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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0:09 查看人数:30

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文学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为强化学生教育实践环节,提高学生教师职业技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职业竞争力,河北师大已正式实行3.5+0.5的培养模式。全日制师范专业的本科生在学期间一般应参加0.5学年的顶岗实习(含教育实习)实践学习,以顶岗任课的方式完成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任务。为了保证我院顶岗实习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现根据《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教学工作安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和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一、顶岗领导小组

根据学校有关顶岗实习工作的文件精神,特成立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书记、教学副院长。

成员:实习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学秘书、团委书记、教法教研室主任。

职责:见《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工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二、顶岗安排与要求

1、按照本科师范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分为整学期顶岗和参加一般教育实习两种形式进行。

2、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为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生,专接本、对外汉语专业和语言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参加顶岗实习。

3、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必修课和教育类必修课程,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与能力,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且身体健康。

4、不允许不具备条件的低年级学生提前申请参加顶岗实习。

5、学院要选派驻县教师和专业教师对顶岗实习生进行全方位指导,确保实习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巡视指导的具体时间与时段将根据学校和学院顶岗实习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三、顶岗工作分工

顶岗实习工作由教学和学生工作两部门同时管理,分工负责。具体分工:

(一)学生工作部门(副书记、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职责

1、与顶岗实习办公室协调,确定实习形式、具体人数及市县分配情况,制定顶岗实习计划。

2、负责实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心理培训、组织纪律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师德教育、教师形象教育等。详细要求见《关于做好顶岗实习学生实习前培训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顶岗实习结束归来的总结与表彰工作。

(二)教务部门(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和教法教研室主任)职责:

1、与教务处和顶岗实习办公室协调,制定顶岗实习专业培训计划。

2、做好顶岗实习前教学技能培训工作。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备课、听课、说课、上课、评课等教学技能及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培训工作。

3、对学生进行顶岗前的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测评与考核。

4、选派并组织专业教师到各实习点对实习生进行专业巡回指导。

5、顶岗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6、顶岗实习工作的评定与总结。

四、驻县教师与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驻县教师由领导组从学院教师中选定,驻县教师要按学校顶岗实习办公室统一要求,按时进驻负责县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协调实习县市、实习学校和实习生等各种关系,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与顶岗办和学院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实习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

2、专业指导教师,离校前需到教务办填写巡回指导登记表。到达和离开实习学校时,都必须有驻县教师的签字认证,回来方可报销差旅费用。

3、巡回指导教师要对所负责的实习生认真指导,指导备课、检查教案、听试讲、听上课,把握实习生的教学水平,总体上解决学生专业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后方可离开实习点。不认真进行专业指导,流于形式过程,引起学生不满者,视为教学事故。

4、巡回指导教师要根据巡回指导把握的学生实习水平与状况,结合实习学校所给成绩,为所指导的学生做出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并指导学生填写相关的各类实习表格。

5、驻县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往返差旅费由教务处报销,驻县或巡视补贴由顶岗办报销。驻县或巡视期间学院为驻县教师或巡视指导教师每天记2个教学工作量。

五、实习生成绩评定

1、顶岗实习从性质上说包括传统的教育实习和顶岗实习两部分。参加整学期顶岗者记6+12=18个学分。参加半学期顶岗者记6+6=12个学分。参加传统的教育实习者记6个学分。

2、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首先要求实习学校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成绩评定,给出顶岗实习分数(百分制记分)。

3、实习返校后由专业巡回指导教师根据巡回所把握的学生实习水平与状况,结合实习学校所给成绩,为所指导的学生做出顶岗实习成绩评定,给出顶岗实习分数(百分制记分)。

六、其他

1、顶岗实习是一项探索性实习形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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