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分级、验收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管理,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4.企业主要领导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负责技术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实施。
1. 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2.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1.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两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
请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要按季、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季报为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的范围。
经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评审,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可提出补助申请,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查,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集团公司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0%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隐患治理项目,应先投用自筹资金,集团公司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拨款,跨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第十八条 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 没有在集团公司投保的设施(设备)隐患;
2. 没有按规定数额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单位的隐患项目;
3. 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正式投产三年内发现的隐患;
5. 属于大修、更新、扩建项目(无论成套装置、单体设备或构筑物)。
第2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