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
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
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
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
2、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
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2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加油站施工作业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规定基础上,重申和补充一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如下:
1、在施工现场动火之前必须到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项目组办公室安全管理一组办理动火作业证。
2、在加油站内动火之前应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到现场用测爆仪检测油气浓度,在动火点半径18米的范围内均应做油气浓度检测。
3、在加油站区内划出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区应选在油罐区、加油机、排气管不低于18.5-25米处。
4、管道预制应在动火作业区内,在现场焊接应设定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的要求:
1)油罐区内固定动火点不应多于2处。
2)加油区内固定动火点应干管与支管连接处为1处,主干管现场动火点为2-3处(有凝液罐的加油站应在加油区内增加2处固定动火点)。
5、所有在加油站内动火作业的必须用防火板围住动火点(挡火板可用围挡板),挡火板底部两侧需用细沙或细土埋实阻止油气和电焊火花通过。
6、施工动火部位措施:
1)加油区动火之前应把加油家拆除移到安全位置,并用盲板将油管线盲死。
2)油罐区动火之前应将油罐人孔盖搬走以后用临时盖(可采用大芯板上粘贴耐油胶板)将油罐人孔封死,同时在油罐人孔法兰水线处涂抹黄油密封。
3)外移到动火区动火点部件,动火前要对其进行清洗,合格后方可动火。
4)透气管部位动火之前把人孔井内法兰一端用盲板封死,拆除透气帽后把透气管内用清水注满,柴油透气管也应断开注水,预防有关产生火花,用钢锯把汽油透气管锯掉,锯时用水冷却或在锯条上涂抹机油,焊接时应把焊机地线和焊接部位距离尽量缩短;为保证通气管与油罐彻底断开,应该用电阻摇表测试通气管接地电阻,通过数据分析加以确认。
7、施工动火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完好灭火器材,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8、施工现场,临时动火、用电,必须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动火、用电作业票。动火结束后,立即将现场清理干净。
9、进一步明确,施工加油站站长是该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管,行使监督职能,发现违章,有权下达停止动火和临时用电的指令。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3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2)临时用电许可证;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
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
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2、
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
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
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过滤式呼吸器、
(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