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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6

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 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 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 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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