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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1 09:54:02 查看人数:47

某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1篇 某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场的所以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商场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商场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商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商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商场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商场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商场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商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商场内库房、中转库、营业房等场所;食品加工、餐饮、配电室等部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商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商场厨房安全管理标准规范-3

商场厨房安全管理标准规范(三)

--商场尽量将厨房设在商场外面,如无法避免必需将厨房设在商场内,厨房使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形成防火分隔单元,防止火灾在厨房与相邻区城彼此蔓延。

--厨房要采用管道燃气,减少或杜绝液化气瓶使用。

--厨房内新风管设置防火阀、排烟道上设置防火阀,火灾时自动联动关闭。

--厨房内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不可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厨房内针对燃气种类(天然气或煤气),设置对应的燃气泄漏探测器。

--厨房内选用品质高的燃气灶,一旦熄火自动切断供气。

--厨房内选用公称动作温度93℃喷头,不要使用非常见的68℃喷头。

--避免油脂在烟道内集聚发生火灾,要定期清洗过滤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清理烟道集灰。

--如果有条件烟道内设置260℃高温喷头,一旦烟道着火,自动灭火。

--对于大型厨房,排烟罩下设置成套自动厨房灭火系统。

--避免将食用油存放在厨房内。厨房内只可放少量需要使用的食用油。不能大量存放食用油等易燃物品。

--厨房内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泡沫、干粉灭火器。

--厨房内电气确保过载、漏电保护设施齐备、功能正常,避免使用拖线板。

--厨房工作人员要具备正确处理燃气泄漏和油锅着火技能,避免用水直接扑灭油锅着火,掌握灭火器和锅盖室息灭火技能。

--确保厨房疏散线路畅通,无物品阻挡消防通道。

--厨房内及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系统要完备完好。

--厨房工作人员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厨房要制定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检查表,安排专人定期检查。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前,要检查重点部位及电气设备在确定无隐患后签字后放可下班。

--厨房门窗要完好,门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人员离开时要锁好门窗。

第3篇 某商场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 所有车主应将停车证放在所驾车辆风挡玻璃右侧,以便查验。

□ 无论持有地上、地下停车场车证的车辆必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车位。

□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车场内交通标志的指示,严禁将车停泊于车场之任何出入口,不得堵塞行车路线及消防通道。

□ 任何人士不准在地下及地上停车场内修理汽车,紧急事故且得到车场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 停泊于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 停泊车场内的车辆,应将车门、车窗锁好,严禁在车内存放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 无证车辆不得停泊于停车场内。

第4篇 z商场电气安全管理概论

商场电气安全管理概论

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包括接地及静电值等检测并存档,对线路定期检查,看线路是否有破损等现象。对用电设备进行编号,并存档划分区域由专人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对各种电气设备制定操作注意事项,并宣传教育,制订各种操作惊示标语。

照明设备:a.灯具型式的选择

灯具的选用应考虑照明场地之楼层高度、作业用途及保养作业方便,选择适当型式灯具安装:

a.白炽灯泡:白炽灯泡的中央装有钨丝,照明时热辐射多,灯泡周围温度较高,不可接触易燃物品;一般使用于较小的场所或重点式的局部照明。

b.荧光灯:荧光灯(日光灯)需装设启动器及安定器(或称为稳压器),且其规格应与荧光灯(日光灯)功率相互匹配;因其效率高、热辐射少且使用寿命长;使用于一般之室内照明。

c.水银灯:水银灯是将水银和少量的氩气装入石英玻璃发光管中提高灯管效能,当水银灯关掉后,需待数分钟(水银蒸气压降低)才可重新点灯;因其亮度高(白光)、使用寿命长,适用于室内厂房照明、投射照明及道路照明。

d.钠气灯:钠气灯是将金属纳装入发光管中提高灯管效能,发出橙黄色的单色光,灯关掉后可瞬间再点灯;因其在烟雾中的透视性很好、灯管效率高,主要用于道路照明及投射照明。

g.低压用电设备应装接设备接地者如下:

a.低压电动机之外壳。

b.金属导线管及其连接之金属箱。

c.非金属管连接之金属配线对地电压超过150伏特或配置于金属建筑物上或人可触及之潮湿处所者。

d.电缆之金属外皮。

e.*射线发生装置及其邻近金属体。

f.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固定电气设备。

g.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下,潮湿危险处所之固定电气设备。

h.对地电压超过150伏移动性电具,但其外壳具有绝缘保护不

为人所触及者不在此限。

i.对地电压150伏以下移动性电具使用于潮湿处所或金属地板上或金属箱内,其非带电露出金属部分需接地。

h.接地之种类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种 类适 用 处 所电阻值

特种接地三相四线式接地系统,供电变压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10ω以下

第二种接地三相三线式非接地系统,供电变压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50ω以下

第三种接地

第5篇 某商场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商场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商场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经理要定期抽查夜间值班状况,如果查到值班不负责任,对值班人员及主管将予以重罚、降职、劝退等严厉处置。

--厂商按消防规定展位内每50平米必须配备一个5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厂家自带或到商场购买)。在现场根据消防规范放置。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挪作它用。消防设施(如:灭火箱、消火栓、安全通道)旁,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禁止在商场内吸烟、使用蜡烛、蚊香、动用明火。

--地下停车场要确保没有污染、没有汽油味、尾气味,不得有漏油汽车开进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半小时巡视一次,严密检查有无车辆漏油。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地下停车场。

--所有电梯定时安全检查;配电房、空调油库、气阀等每年定时检修;油库逐步取消(改为用气),油库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抽烟、电焊、车辆等明火,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商场(如常州装饰城等)旧的设备(如空调等)、电器、电路定时检测,发现隐患或不达标立即申报、更换。

--商场严禁煤气罐、易燃物品进场;场内不能设仓库,一律取消角楼、隔层(原有的如灯具区角楼等要经常检查);更衣室、柜子、角落等要经常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不得乱拉电线;所有仓库里必须用防爆灯。

--电瓶车不得在商场内充电,商场要安排地点集中充电,由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充电器和电瓶温度。充电场地必须排风通畅,现场摆放灭火设备。

--切实加强集团各部门安全隐患的自查(包括集团公司、各区域中心办公场所、商场),办公室插头、饮水机、充电器等(指定责任人)下班时拔掉,尽可能切断总、分电源。

--员工宿舍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入住人即为安全责任人。如发生安全事故,予以劝退。办公室要定期安排检查宿舍安全现状。

--商场电梯设施、消防设施、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开关线路、高压防护工具、各类仪表、避雷设施、燃气阀门等设备物品要按国家及当地法规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检测并取得相关证件。

--各商场根据当地法规要求在供暖期及时开启中央空调,无法规要求的根据实际气温及商场实测温度开启中央空调供冷、供暖。商场夏季温度控制在26度,冬季温度控制在18度。

--夏季避免安排员工中午室外高温时在露天工作,广场保安要缩短换班时间,为高温环境工作的员工准备防暑用品、食品、药品。

--商场供水箱(池)每年进行2次定期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用水标准。

--商场营业期间禁止厂商使用气味较重装修材料装修及维修,禁止对绿植喷药杀虫。夜间高场要换新风,商场春秋季要打开通道门整体换新风1一2小时,夏季2一3小时,商场装修厂商多时可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延长换风时间。

--商场营业时间禁止大噪音电动工具施工,装修施工噪音要控制60db以下。

第6篇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规定

□ 供气管路及煤气表出现故障由煤气保养人员负责。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每月检漏一次。

□ 接到煤气报警或投诉,保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处理,视情况有权关闭表前供气阀。

□ 负责各厨房煤气设计方案审核,严格执行规范并负责配合煤气公司参与试压验收和点火通气。

□ 工程弱电应保障报警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煤气保养人员接到投诉,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 各餐厅煤气操作人员应按北京市规定,经培训上岗操作。厨房内部各类煤气安全事故,应由各餐厅自己负责。

第7篇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第8篇 商场二次装修施工管理安全责任书

商场二次装修施工管理和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场消防安全和装修施工管理规定,保障商场,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发的《物业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纲要》的相关条例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驻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20年月 日特签定如下《二次装修施工管理和安全责任书》。

(1)甲方作为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对装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乙方在实施装修过程中。愿意接受商场物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2)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场物业审验备案的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改变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动户内原有的设备及设施,严禁损坏承重墙,立柱。

(3)严格遵从物业指定之搬运通道及程序,搬运装修材料时不得损坏或弄污公共区域墙壁、地台、天花板、电梯等。乙方应督促施工人员,注意保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污染楼梯、台阶、扶手栏杆。装修材料放置于装修单元内,不放置于公共区域,如有违背,甲方可作出处罚。

(4)乙方须告知装修施工人员,严禁电源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上,严禁用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自觉做到不吸烟;并劝说及制止他人吸烟。动火施工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至物业开具《动火证》,凭开具的《动火证》才进行动火施工。

(5)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佩戴物业发的《出入证》,佩戴安全帽;自觉遵守《安全纲要》的规定。

(6)所有携带物品进出,具有物业开具的《物品出入单》;对施工现场垃圾及建筑/可燃垃圾,做到及时清运至物业管理处指定地点。

(7)根据红星要求使用阻燃电线,木材的表面自觉做到应刷防火涂料不少于三遍,装修时防止钉子冲击锁头等打入预埋管线造成水、电故障。严禁强、弱电混装同一桥架或同一管道线盒。

(8)展位消防设施设备由商场专业人员移动或改动,不许私自移动或改动。

(9)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停止违规施工人员的装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误工由责任方自负。

(10)未注明的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物业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纲要》的相关条例规定严格执行。

甲方(商场总经理): 签署日期:

乙方(驻场单位): 签署日期:

施工单位承诺人: 签署日期:

第9篇 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第10篇 某商场前期工地安全管理办法

商场前期工地安全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抽查夜间值班状况,如果查到值班不负责任,对值班人员及主管将予以重罚、降职、劝退等严厉处置。

--商场前期工程施工期间,每个工程队须交5~20万元安全保证金,每台电焊机增加2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交安全部门,如违规施工由安全部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罚。

--工程使用电线、电缆必须是阻燃系列,强、弱电要分开布线,不允许同一桥架、线管混合布线。

--电焊(气割)工作场所,必须有防火设备,焊接气割点周边半径5米以内,必须清除所有易燃物。监护员要向焊工反复告知:是在商场施工,而不是工地、野外!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周边地面上有没有洞(如:排风口、落水管洞、施工缝隙、小洞等),以防火星溅落下去。必须先堵塞洞口,再用铁板垫上方可作业。新商场尽可能在主体验收后再进场装修,减少电焊(气割)交叉施工。

--工程扫尾每次撤场后,首先要寻找地面小洞、缝隙,将其补好、堵严实(不能有空心马蜂窝)。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防火监护。作业前施工人员和监护员必须到下方各楼层检查顶上有无洞,下方各楼层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无隐患后方可作业;如下方有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如冷却塔、风管等),必须用水和湿布(确保一直保湿)覆盖,确保安全无虞。

--电焊(气割)作业完毕,监护人在两小时内要仔细检查焊接场地周围及下方各楼层,反复检查三次(半小时一次),特别是对有易燃物品的地方和以下楼层有易燃物品的地方。用鼻子闻(有无烟糊味)、用眼睛看(有无烟火),确认没有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在高空和共享空间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特别是不能让火星飘落或被风吹落在以下楼层上。电气焊的弧火花点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少于15米,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20米。氧气、乙炔瓶均应设有安全回火防止器。

--汽油、香蕉水、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贮藏在专用仓库内,不得和普通施工材料、物品混存或随意乱放。仓库设两道门;仓库必须设在距离已开商场或正在装修商场15米以外的地方。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量不能过大。

--仓库必须专人管理,双人保管。管理人要有较高的责任感,懂得法律法规和各种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危险品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每天定时检查。

--工地危险品控量使用,须申报监护人,由商场与工程部派监护人监护使用。对施工中未用完的危险品,要及时收集,返还危险品仓库保管,不得遗弃在工地或随意存放,更不得随意倒在场地上或下水道内。

--高空作业必须系保险带、穿防滑鞋,风大严禁高空作业。塔吊吊运材料时,一定要收紧缆绳;谨防碰到脚手架;一定要有信号工指挥才能起吊;塔吊下方不得有人或走动。如工地靠近高压线,必须围护到国家标准,或设法拆除、移走再施工。

--装修中的建筑体内不准住人,不准在内烧饭,不准使用电加热器及其他大功率生活电器。对工地民工宿舍,重点查处煤气罐和电热棒以及违规用电问题。民工宿舍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建造,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不能混用。施工现场不能带酒,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等。

--新商场施工期间,人、货进出口大商场最多只能各设两个,小商场各设一个;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每位人员,包括每个展位的装修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进出,进出的每个人和货物都要检查。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配戴上岗证或访客证。

第11篇 商场厨房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商场尽量将厨房设在商场外面,如无法避免必需将厨房设在商场内,厨房使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形成防火分隔单元,防止火灾在厨房与相邻区城彼此蔓延。

--厨房要采用管道燃气,减少或杜绝液化气瓶使用。

--厨房内新风管设置防火阀、排烟道上设置防火阀,火灾时自动联动 。

--厨房内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不可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厨房内针对燃气种类(天然气或煤气),设置对应的燃气泄漏探测器。

--厨房内选用品质高的燃气灶,一旦熄火自动切断供气。

--厨房内选用公称动作温度93℃喷头,不要使用非常见的68℃喷头。

--避免油脂在烟道内集聚发生火灾,要定期清洗过滤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清理烟道集灰。

--如果有条件烟道内设置260℃高温喷头,一旦烟道着火,自动灭火。

--对于大型厨房,排烟罩下设置成套自动厨房灭火系统。

--避免将食用油存放在厨房内。

厨房内只可放少量需要使用的食用油。

不能大量存放食用油等易燃物品。

--厨房内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泡沫、干粉灭火器。

--厨房内电气确保过载、漏电保护设施齐备、功能正常,避免使用拖线板。

--厨房工作人员要具备正确处理燃气泄漏和油锅着火技能,避免用水直接扑灭油锅着火,掌握灭火器和锅盖室息灭火技能。

--确保厨房疏散线路畅通,无物品阻挡消防通道。

--厨房内及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系统要完备完好。

--厨房工作人员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厨房要制定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检查表,安排专人定期检查。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前,要检查重点部位及电气设备在确定无隐患后签字后放可下班。

--厨房门窗要完好,门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人员离开时要锁好门窗。

第12篇 购物商场开关店安全管理细则

购物广场开关店的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防止窃贼夜间闯入、窃取财物。公司对开、关门的作业加以规范,以确保卖场的夜间安全保障。有关的管理内容如下:

第一、开(关)店必须由安防物业部、防损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开(关)店安全设定,并依照正常的规定开(关)门。必须有至少两位其他员工协助执行。

第二、防损部人员开门时应提高警觉,注意周围有无可疑状况。各部当值主管在早晨7:40员工进店应检查本部组区域内商品、出入口、门窗有无异状,要确保一切正常,没有被破坏的迹象,如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防损部、营运部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第三、闭店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1)清点现金,检查收银机、金库、营运部,并且上锁。

(2)除必需的电力外,其他不必要的电源应关掉,所有插头也应拔起。

(3)检查店内每一角落,包括仓库、作业场、机房、员工休息室、厕所等,防止有人藏匿于店内;

某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十二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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