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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4 15:28:01 查看人数:56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措施

第1篇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措施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检查和落实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各类事故的处理能力。

二、培训对象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

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b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

三、培训要求

1、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2、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四、培训时间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宜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的规定。

2、再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应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五、培训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

a)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b)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c)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d)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a)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b)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利和义务;

c)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等;

d) 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

e) 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管理、统计和上报;

f)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方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计划和决策、安全与心理特征、安全文化和安全信息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等。

(三)煤矿地质与安全

a) 煤系地质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b) 煤矿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地下煤矿开采安全

a) 地下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

b) 井巷工程施工、支护及维护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c) 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d) 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e) 煤矿顶板事故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f) 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g) 矿井热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h) 地下煤矿顶板、水害、热害等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i)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地下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a) 瓦斯抽采原则及管理要求;

b) 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c)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d) 煤(岩)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e) 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f) 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g) 地下煤矿“一通三防”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h)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煤矿爆破安全

a) 煤矿许用炸药、常用起爆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b)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包括钻眼(孔)及炮眼布置、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c)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d) 爆炸材料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e) 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f)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七)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

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b) 供电系统双回路分列运行、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c) 电气设备、机电硐室、井下电网保护、矿用电缆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d) 煤矿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包括矿井提升设备、矿井运输设备及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e)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

f) 煤矿常见机电、运输、提升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g)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八)煤矿事故应急管理

a) 我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b) 煤矿救护队的任务、组织和作用;

c)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监控;

d) 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e)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f) 煤矿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g) 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h)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九)煤矿职业卫生

a)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安全管理要求;

b) 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a)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b) 煤矿有关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c) 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d) 各类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e) 制定与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方法和要求;

f) 组织落实煤矿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g) 组织煤矿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要求;

h) 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方法和要求;

i)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程序;

j)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k)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要求。

(十一)再培训内容

a)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b)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c)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

培训内容

培训学时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8

煤矿地质与安全

6

地下煤矿开采安全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20

煤矿爆破安全

6

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

10

煤矿事故应急管理

10

煤矿职业卫生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14

复习

2

考试

2

合计

90

再培训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0

复习

2

考试

2

合计

24

第2篇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 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 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 交通规则

第九条 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 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 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 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 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 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 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 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 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 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 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 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 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 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 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 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 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 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 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 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 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 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 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 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 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 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 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 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 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 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 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 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 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 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 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 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 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 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 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 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4篇 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1 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煤矿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而且环节众多。因此,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这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制约,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因此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工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 技术管理要狠抓“一通三防”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驰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2)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4 技术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5 技术管理要以人为本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

总之,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5篇 试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护措施浅析

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我国从进入wto后为适应国际形势更好地发展壮大。党中央人民政府把安全工作推上了新的台阶,“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成为安全生产的主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亲自到煤炭安全生产的第一线视察指导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视,同时也看出煤炭安全生产也是他们的一块心病。我认为煤炭安全生产最主要的环节是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主要是对人、设备和矿井自然环境的安全防护管理。其中,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因为人的因素是主导、管理因素是关键、物的因素是基础、环境因素是条件。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中,应由事后追查为主转变为事前预防为主,按照人的心理规律和客观规律制订安全预防措施,引入和运用心理科学这个手段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

1 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煤矿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更好地生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还比较普遍,造成事故几率也会增加。在当前煤炭市场较好的形势下,煤矿的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现场,才能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运行过程是指人-环境-安全行为-安全状态-人的反复循环,其中,人是安全生产运行中的核心因素。安全管理就是要着重研究和控制在生产活动中自由度极大的人,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和保证。煤矿发生事故,除了环境和设备诱发的因素外,更多的是人为事故,即责任事故。要克服人为事故的发生,必须要运用安全心理学的原理,培养训练员工养成自我控制的素质,从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出现,避免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安全意识在安全防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对自已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方式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认识;其次,对于隐患有一定的防范措施;最后,这些意识始终在人的大脑里跟随。在进入工作场所后,这些意识就不断地提醒自己,从而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意识对客观事物属性的认知程度如何,对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要让安全驻足于人的意识中,必须依靠安全教育培训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只有清晰地感知到井下的客观环境,才能为排除不安全隐患奠定认识基础。同时,只有矿工意识到不安全隐患才能在行为上、技术上做到预防,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 煤矿安全文化的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指导和约束企业整体安全行为及员工安全行为的价值理念。首先,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最终目的,是有效控制和最大化降低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目标应定位于“使人们牢固树立安全观”。其次,要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原则应确定为“以人为本、坚持和树立安全发展思想观、将安全文化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转化为有实用价值的指标”。最后,构建煤矿安全文化的运行机制和落实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安全文化的内容、目标、重点、原则、方针及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有系统的了解。制订安全文化的建设规划,不断总结,逐步形成有煤矿特色的安全准则、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模式。把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有形与无形的安全氛围的影响,达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控制。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推行精细化管理,进而提高职工的质量标准化意识、管理人员科学管理意识。这样一来职工与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学标准、干标准活的思想意识普遍形成,职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促进企业的发展。

首先,在生产管理上推行精细化管理矿及各基层单位制订精细化管理文件,在全矿范围内形成精细化管理体系。精细化体系文件的建立是管理控制体系形成的体现,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方法、活动、程序等内容的体系整理和总结,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活动,都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控制。科学的体系文件建立,使基层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中“有法可依”有了工作的标准,减少了以往在安全生产中的随意性,杜绝盲目蛮干,做到正规上岗,上标准岗。精细化管理的推行在管理上实现层次化、制度化,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使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实现预定的目标。

其次,在环境上推行精细化管理对生产环境特别是井下生产环境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狠抓工程质量管理,狠惩“三违”,切实有效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方针,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最后,在外部环境上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力度,以粘贴标语、广播、电视、座谈、走访等各种形式大力广泛地唱响安全文化,为企业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要安全”的安全氛围。

5 加强安全心理培训

通过培训来提高矿工的素质,但强调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往往忽视了心理素质。虽然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不可少,但都要受心理素质的制约,必须要以心理素质作为共同基础。实践证明,在紧张、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心理素质强会激发斗志、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员工的技术素质就会得到更好地发挥,处理好险情,保证安全生产。

矿工安全心理和安全态度的形成,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一个自觉学习的过程。对矿工进行安全心理培训,就是要运用心理学这个手段,建立矿工安全心理模型,形成安全心理定势,提高安全心理容量,从而使员工在生产中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应性的反应,用心理指导行为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矿工安全心理培训是一个新内容、新任务。培训工作要采取逐步展开的方式,内容从简到繁,方式由易到难,做到经常化、渐进式,有计划、有步骤、有程序的进行。通过培训使员工自觉地控制心理活动,指导好自己的工作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大力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采掘工艺和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更是非常必要的。总之,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任重而道远,只有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全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煤矿的安全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以人为本,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6篇 小议煤矿安全管理目标的落实

长期的安全工作实践证明,做实“十个深化”,促进“十个转变”,实现“十个提高”,就一定能打造安全型矿井,实现长治久安。

一、深化安全文化建设,由“安全型”向“本质安全型”转变,提高和谐矿井创建能力。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可更好地进促进安全生产良性发展。坚持安全理念引导人的原则,以“如何将安全文化理念深植职工心中”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全面普及具有自身特色的“三五三四、五个一”安全文化核心理念。

二、深化安全培训,由“注重取证”向“增强技能”转变,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三、深化现场管理,由“形态质量”向“内在质量”转变,提高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制定质量评估标准,通过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标准化控制、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杜绝“豆腐渣”工程、面子工程等现象。

四、深化区队班组建设,由“生产任务型”向“安全生产型”转变,提高全面管理能力。班组建设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把班组建设纳入安全管理总体规划,彻底扭转重生产轻安全的不良倾向,夯实安全基础。建立有效的班组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正班长抓安全、副班长抓生产的要求,给班组提供规范、科学、具体的安全管理平台。

五、深化安全责任制,由“条目化”向“问责制”转变,提高全员执行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克服“高度重视下的麻痹松懈症”,是防止事故频发的必要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以及每一个岗位。

六、深化科技兴安,由“重硬件投入”向“软硬件结合”转变,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安技措各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安全生产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是提升预防灾害能力、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有力保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加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拓宽资金渠道,确保“科技兴安”的必要投入;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科技兴安”提供坚实保证。以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矿井为目标,加大对矿井关键生产技术的科研攻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自动化、信息化,形成一个集成、高效、覆盖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系统。加大以预防安全事故、改善生产条件为目标的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由“告知检查”向 “随机抽查”转变,提高超前预防能力。要坚持念好“查、访、包、抓、改”五字经,做到对不安全因素“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深入 “查”,坚持每周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不间断地开展“三不定”检查活动,将事先通知式的安全检查,改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经常“访”,加大业务科室深入基层、指导基层、服务基层力度,及时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现场安全隐患;负责“包”,坚持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将安全隐患整改任务量化、细化,落实到每名班子成员及业务科室身上;狠心“抓”,本着“谁包挂,谁负责”的原则,一竿子插到底,下狠心,以“三铁”精神坚决把隐患解决掉;彻底“改”,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出现重大隐患,对不作为的单位领导坚决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八、深化监督检查,由“静态单一”向“动态循环”转变,提高安全监控水平。推行安全责任监控和安全信息监控,对不同层次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情况和各个区队、地点的不安全隐患实行动态循环控制,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值班跟班责任制,对于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不及时,延误时机或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影响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坚决严肃查处;对于发生事故而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

九、深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由“条块单列型”向“网络覆盖型”转变,提高全员抓安全的能力。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超前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党政工团各级组织积极行动,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做到合作与分工相结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统一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矿井保安全、促生产营造一个更具人性化的工作氛围。

十、深化专业会战,由“常规管理”向“重点突出”转变,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抓住安全主要矛盾,解决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搞好安全管理的突破口和立足点。当前,我们应严格落实省 “安全生产落实年”部署要求,深化安全整治。强化一通三防,搞好矿井通风系统优化,开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杜绝通防事故的发生。超前编制落实防治水措施,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严格按照控采方案施工。大力整顿运输秩序,规范使用各类安全设施,加强小绞车使用和设备起吊、装车、封车、运输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开展机电、综机、皮带管理专项治理会战,提高设备运行质量、检修维护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加大对地面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加强地面防火、交通管理、两季“三防”等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总之,要按照做实“十个深化”、促进“十个转变”、实现“十个提高”的总体思路建设好安全型矿井。

第7篇 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煤矿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新设备、新工艺广泛使用,机电设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由于煤矿生产条件和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多样性,给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井下重大火灾80%以上是由于机电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现代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是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发展壮大的重要内容。

一、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机电设备存在隐患多

煤矿企业的生产环境一般都比较恶劣,井下粉尘大、湿度高、有腐蚀性气体,机电设备在运输、存放、运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封存和保养,采取防尘、防锈、防潮等有效措施,往往会造成设备的腐蚀和损坏。但是,由于许多煤矿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导致因设备损坏而引发的事故时常发生。同时,很多煤矿的机电设备老、旧、杂,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2、 煤矿机电设备利用率低,事故频发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的固定资产总额当中,有55%到65%是机电设备和设施,所花费的工资、能耗、油脂、配件、维修费用等的总和要占煤炭生产成本的40%以上。同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数据,煤炭企业40%的井下事故是由于失爆电气的电火花引起的,而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其社会负面影响往往更为巨大。

3、 机电队伍整体素质差

由于煤矿自然条件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因而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不愿进入煤矿企业。加上大部分煤矿认为机电维护工属于辅助工种,不加重视,待遇不高,造成机电工纷纷跳槽。有调查表明,现在乡镇煤矿中从事机电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一些机电设备的简单故障也无法及时排除,更谈不上应用计算机参与现代化设备管理。

4、 机电设备综合管理不到位

表现为设备运行环境、设备摆放、管线吊挂、安全间距、安全设施等不符合机电专业质量标准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遍。首先,机电设备使用很不规范,有些机电设备安装使用不正确,有些机电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维护检修不到位,设备保养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证。其次,技术管理手段落后,机电设备基础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一些设备的账物卡、图牌板不齐全,或者账实不符;技术档案、图纸资料残缺不全;固定设备、流动设备管理不平衡,以固定设备为重点,忽视面广、量大、隐患多的流动设备。据统计,实际生产中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机电事故率约占总事故的30%到40%。

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重视机电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待遇,增强机电人员岗位责任心

应当看到,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无论多么完美,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还必须由人来完成设备的修理、恢复工作。因此,在安全管理和维护中,人才是主体。机电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属于特殊工种岗位,要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首先要提高设备维修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同样的设备、同样的使用环境,工作人员有责任心和没有责任心,效果大不一样。对煤矿企业来说,应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与经济利益挂钩,把各种管理措施进行量化管理,每个月由矿机电管理职能部门对维修人员及操作人员所管辖的设备责任范围进行检查验收,促使其牢牢树立责任意识,确保设备完好率时刻达到规定要求。

2、 增加投入,优化机电设备水平

先进的科技装备是煤矿企业实施可靠性作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零缺陷管理水平,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和支撑。要增大装备资金的投入力度,保持设备的新度系数持续上升。要改造不合理的机电系统,打通瓶颈阻滞环节,提高主系统设备的可靠度,发挥生产能力。要高度重视采区流动设备的升级换代,淘汰高耗低效、不合理、不安全的工艺装备,杜绝设备拼装、改装现象,老化的、该报废的、该停用的坚决不再使用。对设备的维修与使用执行动态管理,机电管理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监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一旦检查出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而引起设备损坏的,追究使用单位和操作者的责任。

3、 努力提高机电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先进的技术装备需要高技能、高技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否则再先进的技术装备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煤矿企业要经常举办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如司机操作、电气维修、机械维修等培训班,同时还要在各区队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由机电区队长或技术员组织业余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也是激发职工学知识、学技术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尊重保护技术人才,逐步提高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并对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适当给以奖励。

4、 严格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是煤矿正常生产、安全运行的物质保障,强化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严格建立和执行设备的规划、选型、使用、维修、更新、改造等综合管理秩序,是煤矿生产实现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首先,要规范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度,严把设备检修质量关。建立设备安全档案,为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实际工作中,许多设备在出现故障时,由于缺乏对设备前期运转及修理结果、状况等参数的了解,会严重影响故障排除的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建立设备档案,可以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促进设备安全使用,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能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检验、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了确保检修质量,在每次检修前,都要制订严格、细致的检修计划,加强在线监测,逐步推行状态检修;为了增强检修人员的责任心,需要详细编写每个项目的检修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推行设备检修质量时限责任制。其次,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设备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程度。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将设备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完善,纳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范畴中,推进矿井装备的自动化、数字化进程。

结束语

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优劣是涉及矿山生产安全的大事,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加大管理力度,扎扎实实搞好机电管理工作,提高现代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才能使煤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双赢目标。

第8篇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一、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月举行1—2次安全知识培训,没有举行培训的,一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罚款200元,扣分:5分。

二、安全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对违章人员不制止,不处理,不及时上报调度室,违章指挥,一次罚款100元,扣分2—5分;对因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态度不好的,予以辞退。

三、瓦检员不做到“一炮三检”、“一班三检”,瓦检记录不清,不及时上牌公布,一次处50—100元罚款,扣分5—10分。

四、工人入井不佩带安全帽、合格矿灯、穿工作服、矿靴的,一次处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30元,扣分3分。

五、斜井或上、下山巷道,规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如发现人、车同行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50元,扣分3分。

六:发现工人酒后下井,一人次处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200元,扣分:10分。

七、机电设备必须专人操作,让他人代管操作的,一次处当班员50元,扣分3分,代为操作者一次处罚20元,扣分2分。

八、凡井下的设备专职操作人员不按《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扣分:10分。

九、采煤、掘进作业面的顶板,经检查有安全隐患,除要求当时排除的以外,未排除的处跟班安全员罚款200元,扣分:10分;不及时处理到位的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支护的,欠一支柱处跟班安全员20元,不按规定装箱的,一次处跟班安全员30元,扣分:3分(跟班安全员提出但工人不执行的,只对工人处罚);

十一、回采工作面,严禁一人回柱放顶,违者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30元,扣分:5分。

十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一条处罚款30元,扣分:5分;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的,由当班电工负全部责任,并扣分100分,符合辞退条件的,应予辞退。

十三、回风巷道要清理干净,经常维修以免堵塞,若因此造成通风不能正常进行的,一次处安全生产矿长50元,扣分:2分。

十四、井下工作人员不准在危险的地方休息,违者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50元,扣分2分;严禁在井下睡觉,违者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50元,扣分:5分。

十五、井下的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雷管、炸药混装,违者一人次处放炮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六、井下如发现有人携带烟、火,一人次处当班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150元,扣分5分。

十七、发现工人上、下班搭乘矿车,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八、风筒不及时修补,如发现有漏风现象严重或风筒破口达1寸以上,处当班安全员罚款20元,扣分:2分。

十九、处理瞎炮必须按照规定操作,严禁挖瞎眼,一经发现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二十、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长,违者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二十一、井下严禁乱挖滥采,为抓产量偷挖保安煤柱,发现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50元,扣分:2分。

二十二、非本矿工作人员严禁入井,违者一人次处当班值班员罚款50元,扣分2分。

二十三、本矿技术矿长,技术员必须搞好各类掘进,回采、通风、运输等巷道作业面的设计、布置;对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提出整改方案,对掘进巷道没按要求悬挂中线、设腰线,欠一处罚款5000元,扣分20—50分。并按矿规和协议有其它处罚的一并处罚;对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不下井检查或没有提出整改方案的,一次处罚500元,扣分20分;对因技术矿长、技术人员的失职,引起的较大事故,除要求技术矿长、技术人员负赔偿责任外,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以上集分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每月满分100分,每月70分以上为及格者,全年总集分1100分,全年集分800分以上才能享受矿所设安全奖,并按集分在700分以下的,作辞退处理。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必须严起来落下去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对煤矿进行了专项整治。一些地方政 府和各地工会也作了一定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煤炭行业目前依然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5月1日至25日,各地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44起,370人死亡和失踪,平均每天发生事故5.76起,死亡和失踪14.8人。煤矿大小事故接连不断,不仅给许多矿工和他们的家庭造成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效益轻安全

当前,煤炭热销,价格上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各类煤矿纷纷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一些国有大矿和通过验收的小煤矿存在超能力突击生产的现象;一些小矿主为牟取暴利,不惜对抗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冒险蛮干。去年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今年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相似之处:同样是高瓦斯矿井;同样是“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实;同样存在大量违章作业;同样不吸取类似事故的教训。这些相同性质的事故不断发生,说明在有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头脑中,“安全第一”的思想已经被经济利益占据了。

一些地方特别是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对各类煤矿往往看经济效益重,看安全效果轻;看发展政绩多,看安全业绩少。黑龙江省方正县宝兴乡全乡只有宝兴煤矿一个企业。多年来,乡政府对该煤矿实行“以包代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极为薄弱,乡主管领导对煤矿情况毫不知情,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等知之甚少。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矿主提供保护伞,包庇、纵容他们的违法行为,许多小煤矿事故背后都有丑恶的腐败问题。

隐患整改不落实

一些国有煤矿企业,特别是老企业和困难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老化,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下降,“一通三防”隐患严重。今年6月份,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在检查发生“2·24”特大事故的贵州省木冲沟煤矿时,发现经过3个月的停产整顿,该矿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仍存在差距,采煤工作面局部瓦斯浓度不稳定且有超限现象,胶带运输机综合保护不全,防尘设施不完整等问题。而小煤矿由于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采煤方法原始、舍不得投入、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等原因,事故隐患从建矿开始就大量存在。

专项整治不严格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煤矿安全整治的艰巨性、持久性认识不足,产生了松劲厌倦情绪。有的擅自降低整治标准,该停产的不停产,该整改的不整改。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验收中,有的验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验收工作走过场,致使专项整治的效果大打折扣。发生“3·22”事故的山西孝义的孟南庄煤矿去年两次都通过了当地的整治验收,但事故调查组发现,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在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设置的通风风桥、风门等设施,在现场根本不存在,仅有一道风筒布的风帘,根本无法形成独立通风系统,造成了现场串联通风,风流短路,工作面处于微压差状态。当前,煤炭仍是我国无可替代的主要能源,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着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我们要像抓防治非典那样,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必须“严起来、落下去、常抓不懈”。

严起来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制定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考核工作、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特别是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要从快、从重处理,对腐败问题诱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更要严厉惩处;小煤矿专项整治验收一定要严格把关,必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的制度;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严惩“三违”现象。各级工会和煤矿产业工会,尤其是重点产煤省份的工会,必须采取措施充实力量,建立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强调工会主要领导是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严重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小煤矿,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关闭。

落下去

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的管理工作,注意研究分析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将事后调查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监督;要加强基础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的规范、指标、措施等落实到每个井口;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注重明查暗访,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跟踪。

煤矿企业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采区、班组,落实到每一个生产作业点,落实到每一名职工;要加强对矿工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真正理解掌握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知道这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行为准则是自身安全的保障,要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使他们知道为了保障自己和大家的安全,谁都有权反对、抵制、制止“三违”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常抓不懈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它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综合反映一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水平,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哪一方面、哪一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大祸。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与好转,不能靠临时查一查、突击抓一抓,需要长期持久、扎实不懈的工作,才能取得成效。政府应该能够根据煤炭市场形势变化,调控煤矿的盈利水平,采用灵活长效的多种干预手段,通过政策调控,使矿主将一部分利润用于煤矿的安全投入,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各级工会和煤矿产业工会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要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等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将其纳入技术创新、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班组建设等工作中,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为维护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

纪明波

第10篇 煤矿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电永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碾子沟煤矿

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空压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永寿煤业:

组长:任

安全检查

2、中鼎国际:

组长:

安全检验责任人:

维护检修责任人:

日常操作责任人:

3、中煤三建:

组长:

安全检验责任人:

维护检修责任人:

日常操作责任人:

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要害部门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一律进行登记,外地参观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和主管部门带领方可参观,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值班时间不准会客,不准带领亲友或他人随便在机房参观。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4、对各台机械、电器设备、消防器材、保安设施要经常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5、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保证安全用电,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

6、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和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

7、要害工作岗位司机需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岗位责任制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失职。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包机制度,保证机器安全运转。

3、管好用好工具备件及室内外一切设施。

4、做好机器整洁室内外窗明几净。

5、做好详细记录,填好运转日志。

6、及时向班队反映设备的动态,风压油压各种温度等。

7、工作中绝对不允许洗衣、看书、织毛衣、做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包机制度

1、压风机房的高压开关、低压开关、电机、各种小型电机、各种电气保护设施应由专门的电气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2、压风机房内的各种冷却水泵、风管、水管及各种附属机械设施应由专门的机修人员承包修理,维护并在设备牌上标明。

3、包机人员应相互协作利用设备的不同运行时间对所包设备进行检修,确报空压机一台工作、两台备用、一台检修状态。

4、包机人员应按空压机的完好标准及月检、日检、小修、中修、大修、标准对所包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并陪同每次的检修人员包机人对所包设备的完好率检修质量负直接责任。

5、包机人员应保证空压机的超温,断水等各种保护设施的完好准确可靠每天进行检查完善。

6、操作维护设备停送电要严格执行空压机停送电操作规程严禁带电作业。

五、防火制度

1、机房属要害车间,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人员要登记。

2、车房内必须保持清洁,检修用过的油棉纱、油类杂物不得随地乱扔要妥善保管好,不准放在车间内。

3、按达标规定配齐消防器材,车房人员要懂得消防基本知识,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不准有丢失和损坏现象,使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5、照明线路和控制线路要按规定安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6、车房内不准吸烟,发现一起罚五十元。

7、违犯本规定按“三违”论处,因违犯规定造成事故要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压风机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正点交接,接班者提前20分钟到现场。

2、交接内容:

1)检查电动机、高压开关是否好使。

2)检查机械设备及冷却水情况。

3)查看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及室内外卫生情况。

4)运转日记填写情况。

5)事故及处理情况。

6)人员出勤及早退情况。

7)水泵运转情况和闸门的开闭情况。

2、上一班问题交代不清,处理不完,下一班可不接班。

3、接班人员不到齐,上一班人员有权拒绝交接。

七、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器的安全要求

1、正常进气温度为5℃到50℃。

2、最高操作温度是105℃。

3、正常排气温度为70℃到90℃

5、安全阀齐全可靠

6、机械外面转动部分有防护罩

7、电气传动系统有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并有各仪表。

8、各开关都有铭牌及“有人工作,停止送电”备用牌。

9、风包油垢,每半年清洗一次,每小时放冷凝油水一次。

二、室内安全

1、机房内不准有汽油、煤油、变压器存放在机油离机器两米以上。

2、机房内有防火器品,沙箱、灭火器等工作人员应熟悉位置和会使用。

3、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防他人搞破坏活动。

八、干部上岗制度

1、机电矿长对每个机房、车房、变电所等上岗查岗,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机电科主管人员应每十天不少于一次,队长、技术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队值班人员应不定时随时对其查岗。

3、干部上岗查岗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监督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抓安全抓“三违”。

4、改变查岗要严肃认真,不得走马观花,要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作人员反应,做到心中有数。

5、要帮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布置安排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处理故障,消除隐患。

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值班人员处理,如值班人员处理不当,干部有权纠正,必要时可解除其当职职务,亲自指挥处理。

九、压风机巡回检查制度

1、司机除了做好维护运转工作外,还必须按以下规定及各项制度及时检查按时准确记录。

2、对空压机润滑部位的油压,温度和润滑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3、对冷却系统的水量、水温、水泵、运转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4、对吸风情况,气缸温度,排气温度,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5、对机电工作情况和电气仪表指示情况,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一小时记录一次。

6、对空压机各部件的工作情况,音响,振动等每三十分钟检查一次,每班记录一次。

十、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对压风机进行定期维护是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事故的重要保障。在一般工作条件下,检修期限及规程如下:

1.每运转500小时以后(进行第一次保养)

检查油质,若合格可人为过滤清洁后再使用,若不合格则更换油;更换油过滤器芯;

更换空气过滤器芯;更换油气分离器芯;检查回油管滤网;检查联轴器的同轴度。

2.每运转3000小时以后:

更换油过滤器芯;更换空气过滤器芯;更换油气分离器芯;更换施耐德日盛压缩机专用油;检查联轴器同轴度;检查并清洗回油管滤网;检查进气控制阀。

3.每运转6000小时以后:

完成所有每3000小时的检查外还要完成以下检查:

检查最小压力控制阀;检查温控阀;检查电气端子是否紧;检查主要螺栓、螺母、管接头是否紧;检查安全装置。

4.经常检查释压阀气缸、活塞、法兰连接处及管路,不应有漏气现象,各紧固部分不应松动。

5.释压阀正常工作时,每月检查一次拉杆延细,锈蚀的情况。

检查O形密封圈的弹性及密封情况。原则上每六个月更换一次拉杆。如遇特殊情况,如释压严重锈蚀或明显延细应及时更换。

6.安全阀每天做一次手动试验。

十一、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三大规程”切实做到执法者懂法。

2、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亲临现场制定方案,及时组织处理掌握第一手资料。

3、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责任者查不清决不放过,并有事故追查记录。

4、2小时以内的机电事故由队负责追查,2小时以上事故或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机电科会同有关科室追查。

5、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将典型事故案例的时间,原因,处理结果,通报全战线职工,从中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6、发生事故要如实上报,不能隐瞒,端正态度,如实反映事故真像。

十二、安全活动制度

1、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指示,并采取制定相应的制度。

2、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3、坚持每星期五各队安全活动日制度,并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4、审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召*议研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5、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生产,设备,运转中的隐患并及时上报或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落实,切实执行好本战线的一月三检制度,并搞好总结评比。

7、安全活动区队、书记、队长、安全副队长必须参加。

十三、空压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方准操作。

2、司机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能独立操作。

3、实习司机操作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指导监护。

4、空压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司机接班前不得喝酒,接班后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睡觉、打闹。

5、每班把风包内的油(水)放1~2次。

6、操作高压电器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垫绝缘垫。司机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2)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良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3)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4)在设备运行中,禁止紧固地脚螺栓。

(5)在处理事故期间,司机应严守岗位,不准离开机房。

二)交接班制度

1、各紧固螺栓无松动,护罩安装牢靠,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2、各润滑油腔,油路畅通,油质洁净。

3、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一般不超过30℃,炎热天气短时间内的进水温度不超过35℃,排水温度不超过45℃;水压在0.3MPa。

4、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电压表、电流表齐全可靠。

5、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应在断开位置。

6、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或低于额定电压的5%。

三)安全操作规程

1、空压机正常开机

1)检查油位是否正确,油位必须在油标的中间。

2)排放储气罐的冷凝水。

3)确认截止阀打开。

4)按启动按钮(空压机没有自动启动,运行灯在闪,表明空压机正在延时启动)

5)观察控制面板上显示的压力,检查操作温度,检查机器内总体情况,冷却器的表面,螺栓情况,是否有渗透等。注意:

1)门被打开时不能开机。

2)在停机60秒内,不要再启动机器,必须将油气分离筒内的压力完全释放(防止空压机在有背压的情况下启动)

2、空压机正常停机

只要按停机按钮,空压机就开始延时停机状态,这时备机的指示灯闪烁,经过一段时间后,空压机自动停机。如果空压机运行时已经停机,按停止按钮后空压机就完全停机。注意:

空压机在备机状态时可能会停机,也可能在某一时刻启动,即使电动机没有转动也不要认为是停机,必须查看备机的灯是否亮着。

四)事故状态的安全操作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出现异常声响或振动时;

2.排气压力超过安全阀设定压力而安全阀未打开;

3.排气温度超过100℃而未停机;

4.周围发生紧急情况时;

五)操作流程:

1、检查油位是否正确,油位必须在油标的中间→排放储气罐的冷凝水→确认截止阀打开。→按启动按钮(空压机没有自动启动,运行灯在闪,表明空压机正在延时启动)→空压机启动

2、按停机按钮→空压机开始延时停机状态→备机的指示灯闪烁→空压机自动停机

螺杆压风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电永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碾子沟煤矿

第11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12篇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随着电气传动技术尤其是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具备无级调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等诸多优点的高压变频器,受到煤矿用户和高压变频器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也缺乏相关检验条件,严重制约着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标志管理。

为适应煤矿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标国家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煤矿用高压变频器技术研讨会,就相关防爆安全、电磁兼容、安全保护以及产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专家组出具了《关于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的专家意见》。其后一年多时间内,安标国家中心又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高压变频器产品的安全要求、检测检验条件、方法及判别准则做了进一步探索,使高压变频器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备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所要求的条件。2023年7月28日,安标国家中心在山东青岛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结合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额定电压3.3kv及以上)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矿用变频器产品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电气及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矿用变频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产经验;

(4)具备高压变频器综合加载实验台(装置)及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

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4.2.2.2 产品图纸

产品图纸应清晰反映出产品的组成、结构、安全点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与企业标准一致。

(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产品总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隔爆型产品应提交与隔爆结构有关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安型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

(2)与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性能(安全保护、冷却系统等)有关的图纸。

4.2.2.3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隔爆外壳

c

2

滤波器

c

3

电抗器

c

4

变频器

c

5

6

4.2.2.4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关规定。除应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接线图、防爆标志、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如“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本安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等)等内容外,还应包括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行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主要包括:

(1)产品在井下试运行期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及人员,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阶段出现异常温升、噪声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

(3)若高压变频器试运行期间出现对周围电气设备、通信线路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应停止设备运行,并查明原因。

(4)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前端必须加装高压配电装置。

4.2.3 产品自评估报告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能否确保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等进行自评估,对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制(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

4.2.4 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

鉴于前期对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安全性能已经进行较充分的研究讨论,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但产品采用特殊原理、结构、工艺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时,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安全性能检验

7.1 检验原则

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7.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7.3 检验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及企业标准。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对目前国内暂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如电磁敏感度等),由申请人保证,并在有关文件中注明。

8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

9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10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变频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1 其它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措施(十二篇)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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