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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12

学院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管理规定

学院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管理规定

学院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围绕打造先进陶瓷制造业基地,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学院教师自身资源优势,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新渠道和新形式,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学院教育更好地面对社会、面对市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教授工作室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条 教授工作室接受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授工作室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学院实训部、教务处负责制定教授工作室的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协助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

第五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与建设应符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为合作企业解决技术和生产开发上的一些难点问题,产生的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对学院专业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学生培养模式的改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教授工作室的确立:根据企业和学院教授的要求,由企业和教授工作室带头人提出工作室的建设方案,经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教授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科研经费主要由合作企业提供,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室的活动经费如培训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身体健康、热爱我校,愿意我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在不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章 教授工作室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企业的要求开展科研工作为其解决生产开发上的一些技术问题。开展环保、节能、降耗等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推动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结合学院教学,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模式的制定及实施。为企业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交给的相关任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的日常管理由带头人负责,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相关工作时,经学院实训部、教务处核实, 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批准,可劝其退出。退出后,其不再享受各项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室专业教师在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工作室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工作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工作室所有。 如属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工作室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七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工作室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室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并形成科研成果的,按照《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科研资助或科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工作室研究人员待遇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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