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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加强教师队伍调配管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五中加强教师队伍调配管理工作方案

五中加强教师队伍调配管理工作方案

化德五中加强教师队伍调配管理工作方案

为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人事调配的科学性,提高人事调配的透明度,切实为基层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排忧解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13]344号)和县委组织部、编办、县公务员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委组〔2015〕3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配工作原则

中小学教师调配坚持编制许可、流向合理、配置科学、服从需要的原则。

二、调配管理权限和程序

(一)外地教师调入本县

1.适度把握外地教师调入本县的数量。每年从外地调入本县的教师数根据当年教师编制核定数和申请人数确定。

2.调入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在遵纪守法方面无不良记录;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可放宽至40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及教育科研任务,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调入程序

(1)县教育局初审。县教育局于当年4月30日前受理相关人员的调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调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申请调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教师调动申请表;

②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

③教师资格证书;

④体检表。

(2)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审核。每年5月15日前,教育局应将拟调入人员报县分管教育的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核,6月份提交县委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3)办理调动手续。正式确定调入人选后,由县教育局通知申请人统一到县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若申请人一个月内无法办理调出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本县教师调出教育系统或调出本县

1.基本条件及要求:在本县工作满5年,配偶一方在外县(市、区)工作,或父母在外县(市、区)工作(生活)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1)小学(幼儿园)教师由于紧缺,除夫妻两地分居外,原则上不予批准。

(2)非紧缺学科的中学教师,原则上同意其申请调出。

2.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校长等称号后原则上须服务满5年方可申请。

3.高级职称教师原则上聘用年限满5年方可申请。

4.报名参加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或在本县工作满5年报名参加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招考的,须征得所在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审批。凡未经审批自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5.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的教师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调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学校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化德县中小学教师调配申请表》,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教育局。

(3)县教育局于5月15日前进行审核,将拟调出人员初步名单报县分管教育领导同意后分别送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审定,再上报县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4)申请调出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三)本县教育系统同层级教师调配

1.同乡镇同一层级校际之间教师的调配由中心小学组织实施。

2.农村乡镇同一层级学校教师的调配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数、学科需要进行调配。

3.城乡同一层级学校教师的调配。学校因缺编或学科紧缺需要增加教师的,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报告,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设班计划予以调配,学校需增加的教师,从当年新招聘的教师给予补充,或在同层级学校相关学科富余人员中调剂。

(四)本县教育系统跨层级调动

1.原则上不予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2.基本条件:年龄35周岁以下,全日制师范类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申请人所在学校该学科教师富余且申请调入校教师缺编且该学科教师紧缺。

3.办理程序

(1)教师本人应于4月底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化德县中小学教职工调配申请表》,经所在学校研究确定后报送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对调出和调入学校的人员编制及学科配置情况进行核实,报县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县分管教育领导同意后于5月15日前将拟调动人员名单报送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审核,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三、调配工作要求

1.加强编制管理。县教育局每年对学校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各校教职员工余缺情况,为实施工作调动管理提供一手资料。

2.实行岗位合同管理。教师在岗位聘任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调动,经批准调动的,调出学校须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由调入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不得因调入教师增设岗位。

3.严肃工作纪律。凡未经审批自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的,编制不许可或不符合调配条件、程序的,一律不准办理调动手续。各学校不得随意借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的,由双方学校协商一致后报县教育局研究决定,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回原学校工作。学校不得同意教师先离职或由外单位先借用后再办理调动手续。经批准调出的人员,如无同学科教师顶岗的,必须工作到学年结束方能离岗。原离岗从事勤工俭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今后不得批准教师离岗从事其他职业。凡擅离岗位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财政供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追究校长相应的责任。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动或统一实施的教师岗位交流,各有关学校和当事人均须服从,不服从调动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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