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工作职责
1、由业主组织成立以业主为主任、监理及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作。
2、各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文明组织机构,并有完善的安全网络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承包商及其所属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文明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使安全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各承包商安全生产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业主、监理及上级安全部门多重领导。
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行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2、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安排、部署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活动。
3、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的安全、文明管理。按合同规定负责组织划分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区域,做到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5、向上级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检查、监督、管理责任。
1、参加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安全保障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监督执行。
2、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机构、目标、措施及各级责任制并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实施。参加安全例会,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安全报表。
3、协助业主协调解决各承包商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4、监督检查各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执行情况。根据业主授权,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活动,有权按规定开出处罚单;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失控的承包商,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对严重失控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建议,责令其退出现场。
各承包商对其所承包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2、服从监理及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接受监理及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体系、安全'三项机制'(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并行之有效的运作。
4、负责组织学习、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经验,取长补短。
5、负责制定本单位所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经济制约措施,并能行之有效的运作。
6、严格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积极有效的解决施工中存要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7、按照业主划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区域,层层分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有关职责、制度、规定等制成标语牌立于显着位置。
8、积极参加由业主或监理组织的有各承包商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接受业主处罚。
9、积极参加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经验,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消除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
10、及时向监理及业主提供事故情况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如实向业主提供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11、负责施工管理区域的消防及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