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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12:38:06 查看人数:67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就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为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

建设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效益等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每当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结束,应该交付一件建筑产品。建设项目的效益性目标,正是通过建设项目而落实来实现的。建设项目要实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的综合目标管理。为此,则需对与实现效益相关的生产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安全生产是建设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设项目必须把实现安全生产,当作组织施工活动时的重要任务。

一、安全管理的范围

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个方面:

(1)劳动保护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规范操作或管理行为,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2)安全技术侧重对 '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标准、条例等,以规范物的状态,减轻或消除对人的危胁。

(3)工业卫生着重工业生产中高温、粉尘、振动、噪声、毒物的管理。通过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防止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从生产管理的角度安全管理概括为:在进行生产管理的同时,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手段,依据并适应生产中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其积极方面充分发挥,而又利于控制事故不致发生的一切管珲活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实行作业标准化,组织安全点检,安全、合理的进行作业现场布置,推行安全操作资格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针对生产中人、物或环境因素的状态,有侧重采取控制人的具体不安全行为或物和环境的具体不安全状态的措施,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这种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实现安全管理的有力的保障。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

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随时随地活动于危险因素的包围之中,随时受到自身行为失误和危险状态的威胁或伤害。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调整、强化动态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的将生产因素的状态控制好,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坚持六项基本管理原则。

a、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一)安全与危险并存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事物的状态将向斗争的胜方倾斜。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或危险。

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危险因素是客观的存在于事物运动之中的,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

(二,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自然,当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义。就生产的目的性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最大的负责。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三)安全与质量的包涵

从广义上看,质量包涵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内涵着质量,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两个第一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因素的角度提出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关心产品成果的角度而强调的。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生产过程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四)安全与速度互保

生产的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实与可靠,一旦酿成不幸,非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我们应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

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五)安全与效益的兼顾

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定会改善劳动条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焕发劳动热性,带来经济效益,足以使原来的投入得以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与效益完全是一致的,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

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适当,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

b、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备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备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贡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贡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贡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与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如果把安全描述为平静、正常、没有事故,那么,发生了事故一定是不安全的。因此,事故与安全生产也就是相对的事件了。这里所说的事故指发生在生产过程中,违背人们意愿且又失去控制的事件。具体到生产活动中,'事故总是要构成人体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虽然,人们并不希望发生任何事故,但是,事故却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

从事施工生产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遇到、接触、克服多方面的危险因素。一旦对危险因素失控,必将导致事故。在出现雷电、起重机超负荷时,如对它们失去控制,雷击、起重机倾翻事故可能随之发生。

探求事故成因,人、物和环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对人和管理两方面去探讨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失误

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人在生产活动中,曾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必然是不安全行为。

人出现一次不安全行为,不一定就娄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然而不安全行为,一定会导致事故。既使物的因素作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不能排除隐藏在不安全状态背后的,人的行为失误的转换作用。

事故致因中,人的因素指个体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个体人的行为就是个体人遵循自身的生理原理而表现的行动。任何人都会由于自身与环境因素影响,对同一事故的反应、表现与行为出现差异。

不同的个体人在一定动机驱动下,为了某些单纯目的,表现的处理行为很不一致。然而,不同的个体人都遵循同一程序,即行为起因 (动机) ,激励 (因素影响,目的目标)。

人的自身因素是人的行为根据、内因。

环境因素是人的行为外因,是影响人的行为的条件,甚至产生重大影响。

(一)人的信息处理过程

人在自身因素基础上,处理环境因素的刺激程度,是决定人的行为性质的关键。人对环境因素或外界信息刺激的处理过程,称为人的信息处理过程。可简单编成输入(知觉、选择、记忆处理 (识别比较、判断、决策, 输出 (行为指导)程序。

信息输入大脑,经处理后形成决策。通过神经向相应的器官传达决策指令,转化为行为。行为形成后,器官又通过神经把行为反馈给大脑,以对行为的正确程度进行监测。

人能够正确的执行决策所确定的行为,对创造良好的人机控制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二)人失误

已造成事故的行为,必定是不安全行为。

人失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或超出可接受的界限,并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往往人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副产物。

1.人失误具有与人能力的可比性

工作环境可诱发人失误,以及反映高岗位人员职责缺陷等特性。由于人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生产中凭直觉、靠侥幸,是不能长期成功的维持安全生产的。

当编制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时,侧重地考虑了生产和产品条件,忽视人的能力与水平,有促使发生人失误的可能。

2.人失误的类型

在各种性质、类型的生产活动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操作人员,都可能发生人失误。而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则能导致人失误而发生事故。可以认为事故也是人失误直接导致的结果。发生于管理者的人失误,表现为决策或管理失误,这种人失误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人失误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起因所引发的人失误、不属于同一类型。

(1)随机失误。由人的行为、动作的随机性质引起的人失误,属于随机失误。与人的心理、生理原因有关。随机失误往往是不可预测,也不重复出现的。操作时用力的大小,时间差,遗忘等现象,属于随机失误范围的不同表现。

(2)系统失误。由系统设计不足或人的不正常状态引发的人失误属于系统失误。系统失误与工作条件有关,类似的条件可能引发失误再出现或重复发生。在人形成习惯后,不能适应操作程序变化或偶然情况时,系统失误会明显出现。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训练可以克服系统失误。

3.人失误的表现

一般是出现失误结果以后,是很难预测的。比如遗漏或遗忘现象,把事弄颠倒,没按要求或规定的时间操作,无意识动作,调整错误,进行规定外的动作等。

4.人的信息处理过程失误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贡任管理

施工项目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偿。

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

5)输入的劳务,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经过正规训练、考核,输入手续完善。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内容随实际需要而确定

1)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热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2)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10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千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是一个露天加工场,场内进行立体多工种交叉作业,拥有大量的临时设施,经常变化的作业面,除了'产品'固定外,人、机、物都在流动,若不重视安全,则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本章就施工项目伤亡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予以阐述。

一、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工伤事故即因工伤亡事故,是因生产与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指出,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其中给了两个条件:一是生产区域,二是和生产有关。当前伤亡事故统计中除职工以外还应包括民工、临时工,及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教师、干部。上述人员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是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塔吊、架子、大模板倒塌而造成的事故也应在统计之列。

(二)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文件,按伤害程度和严重程度可划为以下七类:

(1)轻伤:凡职工受伤不属于重伤,而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均作为轻伤事故处理。

(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部位伤害严重的:不在上述各点以内,经医师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备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审查确定。

(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负伤的事故,均为多人事故。

(4)急性中毒。

(5)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多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而不足十人的事故。

(7)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原因:系指直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原因,主要有: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 (7)灼烫、(8)火灾、(9)刺割、(10)高处坠落、 (11)坍塌、 (12)冒顶片帮、 (13)透水、(14)放炮、(15)火药爆炸、(16)瓦斯爆炸、(17)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总结分析我国建筑企业近年来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不难得出,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基本原因有两条: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据统计80%以上的伤亡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

二、预防事故的措施

为了便于掌握和切实达到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加快了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的过程,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安全技术水平,大大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证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如采取机械化的喷涂抹灰,提高了工效2~4倍,不但保施工生产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项目安技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业务系统,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

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及工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还应准确做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组

企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地区的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中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三、现场勘寨

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现场勘察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蛲。因此勘察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其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

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

设施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

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

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实物拍照

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

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的中心情况;

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3.现场绘图

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下列示意图:

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

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及疏散 (活动)图;

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

涉及范围图;

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分析的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耍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11一86标准附录a,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分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

(4)确定事故的性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一、确定事故性质与责任

在项目上出现伤亡事故以后,项目领导以及上级赶赴现场的有关人员,应慎重地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以便确定事件是因工伤亡事故,还是其他事件;否则盲目确认,会人为的造成错案。如坤93年**公司一宿舍楼 (已竣工),施工人员最后按甲方要求清洗地面和暖气管线上的污物时,一民工在清理完三楼时,返回四层推开窗户跳楼而亡。经检察部门清理遗物时发现一本日记,上面清楚的写着:'我对不起父母和生病的爱人,上帝在向我招手……'。其兄赶来北京时一到单位便说:'我来晚了,如果我接到他的信以后立即赶来,事情就不会发生了'!公安部门经过反复验证、确认为'自杀刑事案件。因此初步认定事件的性质十分重要,一旦认定确系因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就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方法是,在已查清因工伤亡事故的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每条原因应由谁负责。按常规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并根据具体内容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上。

直接责任者,指在事故发生中有办须因果关系的人。如安装电器线路,电工把零线与火线接反,造成他人触电身亡,则电工便是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在事故发生中属于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工地一工人违章从外脚手架爬下时,立体封闭的安全网系绳脱扣,将其摔下致伤,因此绑扎此处安全网的架子工便自然成了主要责任者。

重要责任者,是在事故责任者中,负一定责任,起一定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公司在职工中实施了联互保协议,一工人违章乘坐提升物料的吊盘下楼,卷扬机司机不观察情况盲目启动下降,同班组与乘坐者签协议的工人也不制止,结果吊盘坠下时造成乘坐者蹲伤,他本人是直接责任者,司机是主要责任者,协议互保人就应是重要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对工人不认真进行安全教育,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或者出现事故以后仍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单位领导。如某工地领导只重视进度,强行让工人加班加点,工人随意拆除防护设施而视而不见,造成事故,工地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均为领导责任者。

二、严肃处理事故贺任者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凡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就是犯法行为,就构成了触犯 '劳动法'、'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情节较轻的也要受到党纪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1)已发现明显的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者。

(2)不执行规章制度,对各级检查人员发出的整改意见、指令拒不服从,带头或指使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3)已发生过事故,仍不接受教训,不采取和不执行预防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者。

(4)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5)任意拆除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者。

(6)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事故者。

对事故责任者的严肃处罚,是企业和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搞好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全体职工的一种教育,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

三、稳定队伍情绪、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事实证明,工地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就会打乱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会使干部精神紧张,职工思想波动,队伍情绪低落,使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不良影响,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企业内部乃至局部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因此稳定队伍,妥善处理事故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情况应采取以下方法:

(1)事故发生以后,工地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发出停工令,让大部分职(民)工撤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而增加损失。

(2)项目经理或主管领导应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应急措施,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和行政生产管理小组,以便有秩序的开展工作。

(3)待事故调查组基本搞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后,事故单位应在调查组参与下,组织事故分析会议,从事故事实中找出责任者和血的教训,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用以教训和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

(4)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伤、亡者的家属、搞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如实地向其亲属介绍事故情况,取得谅解和协助。

(5)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处理伤、亡事故的规定做好医疗和抚恤备工作。

第2篇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凡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项目立项到投产均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安全、环境监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程设计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编制《安全设施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具体落实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与概算投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专篇编制完成后,并随项目初步设计一并提交评审。

(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遵循经评审通过的安全、环境保护专篇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第六条 施工阶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循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1)建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制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及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措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检查、考核工作,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拟投入试生产时,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对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经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

(二)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的汇总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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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海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海港工程就是在港口、码头、堤坝等建造于入海口和江河附近的工程设施,以及一些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装卸设施、进港航道、水上导航设施等。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更加良好地利用河、海、江、湖等水体资源。为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质量,增强海港工程的建设管理,一定要采取保证信息安全的措施。本文将从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纸质文档资料管理、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管理三个方面介绍海港工程当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具体对策。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体现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对于海港工程的建设来说,信息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等等。实行信息安全管理,能够防止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的机密发生泄漏,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让企业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现代的工程建设来说,各种资料、数据信息的载体已经从纸张向移动存储设备转移。各种病毒、木马程序和间谍软件给信息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海港工程中的重要信息,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

(一)限制外接。在海港工程各种数据和资料的传递过程中,需要通过外接设备或者网络接口来进行[1]。在这一过程当中,很容易被黑客攻击,对系统进行入侵,窃取海港工程的重要信息和资料。所以在传输信息和资料时,要严格限制外接设备与网络接口的使用。一方面,要对打印机、刻录机、光驱、软驱等常用的外接设备的使用作出限制,实行集中管理与统一使用。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海港工程的信息传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用不到的设备要及时封禁。平时要有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进行编号,分别进行保管,使用时要提前申请,用完后要及时交还。另一方面,要限制内部人员的行为,不得将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用于私人目的,不得私自以打印、刻录的形式窃取工程信息,不得违反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的使用规范。

(二)刻录和打印。除了加强对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进行管理,防止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发生资料泄露之外,还要加强对内部网络非法打印、光盘刻录等行为的打击[2]。如果由于工作需要进行光盘刻录行为,必须要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以后方可进行。光盘刻录要到专门部门当中去进行,并且由相关部门全程跟踪光盘的流向,避免用于私人目的。对于打印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屏蔽用户主机的打印接口,防止用户私自打印。如果需要打印,要向信息管理中心发送申请,取得许可之后,到打印部门进行打印。在打印的时候,要保证资料从电脑传输到打印机的过程中不会被截取,打印之后的文件不得随意阅读或者拿走。信息管理部门要根据文件的价值划分文件的保密级别,分别制定打印规范条款,实行信息的精细化管理。

(三)存储设备。在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和部门之间都需要通过软盘、磁盘、光盘来传递信息。一旦这些载体丢失、被盗、发生损坏,都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泄露企业和国家机密。废弃的软盘、磁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仍然具有一些磁力特性,一旦发生永久性的磁化反映,就容易造成内部存储信息的泄露[3]。所以,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中心要控制废弃存储设备的流通范围,将不再使用的存储设备交给保密机构进行统一的脱密和销毁,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二、对纸质文档资料的管理

虽然海港工程的建设已经加大了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依赖程度,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纸质文档来记录、保存、传输各种机密信息。为了确保海港工程建设的信息安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纸质文档资料进行管理。首先,要制定纸质文档资料的保密条例,防止文档的非法阅读、非法调用和非法复印。其次,在制作纸质文档和纸质文件的时候,草稿纸、复写纸、计算机表格、演算纸等制作过程中的废弃用具也不能随意丢弃,要严格按照保密条例的规定进行销毁,避免资料泄露。最后,对于文档资料的传阅范围和传阅步骤也要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对于各种公共媒体上的报道,也要进行审核,避免涉密信息被公诸于众。

三、对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管理。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要将办公所用的电脑设备划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要进行登记,按照编号分配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而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储存涉密信息。信息安全管理要综合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策略、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角度来考虑信息管理体制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信息管理部门需要通过网络软件监控各个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尤其是涉密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审核项目内部网络和项目内外网络间的数据传输、信息交流。另外,信息管理软件还要记录各个工作人员和用户的操作情况,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发出警报信号,在发生非法操作的时候能够留下记录,以便工作人员寻求证据。

(二)工地设备的管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信息传输手段变得多样化,所以信息发生泄露的可能性也增大,给信息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对此,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需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信息系统、设备、部件当中一些人为设置的陷阱。比如,一些从境外引入的信息产品和施工设备,都可能存在“陷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和安全审查,并且为这种“陷阱”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另外,在海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项目内部的通讯。比如对通信信号进行加密,或者是对外部信号进行屏蔽等。

四、结论

海港工程的建设,能够更好地利用我国的水体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已经出现了信息化的趋势,资料、数据、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已经开始从纸张形式转变成电子形式。为了保护企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必须加强对海港工程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此,要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纸质文档资料、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5篇 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 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7篇 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2、“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7、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8、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9、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0、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8、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9、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20、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22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5、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26、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27、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8篇 建设项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办法

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业项目,特对施工改造安全作业文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做如下规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业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须与板材炼钢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办理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改造方案、企业的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负责人资质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准入证。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证件复印件、危险源辨识材料及风险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2、施工改造过程中,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3、涉及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送(或设备启停机)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二、现场6s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要与生产区域有明显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实现定置摆放,且有明显标识;

3、生活垃圾要定

点存放,设有标识和负责人,不准随意堆放或乱扔。

4、施工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定点存放,日产日清。

三、施工组织管理要求:

1、每日召开施工改造平衡会,改造办、施工单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并以书面方式报相关科室和在线车间,便于车间、相关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汇报当天安全管理情况,下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2、到各区域施工前必须与所在车间取得联系,未经在线车间许可,施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施工或生产现场。车间要建立登记手续。

3、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要佩戴明显标识。

4、安全科、改造办每天组成检查组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性质严重、威胁较大的,有权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专门召开施工改造动员会,对所有参与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改造单位严禁将工程分包、转包。

7、在建车间要明确施工改造现场负责人,便于与施工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改造存在的问题。

四、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业地面要设置警戒带,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2、所有施工动火,现场要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钢花飞溅措施。电焊机使用要规范,特别是二次线不准超过2个接头,接头要采取绝缘包扎,接地线不准接在生产设备框架上。上层水、电焊作业要对下方设备及易燃处(电缆、皮带等)做好防护。电焊机使用后要切断电源,防止留有隐患。

3、每天进入现场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列队安全喊话,告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联系确认制、监护制;执行“谁施工、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执行能源介质停送挂牌制;不得擅自停送电或开动设备及介质阀门;设备试车运行时,必须做好联系和确认,防止误操作。(严格按炼钢厂停电挂牌管理要求执行)

5、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四口必须设置硬护栏,护栏标准规范,跳板铺满跳。

6、吊装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卡具、吊点和吊运部位进行确认,楞刃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7、进入煤气区域必须携带煤气检测仪,保证二人以上。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禁止接、打电话,如必需接听,需停止作业,在确定的安全地点接听。

10、严格执行炼钢厂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禁令要求。

五、现场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四个严禁”。

安全条件不具备,严禁作业。

安全装置不可靠,严禁作业。

联系确认不落实,严禁作业。

交叉施工不沟通,严禁作业。

六、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9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第10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审人:xxx

7.5本制度审核人:xxx

7.6本制度批准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12篇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做到项目的安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人,副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

第二章 安全目标与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控制目标

(1)、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2)、杜绝基建施工、工程安装、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负伤率控制在8‰;

⑷、减少一般性事故;

第八条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现场实现全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4)、认真开展重大安全活动和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活动。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九条 公司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二级保证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总指挥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监察部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项目组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在纵向上从项目总指挥到作业班组,在横向上从各分项目组到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施工生产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各分项目部组成立由装置单项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艺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保证小组,负责各自安全作业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部和各分项目部设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管理网络图

第十四条 项目总指挥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总指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配备公司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审定公司项目设计和规划,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公司建设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实现“三同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 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卫生状况,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与各分项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使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10.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供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副总指挥安全职责

1.副总指挥是公司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各项专业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负责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对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6. 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8. 参加各级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纠正。

9. 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意见。

10. 监督、管理各类施工队伍,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督促分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安全绩效考核,搞好安全奖惩工作。负责各类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签订各类经济和工程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3.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落实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6.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按规定程序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工程进度,落实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按照公司建设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9.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产品、动力、总图分项目部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分项目部负责人对所分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是分管项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要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要配备本分管项目建设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部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监督分管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情况,确保“三同时”有效实施。

3.负责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设施的申报、验收、保管和使用,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用于公司建设。

4.确保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艺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确保工程竣工后设备、设施安全等级,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负责组织分管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

6. 负责所管项目建设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并登记建档。

7.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组织对现场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巡查,制止“三违”现象。

8.检查施工单位内部登高、用电、吊装、动火等安全票证的办理情况,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9.负责所管项目区域内公司所属产权的设备、设施、建筑材料的物资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雨、防破坏措施。

10.负责编制分管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组织试车前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

1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完备。

12.参加安全会议,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13.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十八条 基建部安全职责

1. 基建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组织土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严格落实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监督建筑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施工承包商具备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处理。

5.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做好各类施工管理台账。

6.负责对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检验、使用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公司建构筑物中。

第十九条 管理部安全职责

1. 管理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公司安全标语、警示标示的拟订、审查和制作。

3.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报导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批评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纪律松懈等错误行为。

4.负责把公司安全建设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中去,协助健全公司建设安全绩效考核机制。

5.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工作。

6.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库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认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7.做好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

8.各类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物品要按《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要求进行隔离、隔开、分离、分类存放,装卸物品时要保证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9.负责所管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等其它气瓶的验收、管理,确保安全附件齐全,不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0.负责各类原材物料的验收、管理和存放,确保入库物资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符合安全要求,把好用前安全关。

第二十条 监察部安全职责

1. 监察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标准,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3.制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方面内外联系与沟通协调。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参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

6.注重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与考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7.监督项目的安全投入情况,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处罚的规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9. 负责检查监督各分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级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签中,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2.在买卖合同及物资采购的审计中,将所购物资特别是设备、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3.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将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落实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计划部安全职责

1. 计划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生产法规、制度、标准,做好项目变送电建设的安全设计与实施。

3.做好建设用电和生产用电计划和设计,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4.安排项目试生产计划时,要考虑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到水、电、汽的平衡,严格执行“五同时”。

5.负责公司网络建设,做好新老厂区信息对接,保证网络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安全职责

1. 采购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设备采购负责人要贯彻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安装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制定、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各类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禁止假冒伪劣设备、备品配件及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施等进入生产装置。

4.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方案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验及申请取证工作。

6.负责组织收集安装承包商的相关资料,建立安装承包商档案,对承包商进行质资验证及信用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要加强设备安装队伍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

7.监督好本部门负责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等。

8.签定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9. 参与施工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10. 确保所购设备设施的质量,把好安装投用前的采购关。

11.材料采购负责人抓好公司项目的材料、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要确保所有料具用品均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规定,并组织进场验收,把好用前安全关。

12. 建立健全各类材料供应商台帐,做好供应商信用评价,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3. 制定项目建设采购制度,内容应包含材料采购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做好考核落实。

14.及时向供货商索要所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无法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供货商,不得购买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并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15. 组织材料招标前,做好供应商生产经营相关安全资质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1. 财务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费用的正常支出。

3.确保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和安全技术教育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帐。

5.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的资金到位。

6.对劳保用品、保健津贴、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设施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正确使用。

7.负责生产、施工设备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申报和索赔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安全职责

1. 综合办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综合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公司内消防、交通、保卫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内“三防”,即防火、防盗、防骚扰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厂规厂纪教育。

6.做好公司宿舍、澡堂、茶炉房、临时休息室供暖、用电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提出改善环境的意见。

7.负责职工的伤、病救护工作,制订灼伤、摔伤、中毒等急救措施。

8.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

9.进行定期的消防专业检查,建立台帐,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出入公司人员、物资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登记、处理,做好关键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负责各类事故的人员疏散、戒严、抢险、现场保卫工作,负责火灾、火警、破坏和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12.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消防手续,落实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项目技术人员在本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艺技术工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2.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提出工艺变更,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发生相关的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

5.负责新装置开停车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各类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项目安全技术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 参与制定、修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项目开停车的安全措施。

6. 负责项目安全技术装备、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7.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8. 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各类施工承包商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建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3.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

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应急救援设施。

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落实情况。

6.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网络图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㈠、施工现场十不准:

1. 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 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

3.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

4. 高处作业不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

5. 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

6. 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拉乱扯电线;

7.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8. 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9. 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10.不准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㈡、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3.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

4.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 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 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脚手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gj130-2001、j84-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搭设高度⒈2m和0.6m两道红白相间防护栏杆及下部设高18cm挡脚板;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0.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

㈠、本公司项目部人员培训

1. 项目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负责对各分项目组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2.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处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 安全、宣传部门应通过职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学习和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并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档。

6. 项目部单项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训

1.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应要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 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3.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㈢. 其他人员的培训

1. 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内容为:现场安全生产特点、进入现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的安全制度等。

2. 外来检查、参观、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参观、技术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七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项目部负责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各类施工承包商负责向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㈠、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会同各单项负责人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重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交底要求:

1. 工程开工前,各类施工承包商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4. 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7. 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不许代签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承包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4. 当试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试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项目部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施工承包商应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6.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应通过监控,减少和避免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

10. 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1. 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12. 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临时使用的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立警示标志;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13.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15.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移动或拆除后必须做好记录。

16.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7. 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工地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规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管理

1. 项目部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2. 项目部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3. 项目部宜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将标准的工作程序提供给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标准的作业程序执行。

4.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以便对现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时,应由项目部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6. 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危险材料时,必须识别危险材料使用、储存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涉及的区域,应采用围栏或路障以及安装必要的设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8. 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禁夜间作业。

9. 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应系挂安全网;严禁将物品、工具等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

10. 新建项目与正在试生产运行的系统需要对接时,项目部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试生产系统必须倒空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使试生产系统与改建系统完全隔离;周围的地沟和排污系统已经排油和用水彻底冲洗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备动火等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第九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采用日常、定期、专业、专项四种检查方式。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总结。

第三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检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马上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加强检查监督

1.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场施工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

2. 施工现场应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3. 项目部通过定期检查、调查事件与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绩效等方式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绩效。

4.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检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⑵. 检查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有无冒险作业的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⑶.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防护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安装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⑷. 检查各转动设备是否都有防护装置,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楼梯、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应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

1.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项目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3.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

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汇报,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

2. 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 事故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4. 事故的调查、处理、奖罚、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 施工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期整改,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存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项目负责人、各单项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表。

4.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项目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6. 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须有编制人签字,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分项目、分专业进行专项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资料

1. 项目安全检查记录。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3. 安全隐患通知整改记录。

4. 上级领导部门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培训教育资料

1.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2. 各单项负责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记录。

3. 全员安全考试记录。

4. 临时工、外来参观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类事故处理资料

(一)各类生产事故台帐。

(二)工伤事故报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九条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1.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2.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被项目部树为“安全生产样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较大发明创造或较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救中有重要贡献,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 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罚款。

1. 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责任制,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不遵守各项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处分。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超过报告期后又进行补报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4. 对安全人员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有条件而不及时改进者,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受检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时,应加重处罚。

5. 由于本人不听从指挥和分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6. 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或对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⑴.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经批评仍无改进的;

⑵.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档案的;

⑶. 对分项工程不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和履行签字手续的;

⑷. 对“四口”、“五临边”不防护或防护不严的;

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标准,隐患较多的;

⑹. 各种机械设备、机具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装置未做到齐全、有效且漏洞较大的;

⑺. 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网等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并存在较大隐患的;

⑻. 各项大宗材料、构件堆放杂乱无章,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

⑼. 对查到的隐患、漏洞, 不及时改进、无故拖延时间或者屡教不改的;

⑽.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批评、指导不能认真对待和改进的。

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⑴.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好安全带及个人防护用品的;

⑵. 随意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攀登、跨越各种不允许攀登、跨越设施的;

⑶. 无操作证擅自进行各种特种作业的;

⑷.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形成安全隐患的;

⑸. 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险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而形成安全隐患的;

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⑻. 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盲目蛮干、粗暴拒绝安全人员劝阻而进行污辱、谩骂、威胁、殴打安全人员的;

⑼. 对事故知情不报、提供假证据而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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