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热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热工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船舶建造、修理及其它一切和热工作业有关的作业。
2引用标准/文件
无
3职责
3.1施工单位负责对热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4.2安全员对热工作业的审批把关,有权责令停止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3项目组应严格执行热工作业审批程序,并明确交代动火部位特点、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加强现场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
4定义
热工作业:电焊工、气焊工、碳刨工、气割工、火工、打磨、钻眼等能产生火花一切的作业。
5管理程序
5.1热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5.1.1凡从事热工作业的人员均为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复训。
5.1.2热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3热工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气体软管是否破损、泄露,严禁氧气吹身。
5.2热工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5.2.1是否已清除施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
5.2.2作业区上下左右及周围是否已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5.2.3动火监护人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有效防护。
5.2.4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符合灭火要求。
5.2.5易燃易爆的各种舱室是否已进行测爆和清舱处理。
5.2.6作业区域的设备、仪器、电缆是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5.2.7作业区域20m范围内是否有油漆作业。
5.2.8作业周围管系、油柜是否已经投油。
5.3 三级动火管理
5.3.1动火分类
5.3.1.1特殊动火:指在处理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分的具有特殊危害的动火作业。
5.3.1.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场所、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
5.3.1.3二级动火:指在禁火区域内,除了固定动火区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5.3.2办理及审批
5.3.2.1动火许可证手续由申请动火单位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5.3.2.2特殊动火由安管部复核,并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
5.3.2.3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安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3.2.4二级动火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5.3.2.5外单位在禁火区公共界区检修/动火,由安管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
5.3.2.6动火前的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施,安管部到现场对安全措施及动火手续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业。
5.3.2.7动火许可证手续由动火执行人负责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6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