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2007年8月29日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报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工作。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原则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十五天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单位租、借z大学的体育场(馆)和学校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报批手续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章 保卫处和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按照规定要求,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
(五)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六)指定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活动,落实医疗救护、水电保障、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
(四)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z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