矿井重点区域、重点采掘工作面、甲烷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的瓦斯治理措施。
5、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恒源公司调度。甲烷超限浓度界定:采掘面及上隅角甲烷浓度超过1.5%;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8%;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浓度超过0.75%。
6、必须全面掌握煤层的瓦斯情况和变化规律,如瓦斯地质、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
7、每年测定和计算一次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及涌出规律。
8、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9、瓦斯检查工应由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合格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并及时补充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的调出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10、矿副总及以上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检查密闭墙时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防管理部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1、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应由分管瓦检放炮队的副部长负责安排,经通防管理部长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及总工程师审批。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交接班地点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必须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立即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12、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巡回检查瓦斯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通风调度实行跟踪调度。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巡回检查瓦斯图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
13、采、掘工作面等各瓦斯检查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位置:掘进巷道距迎头不超过60m;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50m。
14、井下所有地点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记录牌。
15、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16、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主要有以下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等掘进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巷道高顶或高冒处;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硐室、钻场、挡风墙、密闭墙内外、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井下烧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17、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甲烷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甲烷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炸药库、充电房、小绞车窝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采区、 煤层、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甲烷和二氧化碳。
(4)密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
(5)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甲烷检查。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7)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附近应进行瓦斯检查。
(8)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1次起爆地点甲烷浓度。
(9)井下运转的移动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18、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19、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2篇 瓦斯管道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第3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4篇 z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1、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按计划配风,局部通风机严格按规定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求安装使用,杜绝局扇循环风和掘时工作面风量不足等情况。
2、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专人管理,以确保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或断开风筒,严禁损坏局部通风设施。
3、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接设风筒,做到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等。
4、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当局扇停止运转时或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都能自动切断供风巷道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5、交接班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按局扇停风措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瓦检员到位,检查工作面、风机及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当检查结果符合规程规定,方可开动局扇进行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措施进行处理。
6、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和班组长的便推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随身携带,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7、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瓦斯传感器定期调校,并进行瓦斯超限自动断电的瓦斯电闭锁实验,保证监控系统功能完好。传感器的挂设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瓦斯传感器离工作面距离不超过5米。
8、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米,保证迎头风量。
9、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发现电气问题,电工要及时处理。
10、掘进作业严格落实执行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5篇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瓦斯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以下管理规定。
一、设置专用监控室。本矿决定设置一间专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值班室,不得兼作其他办公场所。
二、配置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本矿工程师负责对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督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审查系统运行日志,根据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系统监测点面。本矿系统操作人员2名,操作责任人负责实时监控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运行情况,并作好记录和报表报矿长、工程师审阅签字。当班未报签一次处罚值班员20元。
三、严格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系统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12小时监控,不得缺岗或他人随意代岗。
2、严禁随意关、停监控系统,严禁随意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联接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否则违章一次处罚50元。
3、系统显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转、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备查,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100元。
4、定期检查清除甲烷传感器粉尘,清理气窗,检查风速负压传感器是否牢固、堵塞,检查通信电缆接头是否牢靠,检查监控系统电脑及附设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发现一次隐患处罚20元。
5、坚持每天使用光学瓦检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按对检结果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交作好记录。如发现两种设备读数差值大于0.1%时在8小时内未及时调到校的,对当班瓦检员和系统操作人员各处罚20元。
6、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工作面同步移动,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挂放在距掘进头5—10m,放炮前必须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立即恢复,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
四、监控设备系统的管理
1、井下设备及通信电缆由电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检查,注意防水、防碰撞、防意外损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值班矿长、工程师进行处理。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由定岗的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随意操作或将电脑挪作他用,不得改动电脑上各种驱动盘和程序文件。
3、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需拆修监控设备或变动系统图和检测点的名称,应及时报告售后服务站进行处理后尽快恢复,同时报告安全管理站,并作好记录。
第6篇 瓦斯超限采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达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把瓦斯治理工作当作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为进一步加强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防止因工作面瓦斯超限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当而造成通风瓦斯事故,制定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瓦斯管理
1、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机电科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制定利用主要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2、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三、局部通风管理
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四、现场管理
1、当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2、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传感器超限报警,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队值班干部。
3、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的汇报后,必须立即下令,要求该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通风调度接到瓦斯超限的汇报后,要立即汇报科值班干部、通风科长、安全副总和矿总工程师。通知通风二队和通风四队值班人员。
5、通风科值班干部、通风科长、安全副总和矿总工程师要分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6、通风二队值班人员负责,联系井下现场的瓦检员,与安全员配合,要求该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负责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7、瓦斯超限后,值班干部必须及时安排测风员下井测风,测定瓦斯超限地点及附近巷道的风量变化情况。如果风量发生变化,要及时查找原因,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8、瓦斯超限后,值班干部必须立即安排科、队干部入井到现场,检查瓦斯超限的原因,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随时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
9、瓦斯超限处理后,经检查证实作业地点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作业。
五、恢复作业的程序
1、每次瓦斯超限经采取措施处理后,必须经现场瓦检员或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检查,证实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由现场向矿调度汇报(或先汇报通风调度,再由通风调度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接到现场瓦检员(或通风科队干部)或通风调度允许恢复送电和恢复生产作业的汇报后,方可由值班矿领导下达恢复送电或恢复作业的命令。
3、现场作业队组,接到矿调度下达的恢复送电或恢复作业的命令后, 方可恢复送电和恢复生产作业。
4、没有矿调度下达的恢复送电或恢复作业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恢复送电或恢复作业。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
各级部门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对瓦斯超限要认真追查处理。
1、每次瓦斯超限采取措施处理后,通风科调度都要认真、详细记录超限原因及经过。
2、每次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组织追查超限原因并按照《“一通三防”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处罚,要求责任到人。
3、每次瓦斯超限后,均要认真分析造成超限的原因,并针对超限原因提出具体的、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每次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或安全副总牵头,组织矿调度、安监处、通风科、作业队组区队干部及现场人员参加。
5、参加单位及人员:
(1) 矿调度:调度主任或副主任、当班调度员;
(2) 通风科:当班值班干部、调度员、现场瓦检员和调度组长(做记录);(3) 安监处:监察科长和当班现场安全员;
(4) 采工区及作业队组:采工区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副队长、班长及现场职工。
6、通过瓦斯超限追查,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预防瓦斯超限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
第7篇 煤矿瓦斯事故安全文化管理
1煤矿安全文化的内涵、目标、内容及模式
(1) 煤矿安全文化的内涵
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领域,为了不同的应用目的,人们对文化的理解 和定义是不同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文化是指人类活动所创造的精神、物质的 总和,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安全活动所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念、 行为与物态的总和。
煤矿安全文化是在煤矿居主导地位并为绝大部分员工所接受的安全生产 价值观、安全生产信念、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及具有特色的安全生产行为方式与 安全生产物质表现的总称。煤矿安全文化由三个层次不同的部分组成:一是 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通常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精神,体现在安全生产宗旨、 方针、目标、计划和体制等方面;二是呈行为状态的员工工作方式、应付事故的 方式等,通常称为煤矿安全生产作风;三是呈物质形态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员工作业环境等,通常称为煤矿安全生产形象。
煤矿安全文化体现了人一机一环境的系统安全观,是符合煤矿企业特点, 全面包含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这三个表征文化内容的完整的安全文 化。煤矿安全文化是煤矿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的沉淀,是煤矿员工内在的思 想与外在的行动和物质表现的统一。
(2) 煤矿安全文化的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应该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① 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要我安全”为“我 要安全”、“我会安全”,形成一个“我想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良好氛围 和“不能违章、不敢违章、不想违章”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② 逐步形成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的体系及保障体系,建成具有煤矿特色 的安全意识形态,使煤矿全员树立遵章守纪的法制安全和意识,从而指导煤矿 的安全生产,为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③ 提高企业全员的安全素质,通过创造一种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 的人、机、环境关系,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形成从无形到有形的影 响,从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以达到减少人为事故的效果。
(3) 煤矿安全文化的建设内容
① 以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珍惜生命,提高全员安全文化素质为核心; 以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为手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安全生 产的长效机制。
② 将煤矿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表现在决策者、管理者和员工的态度及 行动中,落实在煤矿的管理制度中,将煤矿安全管理融入煤矿整个管理的实践 中,将安全法规、制度落实在决策者、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方式中,将安全标准 落实在煤矿生产工艺、技术和过程中,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通 过安全文化的建设,影响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以文化 的力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
③ 除了关注煤矿中人的知识、技能、意识、思想、观念、态度、道德、伦理、 情感等内在素质外,还重视人的行为、安全装置、技术工艺、生产设施和设备、 工具材料、环境等外在因素和物态条件。
(4) 煤矿安全文化的建设模式
模式是研究和表现事物规律的一种方式,它能简洁、明了地反映事物的过 程、逻辑、功能、要素及其关系,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如图示,可从煤 矿观念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方面设计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模式。
2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流程
可以按照研究树立、培育强化、分析评价、确立巩固、跟踪反馈这几个步骤 来从事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各阶段的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 研究树立煤矿安全观念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
① 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员,做好作业日程安排, 形成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即按照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浅出、由表及里、循序渐 进的建设程序,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四个方面整体推 进、系统运作,基本建立起符合煤矿发展战略,促进煤矿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的安全文化体系。
② 通过内外部调研,煤矿领导与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分别确定观念文化、 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的建设内容。a.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的内容是 要加强心态安全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深化教育培训.使安全文 化的理念深入人心来改变员工的行为,使之成为自觉的规范的行动。b.安全 管理文化的建设内容是要加强规范文化,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 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制。c.安全行为文化的建设内容是要加强职工的行 为控制,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使职工在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中及严密的 监督监控管理中没有违章的条件。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使职工干标准活、 放心活、正规活。d.安全物态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加强现场管理,搞好环 境建设.确保机器设备安全运行。加大安全投入,不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 装备,向科学技术要安全。
③ 根据以上内容,制定《煤矿安全文化管理手册》;并且建设其他安全文 化媒介,比如:安全文化宣传手册、安全文化发展纲要、安全文化员工手册、煤 矿企业简介、安全文化内部报刊、煤矿安全局域网络、煤矿安全历史记事的光 盘、书籍等。
(2) 培育强化煤矿安全文化,通过教育、培训和宣传,灌输安全文化理念, 有计划、分层次的导入安全文化
① 安全宣传。党政工团应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抓安全宣传工作,安全宣 传工作应贯穿于矿井的生产全过程、经营全过程、生活全过程,应利用各种场 合和机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② 安全教育。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利用各种机会对煤矿的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事故预防知识等进行有效的宣传与教育,将安全文化 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以思想上的安全保证行为上的安全。
③ 安全管理。应采用行政管理手段、法制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文化 建设手段、科学管理的手段等,推行现代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安 全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并能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3) 分析评价煤矿安全文化
要逐步形成安全文化建设的考评和激励机制,通过考评使员工尽快转变 观念,发现典型,鼓励先进。通过考评塑造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文化的长期行 为,并随着安全文化的实施不断深化,从宣导、推动转变为组织与监控。要把 对安全文化的引导、认同、巩固纳入全员考核体系,把贯彻实施安全文化核心 理念作为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对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及时给予解决和落实,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区队干部的重要指标 之~■。
(4) 确立巩固煤矿安全文化
煤矿安全文化分析评价后,进一步对安全文化进行确立巩固。在传统安 全文化建设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运用体现煤矿安全文化特色的方法手段,对煤 矿不同层面、不同场景的安全文化建设进行巩固。
(5)对煤矿安全文化建设进行跟踪反馈并持续改进
适时调整煤矿安全文化理念,使之适应环境的变化;根据煤矿安全文化理 念要求,改进煤矿环境设施、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提出修订管理制度的内容 要求,经过煤矿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后,修订和完善煤矿管理制度。
3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保障
要深入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必须建立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保障 机制,使得煤矿安全文化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制度保障。在煤矿瓦斯事故的众多致因因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 最根本的因素。为此.必须从人的素质入手,推行安全文化.建立和履行必要 的制度,从根本上提高职工的安全需求和安全价值观念。为了顺利推进煤矿 安全文化建设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如煤矿安全文化发展规划 制度、煤矿安全文化考评制度、煤矿安全文化宣讲推广制度等。
(2) 组织保障。为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还必须构建与安全文化 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使煤矿的安全文化研究、传播、培训与教育等工作能 够顺利开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可以构建常设组织和临时性组织。常 设组织由专门从事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岗位和人员构成,如煤矿各级党 组织、煤矿各级工会组织、煤矿宣传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它们在煤矿安全文 化建设中各自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从事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根 据需要,煤矿也可以成立各种临时性组织,如煤矿安全文化工程委员会、安全 文化研究中心等,它们能够很好地协助煤矿及其相关机构做好煤矿安全文化 的建设工作。
(3) 人员保障。首先,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离不开煤矿领导的重视和 参与,煤矿领导是煤矿各项工作的决策者•他们不仅要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觉 悟、文化知识结构和煤矿管理才能,而且还要具有很好的安全文化素质,要十 分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要始终将“安全第一”的安全文化理念贯穿于煤矿的 组织管理和决策之中。其次,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也离不开广大职工的参 与,职工既是煤矿的主体,又是煤矿安全的保证人,只有紧紧抓住以“职工”为 主,争取广大职工的广泛参与,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4) 经费保障。煤矿应保证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实行专 项资金管理等措施,明确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确保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 健康、有效地发展。
第8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的特点,规范安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董家山隧道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1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安胜
副组长:王 伟 周 灿 范嗣民 张昌勇
组 员:林 安 廖 波 杜永伦 杨永治 石建忠 王文斌 何瑞金 田树华 蒋 强 周 杰 董文章 陈洪君 赵洪锦 王 旭 杨松林 方忠义 赵桂平 朱永贵
2.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组织领导责任
副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隧道施工安全负岗位、检查、执行,并监督作业人员责任。
2.3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副经理 总 工
办公室 安质部 工程部
安全员、领工员
施工队队长、安检员、瓦检员
操作人员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三章 认识瓦斯
3.1 瓦斯:是英文gas不规则发音,又叫沼气,它的主要成份是甲烷,是一种无毒、无味、无色、可燃烧的气体。
3.2 瓦斯的形成:煤的形成过程中氢、氧的分解溢出不完全,一部份没有散失到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形成以甲烷为主的各种可燃气体--瓦斯。
3.3 瓦斯爆炸的四个必要条件:
a 存在瓦斯气体聚集;
b有空气和足够的氧气;
c火源-金属碰撞出火花、灯炮玻璃破裂灯丝燃烧、电焊、运输设备鸣号、消声器尾气;
d时间,当时间太短也不可能爆炸。
3.4 瓦斯突出: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层与大量瓦斯从煤体内突然喷向开挖空间的现象。隧道施工中钻眼过程、爆破都有可能产生瓦斯突出现象。
3.5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就是降低瓦斯浓度、防止聚集。掌子面浓度不超过0.3%,其它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超过0.3%通风始终不低于3级,人能感觉到刮风,不管是瓦斯突出、喷出都会被不断更换的新鲜空气所稀释排到洞外。瓦斯作业环境是安全的(如果停风,事故隐患就会增大,危险就会降临)。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米。
4.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
4.3 炮眼内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矿用炸药;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5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4.6 爆破网络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
b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c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7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8 爆破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4.9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4.10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a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
b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c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d总回风流中;
e各洞室和通道;
f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g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h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i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4.1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通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4.12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4.13 瓦斯照明:
a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b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4.14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正洞内不得大于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c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15 隧道开挖要做到“少扰动、早喷锚、勤测量、紧封闭”
4.16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五章 瓦斯防治
5.1 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监测人员配备光感式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洞内必须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按要求悬挂在规定的位置。
5.2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照明灯。
5.3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电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5.4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固定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5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数,应大于总人数的10%;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不得发放,发出的矿灯应保证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5.6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出动或下班时,必须进行处理;
5.7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台面,只准人工复电。
5.8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置;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风区内瓦斯不超过0.4%,二氧化碳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工作。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
5.9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性,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铲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5.11在洞内装设各种电器设备和进行检测、维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5.12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5.13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5.14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5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6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7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5.18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9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5.20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5.21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22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5.23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通风时,应立即通知停工,洞内人员撤至洞外,并停止供电。
5.24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5.25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隔 60min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册。对危险易坍塌地段或已坍塌部位、瓦斯易聚集部位的检测要增加频次。
5.26 瓦斯检查员必须 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检测工作。
5.27 瓦斯隧道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工、电工、通风工、瓦检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措施
6.1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预留洞室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必须备用自救器、急救和抢救设备等设施,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6.2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6.3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撤退。
6.4 发生瓦斯爆炸及时报告,立即启用“瓦斯爆炸应急预案”。
第七章 瓦斯管理制度
7.1 作业队、班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队安全生产机构对本队施工安全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施工负责。
7.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a 瓦检员岗位职责;
b通风工岗位职责;
c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瓦斯监测、监控、报告制度;
f瓦斯隧道仪器、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维修检定制度;
g瓦斯防爆防火安全警戒制度;
h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i交接班制度。
7.3 洞口设洞口值班员并佩戴红袖章。违者罚款50元。
7.4 进入隧道、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50元。
7.5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岗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在隧道内 吸烟,违者罚款 500元。
7.6 进入隧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7.7 严禁酒后进入隧道,违者罚款200元。
7.8 隧道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7.9 洞口值班员、瓦检员上班时间不得看书、看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洞口值班员及瓦检员不得脱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7.10严格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发生违章除对相应责任人处罚外,并对相应管理作业队每人次罚款1000元。
7.11 严格爆破药品(领工员)跟踪监督制,违者罚款100元。
7.12隧道施工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雨”,严格“一机一闸、一机一漏”。违者罚款 500元。
7.12 隧道内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违者罚款300元。
7.13 爆破作业必须鸣哨、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绿旗作好警戒、解除工作。违者罚款500--1000元。
7.14 瓦斯隧道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瓦检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7.15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意识、发挥全员安全积极性,对及时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7.16对经理部人员违章罚款,由财务从工资中扣除;对作业队违章及作业队人员违章从验工中扣除;奖励从罚款资金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汶项目部安质部。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瓦斯消防及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一节瓦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责任考核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接班,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3、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其它工作而造成粉煤仓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各100元。
4、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汇报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对瓦斯检查员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100元。
6、对多次经过技术培训而不会进行瓦斯检查的人员,报请矿上予以清退。
7、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二条:责任单位瓦斯安全考核制度
1、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板以缺少设施论处。
2、对于储煤仓防治瓦斯工程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造成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误的,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3、对瓦斯方面的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如果经瓦斯检查发现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新分配员工到岗后,所在车间不按规定及时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班组长100元。
5、对不优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三条:瓦斯安全治理考核制度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矿上给予重奖。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的,实施效果明显的,每一条或每一项奖励500-1000元。
3、车间对长和班组长没有按上级部门的计划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作出安排的,一人次处罚队长200元,班组长100元。
4、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按程序报请建管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5、对没有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按违章论处。
第二节监测监控管理
第一条:传感器监测监控管理
1、传感器无有效校验标签,罚当班班长100-300元,悬挂责任人100-300元。
2、甲烷传感器未指定专人悬挂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3、监控设备无计划停用者,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故意堵塞传感器测试孔的,以责任事故查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责任者2000元,责令责任队组停工整改,不准责任人再在**矿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罚200-1000元。
5、故意不按规定要求移动和悬挂传感器的,或用其它方式造成传感器监控传输数据失真和断传的,在同一地点的单位,罚责任人,第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4000元,三次以上的将责任队组停工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准责任人再在**矿工作。
第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安全管理
1、监控传输线接线盒未按规定正确悬挂,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监控传输电缆在有电缆钩可正确悬挂情况下,未能正确悬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未正确填写记录或记录有涂改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于监控数据漏报、谎报者,每次处罚500元。
5、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
6、未按规定期限调试、校正监控仪器设备,每台次罚款1000元。
7、监控主机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符合规定者,罚款5000元。
8、监控主机未实现双机备份者,罚款5000元。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监测监控管理
1、无三证(防爆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煤安标志的监控设备在选煤厂基础建设及生产中使用的按失爆论处,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更换合格有效的监控设备。
2、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者,责令施工单位当即更换人员,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每台次罚款施工单位200-1000元。
4、施工单位监控主机的历史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无缺,无历史记录的,罚10000--30000元,缺1个月记录的,罚10000元,缺3个月记录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产整改,更换新的监控主机,重新组建新的监控机构和合格负责的人员,经**建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由于移动传感器或传输线造成的超限报警,由选煤部上报建管处,协同通风部、安全部、监控部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属传感器质量或老化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将同批号和同年限的传感器返厂检修或报废;属移动不当造成超限报警的,罚责任人2000元,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6、对同一工作面,重复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超限报警的要加倍处罚,连续3次出现事故超限报警的,查明原因按10000-200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传输电缆、分站、主机房、图牌版、报表等,未能达到《潞安集团监测监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在限期整改的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挪用的罚款100-200元。发现人为的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100-500元。
3、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保卫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部门领导或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保卫部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保卫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动火作业时,需经部门主任审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上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部门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各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为了按照**煤矿建设管理处要求,加强选煤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部主厂房、浮选、浓缩池等各处放射源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第三条:职工操作规范
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射源所在岗位工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的日常检查和监护。
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作人员要预先戴好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专人专用,不得损毁、拆卸、转借他人。
第四条:放射源的存储
1、放射源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护措施标识牌。
2、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第五条:放射源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
2、放射源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3、严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饮食、吸烟。
4、定期检查灭火器、个人剂量计等设备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认真检查安全锁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第六条:紧急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发生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火灾后具有放射性的现场。
第10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标段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各工区及架子队务必遵照执行。
一、 安全管理机构及领导包保
1.1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实抓好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工作,落实铁道部、业主、监理及局指挥部的各项工作要求,我部成立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小组全面负责我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长由项目常务副经理汪汉波担任,副组长由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担任,组员由工管部、安质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架子队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汪汉波
副组长:徐小宏、张铁松、周朝启、洪志明
组 员:、陈勇祥、石立来、张 震、陈润和、徐来喜、曹家昌、张良平、张 刚、黄光东、李 彬、张 耀、钱其龙、游克玉、刘龙刚
安全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项目部范围内瓦斯隧道安全质量控制的组织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其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控现场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确保我部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1.2瓦斯隧道领导包保
瓦斯隧道
包保领导
所属工区
工区负责人
架子队负责人
小密隧道
徐小宏
小密工区
曹家昌
钱其龙
西江隧道进口
张铁松
小密工区
曹家昌
张耀
沙洲坝隧道
洪志明
瑞金工区
刘龙刚
游克玉
二、 安全管理制度
2.1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电工、电焊工、起重工、信号工、爆破工、架子工、场内车辆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部使用或聘用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前,其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审查持证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情况,复印证书作为安全管理资料备案,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应建立特种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并保存证书复印件。
3.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对须持证人员应及时组织参加有关培训取证。每年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4.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应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管理,及时报告公司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部门或通知持证人员本人,按期参加国家规定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记入作业人员名册、归入档案,并通知同级安全质量部。
2.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是是施工技术交底的组成部分,在施工技术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分三级进行,直至交底到工班和作业人员。
2.前期全标段总交底,由指挥部总工程师向指挥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项目部总工程师及工程部、机械部、安质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全标段主要危险源、重大技术安全措施、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3.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总工程师对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工程、机械、安质主管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及标准、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
4.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出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紧急逃生措施等内容。
5.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进行,任何工程在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前都不准施工作业。
6.班组作业前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即班前安全讲话。每天开始工作前,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各级安全部门、专(兼)职安全人员应监督交底安全技术执行情况,发现未执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制止,责令整改。
2.3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瓦斯隧道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由项目分部部物资设备部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
2.检查验收制度。隧道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分管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日常检查制度。项目部、项目分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定期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洞内火源管理制度。
建立门岗检查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隧道内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均使用防爆型,其他行走机械严禁驶入;在隧道洞口外设一处进洞工作人员更衣室,配备全套进洞施工人员所需的纯棉工作衣物,在储物柜内放置全部物品交出钥匙后方可领取进洞衣物,出洞下班时先交还工作服才能领取储物柜钥匙,杜绝私自夹带物品进洞。
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10km/h。
洞内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爆电器在进洞前由项目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附着活性低的金属,或在合金表面涂苯乙烯醇酸,以防止摩擦火花的产生;如工作面遇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时,不能强行截割,应放炮处理。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碴前必须将石碴洒水湿润;拆卸钢模板和架子时,均使用木锤,拆卸前应使其保持良好润滑状态。
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 “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按照‘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及时清运出洞。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
5、特殊工序管理制度。
瓦斯隧道内动火应严格执行“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
首先由工班长根据施工计划提前一天提出动火计划,报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架子队长审批后方可施行,由工区区长监督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
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必须有瓦斯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对焊接部位进行降温,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施工时,瓦检员必须全过程监测瓦斯浓度,同时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措施,保证该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标。
动火施工现场无专职瓦检员监控不得实施作业。
2.4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1、设立隧道通风班组,在架子队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项目部安质部、物设部的指导,具体负责按照经批准的通风方案进行通风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工作。
2、风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风机的操作规程,熟悉通风系统性能。
3、隧道通风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保证隧道24小时连续不间断通风,风量、风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停风。
风机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确保正在使用的通风机出现故障后能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保证隧道通风和正常作业不受影响。
对易形成瓦斯聚积的部位必须采取局部通风。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5、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组织每周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通风系统必须作例行检查,通风工必须做好日常巡查。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掌子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测风,做好记录。
每7天在风管进出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对风筒的漏风情况必须及时修补。
6、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调试记录、测量记录、维护记录、运行记录等。
值班人员每天按班组对通风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工区区长每天、架子队负责人每周分别对运行记录予以审核、签认。
7、交接班制度。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隐患、需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状态等必须交接清楚,交接班记录由架子队长每天定时予以审核签字。
8、实行停风报批制度。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当班人员报分部主管副经理审核后,监理组专业工程师同意,总监批准后实施;
停风前必须确保洞内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后,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经当班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在规定限值以内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9、信息沟通制度。瓦检班组、通风班组、施工作业班组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2.5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
1、进入隧道必须接受门岗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入内。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瓦检员随行方可将相应材料、设备带入隧道。
2、进洞施工作业人员实行挂牌制度,所有进洞施工人员分工序挂牌上岗、下班摘牌离岗。
上级领导及其它相关人员进洞检查实行登记制度,门岗建立登记台帐,并应注明进出洞时间。
严禁与隧道施工无关人员进入隧道。
3、洞口设置更衣室。任何人进洞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物品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服进入隧道。
4、门岗对进入隧道的人员有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人员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
5、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经过防爆改装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由物设部门负责发给专用进洞许可证,并将进洞许可证挂在醒目位置,凭证进入隧道作业。
进入隧道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上述机械设备进入洞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进行检查,防止将火种带入洞内。
车辆驾驶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必须履行进洞登记手续。
车辆驾驶员进洞必须戴安全帽,其他施工人员如需搭车进洞必须先接受门岗检查登记。
6、进入隧道的物资(炸药、雷管等)必须有物设部门出具的材料清单,由物设部人员随同,门岗核查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运入洞内。
7、未通风及瓦斯浓度超标情况下,瓦检员进入隧道必须携带自救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且必须经架子队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2.6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
使用人工手风钻钻眼,并采用湿式打眼;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2、爆破设计
人工风钻钻眼,ⅱ类围岩采用短台阶预留核心土法开挖,台阶长度3~5m;ⅲ、ⅳ类围岩采用台阶法开挖,光面爆破,台阶长度不超过8m。爆破电闸安装在新鲜风流中,与掌子面保持200m距离。
洞内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2).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6).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
7).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在含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4)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
(5)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网路连接。
(6)爆破15分钟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支护,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三、瓦斯灾害及防范措施
3.1瓦斯灾害
洞内易引起瓦斯爆炸的危险地点主要是:
3.1.1煤层附近的掌子面
瓦斯是由煤层中散发出来的,由于接近煤层的岩石存在裂隙,所以煤层前后50 m范围的岩石巷道,都可能有瓦斯涌出,特别是掌子面新暴露的煤面和岩石,瓦斯压力大,涌出量也大。
3.1.2 拱顶坍穴
一旦发生坍方,地层裂隙中的瓦斯大量逸出,由于瓦斯的空气轻,拱顶以上的坍穴中往往积累大量瓦斯,而且坍穴是通风死角,所以瓦斯浓度大,而且不容易发现(一般不上去检测)。
3.1.3 拱顶以下30~40 cm范围
据有关资料,当隧道内风速较低时,较轻的瓦斯往往贴在拱顶下部形成断断续续的滞留层,每个滞留层层厚20 cm左右,宽度为2~3 m,长度为10~15 m,滞留层瓦斯浓度在底部2%,顶部可达到10%。
3.1.4巷道转角
由于巷道转角处风速较低,容易积累高浓度瓦斯。
3.1.5避人洞、避车洞、横通道
这些地方是独头巷道,或者虽不是独头巷道但风速很低,也易积累瓦斯。
3.1.6停留的大型设备背风处
长时间停留的装碴机、模板台车背后往往有通风死角,瓦斯浓度也会比较高。
上述危险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测,一旦发现浓度超标,应采取局部通风方式,冲淡瓦斯。
3.2瓦斯灾害征兆
一、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刺鼻的气味。
二、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三、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四、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五、监测仪显示瓦斯浓度超标或报警。
3.3 低瓦斯隧道灾害预防措施
3.3.1、瓦斯浓度管理标准
低瓦斯隧道中的瓦斯量虽然不多,通风不良仍可引起爆炸。由于隧道采用非防爆施工机具,所以低瓦斯隧道对瓦斯浓度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
1.工区内任何地点、任何时刻的瓦斯浓度不大于0.3%;
2.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4%时,应即刻报警,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3.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5%,应在前后20 m范围内立即停工,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查找原因并加强通风,观测浓度变化;
4.开挖面瓦斯涌出,且浓度超过0.5%时,掌子面至二次模筑衬砌起点之间立即断电、停工撤人,如加强通风后浓度仍降不下来,则全工区停电撤人立即研究处理办法。
3.3.2隧道内过煤层前的超前探测
20 m范围内瓦斯涌出强度大于0.5 m3/min的地段为高瓦斯区。为防止隧道掘进时误穿高瓦斯区,在距煤层设计位置20 m(垂距)时,打超前钻孔三个,并取岩芯,钻孔直径不小于ф76。通过开挖面的超前钻孔,可以了解:煤层位置、煤样的吨煤含瓦斯量、瓦斯溢出速度、瓦斯压力,瓦斯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判断将要揭露的煤层是否与设计资料一致。如一致,可正常掘进;如不一致,应向设计、监理、业主方提出研究处理办法。
3.3.3过煤层钻爆作业
按照规范,低瓦斯工区有以下特殊要求:
1.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炸药;
2.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瞬发或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时不大于130 ms。
四、灯具及电缆
1.靠近掌子面的未成洞地段,是洞内瓦斯浓度最高段落,应采用e*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防止掌子面掘进时突然涌出大量瓦斯,发生事故。
2.已成洞地段,瓦斯已封闭,衬砌中溢出瓦斯量甚少,可采用一段非防爆灯具,但在成洞地段地点的起点(模板台车前方),应设置瓦电闭锁探头,一旦瓦斯浓度超标,应立即切断灯具电源。
3.洞内高压和低压电缆规格,应按规范办理,电缆芯线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齿形压板或线鼻子;
4.工地移动照明,应采用矿灯,或防爆应急灯。
3.3.4施工通风
低瓦斯工区可以用独头巷道风管压入式通风,也可以用巷道式通风。当采用巷道式通风时,开挖面附近还应布置局扇(压入式)。目前射流风机常常作为隧道通风的辅助风机,比如:布置在掌子面附近防止瓦斯停留(因压入式通风管端部常常距开挖面太远),布置在横通道内作为主风机形成巷道全风压风流。洞内风机及开关应使用防爆型。
3.3.5电源
低瓦斯工区不要求设置两套互为独立的供电系统,但主通风机应有二路电源,直接由变电所馈出并来自不同变压器,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在15 min内接通供电。
3.3.6支护施工
巷道开挖暴露煤层后,应尽快施作锚喷初期支护,用掺气密剂的喷砼覆盖煤层和有瓦斯涌出的岩面、喷砼厚度不小于15 cm。当巷道变形喷砼表面出现开裂,还应进行补喷、补喷厚度至少5 cm。
当洞壁喷砼不能有效减小瓦斯溢出时,可采用:
1.对洞壁径向注浆,封堵瓦斯渗漏通道(用c-s浆,注浆厚度3 m)。
2.提前施做瓦斯隔离层和二次衬砌(气密性砼),厚度不小于40 cm,衬砌接缝应进行气密处理。
四、 瓦斯灾害处理措施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定抢救方案。
4.1瓦斯工区处理坍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上方聚集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出。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4.2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武桥项目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11篇 x矿瓦斯监测中心站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第12篇 煤矿主扇突然停电停风井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主扇突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井下停风,必须严格执行以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 一旦井下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2、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 采煤工作面的人员必须立即撤到运输巷车场。
4、 瓦斯检查员立即检查运输巷车场、主要运输大巷的瓦斯浓度,凡停风达到10min,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地面。
5、 井下恢复供风时,必须由瓦斯员首先检查瓦斯,救护队员戴机在提升室待命,各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由瓦检员现场排放,超过3%时,必须由救护队员执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采用限量排放法,严禁一风吹,在排放瓦斯的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系统内的供电。
6、 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确保瓦斯、二氧化碳,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7、 瓦斯排放结束,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人员方能入井上岗并按章作业。
审 批 栏
安全措施名称: 主扇突然停电停风井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 制: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 师:
矿 长:
审批意见
安全措施贯彻栏
贯彻时间:
贯彻人:
主持人:
学习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