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职责
㈠安全管理人员:
1、认真贯彻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牵头组织完善本单位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执行。
2、听取、汇报各工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3、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
㈡材料仓库:
1、负责编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及时领取,保证供应。
2、负责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台帐等工作。
3、收集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质量等意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或向安全员反映。
㈢炼钢部、人力资源管理:
1、负责向材料仓库及时提供调出、离退、改变工种人员的名单,经材料仓库负责人对劳动防护用品手续办理签字后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调、离、退手续。
2、教育职工、干部自觉遵守公司和炼钢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正确使用和爱惜劳动防护用品。
3、当职工人数有较大的增减和伤、公、产、病、事假及工伤、脱产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名单、用书面报材料仓库,为作计划、发放提供依据。
㈣各单位及职工:
1、作业区、班组要经常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区、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适应有关岗位、工种的需要时,应如实向安全员、材料仓库或主管领导反映,在尚未解决之前,应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3、作业区、班组对职工随意损坏、转让或转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并严肃处理。
4、每个职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5、因工伤或产生过程中非主观造成劳保用品损坏,要求补发者,本人提出书面报告,需有作业区长、班组长或工人证明,经安全员核实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给予补发。
6、凡因生产需要或劳保用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前领取的,一律经安全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才能提前领取,但使用期限仍按原使用时间延长。
7、劳动防护用品顺丢失或因不爱护而损坏导致不能使用,原则上不予补发,如因此而影响上岗的,按原价考核使用者后增发劳动防护用品。
8、劳保卡丢失者,打报告经安全员审核批准并按主管部门(供应部)规定上交手续费后,由领料员给予补办。
9、因工种变动、须由人力资源管理员方面出具证明才能按照新工种劳保发放的期限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