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火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
(一)用火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用火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三)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用火许可证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2篇 某某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1)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特别是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将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占道作业。
3)按照不同作业条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冬季应对消防器材采取防冻措施,以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4)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与办公区以及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区、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生活、办公区及建筑物与架空高压线路最小安全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2)明火管理: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动火前,必须清除附近易燃物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地点变换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到规定的吸烟室。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易燃防水材料作业时,须有具体防火措施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角,同时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工长)、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5)冬季施工内取暖或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检查并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严禁用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强的物料点火,用火完毕后要认真熄火。
6)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必须用阻燃性材料保温。
(3)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爆晒,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度。不能保证要求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运输乙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运输乙炔气瓶的车辆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也不准一车同运两种气瓶,气瓶应装瓶帽,以保护瓶阀。
4)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瓶的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如超出5瓶时,应用阻燃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不同类的气瓶应分类存放,存放处应有安全管理规定和警标志,不得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距离)。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应采取间隔防护措施。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第3篇 某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用火管理措施
1.总则
1.1目的
为保证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与中毒发生,保护操作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部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预防措施
2.1 生产厂区内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平时不用再
向生产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2.2 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在施工开始前,由施工单位的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
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应附上平面图,其上注明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面积、周围环境、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和安全负责人。
2.3固定动火区不得设在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能扩散到的区域,距可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距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液化烃类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米。
2.4室内动火区应与险源隔绝,门窗应向外开。
2.5各施工队在固定动火区内施工,一般情况下可不用办理动火证,但遇到下列各情况时,应办理动火手续,由项目部的安全部门审批,且动火手续的有效期为七个固定作业班次。
2.5.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2在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2.5.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4在用木材、塑料等易燃材料做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棚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5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2.6在生产厂内非固定动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施工队(组)的安全员应遵照生产厂的有关规定,及时去厂里的消防、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按照动火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明火作业。
3.安全监控措施
项目部的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安全动火的管理监督工作,若有违反安全动火规定,不办动火手续私自动火行为,安全员有权制止,停止其施工。
第5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
3.职责
3.1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3.1.2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3.2监理职责:
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措施的审核。
3.3总承包商的职责:
3.3.1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用火过程监护管理
4.2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
4.2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
4.2.1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
4.2.2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4.2.3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
4.2.4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4.2.5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
5.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
5.1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
5.1.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4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5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
5.2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不能超范围用火,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5.3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
6.其它
6.1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带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避免气瓶漏气着火。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6.3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固定区域的用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附件: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doc
第6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规范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
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第7篇 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和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
第二条 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标准)。
第三条 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
第四条 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
第五条 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用做饭炉子采暖。
第六条 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4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 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
第八条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
第九条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
第十条 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
第十二条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井场作业用探照灯,必须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标准)。
第十三条 修井作业时,距井口100m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井场外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米以外),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条 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2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 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
2.1. 公司hse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
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防腐、衬里作业;
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
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
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
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
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
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
4.4.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
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
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
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
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
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
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
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6. 监督和监护
6.1. 施工承包商的hse监督员要加强施工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6.2. 对动火作业的重点或危险部位,总包商的hse监督员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承包商专职或兼职hse监督员必须现场监护。
7.本规定由hse部起草、解释并归口管理。
第10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2篇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措施
为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规定。
(1)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包括严禁区域内进行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c.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等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作业;
d.生产装置储存区的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e.机动车辆及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储存区;
f.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g.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电器。
(2)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及防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每项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最后由总工程师签发动火批条,准许动火。
(3)固定用火区的审核,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这类设备和管道一般不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可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经公司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的区域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批条并派出监护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动火权限:严格执行没经批准动火的不准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7)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护动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领导。
(8)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以收回动火批条停止动火,并根据情节严重性严肃处理。
(9)动火点在装置15米范围以内,对该装置安全可能生产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签发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
(10)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前要进行认真的化学分析,有分析数据后把分析数据填入动火批条中,分析单附在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检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1)库内检修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批条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2)机械车辆进入库区,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单位制定行驶路线并戴好防火罩,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方可进入。
(1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库区。
(14)用火的基本原则:
a.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入动火分析。
b.凡是可动火也可以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停止。对节假日中必须动火的用户,按特殊用火处理。
c.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批条,一张动火批条只限用一次(处)。
d.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e.进设备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票:
a.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b.动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