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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单位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保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企业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六)公司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以及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等。

(七)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贸易渠道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其它资料。

(八)其它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或党支部会确定应该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并且一旦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重要决策、文件、以及专有生产技术、新技术资料等为绝密级,其标志为:'aaa';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其标志为:'aa';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其标志为:'a'。

第六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位置在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公司商秘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例如'a*3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二)书面形式的工作秘密如需标注,可在首页左上角表明。如'公司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七条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工作秘密随公司该项工作的进度自行解除。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储、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

第九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日常管理中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专有生产技术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档案及机要存在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六)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举办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严格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要求。

(三)会前要制定专人对会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窃密事件发生;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有线设备,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会议期间要严格把好会议的出入关,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结束后保密干部要认真对会场内外进行清场,清理带走所有会议资料。会后要确定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涉外工作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洽谈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接待、洽谈方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参观、访问;

(三)接待涉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方案中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资料;

(四)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和组织公开和泄露,不允许其拍照、录相、录音、复制和摘抄。

(五)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信息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涉密计算机要安装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方,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密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优盘、移动硬盘、光盘等),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用人负责保密责任;

(三)涉密计算机要与非涉密计算机明确区分,并粘贴相应的标志;

(四)计算机使用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五)用以传输、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宣传报道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公开的报刊、广播、影视、音像、展览、宣传、报道、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等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稿件内容;

(三)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公司持有的国家领导人和省政府同志批示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需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要提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材料、其他物品等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严禁扩散和泄露。

第十五条 文印部门工作人员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打印、复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书刊等,经批准打印、复印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份数进行,不得多印或留存,并对打印、复印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和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机要档案室、复印室等均属于要害保密部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室内文件、文稿、资料等物品。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和著述中泄露国家、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财务、经营、档案管理等相关岗位职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 涉密要害部门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节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内部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门。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保密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须由公司领导办公会按程序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公司研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节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要、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和程序,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必须经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在公司保密办备案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保密协议书》中应明确公司与涉密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支付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保密资格等级界定遵循'以项目定岗,以岗位定人'的原则。涉秘人员的保密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一)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多、期限较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是在指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少、期限短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无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同时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原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将拟同意调动的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待其脱密期满,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调往上级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保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脱密期内,其不准受聘到私营单位、三资企业,也不准因私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其原所在单位要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原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一)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他人泄露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能及时报告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不当造成失密、泄密的;

(二)明知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条件不符合保密要求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以至造成失密、泄密的;

(三)拒不按要求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

(四)将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出卖、赠与他人的;

(五)明知或发现泄密、窃密行为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六)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

(七)阻挠、拒绝保密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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