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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7 13:25:12 查看人数:75

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由物业公司提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费用、业主共有资产经营所得、业主捐赠等。

第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条 工作经费用于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委员会(含筹备阶段)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工资保险、业主大会会议开支、组织业主活动开支、代管会计事务所报酬、律师费、审计费、网站开发和托管运营费,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会计外聘,出纳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工作经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填写报销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核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交出纳报销。

第七条 工作经费预借申领时,经办人须填写申请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领用。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从出纳领用。预借经费,必须在开支后一个月内销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在每月一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通报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日常监督。每位委员均有权查看工作经费开支账簿,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方可进行财务交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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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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